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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三位一体法”在法律案例实训教学中具有广泛应用前景,包括教师主训、助教助训、学生自训三个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教师、助教、学生各自的优势,达到全方位教育训练的目的,使学生在三位一体教学过程中提升法律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关键词:三位一体法;案例实训教学;主训;助训;自训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中,法律案例实训教学法为很多法律和执法类教师所青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案例教学法能够将理论和实践进行有效的对接,也有助于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更好地接受和理解较为抽象的理论。
但是,在案例实训教学的组织和开展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如何更好地完善案例实训教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是摆在教师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当前案例实训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课时少,大多数学生得不到实质性的训练。
当前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实训学时少的问题,在实施实训过程中,难以做到全部学员有效参与,大多数学生只能在一旁观摩,不能得到实质性的训练。
(二)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实训组织难度大。
案例实训课程需要保障学生的参与时间和参与程度。在学生多、老师紧缺的情况下,学生参与实训的程度大受影响,老师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每一个参与成员,这就使得整体效果大打折扣。
(三)实训教学空间狭窄,影响了实训效果。
组织实施案例实训教学时,需要特定的场所,由于实践中所能够使用的实训场所有限,导致难以有效开展实训教学,无疑也影响了实训效果。
(四)目前的案例实训多为单向性的实训教学活动。
案例实训教学活动总是表现为实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这是一种被动的学习。事实上,学生群体中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在技能方面有更高的创造性、创新性和延伸性,而由于师资力量、实训场地等因素的限制,除了课堂学习之外,学生缺少锻炼的机会,其潜力没能充分挖掘和发挥。
三、“三位一体法”用于案例实训教学的基本设想
在现有的学时、师资和场地条件下,能否延伸案例教学实训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利用课后时间在非特定的空间进行训练,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探索。
在案例教学实训中,引入“三位一体法”(或称“三训一体法”),对克服当前案例实训课程总实训课时少、师资短缺、学生人数多、实训场地受限等矛盾,提高实训效果很有帮助。
“三训”是指“主训”、“助训”、“自训”,“一体”是指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主体。“三训一体”是指以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为目标,以教师指导、学生参与为形式,打破课内与课外、教师与学生界限的一种教学活动组织形式。 “三训一体”既可以理解为三种不同的教学形式:教师主训教学、学习能力差异学生之间助训教学与学生自主能动训练教学;也可以说是三种课堂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主训课、助训课与自训课的有机结合。
四、“三位一體法”用于案例实训教学的具体展开
(一)教师主训教学及主训课。
在案例实训课教学过程中,以教师的指导示范及实训组织与管理为主的课堂教学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课堂教学形式,我们称之为“教师主训教学”,相应的课堂形式称之为“主训课”。
在教师主训教学阶段,可以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和素养。通过教师主训课的实训教学,可以使学生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形成良好的法律人文素养。
此外,教师主训课可以通过经典案例的讲解及典型案例的设计,让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二)学习能力差异学生之间的助训教学及助训课。
仅仅依靠教师主训课可能难以使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更不可能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助训教学及助训课则是有效的、必要的补充。助训教学有两种形式:一是主训课过程中的助训教学,二是专门的助训课。
这种教学形式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知识技能较好的学生在担任“辅助实训教师”的工作中,其水平因反复示范将会得到提高;二是对于其它同学起到榜样的作用,激励其他同学向“辅助实训教师”看齐甚至超越之;三是有利于将教师从重复性的练习指导中解放出来,提高教学的效率和效果。
(三)学生自主能动训练教学及自训课。
主训课和助训课能够使学生在短期内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很难使学生在短期内达到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的程度。因此,学生自主能动训练及自训课是必不可少的。与主训课与助训课时间相比而言,自训却是实训教学中持续时间最长的,这就要求主训教师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促进学生自主、自愿、自动、自觉地实践训练。
如下措施可以更好地提升自训效果。
1、调动学生自训的积极主动性。
古训有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充分调动学生自训的积极主动性,使学生自主能动的训练贯穿于其求学的始终,无疑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训效果。主动的自训和被动的接受训练,其效果的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
2、做好三个明确,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1)明确自训任务。授课教师通过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保障其自训的综合效果。
(2)明确自训标准。要建立检验自训效果的明确标准,保证自训效果检验的合格率或达标率,便于学生检验自训的效果。
(3)明确激励和惩罚措施。建立明确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比如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或提前完成或超优标准完成可得到相应的激励,反之则可能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翟金鹏,王春霞,王贵容.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实训案例构建与质量评价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0(02):57-60.
[2]章峰,陈刚.论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实施方法[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6(01):177-180.
[3]王敏.警察院校法学实训教学改革之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5):58-60.
