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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的无因性现已成为现代世界票据法的共同原则,在我国的票据立法上,却并没有的到充分的肯定。在信用证独立性的发展进程中,从信用证独立性的确立到信用证欺诈例外,再到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实践一步步对原有法律既定的规则提出新的要求。
关键词票据 无因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
1 票据的无因性与信用证的独立性
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的权利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券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独立,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调整。
独立性是信用证最关键的特点。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就是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相符合,即所谓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即承担第一付款人的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2 票据的抗辩﹑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外和信用证欺诈例外
票据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通常票据抗辩的理由有对物的抗辩,即票据无效﹑票据有瑕疵﹑背书不连续﹑挂失支付;对人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的抗辩﹑欺诈﹑盗窃等。其中,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发生了信用证交易实体性问题的违反,信用证欺诈例外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独立性原则,排除了该原则在此中条件下的适用,属于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信用证欺诈例外
票据的无因性是由喜好思辨,具有超强抽象思维能力的德国人来完成的。德国法将票据的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完全分开,且规定严格的票据形式﹑注重票据的信用性和流通性,从而使票据具有绝对有价证券的抽象性﹑无因性。其是立法者利用法律手段使二者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现已成为现代世界票据法的共同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否定。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在于“欺诈使得一切归于无效”这一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上述两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在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时的三个原则。
4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以信用证欺诈例外为由的司法干预及法院滥发禁令引起国际上的强烈不满,使我国银行业务面临很大的风险;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了中国外贸的进行。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设置了豁免的情形。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商业信息瞬息即达,致使往往法院还未来的及颁发止付禁令,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经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而可以行使止付令的情况少之又少。
5 结语
商品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过程中,商业贸易的质与量的变化要求商业贸易过程体现效率﹑便捷﹑安全的过程,社会的这一发展促使票据行为向无因性方向转变,信用证独立性似乎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样,也是由于种种社会因素,最有力的力量来自经济﹑尤其是商业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后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以票据的无因性的需进一步明确(一立)和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否定(一破)为题,说明了经济制度的建立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发展及变化着,但法又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法律有正义的价值内涵“正义的分配是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同时,法又是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平衡的过程,但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构成了对商法所确立的这种制度的实质性违反时,法律有可能确立一项新的制度来对前者就具体情况或个别情况下加以否定。商法在反映﹑规制商品经济活动﹑运营的同时,其与商业活动中的瞬时性和灵活性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相当笨拙和滞后。
参考文献
[1]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法学,2005(12).
[2]周鑫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美国的确立和完善.知识经济,2007(12).
关键词票据 无因性 信用证欺诈例外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
1 票据的无因性与信用证的独立性
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各国公认的票据法理论认为,票据的权利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券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独立,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券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调整。
独立性是信用证最关键的特点。所谓信用证的独立性就是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相符合,即所谓的“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即承担第一付款人的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2 票据的抗辩﹑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外和信用证欺诈例外
票据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通常票据抗辩的理由有对物的抗辩,即票据无效﹑票据有瑕疵﹑背书不连续﹑挂失支付;对人的抗辩,即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的抗辩﹑欺诈﹑盗窃等。其中,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
当事人以虚构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是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发生了信用证交易实体性问题的违反,信用证欺诈例外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突破独立性原则,排除了该原则在此中条件下的适用,属于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信用证欺诈例外
票据的无因性是由喜好思辨,具有超强抽象思维能力的德国人来完成的。德国法将票据的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完全分开,且规定严格的票据形式﹑注重票据的信用性和流通性,从而使票据具有绝对有价证券的抽象性﹑无因性。其是立法者利用法律手段使二者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现已成为现代世界票据法的共同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否定。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基础在于“欺诈使得一切归于无效”这一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上述两个文件确立了我国在处理信用证欺诈问题时的三个原则。
4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以信用证欺诈例外为由的司法干预及法院滥发禁令引起国际上的强烈不满,使我国银行业务面临很大的风险;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严重影响了中国外贸的进行。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应运而生。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设置了豁免的情形。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商业信息瞬息即达,致使往往法院还未来的及颁发止付禁令,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经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或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而可以行使止付令的情况少之又少。
5 结语
商品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过程中,商业贸易的质与量的变化要求商业贸易过程体现效率﹑便捷﹑安全的过程,社会的这一发展促使票据行为向无因性方向转变,信用证独立性似乎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样,也是由于种种社会因素,最有力的力量来自经济﹑尤其是商业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后的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以票据的无因性的需进一步明确(一立)和信用证欺诈例外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否定(一破)为题,说明了经济制度的建立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发展及变化着,但法又具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即法律有正义的价值内涵“正义的分配是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同时,法又是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平衡的过程,但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行为构成了对商法所确立的这种制度的实质性违反时,法律有可能确立一项新的制度来对前者就具体情况或个别情况下加以否定。商法在反映﹑规制商品经济活动﹑运营的同时,其与商业活动中的瞬时性和灵活性相比,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相当笨拙和滞后。
参考文献
[1]傅鼎生.票据行为无因性二题.法学,2005(12).
[2]周鑫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美国的确立和完善.知识经济,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