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作为一种非描述性信念”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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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霍根和蒂蒙斯的“非描述性的认知主义”,其核心观点是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非描述性的信念。他们通过道德经验现象学论证了“道德是一种信念”,然后将信念分为“实然承诺”(描述性的)和“应然承诺”(非描述性的),从而肯定了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非描述性的信念,并适应信念的通用特征。
  【关键词】非描述的认知主义;霍根;蒂蒙斯;非描述性信念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3-0043-02
  二十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元伦理学非认知主义以表达主义兴起,代表人物有规范表达主义吉伯德、认知性的表达主义霍根(Terry Horgan)和蒂蒙斯(Mark Timmons)。在这里需要声明,霍根和蒂蒙斯将自己的理论称为“认知性的表达主义”或和“非描述性的认知主义”两个术语[1],但当代元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其理论仍然是一种非认知主义的元伦理学,只是其解决问题的思路借助于“道德判断是一种信念”这一认知主义路径,从而宣称自己是“非描述性的认知主义”。
  一、认知性的表达主义的何以可能
  (一)表达主义的渊源
  在二十世纪四十到七十年代,非认知主义的主要理论形式有艾耶尔和史蒂文森的情感主义、黑尔的规定主义。其中,艾耶尔和史蒂文森的理论也被称为某种情感表达主义,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对评价对象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具有影响他人态度的功能。黑尔的规定主义则将道德判斷视为指令性的话语,从而强调了道德判断对人的行动导向性。这两种非认知的理论需要对其所谓非认知的态度部分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但并没有得到更让人信服的答案。
  在那个时代,认知主义者承认道德事实和道德属性的存在,认为道德判断表达了对道德事实和道德属性描述性的信念(即描述主义的),信念可以进行真假评价;而非认知主义否认道德事实和道德属性的存在,也就否认了道德判断表达了道德事实或属性描述性的信念(即非描述主义的),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诸如情感或欲望这样的非认知状态。这样,认知主义和描述性,非认知主义和非描述性就成了可以互换的同义词。
  吉伯德的规范表达主义认为道德判断是主体对规范(norms)的接受(acceptance)的心理状态[2]。这种心理状态按照传统的定义自然是一种非认知主义,但这种心理状态包含着某种信念的成分,所以,他的理论给我们进行道德思考的认知主义的建构留下了可能性。从艾耶尔到吉伯德理论中,霍根和蒂蒙斯总结道:“表达主义认为道德判断表达了不意图对道德现实(moral reality)进行描述的态度(attitudes )。”[3]也就是说,表达主义是一种非描述主义理论,同样归属于那个时代的非认知主义。
  (二)对“语义假设”的否定
  霍根和蒂蒙斯认为人们总是将非描述主义和非认知主义混为一谈,主要原因是因为“语义假设”错误。为此,他们重新定义了二者的内涵,意图否定“语义假设”——认为所有真正的认知性内容都是描述性内容。他们重新定义了三种“内容”概念,“陈述性内容”“认知性内容”“描述性内容”:
  1.道德判断语句的整体内容可以用陈述句表达的判断,称为陈述性判断,这种判断的整体内容称为其“陈述性内容”。这种陈述性内容仅仅是语法形式的结果。但是,所有的元伦理学都承认道德判断具有陈述性内容,但他们对判断中是否具有认知性内容存在不同观点。
  2.所谓“认知性内容”是符合信念、可断言的内容。说一个判断有认知性内容,就是说该判断相应有一个真实的信念。同理,说一个陈述具有认知性内容,就是说它有一个真实的断言。这里的认知性内容与传统的认知意义所说的是同一个东西。之前的元伦理学认知主义者们认为在典型的道德判断中陈述性内容主要是认知性内容,而非认知主义者则否认道德判断的陈述性内容主要是认知性的。这就引出了第三个概念。
  3.“描述性内容”是指以某种方式表现世界的内容(way-the-world-might-be content),并且是关于世界的普通的非道德信念的特征。“描述性内容”广泛被人使用,适用于所有有意义的句子,但在对道德判断的研究中,主要是说一种意图描述或辨认出某种道德事实的精神(mental)状态或心理状态。[4]
  这种“描述性内容”和“认知性内容”的区分,使得认知主义接受非描述主义成为可能,同时也就使得认知性的表达主义成为可能。
  二、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非描述性的信念
  霍根和蒂蒙斯通过论证认为,道德判断和信念之间有足够多的相同的特征以证明——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信念。霍根和蒂蒙斯从道德经验现象学的角度对信念作了探讨,这里所谓道德经验现象学是指通过直接内省的方法,对信念发生的经验过程进行研究。
