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

来源 :北京金融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linjun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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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支付体系发展正面临着产品和服务创新层出不穷、支付服务主体日趋多元、支付风险复杂性增强等新形势,特别是非金融机构纳入人民银行监管体系后,强化支付体系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本文通过描述、分析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支付体系 监督管理 政策建议
  一、我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现状
  近几年,我国在推进支付体系建设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展监督管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目标和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在推进我国支付体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监管目标,坚持在确保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同时,提高支付体系运行的效率。根据监管目标,监督管理范围应当包括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安全使用、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服务组织的规范运作。二是建立了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日趋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为基础,《票据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等为支撑的支付体系法规制度体系。三是确立了监督管理体制框架。支付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实施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一直积极履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职责。随着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约束”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更加清晰完整。四是形成了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支付体系季报、年报以及《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公开披露支付体系运行情况及监管政策信息,促进了支付体系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有关金融基础设施的评估要求,人民银行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积极开展支付体系自评估工作,推动支付系统不断完善。组织开展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排查业务风险,督促支付体系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总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调整定位,更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目标,创新监管手段,健全工作机制,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基本确立。
  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在立法形式方面,目前的法规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级偏低、内容分散等问题,亟待梳理整合。在法规内容方面,现有支付体系法规制度主要规范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行为,并集中体现为业务流程、业务操作等内容的具体规定,而关于新型支付业务、结算最终性的确定、指定重要支付系统等可能引发各类风险的关键问题尚无明确法律界定。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的FSAP评估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我国支付体系法律基础不完善。此外,关于强化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现有法律法规关于监管职责的界定比较笼统,并没有对监管范畴、监管程序和监管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交叉或重复监管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导致中央银行实际履行的支付体系监管职责与法律赋予的监管权力严重不对等,不利于中央银行主动、准确、全面地履行职能。
  (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有待明确
  尽管我国已将支付系统等基础设施、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服务市场和支付服务组织四个重要方面纳入中央银行监管范围,但目前仅对银行结算账户、部分非现金支付工具和人民银行运行管理的支付系统等几个方面实施了相对有效的监管,而对新兴支付工具、支付机构特别是其他可能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支付系统的监管体系尚不成熟。面对多项监管任务,如何有重点、高效率组织实施监管范围内的各项监管活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监督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总的来看,现场检查方法有待优化,非现场监管方式运用不足,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结合互动欠缺。现场检查方面,一是检查实施仍然停留在一事一查阶段,制度化常规化工作机制亟待建立;二是检查前对有关支付体系和风险事件数据信息的分析、筛选和运用不够,检查中对业务合规性与合理性的把握和判断不够灵活,缺乏系统科学的检查方法;三是检查主要以国内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国际监管原则和标准的运用不够。
  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有关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主要依靠案件线索报送,并通过事后调查研究的方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非现场监管的事前控制功能缺失。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如收费政策)的非现场监管手段运用不够。
  (四)监管工作机制有待优化
  目前的支付体系监督管理主要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具体实施,人员不足、资源紧张的情况突出。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监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随着支付清算协会成立、银行机构协助监管支付机构备付金工作思路的确定以及跨部门合作监管工作机制的完善,行业自律组织、银行机构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成为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各方面监管资源需要有效整合配置,监管职责边界需要尽快确定,监管合作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三、强化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并特别注重加强支付体系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按照法规制度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思路,以监管型服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为方向,通过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监督管理重点,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支付清算结算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体系。
  (一)完善支付体系监管的法律基础
  支付体系监管法规制度是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基础。目前来看,实现途径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正在制定和计划修订的法规制度明确中央银行监管要求、监管职责和监管权力。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银行卡条例》作为规范银行卡业务活动的法规,可以赋予中央银行监管银行卡清算市场职责;正在制定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互联网业务管理办法》在规范支付机构业务行为的同时,应明确和细化中央银行具体监管职责和权力;拟制定出台的《支付系统监管条例》应重点解决零点法则、结算最终性以及中央银行指定支付系统并纳入监管的权力;计划修订的《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目标,对不适用的业务制度和中央银行履行监管职责的内容进行调整。二是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确认中央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责。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启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支付体系监管职责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将根据多年支付体系履职实践,结合中央银行强化支付体系监管,确保金融稳定的发展趋势,重新确立中央银行在支付体系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统筹支付体系发展、实施支付体系监管的职责,赋予实现监管职责所必需的监管手段。
  (二)明确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的重点
  由于监管对象与监管目标关联程度不一,各国中央银行监督管理范围不尽一致,但将重要支付系统纳入监管范围并作为监管重点已达成普遍共识。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并特别注重加强支付体系监管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支付体系发展处于基础设施基本健全、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主体迅速发展不断丰富的特定阶段。总体来说,保障系统稳健和规范市场发展是安全高效监管目标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但从重要性、可替代性以及风险关联性等方面看,支付体系内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该作为中央银行监督管理的重点。依据国际经验来看,一个支付系统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被认为是重要支付系统:第一,是该国唯一的支付系统,或者就支付总额来说,是该国的主要系统;第二,该系统主要处理的单笔支付金额很大;第三,该系统为金融市场交易或为其他支付系统提供资金结算。此外,系统的不可替代性也应成为重要支付系统的判断标准之一。
  (三)强化支付体系监督管理措施
  为适应监管规模不断扩大对监管工作提出的要求,应分开设置支付体系监管部门和政策部门,不断充实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保证监管资源充足有效。加快研究PFMI(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等国际监管新标准,制订实施策略和推广计划,适时组织开展系统自评估工作。灵活高效应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相互支撑的良性机制。
  (四)完善支付体系监管机制
  探索建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根据支付业务规模、备付金规模和风险权重等因素对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进行分类,通过整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各方面资源,定向实施现场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抓紧建立完善非现金支付工具及支付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建立非现场监管系统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为日常监管工作搭建信息工作平台;建立健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推广应用PFMI等国际监管标准,形成支付体系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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