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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概述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首次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落实,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早已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和完善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直接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推进了新的里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任务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目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代化、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工作。讯问同录制度要求将检察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过程采用现代化视听技术真实记载,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刑事讯问制度的重大进步。此外,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联系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防止非法证据的重要关系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求侦查部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内容、讯问的程序、讯问环节等全方面、整体性的客观真实记录,因此,该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监督促进作用,使得侦查工作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能够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并且能够保持着谨慎的心态,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予以相应的重视。
(二)有效遏制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取证行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录工作,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因为不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来的证据最终将被排除,相应的侦查工作人员也将直接被该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从防止非法证据的视角
(一)同步录音录像定义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存在漏洞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录规定》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然而,在实践中,讯问并不是孤立的一个过程,为了获取相应的讯问供述,侦查人员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正式讯问前会开展大量的铺垫、辅助工作,其中有些环节比较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有些侦查部门为了摆脱该制度对其的约束和监督,就会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来应对。比如,在侦查人员有可能在未进入检察院讯问室前就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在取得相关供述后再将其带入讯问室进行正式讯问程序并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在讯问过程中采取选择性录入的方式,仅录取有罪供述。如此一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失去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有瑕疵,降低了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语言、制作流程、封存管理等实务层面常有瑕疵。在讯问语言上,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抵赖和狡辩,一些办案人员情绪激动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不干净、不规范的言语。在制作流程中,有些同步录音录像会出现录制主体不独立、录制时选择性录入、中断、后期剪辑、改动等问题。在封存管理时,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目前主要通过DVD光盘等保存,受客观条件限制,其保存时间有限,通常经过几年就会出现读取能力下降、少数质量欠佳的光盘甚至发生数据毁损等问题,难以达到当前档案保存所规定的至少保存60年的要求;此外,偶尔还会出现资料被复制、篡改甚至丢失等现象。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较为薄弱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然而,由于目前技术人员缺乏、录制过程操作不规范等情况的存在,在实践中,审录分离原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该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模式,难以杜绝自审自录等情况的发生,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防止非法证据互动之良策
(一)进一步完善定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针对上文提出的漏洞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检察院办案区但尚未正式开始讯问的时间段列入同录制度的规范范围,在单次讯问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掘印手印结束后才停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全程应当是指单次讯问的全部过程,即在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时起录,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止录。
拓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覆盖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使得相应的侦查记录更为全面、真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过程更为公开、透明,从而具有公信力。其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促进办案人员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整体上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规范化发展。最后,既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进一步保障,又可以很好地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日后在庭上翻供。
(二)要严格规范讯问语言、制作程序、妥善保管同录资料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在同录的讯问环境中,必须要打破一些传统的侦查讯问方法,不断提高侦查技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训斥和驳斥时要有理有据,切不可出现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语冲突,针对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坚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作虚假陈述、不超出合理限度”的三不原则,以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
(三)要充分完善对侦查部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配置和充实,从而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对于条件暂时不具备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程序选任非办案人员进行录制,确保杜绝自审自录的现象,保证录制资料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实行讯问人员、录音录像人员分离的制度,对于正在进行讯问的人员构成一种有力的约束,使其讯问行为处在现代录音录像技术的监控之下,从而促使其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侦查讯问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讯问手段的使用。另一方面,从监督的效果来看,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更加有效。外部监督可以使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更加透明化,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外部监督可以使当事人、辩护人等都参与进来,从而在更大意义上推进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因此可以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互相监督制约来实现。
五、结语
