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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深受各国众多企业的重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出现,因产品的侵权问题而造成的巨大损失。本刊将陆续从专利、商标等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详解。
中国民企在美打赢第一专利案
2004年,由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进入美国,并迅速占领美国主流市场。2004年4~7月,美国电器巨头、世界500强企业的莱伏顿公司分别在美国3个州的地方法院起诉通领公司的4家美国经销商。
据了解,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形成年销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作为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依靠自主创新,获得中国和美国专利46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由此引起美国巨头莱伏顿公司的围堵。这家垄断美国GFCI产品市场的巨头有百年历史,在过去近40年时间里,频频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进入美国市场的38家国外企业全都挤压了出去。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回忆说,拿到起诉书的那一刻,他们首先感到的是恐慌。此次莱伏顿公司派出了7个大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仅仅为了到新墨西哥州送一份打官司的起诉书。“他们很明显是要告诉我们,这是一场非常残酷的、力量悬殊的较量。再加上我们对美国法律一点都不懂,感到相当恐惧。”为此,公司内部讨论了3天3夜,认为公司确实没有侵犯莱伏顿公司的知识产权,最后公司坚持在美国本土法院依法维权。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通领科技主动以制造商身份赴美加入诉讼案,要求承担被告全部诉讼费用和侵权担保,并成功把全部案件移送到新墨西哥州的美国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最终获得两个由美国地方法院签署的全胜“马克曼命令”,这也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海外维权获得的第一个“马克曼命令”。
美国当地时间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判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目前原告莱伏顿公司正积极与通领科技集团寻求和解。
马克曼命令及专利权的特性
“马克曼命令”是在没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由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所提出的权力要求和专利使用范围,作出一个全面的解释。之后由主审法官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最后作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就是美国判例法上的“马克曼命令”。马克曼命令由法官签署后即可生效。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例“马克曼命令”被判无效或者终止,从这点意义上来讲,“马克曼命令”相当于法院判决结果。
以上案件发生地在美国,中国企业以产品制造商身份进入美国市场应诉,因此在专利权的地域性方面应作全面的考虑。
对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企业应该注意。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即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國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美国莱伏顿公司也曾利用专利权的这一特性,来打压国外企业。通领科技集团,将GFCI产品在中国和美国都申请了专利权,所以在这一点上不构成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通领科技集团,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请美国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做了非侵权的评定。该公司的这一做法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做好防范准备,并且清楚自己产品的特性,以方便企业在国外开拓市场。
专利权的另一特性,就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
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中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前须在国内申请相同的专利,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可在国外申请该专利。
如何对抗国际专利纠纷
以上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在美国打赢的第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通领科技集团花费了近300万美元进行诉讼。并聘请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组成一个团队,其中包括华裔律师和美国本土律师来为其进行应诉。如此大的开销,并不是一般的民企所能承受的。但如果选择不应诉或败诉,所损失的市场份额,以及需要交纳的专利费用,将远远超过300万美元。那么,在有效应对国外企业发起的专利攻势时,熟知国际游戏规则至关重要。
国际上允许的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熟知的仅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当这8种熟知的抗辩理由都不奏效时,企业往往就认为侵权成立了。其实,发达国家还要从9个方面进一步考虑,才能认定专利侵权。如果能够用好这个层面的策略,大约50%以上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就可以令人信服地金蝉脱壳,根本不需要交纳什么专利费! 这个层面的策略,国内还不熟悉,能够用于司法实践的案例更是极其罕见。例如,如果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满足全面覆盖原则,被指控人则可以考虑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充分公开原则抗辩、法律事实问题抗辩、撰写失误责任抗辩;如果满足等同原则,则可进行侵害公众利益抗辩,以防止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过分扩大性解释,包括:虽然公开但没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奉献给了公众,不能再要求保护;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完全删除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的程度;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结构明显不同或功能特征恰好相反的程度。
即使这二个层面的内容还是不能成为拒绝交纳专利费的理由,还有第三个层面的内容可以考虑,即完全抓着了“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有效”专利,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从而可免除,或大部分免除需要交纳专利费的问题。这些抗辩理由包括: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通过诉讼干扰正常的商业竞争;通过故意隐瞒事实、省略关键内容、错误解释等欺骗手段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佳的实施例,以向竞争者隐瞒发明的精华内容等16种。
我们过去用于与外国公司谈判的抗辩理由也就占国际惯例抗辩理由的25%左右,往往仅仅用了8种抗辩理由之后,中国企业就认为自己侵犯了他方的专利权,就掏腰包支付高额的专利费了。
面对国际专利纠纷,国内企业应该满怀信心地积极应诉。这样,外国公司反而会软下去。其实,对于诉讼的胜算到底有多少,外国公司自己并没有十分的把握,他们也是试探着来。你越软,他越硬。当一个外国公司在心跳中得到了专利费后,更多的公司会照方抓药,国内公司的生存也就会越来越难。如果能够提出相应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把谈判或官司打到第三层面,专利权人拿出证据进行可信的答复通常是极其困难的。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把专利权人拖入无止境的、费用昂贵的诉讼程序中,把皮球踢回去,给追索所谓专利费的公司压上个大包袱,为和解谈判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关专家认为,目前,外国公司往往采用设置专利网、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等多种方式,对中国公司形成专利壁垒。一些国外企业在获得某项技术的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指出,中国企业应从以下3个方面来应对:
(1)要坚持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灵魂;
(2)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不仅要重视保护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要重视增长的方式,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出口,更要重视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机会,让产品更加接近市场,有效规避贸易壁垒。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认为,国内企业应对国外专利诉讼,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专利作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的专利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与对手正面交锋。
