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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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军民融合调研组通过对青岛、大连、天津、深圳和长沙等地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军民融合的热度非常高,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已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并创造了一些成功经验和模式,同时也发现存在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军民融合调研的经验总结
  (一)地方政府探索各具特色的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模式
  调研中了解到各地党委政府积极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已经形成一些值得借鉴的方式方法。青岛市发挥优势,将军民融合纳入到地方规划之中,通过军地共商、产业共融、科技共兴、设施共建、后勤共保的模式,推动军民融合向纵深发展。深圳市发挥高新技术企业聚集优势,通过“民参军”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多样化的优秀科技产品,打造军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军地资源共享和产业融合。
  (二)企业以需求和技术的双向对接,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调研中了解到,企业在建立和完善军民两用技术、实现技术双向转移、国防采购一体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军队和地方在信息资源、技术等资源集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承担了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主要任务;二是部分民口企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将民用的先进技术转移到军用领域;三是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自身发展,为我国国防工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资本和研发机制,推动了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一些长期从事军工研发的企业,对于军方的需求有着清晰的认识。如深圳国微电子作为特种集成电路的设计公司之一,先后承接了涉及航空、航天、电子、船舶、兵器等多个领域的相关任务。
  (三)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协同,积极推动军民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的创新环境,极大释放了科研院所參与军民融合热情和能量,涌现出一大批军民融合创新的成果,为军民融合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如青岛海洋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院校,作为长期承担国防科技任务的科研机构,既对军方需求有着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和地方工作有着密切联系。通过与地方政府、国防工业集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和企业共同成立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的创新平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在新材料、新能源、光电技术、北斗卫星导航、自主可控信息系统等领域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民用技术快速发展,逐步破除对我国关键技术的封锁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中国制造2025”等一系列战略举措的出台,民用技术迅速发展,包括地方民营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智能机器人、隐身材料、碳纤维、电控发动机、操作系统、量子通讯、深海技术和空天技术等领域已经接近或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随着国内民用高新技术的出现,不仅推动了军用技术的进步,也打破了国际上对于某些关键技术的封锁,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费用。如山东威海拓展公司自主研发的碳纤维技术,打破了国际社会对于军用战机碳纤维材料的封锁;大连四达公司自主研发的飞机数字化装配技术,提高了国产大飞机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
  二、我国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遇到的主要障碍
  (一)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军民融合发展涉及军地两大系统,军地各自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角度建立的体制机制相互间仍然存在不协调、不衔接,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存在冲突,一定程度上导致军民融合难以向深度融合过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思想认识差异大。很多部门和单位强调自身利益,存在“只想融别人、不愿被人融,共享别人资源可以、分享自己资源不行”的思想,片面突出“军转民”或“民参军”的单方作用,使得军民融合工作“碎片化”,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协调难度大。二是需求对接不畅。军品市场强调军方要求,对民用技术考虑少,民企只能被动接受军方需求,导致军不知民所擅,民不知军所需。如深圳中物功能材料研究院在座谈中明确提出,需求侧与供给侧改革不到位,“玻璃门”问题严重,不知道需求在哪里、市场在哪里,技术在哪里,企业有新技术新产品,但不知道军方的真实需求,而军方做为用户,也不一定知道地方在某些领域处于国内甚至国际领先优势的创新技术和产品。目前看,从国家层面还缺少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顶层设计和相关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亟待建立
  目前,军品市场垄断性高,民企进入相当困难。这类问题主要有四类。一是没有统一标准。多年来军标民标两套标准体系,各自封闭运行,军民技术转化要从基础标准层面重新梳理,影响了军民技术融合创新,且在“民参军”领域反映尤为突出。二是没有技术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存在定期解密的法律规范,且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考核监督机制,没有成为军工单位的法定职责,外在约束和内在动力不足。尤其是现在军队停止有偿服务后,如何将军队的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仍没有相关政策制度进行明确,目前军地双方都处于“观望”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阻滞相关军民融合工作开展。三是收益模式落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采用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模式,遏制了军工企业降低成本的积极性,甚至成为军工企业变相抬高成本,或“伸手”向政府要钱、等资金的手段,与市场背道而驰,将优秀的民营企业拒之于“玻璃门”、“旋转门”之外,严重阻碍了“民参军”的热情。四是军工体系长期与市场机制分离。在规则、约束、激励不清的情况下,“军转民”缺乏动力,主动性不强。尤其军队招标惯性大、壁垒严。很多民企反映,军工体系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招标工作长期青睐于传统渠道而非技术创新,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在重大课题、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上长期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多数都是本系统自成体系、自我保障,即使是优秀的民营企业也很难进入。
