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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在现实中也存在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本文结合对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分析了由于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由于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制约因素 可持续发展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12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6080家,从业人员70343人,贷款余额5921.3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对于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借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由于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由于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些因素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本文通过对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来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机构发展情况
2009年7月9日,作为江西省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拉开了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序幕。截至2012年末,赣州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8家,注册资本金共计268000万元,已经覆盖了赣州市除安远县外18个县、市、区。
(二)业务开展情况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三农”和小微企业,面向广大个体、私营经济、城镇居民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12年12月末,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91248万元,其中,个人非农贷款余额117195万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888万元;农户贷款余额135308万元。2012年全年累计发放贷款8558笔,金额622816万元,其中,发放个人非农贷款4022笔,金额302959万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216笔,金额66263万元;发放农户贷款4197笔,金额247401万元。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较好地起到了支农支小的作用,其自身也获得了较好的经营效益。然而,由于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由于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些因素制约着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规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据此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但却从事金融业务,这种法律定位和经营业务的不配套使得用于监管金融机构业务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却不能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适用于企业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也难以对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根据《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县级监管部门参照市级监管部门设置。这样的监管体系依赖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否则极易形成多头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局面。另外,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并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贷款额度、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时,工作难度较大。
(二)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而言,具有准入条件更低、办理手续更简便、贷款方式更灵活等优势,因而较好地赢得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客户群体的青睐,很好地填补了“市场空白”,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从2011年初的45838万元增加到2012年底的291248万元,增加了5.35倍。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可贷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陷入“无款可贷”的窘境。虽然允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审批较严,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难度较大;虽然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目前仅有赣县汇民小额贷款公司增资1个亿;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但由于“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条件的规定,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原有股东积极性不高。总之,后续资金的补充问题则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大瓶颈。
受限于有限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运转必须依赖于可用资金不断流动,在贷款操作上往往追求短、平、快,以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呈现款期限短、周转速度快、利润率低的特点。以该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贷款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都是应急需要,在3个月之间,甚至一个月,2011年全年累计收回贷款4793万元,收回率占累计发放贷款11378万元的42.1%,近一半的贷款在短期内收回。虽然贷款利息收入达297万元,除去开办经费、各项准备金和正常的营业支出,全年利润仅为25.2万元。资本收益率仅为0.42%。因此,必须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贷款规模,才能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货币经营、发放贷款的机构,这就决定了其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其客户主要是没有足值的担保抵押、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准入的条件,所发放的贷款主要是信用、保证贷款,更加放大了经营风险。虽然《指导意见》试图通过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放开,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高定价来覆盖风险,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水平并不高,在2011年1月-2012年12月间当月发放贷款的加权平均贷款年化利率最高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3倍,最低为1.92倍。
此外,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为当地知名企业,可以依托地缘优势,在对借款人信息的把握上相比金融机构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相应的防控措施不完善,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追求业务的扩张,但对内部管理不够重视的现象。在制度管理上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风险控制及处置等规章制度有的没有建立,有的只是流于形式,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二是员工队伍专业能力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常聘用从原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员工作为经营管理层高管人员,如赣县汇民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为原农业银行退休干部,而其他员工大多没有从事过银行业工作,金融业务知识欠缺,专业能力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三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还不具备自主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条件,这就较难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从而带来潜在风险。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目前,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县的金融办进行日常监管。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贷款等金融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应该承担监管职责。如此一来,由于监管职责的部门众多反而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及时有效监管和正确的引导,各部门会因为职责范围和工作的衔接,难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方位的监管。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不同于一般商业行为的贷款业务,为了避免多头监管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达到监管目的,参照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明确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经验和专业能力将起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方式:一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的“治本”之策,虽然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现有股东的积极性不高,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二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增加融资力度,如浙江省规定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及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同时也可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转贷资金;三是借鉴农村信用社社员入股的形式,随时可以吸收股金,用吸收股金的形式增加后续资金;四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定时定额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后续资金。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是多元的,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财税优惠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弥补传统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的缺位,起到不可替代的“市场补位”的重要作用,对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支持“三农”、中小企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但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因此,政府可以仿效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做法,在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上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支持,如对小额农贷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减免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等。此外,政府可以拿出奖励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通过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可持续经营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J].金融发展研究,2012(01).
[2]高小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分析[J].时代金融,2012(04).
[3]苏浩宇,陈思憧.新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思考.西南金融,2012(01).
[4]卢善奎、韦文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6).
