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难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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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0000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一环,连接着法院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应诉活动,送达的顺利进行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建立科学的服务机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然而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的送达情况还存在很多不足,送而不达的情况仍然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造成对同一案件的二审甚至再审以至于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难;现状;原因
  民事诉讼中送达的作用毋庸置疑,送达不能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能否顺利进行。随着2015年最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的送达制度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笔者在实习单位即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跟随法庭干警送达诉讼文书,深切体会到基层法院送达难的问题。
  一、送达的现状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将法律文书直接送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手中,是程序上最简洁的送达方式,也是办案效率最高的方式,因此这种送达方式是办案人员的首选方式。仅就从江县人民法院贯洞法庭2016年接收案件的情况来看,全部案件首先采取了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并不是全部案件都送达成功。在实践中,直接送达的成功率并不高。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贯洞法庭一月份立案11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案件有9件,直接送达成功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1.8%,二月份立案9件,直接送达成功案件有5件,占立案总数的55.6%,三月份法庭立案25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案件只有6件,占当月立案总数的24%,而第一季度法庭立案总计45件,其中直接送达成功20件,占总案件量的44.4%。
  首先,表面上来看,一月、二月以及第一季度总的直送成功率都接近或者大于半数,并且就贯洞法庭来说,法庭只有两位审判员,一位书记员,人员少,工作量大,在此基础上如果不能直接送达,办案人员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无疑加重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接近或者超过半数的直送率对于贯洞法庭办案人员来说工作量已经很大了。
  另外,由于每个月具体情况不一样,直接送达成功率也不一样。根据调查表明,贯洞法庭一月份案件直接送达成功率较高,带动了整个法庭一季度的直送率,但二月份的直送率降低了近四成,而三月份的直送率和二月份相比又降低了一半多。形成这种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上
  贯洞镇属于贵州农村,平时有很多人外出打工,只在过年时才回到家,那么在送达过程中,一月份当事人返回家乡,二月和三月又都外出打工,一月份直接送达时大多数情况成功下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找到,因此一月份直送率更高。这是一月份直送率远高于二月和三月的一个重要原因。
  2.观念上
  首先,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这一原因也是造成在全国范围内送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等法制建设不完善的地区,由于自身观念或者思想觉悟的影响,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愿接收诉讼文书,认为接收文书是件不光彩的事情,在法院干警送达时就会躲避或者隐藏,给送达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其次,当事人追求经济利益,认为不接受诉讼可以避免诉讼带来经济损失,从而丧失道德观念,故意隐藏躲避或者提供虚假错误的送达地址,百般躲避诉讼或者恶意避讼,造成送达困难。
  二、送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一)邮寄送达
  首先,贯洞法庭的案件百分之八十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難度不大,适用简易程序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宣传法制,而适用邮寄送达无疑延长了整个诉讼周期,既违背了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其次,贯洞属于从江县的一个乡镇,邮寄业并不方便,客观条件也不允许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可以使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其次需要见证人的签名,最后要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村民关系密切,相互间形成了无形的保护关系,能找到见证人就很难,更何况需要他们签字。所以真正做到法律所要求的留置送达的条件相当困难。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足
  贯洞法庭只有两位审判员,一位书记员,一位法警,在送达中经常是审判员、书记员、法警集体出动,贯洞法庭第一季度案件共45件,直接送达的案件仅占一半,除去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平均每天的送达任务还是比较重,导致审判员和书记员把大部分精力用在送达上而非审判工作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三、完善建议
  (一)拓宽送达渠道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贯洞法庭也响应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再局限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现有的送达方式上,而是在此基础上采用多样化的变通送达方式,最常用的就是通过拍照的方式留置送达。
  (二)转变送达主体
  首先,可以借鉴美国送达制度中当事人主义的送达体制,把送达任务转移给当事人,以原告自行送达为主,以法院职权送达为辅。这样不仅可以缓和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参考文献:
  [1]马汉达.浅议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引发危机.理论前沿.2015.1
  [2]钟文善.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对策.法制与经济.2012.8
  作者简介:
  张楠(1990,08~),女,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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