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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正日益扩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传统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在电子合同中仍然适用,但是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且对传统合同法理论形成了冲击和挑战。我国在电子商务的发展方面已有部分相关立法,但尚显不足。
现行立法之不足
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数量极少,仅有的一些规范又过于简略,且很不完整,急待补充、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缺陷主要在于:
·合同形式定位欠妥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经常学习、借鉴国外或国际已有的电子商务法津规范,但参照的结果并不都是准确无误的。例如《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合同形式,从而肯定了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地位。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传递和存储均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不能简单地认为将电子意思表示归入书面形式就解决了电子合同法律地位的问题,《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形式的定位是不恰当的。应在承认电子意思表示与纸质书面形式存在本质区别的前提下,将电子意思表示视为一种新的合同订立方式,从而根本解决电子合同合法性的问题。《合同法》由于将电子合同定位为书面合同形式,自然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来规范电子合同。该法第33条规定,以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亦可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学术界通说认为,此条意在规避电子签名与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的矛盾,实际上毫无意义,电子商务得以征服全球的优势就在于它的便捷高效,若用传统规范将其束缚,就会丧失电子商务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从根本上说,电子合同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
·相关规定过于粗略,缺乏操作性
《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定甚少,实践中很难把握。仅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在交易实践中难以把握。以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所规定的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为例,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以电子意思表示进入收件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并未考虑到其他实践中会出现的细节问题。如果一项电子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但因为并非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进入该系统,此时,要约或承诺是否生效?对此,《合同法》无能为力。
现行立法之完善
我们应在《合同法》中设专章作特别规定,建议以“电子合同的特别规定”作为章节的名称。在补充的这一章中,可以针对电子合同的定义及效力、电子合同成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救济、争议的解决和司法管辖权等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信息的接收和生效
《合同法》和《签名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情况下的到达时间,尽管《签名法》特意设立了约定条款对此加以涵盖。《合同法》第16条应增补相应内容,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下的到达时间。由于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完善合同的效力
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电子代理人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其行为归属,为此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代理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做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
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中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总原则、效力问题和解释问题,但需细化原则性规定,在修订时增补网上格式合同的相关规范,确立网络环境下的格式条款,对相对而言人产生约束力的具体标准。有关规定可以增补到《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中。
·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作者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现行立法之不足
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数量极少,仅有的一些规范又过于简略,且很不完整,急待补充、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缺陷主要在于:
·合同形式定位欠妥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经常学习、借鉴国外或国际已有的电子商务法津规范,但参照的结果并不都是准确无误的。例如《合同法》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合同形式,从而肯定了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地位。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传递和存储均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形式,不能简单地认为将电子意思表示归入书面形式就解决了电子合同法律地位的问题,《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形式的定位是不恰当的。应在承认电子意思表示与纸质书面形式存在本质区别的前提下,将电子意思表示视为一种新的合同订立方式,从而根本解决电子合同合法性的问题。《合同法》由于将电子合同定位为书面合同形式,自然以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来规范电子合同。该法第33条规定,以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亦可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学术界通说认为,此条意在规避电子签名与书面合同的签字盖章的矛盾,实际上毫无意义,电子商务得以征服全球的优势就在于它的便捷高效,若用传统规范将其束缚,就会丧失电子商务存在和发展的意义。从根本上说,电子合同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形式。
·相关规定过于粗略,缺乏操作性
《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规定甚少,实践中很难把握。仅有的规定又过于原则、简单,在交易实践中难以把握。以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所规定的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为例,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以电子意思表示进入收件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要约和承诺生效的时间,并未考虑到其他实践中会出现的细节问题。如果一项电子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但因为并非自身的原因而未能进入该系统,此时,要约或承诺是否生效?对此,《合同法》无能为力。
现行立法之完善
我们应在《合同法》中设专章作特别规定,建议以“电子合同的特别规定”作为章节的名称。在补充的这一章中,可以针对电子合同的定义及效力、电子合同成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地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救济、争议的解决和司法管辖权等法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信息的接收和生效
《合同法》和《签名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情况下的到达时间,尽管《签名法》特意设立了约定条款对此加以涵盖。《合同法》第16条应增补相应内容,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下的到达时间。由于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为此,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不可撤回;在由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
·完善合同的效力
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电子代理人要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及其行为归属,为此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代理的内涵和外延。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做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在开放式网上交易环境下,若商家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合同仍然有效,但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若顾客的计算机存在错误,则合同无效。
·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
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可以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用户特别注意的条款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这种合同是可变更中可撤销的合同,用户无暇或不愿意阅读这些条款,而直接点击下一步,最后点击确认或同意,则视为对格式合同的明示同意。《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总原则、效力问题和解释问题,但需细化原则性规定,在修订时增补网上格式合同的相关规范,确立网络环境下的格式条款,对相对而言人产生约束力的具体标准。有关规定可以增补到《合同法》分则第九章中。
·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由于病毒、黑客是威胁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电子合同在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后,其内容则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可能因此发生变化。为避免由于病毒、黑客的攻击可能给合同当事人带来显失公平的后果,我国《合同法》应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受到病毒、黑客攻击是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中的一种。
(作者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