  他们总结出了信念的五个相互关联的现象学特征:下降(coming down)、归类、非自愿、充分理由、断言。例如:
  当人看向一个移动的物体(汽车),然后心理上将其识别,实体化“下降”为一辆汽车。在“下降”的这个过程中,伴随的是将感知或思考的对象“归类”和排序。虽然,整个的过程都是“非自愿的”,无意识和自发的,但我们依然相信它是有“充分理由”的、权威的,可以对其做出“断言”,并用陈述句表达出来。[5]
  霍根和蒂蒙斯认为在道德判断中也具有与信念相同现象学特征:当人们对某事件做道德判断时,先进行深思熟虑,然后通过各种反思的结果,最后“下降”为该事件是错误的或正确的。要将其产生的各种矛盾、合理和不合理的因素“归类”和排序。在这个过程中要听从理性的权威,理性给了人们“充分理由”,即使结论不符合人们的欲望,也必须“非自愿的”接受他。可以对其进行断言,用陈述句表述出道德判断的结论。   通过道德判断和信念的现象学比较,论证了二者的发生过程真的存在相同性,于是得出了道德判断就是信念的结论。霍根和蒂蒙斯其实是想论证曼德尔鲍姆的一个观点,其认为道德判断可能不是一种推理,而是像“看到”这种心理发生的过程。但是,在前面提到了,作为非认知主义,同时需要分析很多种心理状态。发现害怕、欲望、自豪等心理状态也符合霍根和蒂蒙斯所说的五种现象学特征。
  当人看向一个物体(绳子),然后心理上将其识别,实体化“下降”为一条蛇。在下降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将绳子的长条形“归类”为蛇的长条形,将绳子的花纹“归类”为蛇的花纹。整个过程也是“非自愿的”,无意识发生的,但我们依然会相信它有“充分理由”是一条蛇,并对此做出“断言”—— “我怕蛇”,用陈述句表达出来。
  马杰斯(Brad Majors)指出,霍根和蒂蒙斯通过道德经验现象学将信念总结是一种发生性的过程,而他认为信念是一种意向性的过程。[6]前者是将世界匹配到心灵,世界符合心灵的结构,后者是将心灵匹配到世界,心灵去符合世界的状态,前者是非描述性的,后者是描述性的。当我们说“比尔相信P”,就存在两种解释。一种是比尔的心灵去匹配世界;另一种是将世界匹配到比尔的心灵。事实上,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处于那种方向,也就无法区分其是非描述性的,还是描述性的。一种较合理的区分方式是将世界匹配到心灵的过程看作是道德判断,将心灵匹配到世界的过程看作是普通描述性信念。
  霍根和蒂蒙斯对信念的分类恰是对应着这个思路。霍根和蒂蒙斯将信念逻辑区分为两种类型的承诺——“实然
  承诺”(is-commitments)和“应然承诺”(ought-commitments)。
  这两种承诺对应的就是两种方向上的信念。我们日常的非道德判断是关于各种可能事态的“实然承诺”,而道德判断是关于可能事态的“应然承诺”。
  霍根和蒂蒙斯认为在以下这两句话中,“比尔是职业经理人”的信念和“比尔应该是职业经理人”的信念分别是对核心描述性内容“比尔是职业经理人”的实然承诺和应然承诺。在实然承诺下,整体内容与核心描述性内容相同。应然承诺下,整体内容与核心描述性内容不同。两种信念,其核心描述性内容相同,却代表不同的心理状态,应然承诺是非描述性的,实然承诺是描述性的,并且这两种心理状态各自独立,不能相互转化。这里,描述性的信念就“应当如何”给出合理的动机解释,非描述性信念则可以,这也是霍根和蒂蒙斯坚持非描述主义的重要原因。
  三、结语
  在霍根和蒂蒙斯之前的元伦理学普遍认为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描述性的信念,霍根和蒂蒙斯意图通过道德经验现象学的方法试图论证,道德判断表达了一种非描述性的信念,从而否认这种说法。霍根和蒂蒙斯似乎已经表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道德判断是非描述性的,但其他的元伦理学家为什么不这么看呢?主要的原因是,与信念相关的特征似乎只有当道德判断是描述的时候才能被更好地解释。霍根和蒂蒙斯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发展出一种不依赖于信念的描述性就能解释道德判断的可评价性的理论。
  参考文献:
  [1]杨松.西方元伦理学百年:主题与争论[J].世界哲学,2014,(4):148.
  [2]Allan Gibbard.Wise Choices,Apt Feeling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90:7-8.
  [3]Mark Timmons.Terry Horgan. Metaethics after Moor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257.
  [4]Mark Timmons,Terry Horgan.Nondescriptivist Cognitivism Framework for a New Metaethic[J]. Philosophical Papers.2000.29.2:122-123.
  [5]Mark Timmons,Terry Horgan. Metaethics after Moor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263.
  [6]Brad Majors,Cognitivist Expressivism and the Nature of Belief,Ethic Theory Moral Practice 2008.11:279.
  作者簡介:
  张博力,男,山西忻州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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