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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客体是历史范畴。不同社会形态下交易客体的广度与深度不同。市场经济中,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交易客体。在WTO谈判中,西方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对交易客体任意解释,致使有关国际协议中“信息技术产品”的概念十分模糊。历史上,与交易客体相连的有英美法的产品、货物与大陆法的给付概念。我国长期客体与标的、标的物不分,可能是受大陆法观念的影响。财产的概念,在我国一是指财产制度;二是指财产法律关系;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