  (三)科研成果的评估转化体系尚未健全
  科研单位普遍重技术、轻市场。军工科研院所在事业体制和国家经费的保障下,往往热衷于承接军方和国家的重大课题,对于技术拓展及市场化开发缺乏动力和兴趣。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进入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阻碍重重,门槛高,责任风险大,权益保障少,影响了“民参军”的积极性。而且,科研成果价值评估难,表现为缺少独立机构、缺少评估标准、缺少评价依据。   民企普遍提出,民用技术如果想进入国防和军队建设困难很大。一是资质要求高。想要进入军品市场,必须申请“军工四证”,管理部门多,办证周期长(通常1—2年),费用成本高(有些民营企业反映,加上各种隐形成本至少需要100多万元)。二是税收不公平。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军工企业生产的军品都能享受直接免税政策,而民口企业生产军品后,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少则1年,多则2年,大大增加了民企的经济成本,民企对此甚为不满。三是资金投入大。民口企业缺少国家和军队的前期研发资金扶持,必须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如果没有得到军方采购或技术研发失败,就会拖累整个企业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如大连四达公司作为掌握核心技术的航空制造装备供应商,由于种种原因始终面临紧张的资金压力。四是知识产权保护难。由于军品的特殊属性,企業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在军品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四)融资渠道仍需探索创新和不断完善
  开展军民融合融资渠道狭窄。由于军工企业属于国家保密行业,大量所需资金主要靠国家财政供给,其他少数部分由企业的留存收益和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来满足,很少利用商业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几乎不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军工企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阻碍了军民融合产业融资的实现。加上军品的市场垄断性极强,效益和投资严重不匹配,投资资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因此军民融合产业吸引投资能力很弱,融资渠道并不顺利。如湖南麒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反映,中小科技型企业在申请贷款时由于缺少抵押物而遭拒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应加快建设
  调研中企业认为对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贯彻落实还需形成体系化安排部署,军民自成体系,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国家资源浪费;军民设施设备、技术共享程度较低;军民在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融合并不畅通;试点示范经验推广需要总结完善;目前分散于军地各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服务平台需要整合利用,因此,亟需在国家层面建立能够打通军政民三方的国家军民融合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于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从各国的军民融合发展实践看,主要有美国的军民融合一体化模式,日本的以民掩军模式,俄罗斯的先军后民模式和以色列的以军带民模式。这些国家都有成型的法律体系支撑军民融合体系发展,但是我国目前还比较缺乏。目前出台的政策,多以“意见”、“办法”为主,缺乏法律效力,权威性、综合性不够。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还没有军民融合的综合性法律。在法规层面,缺乏系统的衔接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军队、地方政府等在推进军民融合法规建设过程中,缺乏充分的沟通交流,致使部分法规出台后,操作有冲突,无法付诸实施。有些法规政策没有及时修订,难以适应军民融合发展。如很多企业反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仍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的生产经营”。
  三、关于建立促进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中央领导的管理体系
  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快建设完善军民融合发展组织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战略。优化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发展战略布局,在“统”字上下功夫,在“融”字上做文章,在“新”字上求突破,在“深”字上见实效,推动国家顶层到各个区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一张图”规划、“一盘棋”建设,增强全国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整体性、协调性。军地各方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进行谋篇布局和规划部署。
  (二)构建统筹协调的政策体系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建立专门资金渠道用于支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落实相关规划和部署要求,加大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的力度。同时,还可以通过中央与地方财政建立用于军民融合中小科技型企业担保基金和贴息基金。担保基金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满足其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要;贴息基金是对军民融合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在国家层面建立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和推动各地政府、包括军工集团开展军民融合相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等。建立地方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补贴与风险补偿机制,激发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如青岛市出台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融资行为。二是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加快研究推动军品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出台减免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军民两用技术研发、军民融合产业化、军民融合运营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支持军民融合风险投资基金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制度。三是界定军品市场的开放范围和层次。制定中小企业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清单目录,明确其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政策法规、配套制度、进入领域、程序和方式,促进国防工业发展面向全社会开放和协作。四是制定国防采办规范采购标准。可借鉴国外经验,如对国防采购订单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全寿命”采购,规范采购标准,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市场份额等。
