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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人们能够拥有更好的生活水平和更高的幸福感我们国家一直都处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与此同时我们和共同生活的环境之间的冲突也越发的明显了,所以眼下对于环境的保护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法
一、我国现实立法的缺失
一是我国的公益诉讼在缺少法理方面的支持,我国现存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公益诉讼权的内容,只有宪法原则性的宽泛的规定了人人平等,需要运用时理论不充分,难以具体适用。二是在具体运用难以推行,因为许多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常常受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即使公民有权时也会因为没有能力与机关对抗等原因而不了了之。三是在落实过程中缺少公众响应和合作,缺乏政府的实际支持,虽然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但是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使真正站出来捍卫权利的人很少,而政府机关千丝万缕的关系,让公益诉讼举证困难且则使得真正需要决断时缺乏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很早之前环境就开始遭到破坏,但是一心只想加快经济建设的想法导致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刚起步,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还有着很大的差距。这项制度体系的研究对于环境保护发展是有很大意义的,毕竟他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研究过程中遇到问题再正常不过,我们需要的就是直面问题关键所在,积极的寻找方案和对策来解决困难。上述提到的欧美,日本,印度等国家在这方面优于我国,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第一是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很多时候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其对象是相当宽泛的。就像某一工厂非法排放污染气体,而行政机关并没有加以制止,其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只侵害了一个人,而是工厂所在区域的所有人,随着空气的循环流动,侵害的人更多。目前而言在我国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严格的依据环境行政诉讼的条件来对待,那么那些潜在的危害人群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原告将大量缺失,使许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审查,环境难以保护,所以扩大原告的起诉资格是势在必行的。第二是受案范围过窄。现行的法律法规,环境行政的受案范围是以特定的行政行为作为义务领域为限制。然而环境损害形式多样,而且大多时候并不是立刻就显现破坏的后果而是长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环境。很多危害都是日积月累形成,慢慢的对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就像臭氧层破洞,冰川融化。以前的环境立法重点在于治理后果,而这样是达不到理想状态的,毕竟先发展后治理的时代已经逝去,不在适应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了。所以既要发展,我们也必须抓好防止,本质上应该是尽量避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免环境破坏。所以诉讼的提起应该是不以发生实质性损害为前提,破坏不需要实际发生,只需要结合相关情况合理判断其可能会发生即可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是行政机关之间的牵连。我国的中心思想是行政主体的独立,每个行政机关都是相对独立的,独自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但就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想要达到这种状态是相当困难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地方同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想要完全抛开这一层关系,实现公正法治,受到的阻碍很大。第四是举证困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相较于公民或企业而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动的有利地位,但实际上在一些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通常有坚强的经济基础和比较发达的科技帮助自己,行政机关反而难以取证。
三、举例说明我国各地方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
最近在江苏省发生了比较高调的事,江苏省环保厅在不久前公布了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超标排废水放案引起了广大市民和媒体的注意。在2015年10月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有的鱼骨骼弯曲,有的在眼腮处异常肿大,塘主怀疑是附近的化工厂的污染导致,在当年的10月28日江苏省环保局要求扬州市环保局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后发现光明化工厂存在排放污染物超标等严重问题。就像报道的说法,老百姓吐痰都要罚款20元,为什么一个这么大型的企业违法排放超标的污水最后竟然只罚款了603元了事。
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在2014年8月进行现场执法的时候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7家企业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清水江造成了污染。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因此分别向7家企业作出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这7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建设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最后报请该局验收后才能继续投入生产。结果这7家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该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锦屏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前后两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7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对7家企业的督促和检察,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而锦屏县环保局两次都没有回复检察院,也没有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形成专家意见书,确认上述企业违法生产,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于是在今年的1月3日,在貴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开庭审理了,这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法
一、我国现实立法的缺失
一是我国的公益诉讼在缺少法理方面的支持,我国现存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公益诉讼权的内容,只有宪法原则性的宽泛的规定了人人平等,需要运用时理论不充分,难以具体适用。二是在具体运用难以推行,因为许多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常常受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即使公民有权时也会因为没有能力与机关对抗等原因而不了了之。三是在落实过程中缺少公众响应和合作,缺乏政府的实际支持,虽然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但是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使真正站出来捍卫权利的人很少,而政府机关千丝万缕的关系,让公益诉讼举证困难且则使得真正需要决断时缺乏政府的支持。
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很早之前环境就开始遭到破坏,但是一心只想加快经济建设的想法导致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刚起步,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还有着很大的差距。这项制度体系的研究对于环境保护发展是有很大意义的,毕竟他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研究过程中遇到问题再正常不过,我们需要的就是直面问题关键所在,积极的寻找方案和对策来解决困难。上述提到的欧美,日本,印度等国家在这方面优于我国,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第一是原告的起诉资格问题。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很多时候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其对象是相当宽泛的。就像某一工厂非法排放污染气体,而行政机关并没有加以制止,其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只侵害了一个人,而是工厂所在区域的所有人,随着空气的循环流动,侵害的人更多。目前而言在我国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严格的依据环境行政诉讼的条件来对待,那么那些潜在的危害人群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原告将大量缺失,使许多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审查,环境难以保护,所以扩大原告的起诉资格是势在必行的。第二是受案范围过窄。现行的法律法规,环境行政的受案范围是以特定的行政行为作为义务领域为限制。然而环境损害形式多样,而且大多时候并不是立刻就显现破坏的后果而是长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环境。很多危害都是日积月累形成,慢慢的对生活环境造成危害的,就像臭氧层破洞,冰川融化。以前的环境立法重点在于治理后果,而这样是达不到理想状态的,毕竟先发展后治理的时代已经逝去,不在适应现在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了。所以既要发展,我们也必须抓好防止,本质上应该是尽量避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免环境破坏。所以诉讼的提起应该是不以发生实质性损害为前提,破坏不需要实际发生,只需要结合相关情况合理判断其可能会发生即可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是行政机关之间的牵连。我国的中心思想是行政主体的独立,每个行政机关都是相对独立的,独自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才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但就目前的普遍情况来看,想要达到这种状态是相当困难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地方同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想要完全抛开这一层关系,实现公正法治,受到的阻碍很大。第四是举证困难。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虽然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相较于公民或企业而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动的有利地位,但实际上在一些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通常有坚强的经济基础和比较发达的科技帮助自己,行政机关反而难以取证。
三、举例说明我国各地方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况
最近在江苏省发生了比较高调的事,江苏省环保厅在不久前公布了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超标排废水放案引起了广大市民和媒体的注意。在2015年10月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有的鱼骨骼弯曲,有的在眼腮处异常肿大,塘主怀疑是附近的化工厂的污染导致,在当年的10月28日江苏省环保局要求扬州市环保局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后发现光明化工厂存在排放污染物超标等严重问题。就像报道的说法,老百姓吐痰都要罚款20元,为什么一个这么大型的企业违法排放超标的污水最后竟然只罚款了603元了事。
锦屏县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在2014年8月进行现场执法的时候发现锦屏县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7家企业没有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就进行生产,并将废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清水江造成了污染。锦屏县环境保护局因此分别向7家企业作出了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这7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建设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最后报请该局验收后才能继续投入生产。结果这7家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该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锦屏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前后两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逐一对以上7家企业是否有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核实,跟进对7家企业的督促和检察,并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而锦屏县环保局两次都没有回复检察院,也没有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形成专家意见书,确认上述企业违法生产,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于是在今年的1月3日,在貴州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开庭审理了,这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