中国民企在美打赢第一专利案
2004年,由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产品进入美国,并迅速占领美国主流市场。2004年4~7月,美国电器巨头、世界500强企业的莱伏顿公司分别在美国3个州的地方法院起诉通领公司的4家美国经销商。
据了解,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形成年销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作为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依靠自主创新,获得中国和美国专利46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由此引起美国巨头莱伏顿公司的围堵。这家垄断美国GFCI产品市场的巨头有百年历史,在过去近40年时间里,频频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进入美国市场的38家国外企业全都挤压了出去。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回忆说,拿到起诉书的那一刻,他们首先感到的是恐慌。此次莱伏顿公司派出了7个大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仅仅为了到新墨西哥州送一份打官司的起诉书。“他们很明显是要告诉我们,这是一场非常残酷的、力量悬殊的较量。再加上我们对美国法律一点都不懂,感到相当恐惧。”为此,公司内部讨论了3天3夜,认为公司确实没有侵犯莱伏顿公司的知识产权,最后公司坚持在美国本土法院依法维权。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通领科技主动以制造商身份赴美加入诉讼案,要求承担被告全部诉讼费用和侵权担保,并成功把全部案件移送到新墨西哥州的美国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最终获得两个由美国地方法院签署的全胜“马克曼命令”,这也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海外维权获得的第一个“马克曼命令”。
美国当地时间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判定通领科技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目前原告莱伏顿公司正积极与通领科技集团寻求和解。
马克曼命令及专利权的特性
“马克曼命令”是在没有陪审团出席的情况下,由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所提出的权力要求和专利使用范围,作出一个全面的解释。之后由主审法官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最后作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就是美国判例法上的“马克曼命令”。马克曼命令由法官签署后即可生效。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例“马克曼命令”被判无效或者终止,从这点意义上来讲,“马克曼命令”相当于法院判决结果。
以上案件发生地在美国,中国企业以产品制造商身份进入美国市场应诉,因此在专利权的地域性方面应作全面的考虑。
对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企业应该注意。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即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國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美国莱伏顿公司也曾利用专利权的这一特性,来打压国外企业。通领科技集团,将GFCI产品在中国和美国都申请了专利权,所以在这一点上不构成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通领科技集团,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请美国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做了非侵权的评定。该公司的这一做法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做好防范准备,并且清楚自己产品的特性,以方便企业在国外开拓市场。
专利权的另一特性,就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
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中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前须在国内申请相同的专利,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可在国外申请该专利。
如何对抗国际专利纠纷
以上案件,是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在美国打赢的第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通领科技集团花费了近300万美元进行诉讼。并聘请了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组成一个团队,其中包括华裔律师和美国本土律师来为其进行应诉。如此大的开销,并不是一般的民企所能承受的。但如果选择不应诉或败诉,所损失的市场份额,以及需要交纳的专利费用,将远远超过300万美元。那么,在有效应对国外企业发起的专利攻势时,熟知国际游戏规则至关重要。
国际上允许的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熟知的仅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当这8种熟知的抗辩理由都不奏效时,企业往往就认为侵权成立了。其实,发达国家还要从9个方面进一步考虑,才能认定专利侵权。如果能够用好这个层面的策略,大约50%以上构成“专利侵权”的案件,就可以令人信服地金蝉脱壳,根本不需要交纳什么专利费! 这个层面的策略,国内还不熟悉,能够用于司法实践的案例更是极其罕见。例如,如果权利人的侵权指控满足全面覆盖原则,被指控人则可以考虑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充分公开原则抗辩、法律事实问题抗辩、撰写失误责任抗辩;如果满足等同原则,则可进行侵害公众利益抗辩,以防止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过分扩大性解释,包括:虽然公开但没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奉献给了公众,不能再要求保护;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完全删除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的程度;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结构明显不同或功能特征恰好相反的程度。
即使这二个层面的内容还是不能成为拒绝交纳专利费的理由,还有第三个层面的内容可以考虑,即完全抓着了“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有效”专利,由于种种原因专利权人不能够行使这个权利,从而可免除,或大部分免除需要交纳专利费的问题。这些抗辩理由包括: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通过诉讼干扰正常的商业竞争;通过故意隐瞒事实、省略关键内容、错误解释等欺骗手段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佳的实施例,以向竞争者隐瞒发明的精华内容等16种。
我们过去用于与外国公司谈判的抗辩理由也就占国际惯例抗辩理由的25%左右,往往仅仅用了8种抗辩理由之后,中国企业就认为自己侵犯了他方的专利权,就掏腰包支付高额的专利费了。
面对国际专利纠纷,国内企业应该满怀信心地积极应诉。这样,外国公司反而会软下去。其实,对于诉讼的胜算到底有多少,外国公司自己并没有十分的把握,他们也是试探着来。你越软,他越硬。当一个外国公司在心跳中得到了专利费后,更多的公司会照方抓药,国内公司的生存也就会越来越难。如果能够提出相应的令人信服的证据,把谈判或官司打到第三层面,专利权人拿出证据进行可信的答复通常是极其困难的。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把专利权人拖入无止境的、费用昂贵的诉讼程序中,把皮球踢回去,给追索所谓专利费的公司压上个大包袱,为和解谈判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关专家认为,目前,外国公司往往采用设置专利网、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等多种方式,对中国公司形成专利壁垒。一些国外企业在获得某项技术的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指出,中国企业应从以下3个方面来应对:
(1)要坚持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灵魂;
(2)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企业不仅要重视保护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3)要重视增长的方式,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出口,更要重视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机会,让产品更加接近市场,有效规避贸易壁垒。
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认为,国内企业应对国外专利诉讼,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专利作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的专利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与对手正面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