就目前来说,我国刑法中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修改情况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进行充分验证,对讯问同录制度以及防止非法证据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不得任意降低要求。要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如是说也。这对检察机关的讯问同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000)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首次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落实,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早已存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和完善了司法实务中的经验,直接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推进了新的里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和推广,是《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任务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目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现代化、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工作。讯问同录制度要求将检察工作人员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过程采用现代化视听技术真实记载,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刑事讯问制度的重大进步。此外,录音录像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联系十分紧密,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起到互相促进的作用。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防止非法证据的重要关系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求侦查部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内容、讯问的程序、讯问环节等全方面、整体性的客观真实记录,因此,该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监督促进作用,使得侦查工作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能够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并且能够保持着谨慎的心态,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予以相应的重视。
(二)有效遏制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取证行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录工作,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因为不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来的证据最终将被排除,相应的侦查工作人员也将直接被该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为违纪、违法甚至犯罪。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从防止非法证据的视角
(一)同步录音录像定义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存在漏洞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录规定》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然而,在实践中,讯问并不是孤立的一个过程,为了获取相应的讯问供述,侦查人员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正式讯问前会开展大量的铺垫、辅助工作,其中有些环节比较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有些侦查部门为了摆脱该制度对其的约束和监督,就会采取一些特殊手段来应对。比如,在侦查人员有可能在未进入检察院讯问室前就对犯罪嫌疑人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在取得相关供述后再将其带入讯问室进行正式讯问程序并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在讯问过程中采取选择性录入的方式,仅录取有罪供述。如此一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失去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有瑕疵,降低了其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讯问语言、制作流程、封存管理等实务层面常有瑕疵。在讯问语言上,面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抵赖和狡辩,一些办案人员情绪激动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不干净、不规范的言语。在制作流程中,有些同步录音录像会出现录制主体不独立、录制时选择性录入、中断、后期剪辑、改动等问题。在封存管理时,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目前主要通过DVD光盘等保存,受客观条件限制,其保存时间有限,通常经过几年就会出现读取能力下降、少数质量欠佳的光盘甚至发生数据毁损等问题,难以达到当前档案保存所规定的至少保存60年的要求;此外,偶尔还会出现资料被复制、篡改甚至丢失等现象。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较为薄弱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然而,由于目前技术人员缺乏、录制过程操作不规范等情况的存在,在实践中,审录分离原则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该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模式,难以杜绝自审自录等情况的发生,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
四、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防止非法证据互动之良策
(一)进一步完善定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针对上文提出的漏洞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带入检察院办案区但尚未正式开始讯问的时间段列入同录制度的规范范围,在单次讯问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掘印手印结束后才停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的全程应当是指单次讯问的全部过程,即在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时起录,在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止录。
拓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覆盖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使得相应的侦查记录更为全面、真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侦查过程更为公开、透明,从而具有公信力。其次,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手段起到监督与约束作用,促进办案人员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整体上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规范化发展。最后,既是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进一步保障,又可以很好地应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日后在庭上翻供。
(二)要严格规范讯问语言、制作程序、妥善保管同录资料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在同录的讯问环境中,必须要打破一些传统的侦查讯问方法,不断提高侦查技能。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训斥和驳斥时要有理有据,切不可出现影响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语冲突,针对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坚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作虚假陈述、不超出合理限度”的三不原则,以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
(三)要充分完善对侦查部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是完善同步录音录像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配置和充实,从而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对于条件暂时不具备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相关程序选任非办案人员进行录制,确保杜绝自审自录的现象,保证录制资料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由于实行讯问人员、录音录像人员分离的制度,对于正在进行讯问的人员构成一种有力的约束,使其讯问行为处在现代录音录像技术的监控之下,从而促使其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侦查讯问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讯问手段的使用。另一方面,从监督的效果来看,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更加有效。外部监督可以使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更加透明化,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外部监督可以使当事人、辩护人等都参与进来,从而在更大意义上推进刑事诉讼过程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因此可以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的互相监督制约来实现。
五、结语
就目前来说,我国刑法中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修改情况的具体实施还需要进行充分验证,对讯问同录制度以及防止非法证据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对于现行制度规范要求比修改后刑诉法规定更为严格的,要坚持严格执行现行制度规范,不得任意降低要求。要坚决落实‘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如是说也。这对检察机关的讯问同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通讯地址: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