关键词:三位一体法;案例实训教学;主训;助训;自训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中,法律案例实训教学法为很多法律和执法类教师所青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案例教学法能够将理论和实践进行有效的对接,也有助于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更好地接受和理解较为抽象的理论。
但是,在案例实训教学的组织和开展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完善空间。如何更好地完善案例实训教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实训教学的效果,是摆在教师面前的重大课题。
二、当前案例实训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训课时少,大多数学生得不到实质性的训练。
当前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实训学时少的问题,在实施实训过程中,难以做到全部学员有效参与,大多数学生只能在一旁观摩,不能得到实质性的训练。
(二)教师人数少,学生人数多,实训组织难度大。
案例实训课程需要保障学生的参与时间和参与程度。在学生多、老师紧缺的情况下,学生参与实训的程度大受影响,老师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每一个参与成员,这就使得整体效果大打折扣。
(三)实训教学空间狭窄,影响了实训效果。
组织实施案例实训教学时,需要特定的场所,由于实践中所能够使用的实训场所有限,导致难以有效开展实训教学,无疑也影响了实训效果。
(四)目前的案例实训多为单向性的实训教学活动。
案例实训教学活动总是表现为实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这是一种被动的学习。事实上,学生群体中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在技能方面有更高的创造性、创新性和延伸性,而由于师资力量、实训场地等因素的限制,除了课堂学习之外,学生缺少锻炼的机会,其潜力没能充分挖掘和发挥。
三、“三位一体法”用于案例实训教学的基本设想
在现有的学时、师资和场地条件下,能否延伸案例教学实训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利用课后时间在非特定的空间进行训练,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探索。
在案例教学实训中,引入“三位一体法”(或称“三训一体法”),对克服当前案例实训课程总实训课时少、师资短缺、学生人数多、实训场地受限等矛盾,提高实训效果很有帮助。
“三训”是指“主训”、“助训”、“自训”,“一体”是指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主体。“三训一体”是指以学生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为目标,以教师指导、学生参与为形式,打破课内与课外、教师与学生界限的一种教学活动组织形式。 “三训一体”既可以理解为三种不同的教学形式:教师主训教学、学习能力差异学生之间助训教学与学生自主能动训练教学;也可以说是三种课堂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主训课、助训课与自训课的有机结合。
四、“三位一體法”用于案例实训教学的具体展开
(一)教师主训教学及主训课。
在案例实训课教学过程中,以教师的指导示范及实训组织与管理为主的课堂教学活动是必不可少的课堂教学形式,我们称之为“教师主训教学”,相应的课堂形式称之为“主训课”。
在教师主训教学阶段,可以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和素养。通过教师主训课的实训教学,可以使学生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形成良好的法律人文素养。
此外,教师主训课可以通过经典案例的讲解及典型案例的设计,让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综合能力。
(二)学习能力差异学生之间的助训教学及助训课。
仅仅依靠教师主训课可能难以使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知识及技能,更不可能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助训教学及助训课则是有效的、必要的补充。助训教学有两种形式:一是主训课过程中的助训教学,二是专门的助训课。
这种教学形式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知识技能较好的学生在担任“辅助实训教师”的工作中,其水平因反复示范将会得到提高;二是对于其它同学起到榜样的作用,激励其他同学向“辅助实训教师”看齐甚至超越之;三是有利于将教师从重复性的练习指导中解放出来,提高教学的效率和效果。
(三)学生自主能动训练教学及自训课。
主训课和助训课能够使学生在短期内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很难使学生在短期内达到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的程度。因此,学生自主能动训练及自训课是必不可少的。与主训课与助训课时间相比而言,自训却是实训教学中持续时间最长的,这就要求主训教师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促进学生自主、自愿、自动、自觉地实践训练。
如下措施可以更好地提升自训效果。
1、调动学生自训的积极主动性。
古训有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因此,充分调动学生自训的积极主动性,使学生自主能动的训练贯穿于其求学的始终,无疑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训效果。主动的自训和被动的接受训练,其效果的差异也是不言而喻的。
2、做好三个明确,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
(1)明确自训任务。授课教师通过布置作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保障其自训的综合效果。
(2)明确自训标准。要建立检验自训效果的明确标准,保证自训效果检验的合格率或达标率,便于学生检验自训的效果。
(3)明确激励和惩罚措施。建立明确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比如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或提前完成或超优标准完成可得到相应的激励,反之则可能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翟金鹏,王春霞,王贵容.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实训案例构建与质量评价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20(02):57-60.
[2]章峰,陈刚.论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实施方法[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6(01):177-180.
[3]王敏.警察院校法学实训教学改革之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5):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