  (三)建立便捷高效可操作的融资体系
  一是鼓励支持各银行新设立军民融合金融机构或专业部门,对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可在信贷规模、贷款安排等给予差别化支持,并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创新融资模式、创新信贷产品、提高审批效率,将金融服务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积极推进产业链融资,采用应收账款质押、保理等方式,支持企业盘活资产,缓解流动性压力。特别是在政府担保、贴息的支持下,银行贷款要向军民融合的中小企业倾斜。二是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军民融合的融资平台作用。出台相应政策,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的重点业务板块或整体上市、进行股权融资,通过证券化盘活企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进行高效的并购重组。修改完善社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PE、VC等风险投资基金积极进入军民融合企业,为缺乏资本金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使中小企业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研究创新发行军民融合企业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四)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集中度、国防需求规模、技术成熟度等条件,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多种定价模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军品型号设计开发竞争的补偿机制,鼓励适度竞争。二是实行统一标准。改变军用和民用两套标准现象,逐步扩大军品和民品标准的通用性,军品研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以保密、安全、质量等管理制度标准为主。三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消除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的制度性、技术型和行业性壁壘。民营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需要的“军工四证”,应简化审批程序或逐步合并。民企建议出台《武器装备采购供应法》,最好是以备案制进入军品市场,打破垄断格局,支持民用企业参与军民融合产品市场。
  (五)形成协同推进的示范体系
  一是研究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明确军民融合统计和发展指标,将其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二是发挥现有的国家创新体系军民融合功能。加快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以及若干区域性创新平台建设,使其承担更多的军民融合创新功能。三是组织开展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四是集中国家和军队科研资金在创新示范区内统筹重大科研项目。可将国防科研、高校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整合起来,实现基础研究、实验研制、应用验证的一条龙管理。
  (六)健全多维一体的转化体系
  一是健全军地需求对接平台机制。加强军地沟通协调,明确军地双方需求报送归口部门,规范对接内容和程序。二是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组建军地联合研发团队。三是加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技术、知识产权等有偿转让,调动军地双方科研、技术人员及研发单位的积极性。四是实行现代企业股权激励机制。军民融合企业要明晰股权结构,研究和出台企业内部持股激励政策的细则与可操作性办法,鼓励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员工持有股权和期权,切实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五是针对军队停止有偿服务的改革要求,从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角度,尽快研究出台军队科研成果转化政策制度。
  (七)搭建要素齐备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国家层面的军民融合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军地信息互联互通,为军地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提供战略管理、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等综合性服务。二是通过国家军民融合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实现军地需求市场对接、投融资需求对接、技术转让对接、人才供需对接。三是建立完善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库,通过中央财政和军民融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军民融合专项债券等多种方式更多地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四是为“民参军”企业简化“军工四证”、工商税务等办理提供“一站式”指导和服务。五是加强督导,政府帮助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加强专利保护,提供相应的司法服务。六是探索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情况普查。基于国家军民融合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试点形成军民融合企业、项目、产品、技术和人才“五张清单”,搭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培育、社会保障等联盟的区域合作或联盟。七是探索开展军民融合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八)健全保障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健全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军民融合综合性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法规政策,比如对《保守秘密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监督管理规定》作修改完善,消除非传统军工企业进入国防市场壁垒,开展军民融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春季处级干部党校班军民融合课题组成员:刘自斌、刘翔峰、张志强、刘勇、翟建民)
  (刘自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司。刘翔峰,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张志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中心。刘勇,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司。翟健民,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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