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可以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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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涉嫌三种犯罪,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是受制约的——你可能在被羁押期间见不到你的律师,你还可能既未被关押在看守所,也不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而是在一个寂静的宾馆或什么住所,为了不“有碍侦查”,你的家人可能有一段时间不知道你在哪里。
  这三种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重大贿赂犯罪。
  如果你是“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的精神病)”,如果你“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一旦被鉴定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就可以决定对你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含义,按照笔者的理解,应该就是给你穿上紧身衣,住精神病院,让你再没机会跑出来祸害社会。至于对你的鉴定意见有没有问题,你到底该承担刑事责任到监狱服刑还是该被强制医疗,没你辩护的份,你没权请律师,法院直接说了算。你能得到的最大关怀,就是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通知你或者你的父母夫(妻)到场。
  这就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的一些条款所展示的未来可能发生的实景。
  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职能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价值观的体现。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承担着保证公权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还必须保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正當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犯。两种价值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由是也导致了不同的诉讼结果和社会效果。
  1996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被人诟病的缺陷,例如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律师权利被限制很多等,致使冤假错案不断涌现。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早就有动议,但直至2011年年中,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在国家经济实力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的民众自我权利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理应侧重后一个价值观,即保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法侵害,让法律的保护侧重点与经济的发展程度达到一个新平衡。
  然而,8月30日公布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却在某些方面令人大跌眼镜。草案更多地强化了警察权和检察权,在很多方面弱化甚至剥夺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例如拘传从原来的12小时延伸至24小时,原来早就使用的秘密侦查手段合法化甚至扩大化,监视居住滥用,“秘密拘捕”的使用,以及本文开篇提到的对几种特殊犯罪的“特殊照顾”等等。在笔者看来,从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固角度出发,对某些严重的犯罪从严从重打击是题中之义;从保护社会公民的公共安全角度出发,对于之前无管理依据的精神病人依法进行管理,对社会也是有益之事;甚至将以前早就使用的秘密侦查手段公开到诉讼法中,用程序予以规制,也是一种进步。但是,如果立法者忽略了我们今天所处的经济大背景,忘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如果立法者忽略了民众日益提升的权利维护意识,不考虑民众对于国家公权力扩张的戒备和不满;如果刑事诉讼法依然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的正当权利未得到充分的、必要的保障,这样的一部修改法案,将是脱离大时代背景和忽略民意的失衡的诉讼法,这样的一部立法,可能最终结果会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草案固然是草案,但草案通常是在各个利益部门予以充分研究和争论后才出台的,从这点看,笔者对于刑诉法修改的最终方案颇有保留。但反过来看,草案毕竟只是草案,这个草案毕竟已经向全社会公布,大家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在草案未正式通过前,大家都多关心关心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修改法案,多发出一点自己的声音吧。
  (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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