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金融创新提供检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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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上海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签署“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法治保障合作备忘录”,双方表示通过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常态化合作,促进区内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市检察院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分别签约。根据合作备忘录,本市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将在既有的金融检察联席会议基础上,致力于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制度和相关法律信息的沟通交流,定期重点交换洗钱、逃汇等在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易发的金融违法犯罪的情况。同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线索移送等方面的专业协作。对于自贸试验区金融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影响金融管理正常秩序、破坏金融改革的关键问题和趋势性问题等加强会商研究。
  随着国家金融创新的深化,无论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还是建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的法治保障均是重中之重。为此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立足于检察职能,探索为金融创新提供检察保障提出了金融检察理念,创新了金融检察工作机制,以适应本市建设金融中心的发展。
  发案形势趋于平稳 新类型案件频现
  本市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金融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恢复常态,发案形势趋于平稳。今年上半年本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67件858人,受理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023件1094人。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681件/772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411件/1609人。案件共涉及5类22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4件,扰乱市场秩序类31件,金融诈骗类犯罪1301件,其他犯罪10件。主要特点是:
  涉案罪名仍以信用卡诈骗罪居多,以浦东为例,今年上半年共受理批捕金融犯罪案件258件266人,其中信用卡诈骗236件238人,人数占89%;共受理移送审查金融类案件357件391人,其中信用卡诈骗335件343人,人数占87%;犯罪形态复杂多样,覆盖面广,新类型案件频现;理财产品案件集中出现,欺骗性大;骗取贷款案件增加,作案手法相似;涉众型案件仍然多发,社会影响大;作案手法高低端并存,网络化趋势明显。
  2013年下半年来,闵行区检察院金融科受理骗取贷款案件7件10人,骗取贷款案件为近年来新类型案件,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4亿余元。案值最高达人民币1亿余元,其余案件平均案值达人民币547万元,案值普遍巨大。涉嫌犯罪人员大都为外来人员,多为亲友、老乡,90%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多为一人控制或亲友合办,业务集中于钢贸行业。他们主要以虚设贷款用途、虚报财务状况、虚假质押及控制多家公司自行担保等一种或多种手法向银行骗取贷款,以不断“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公司经营,最终因资不抵债案发。被害单位涉及中小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两类。银行为主要被骗对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受创严重。2013年,全市共受理骗取贷款案13件,同比上升333%,案值总计4.1亿余元,对于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但尚未成熟的新型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打击。
  新型作案手段折射监管盲点和执法难度
  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金融业务业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在不断深入,新型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负责人分析指出,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法规相对滞后、法律风险预估不足等综合因素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风头正起,金融创新在深化金融市场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犯罪圈。目前发现的主要新问题是:
  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与措施相对滞后,给金融犯罪造成可乘之机,部分金融犯罪甚至假金融创新之名,借助媒体、互联网甚至正规金融机构大肆宣传其高收益性,掩饰其违规性与风险性,模糊各种金融产品的界限,不仅迷惑社会公众,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争议;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新金融产品时,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出现新的犯罪。个别银行在推出“小微采购卡”这种用于企业经营的新型信用卡产品时,未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还款、担保能力未能有效验证、核实,出现了多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一些金融产品本身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容易诱发金融犯罪。某理财平台注册会员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即可划转银行卡内资金,且平台还可将资金用于购买平台外其他公司理财产品,这一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盗划他人账户资金数百万元。
  2013年l月至5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中国银行授权其经营的某广告公司进行委托消费理财的事实,通过公司员工、客户代表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收益为饵,诱骗被害人张某某等16名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合同,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马某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单位是2010年9月注册成立的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被告人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担任执行董事,陆某某担任公司销售主管。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采用打电话、到社区授课宣传等方式推广“本无忧”投资理财产品,以高息回报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并以公司的名义,与30余名投资者签订为期六个月至二年的《委托投资协议书》,至案发,该公司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朱某某等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等。
  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在提高金融交易的便捷、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风险的防控提出新的挑战,案件显示特别是金融机构,更是成为金融犯罪的目标。据介绍,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近1200多件,案件类型包括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信用证诈骗、高利转贷、贪污、职务侵占等。其中不少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突出的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不足。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最为明显的就是多年来部分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提高市场比重而对资信审核不严或过度授信的现象依然严重,导致大量缺乏还款能力的低信用等级人群申领了信用卡甚至是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在透支后无法归还,造成银行损失。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稽核方法手段单调,效果不彰;还有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不健全、小型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不完善,重视市场拓展而忽视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容易成为金融犯罪的目标,这在一些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上表现尤为突出,成为了骗贷案件的受害人;另外,金融机构间缺乏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一些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仍可以多头授信转战多家金融机构作案。
  2012年被告人侯某以非法方式获取大量国外JCB、AMEX等银行用户的信用卡资料。自2011年12月起,侯某在携程网、同悦网等网站上冒用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订购景点门票、机票等旅游用品。至案发时,被告人侯某在上述网站订购交易66笔被发卡银行拒付,造成上述网站共计25万余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侯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人民币罚金7万元。
  此外,部分社会公众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易涉嫌犯罪或沦为受害人。由于随着民间资金持有量持续增长,但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加之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缺乏甄别各类信息与风险的能力,在流动性资金无法进入正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便转入非法金融市场,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投资人因轻信明显不合理的高收益承诺或者被所谓特价旅游、低价产品等诱惑,而不知不觉跌入陷阱。一些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等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基本的了解和判断力,一味追逐高收益,盲目进行投资。有的没有“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在怀疑或者明知投资标的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因贪图高额回报而深陷其中,一味期望于金融机构及政府为其投资提供隐形保障。
  办案检察官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在行政监管转型过程中真正实现功能性监管,努力解决监管空白与割据问题,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风险传递;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和员工教育机制,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有效拓宽投资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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