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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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应该享受和承担的一定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从分析国家对高校后勤税收文件及通知入手,提出高校后勤纳税筹划的必要性,理清高校后勤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税收政策,以及经济业务涉及的主要税种,讲述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希望提供一个后勤财务管理的新思路。
  关键词:高校后勤;财务管理;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01-02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经济活动除了高校内部之间的往来,其他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高校后勤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也加强了税收管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少,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不断增加。所以怎样保证合理合法纳税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高校后勤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从税收角度来说,高校后勤成立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1.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生变化。从高校后勤税负演变和发展分析,计划经济条件下,高校后勤基本没有经营行为,税收处于免税期。2000年以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推进,后勤服务领域逐步扩大,经营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后勤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0]25号文、财税[2002]147号文,财税[2003]152号文,对高校后勤企业服务性经营的相关税种明确了征税范围,财税[2006]100号文,取消了高校后勤法人企业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2008年的优惠政策仅是学生公寓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住宿费、为学生服务的食堂餐饮营业税,为校内学生服务的食堂原材料的增值税。财税[2009]155号文,财税[2011]78号文,进一步重申了只有对学生、对教职工的服务,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这两个文件的主体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将执行日期往后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高校后勤服务工作的改革方向是实行社会化,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逐步取消的趋势,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税制环境,高校后勤开展和重视税收筹划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2.纳税筹划是高校后勤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是一种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税收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必要成本。高校后勤企业经营的范围较广,涵盖了商业、交通运输业、住宿服务业、饮食服务业等各个行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企业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将会使税后利润大大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发展的动力。高校后勤本身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教育部门和学校对后勤实体的服务价格是有限制的,如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不能多收。在比如近几年,粮食价格飞涨,教育部从稳定学校的大局出发,明文规定各高校食堂不能上涨价格。因此高校的服务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收费,后勤企业的微利性及所处的环境,合理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并为自身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3.纳税筹划是高校后勤规范化管理及提高竞争力的保证。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纳税筹划可以极大的提高高校后勤的管理水平。高校后勤作为高校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模拟企业化管理,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目标。而一定的纳税筹划,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有助于实现企业目标。这就要求高校后勤制定相关政策,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理顺经营方向及经营思路,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使高校后勤纳税筹划显得尤其重要。
  二、高校后勤主要涉税税种纳税筹划分析
  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营业税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国家对高校后勤服务现行税法来看,国家为了扶持高校后勤的发展,从2000—2011年,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且随着国家对高校后勤的优惠政策逐渐减少,财税[2011]78号文只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纳税筹划时,要充分关注国家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限性,做到知法用法。
  2.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新增的价值和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高校的增值税增收范围较窄,涉及的主要业务有:高校后勤实体为食堂提供除粮食、蔬菜、肉蛋等以外的其他商品以及向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后勤单位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自2000—2008年年底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财税[2009]155号,财税[2011]78号文没有在涉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高校增值税筹划可以考虑利用“内销”的方式降低税负。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自制、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生产的“视同销售”纳税,为本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没有明确规定按“视同销售”纳税,因而可以充分利用“内销”,减少税收成本的同时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为税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征税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自2000年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国家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的进行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财税[155]号文规定只对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此前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高校后勤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以通过提高物业管理收费,降低房屋租赁的价格,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高校后勤的发展,后勤职工的收入不断提高,除工资之外,各类奖金补贴以及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奖金,使得其工资水平逐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关系到后勤职工的切实利益,如何在积极纳税的同时,对个人收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尽可能降低税收负担,提高高校后勤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和其作为现代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力,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项目给予减税免税的若干优惠政策。如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缴纳的“四险一金”,跨校区补贴、通讯补贴等。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年终奖金平均到每个月,并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这样每月收入比较平均,以免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减少直接的货币性支出,比如交通补贴发放,提供低廉的住房出租服务,减少货币化的住房补贴,提供高质量的培训服务,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资料费用等。
  5.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5号文《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02年财税147号文再次强调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后勤独立法人单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重点。根据后勤法人单位经营状况,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征纳方式,比如可以查账征收,可以核定征收,通过计算比较可以选择税负较低的,以降低税收成本,减轻后勤企业负担。依法合理进行账务处理,可以延迟纳税。比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可以提高当期成本,延迟支付税款,相当于依法从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合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高校后勤在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有效的调节作用,合理运用税收优惠等工具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并且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才是有效和可行的。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高校后勤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高校后勤发展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无疑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目标的实现,也是加强高校后勤财务管理工作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0]25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Z].国办发[2000]1号.
  [3]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2]147号.
  [4]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3]152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6]100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09]155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1]78号.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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