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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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公证证明作为证据效力的重要内容,具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较高的证明效力。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理应采取“推定说”,即先进行假定成立,若有必要再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认定。民事诉讼公证证明具有法定的、确定的效力,其可以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限制自由心证,并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升司法效率,产生出优先性、普遍性的法律实践效能。
  关键词: 民事诉讼;公证证明;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71-01
  作者简介: 郭丽宏(1979-),女,辽宁阜新人,本科,阜新市公证处科员,研究方向:法律。
  一、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具体表现
  结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公证证明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乎到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其在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定公证证明效力,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必须要通过公证才能确立,如域外委托、涉外收养等,公证是其中的法定要件;二是约定公证证明效力,即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公证来确立权责,负有公证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按约定进行公证,那么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1]。
  (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作为我国当前证明体系中最为科学与规范的法律事务,其在司法运用中,具有比一般证明文书更高的法律效力,例如在处理民事债权债务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当时,债务人若对公证文书存有异议,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
  (三)较高的证明效力
  相对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来说,公证证明的效力是比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是在国家公证机关见证下形成的客观意见,其在形式和内容上更加符合证据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这也正是我国当前证明体系构建中最为看重和推崇的。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司法实践,公证证明更具司法效率和效益。
  二、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也大都维持了这种表述,即赋予了公证证明效力的较高地位。而针对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的发生机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属于一种司法推定,即法官根据公证文书载明的事项,来推定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基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再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民事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的产生机制,理应采取“推定说”:一是从司法认知与推定的区别来看,司法认知的对象是一些具体法律、事实基础上的客观存在,尽管公证证明具有较高的司法效力,但其在转化为法官审判的证据效力时,一般只能先进行假定,若有必要最终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来认定,特别是当事人对公证证明效力提出异议时,必须通过后续的司法调查来确定或补强公证证明的既然效力;二是从不同法系的学术语境来看,英美法系尽管设计有司法认知理论框架,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没有相应的公证证明制度,如果将公证证明纳入到英美法系,相当于变相扩展了司法认知的法律内涵。而从大陆法系来看,公证证明作为我国司法证明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其与事实认定、法律推定、责任承担等现代司法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而这也正是“推定学说”在公证证明实践中的应然体现。
  三、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效力的司法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具有法定的、确定的效力,这对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规范民事活动,以及法官公正断案,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引,并产生出良好的法律效益。
  (一)公证证明效力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限制自由心证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作为记载民事活动行为、事实的文书,是人民法院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公证证明可以约束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使其负有直接依据公证事项认定案件事实的义务,审判法官及法院在此问题上没有自由裁量权,这是公证证明效力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体现。若违背公证证明义务,法官审判则可能会构成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从而引起上诉或再审。
  (二)公证证明能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提升司法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作为法律活动的核心内容,一直贯穿在法官审判的全过程。公证证明作为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能力,能够直接指引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而无须当事人通过其它证据链来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当事人证明和法官审判都具有很好的作用,非常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当然,这里的免除举证责任是相对的,是基于公证证明无瑕疵、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基础之上的。
  (三)公证证明效力具有优先性、普遍性的法律实践效能
  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证明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基于其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在应用时具有优先性。同时,在民事诉讼的时间及空间范畴,公证证明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即使在全球范围内,公证证明基于国家信用保障的属性,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适用,这更加彰显出了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明的强大的法律生命力。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1):98-110.
  [2]陈欢.公证书证证明力优越性之基石[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2):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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