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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稳步推进人大信访工作,切实履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及法律实施监督职责,提高人大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是人大信访工作的职责。但是,在贯彻监督法过程中,面对当前的信访形势和当事人的诉求,人大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形式、方法还有许多需要逐步探索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种形式及方法上进行探索和运用。
思考之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委的领导,依托“一府两院”的自身能力解决问题。人大信访工作不能脱离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工作大局,必须牢牢把握党委工作目标和战略部署,定期报告人大信访工作及动态。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或报送党委信访联席会议。在信访事项的处置上应当积极寻找维护党委统一工作部署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佳切合点,争取使人大信访工作在促进发展、保证民生、维护稳定方面有所作为。必须坚持实施人大对“一府两院”的依法监督,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实践中,人大信访工作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具体说是行政或司法结果监督,不能干预他们的正常行政或司法程序。
思考之二:把人大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监督法虽然没有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程序进行相关的规范,但是,如果把信访工作或把信访工作信息及成果孤立对待,单独运用在解决一个又一个信访问题上,是人大工作资源的最大浪费。因为,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声音、最贴切的要求、对“一府两院”行政司法能力和依法执行能力的评价,在信访渠道都会真实地反映出来。所以,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搞好对“一府两院”程序性监督的同时,参与部分相关重点信访事项的处置,可以提高重点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热点问题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年度监督议题,可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思考之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我们看到,不少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尤其是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上情下达方面作为不明显,甚至有的代表对所在选区的社情民意根本不了解,这显然是代表履职不够。就信访和人民群众诉求问题而言,如果人大代表在选区内主动履职,及时悉心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把这些呼声或诉求用代表建议的方式客观反映上来,完全有可能大大减少人民群众上访现象的发生。
思考之四:实行信访事项“代理制”,缓解信访部门压力,提高诉求质量。信访事项“代理制”在有的地区已经取得成功经验,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规范了上访人的行为,可以提高涉访事项的办结效率。由于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法律知识相对当事人要好,对诉求事项的合理性及诉求方向比较明确,使问题解决起来无论渠道还是办法都相对明朗,避免了当事人情况说不清楚、要求提不准确、有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无理胡搅蛮缠现象的发生。信访事项“代理制”特别在处理集体访效果更加明显。
思考之五:强化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和协调,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水平。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协调,实际是一个解决信访事项的机制建设问题和方式方法问题,也可以说是接访人员对上访人的情感和工作态度问题。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不少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由于采取了转办交办前沟通协调,效果迥然不同,这也是白山市近两年来人大信访数量持续下降的原因之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访及越级访,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是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协调的根本出发点,完全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思考之六: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应当从案件裁判之初做起。案件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道难题。但是,法院在对有些民商事案件裁判时,采取庭前调节的方式是可以避免法院执行环节的。调解不成必须判决的,法院有义务向索赔方说明赔付方的财产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执行难问题,必要时,法院应当协调当事人双方签订赔付执行协议。总之,对民商事案件少下判决,多做调解,是破解法院执行难和减少当事人上访的一条最好途径。
(作者系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思考之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委的领导,依托“一府两院”的自身能力解决问题。人大信访工作不能脱离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工作大局,必须牢牢把握党委工作目标和战略部署,定期报告人大信访工作及动态。重大信访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或报送党委信访联席会议。在信访事项的处置上应当积极寻找维护党委统一工作部署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佳切合点,争取使人大信访工作在促进发展、保证民生、维护稳定方面有所作为。必须坚持实施人大对“一府两院”的依法监督,支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实践中,人大信访工作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具体说是行政或司法结果监督,不能干预他们的正常行政或司法程序。
思考之二:把人大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监督法虽然没有对信访工作的监督程序进行相关的规范,但是,如果把信访工作或把信访工作信息及成果孤立对待,单独运用在解决一个又一个信访问题上,是人大工作资源的最大浪费。因为,人民群众最直接的声音、最贴切的要求、对“一府两院”行政司法能力和依法执行能力的评价,在信访渠道都会真实地反映出来。所以,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搞好对“一府两院”程序性监督的同时,参与部分相关重点信访事项的处置,可以提高重点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热点问题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年度监督议题,可以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思考之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我们看到,不少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尤其是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上情下达方面作为不明显,甚至有的代表对所在选区的社情民意根本不了解,这显然是代表履职不够。就信访和人民群众诉求问题而言,如果人大代表在选区内主动履职,及时悉心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把这些呼声或诉求用代表建议的方式客观反映上来,完全有可能大大减少人民群众上访现象的发生。
思考之四:实行信访事项“代理制”,缓解信访部门压力,提高诉求质量。信访事项“代理制”在有的地区已经取得成功经验,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规范了上访人的行为,可以提高涉访事项的办结效率。由于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法律知识相对当事人要好,对诉求事项的合理性及诉求方向比较明确,使问题解决起来无论渠道还是办法都相对明朗,避免了当事人情况说不清楚、要求提不准确、有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无理胡搅蛮缠现象的发生。信访事项“代理制”特别在处理集体访效果更加明显。
思考之五:强化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和协调,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水平。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协调,实际是一个解决信访事项的机制建设问题和方式方法问题,也可以说是接访人员对上访人的情感和工作态度问题。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不少情况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由于采取了转办交办前沟通协调,效果迥然不同,这也是白山市近两年来人大信访数量持续下降的原因之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访及越级访,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是信访事项事前沟通协调的根本出发点,完全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思考之六: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应当从案件裁判之初做起。案件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道难题。但是,法院在对有些民商事案件裁判时,采取庭前调节的方式是可以避免法院执行环节的。调解不成必须判决的,法院有义务向索赔方说明赔付方的财产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执行难问题,必要时,法院应当协调当事人双方签订赔付执行协议。总之,对民商事案件少下判决,多做调解,是破解法院执行难和减少当事人上访的一条最好途径。
(作者系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