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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本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