作者简介:韩立平(1987-),男,江西赣州人,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金融支持。
(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制约因素 可持续发展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截至2012年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6080家,从业人员70343人,贷款余额5921.38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对于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借贷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由于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由于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些因素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本文通过对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来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一、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
(一)机构发展情况
2009年7月9日,作为江西省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拉开了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序幕。截至2012年末,赣州市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8家,注册资本金共计268000万元,已经覆盖了赣州市除安远县外18个县、市、区。
(二)业务开展情况
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三农”和小微企业,面向广大个体、私营经济、城镇居民提供小额贷款业务。截至2012年12月末,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91248万元,其中,个人非农贷款余额117195万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888万元;农户贷款余额135308万元。2012年全年累计发放贷款8558笔,金额622816万元,其中,发放个人非农贷款4022笔,金额302959万元;发放中小企业贷款216笔,金额66263万元;发放农户贷款4197笔,金额247401万元。
二、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较好地起到了支农支小的作用,其自身也获得了较好的经营效益。然而,由于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由于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由于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些因素制约着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法律定位与经营业务不匹配造成了在监管上的困难
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规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省、市据此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构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但却从事金融业务,这种法律定位和经营业务的不配套使得用于监管金融机构业务的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却不能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适用于企业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也难以对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此外,根据《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市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会同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成立“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县级监管部门参照市级监管部门设置。这样的监管体系依赖于各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否则极易形成多头监管甚至无人监管的局面。另外,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并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贷款额度、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时,工作难度较大。
(二)市场需求与可贷资金受限的矛盾制约了其盈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业务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而言,具有准入条件更低、办理手续更简便、贷款方式更灵活等优势,因而较好地赢得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客户群体的青睐,很好地填补了“市场空白”,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从2011年初的45838万元增加到2012年底的291248万元,增加了5.35倍。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规定,可贷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陷入“无款可贷”的窘境。虽然允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审批较严,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难度较大;虽然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目前仅有赣县汇民小额贷款公司增资1个亿;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但由于“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条件的规定,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原有股东积极性不高。总之,后续资金的补充问题则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大瓶颈。
受限于有限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运转必须依赖于可用资金不断流动,在贷款操作上往往追求短、平、快,以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呈现款期限短、周转速度快、利润率低的特点。以该市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贷款的期限相对较短,一般都是应急需要,在3个月之间,甚至一个月,2011年全年累计收回贷款4793万元,收回率占累计发放贷款11378万元的42.1%,近一半的贷款在短期内收回。虽然贷款利息收入达297万元,除去开办经费、各项准备金和正常的营业支出,全年利润仅为25.2万元。资本收益率仅为0.42%。因此,必须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贷款规模,才能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业务性质与防控措施不配套导致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从事货币经营、发放贷款的机构,这就决定了其与一般企业相比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其客户主要是没有足值的担保抵押、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准入的条件,所发放的贷款主要是信用、保证贷款,更加放大了经营风险。虽然《指导意见》试图通过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即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放开,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从而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提高定价来覆盖风险,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水平并不高,在2011年1月-2012年12月间当月发放贷款的加权平均贷款年化利率最高为当时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53倍,最低为1.92倍。
此外,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多为当地知名企业,可以依托地缘优势,在对借款人信息的把握上相比金融机构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相应的防控措施不完善,仍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执行力度不够。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追求业务的扩张,但对内部管理不够重视的现象。在制度管理上除了简单的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人员规程之外,风险控制及处置等规章制度有的没有建立,有的只是流于形式,未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二是员工队伍专业能力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通常聘用从原银行业金融机构退休员工作为经营管理层高管人员,如赣县汇民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为原农业银行退休干部,而其他员工大多没有从事过银行业工作,金融业务知识欠缺,专业能力不能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三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尚未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还不具备自主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条件,这就较难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从而带来潜在风险。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目前,赣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县的金融办进行日常监管。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贷款等金融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应该承担监管职责。如此一来,由于监管职责的部门众多反而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及时有效监管和正确的引导,各部门会因为职责范围和工作的衔接,难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方位的监管。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不同于一般商业行为的贷款业务,为了避免多头监管的现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达到监管目的,参照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明确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经验和专业能力将起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方式:一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来源的“治本”之策,虽然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使得现有股东的积极性不高,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较好的模式;二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增加融资力度,如浙江省规定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及利率水平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同时也可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转贷资金;三是借鉴农村信用社社员入股的形式,随时可以吸收股金,用吸收股金的形式增加后续资金;四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定时定额发行债券的形式募集后续资金。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是多元的,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三)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财税优惠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弥补传统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中的缺位,起到不可替代的“市场补位”的重要作用,对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和支持“三农”、中小企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但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因此,政府可以仿效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做法,在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上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相应支持,如对小额农贷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减免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等。此外,政府可以拿出奖励资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通过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可持续经营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白山.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与发展定位[J].金融发展研究,2012(01).
[2]高小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分析[J].时代金融,2012(04).
[3]苏浩宇,陈思憧.新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思考.西南金融,2012(01).
[4]卢善奎、韦文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06).
作者简介:韩立平(1987-),男,江西赣州人,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金融支持。
(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