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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過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自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确认下来以后,司法系统就此政策召开了讨论大会,并要求在司法系统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特别是监狱系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关,对罪犯进行直接管理,对罪犯的改造影响最大。本文就从宽严相济的含义着手,结合监狱的实际来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 监狱 宽严相济 政策
作者简介:阙灵聪,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60-02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认过程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此后在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再次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并对这一政策做出进一步阐述:“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旌,进行教育感化。”至此,宽严相济作为当前中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被明确确定下来。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监狱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罪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从监狱刑罚实践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其基本特征是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任何措施都不能突破法律这个底线,必须依法进行。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与体现刑罚精神并重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强调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宽”主要针对犯罪行为人。而“严”主要是针对其犯罪行为。因此,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的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
三是坚持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刑事政策的变革,“宽”与“严”次序的调整。即“宽”在前,“严”在后。重点强调了更多是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不同罪犯要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因此,监狱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不能只强调“宽”,而忽视“严”;当然也不能只强调“严”,而忽视“宽”。在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中。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对狱内牢头狱霸、抗改造分子,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一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各方面表现良好的罪犯,要依法兑现奖励,并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是坚持有利于民警执法和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监狱刑罚执行最终都需要通过民警对罪犯进行实施,罪犯接受改造来实现。这对基本矛盾中。民警作为“行刑主体”,具有十分明显的主导地位;罪犯作为“服刑主体”,需要通过服刑行为来接受民警对他们的改造。从刑罚具体实践来看,出现一些问题往往都是没有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引起的。因此,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既有利于监狱民警严格执法,又要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三、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监狱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采取的措施多年来,监狱认真贯彻党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监管改造实际,制定、落实了一些“宽”与“严”政策和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受多种因素制约,使得一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得不尽人意。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用一种全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去审视和调整监狱刑罚执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中。
(一)转变执法理念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端正监狱各级领导和民警执法理念。让他们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刻内涵,否则再好的政策也是一纸空文。因此,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提高监狱各级领导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准确把握刑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明确政策界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明确的指导。其次,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转变基层民警执法观念,全面落实依法行刑,真正把罪犯看成是人,是犯了罪的人,既要依法规范罪犯言行,矫治他们的恶习,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罪犯改好率。
(二)正确实施减刑、假释
绝大多数罪犯在狱中服刑最关心的是自己刑期,对减刑、假释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事情。因此,监狱在实施减刑、假释中。也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有按法律规定,积极改造的罪犯才符合减刑的条件,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调动其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体现了“宽”的一面;而对吵监闹狱、抗拒改造的罪犯,不仅减不了刑和获得假释,相反要受到严厉惩罚,这也体现“严”的一面。但在刑罚实践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使应该减刑的没有全部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也不能完全获得假释。因此,要依照法律。认真总结分析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本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措施。减刑指标适度扩大。每年减刑次数可适最增加。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给予办理假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价值。 (三)实行人性化管理
對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始终是狱政工作的准则。其中科学、文明管理,就是人性化管理。罪犯在监内改造,除关注刑期外,再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是自身安全权、生存权问题。因此,监狱在坚持依法治监。对罪犯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强制他们遵规守章,矫治恶习,实行“严”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保障合法权益,体现“宽”的一面。在日常监管中,坚决杜绝打、骂、体罚罪犯。防止民警态度冷、横、冲,甚至讽刺、挖苦罪犯,依法让罪犯享有申诉、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检举权以及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对于违犯监规的罪犯,能不关禁闭的,就不要轻易实行禁闭,能不使用械具的,就不使用械具。要改善服刑环境,提高伙食标准。满足罪犯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依法实施保外就医。所做这些。其目的在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罪犯感悟党和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实现监管良性运行,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四)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制度
按罪犯性质、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标准,按财产型、暴力型、性犯罪、职务犯罪进行分别编队。实行分押、分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避免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监内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减少“交叉感染”。监狱在警戒程度、通信、会见、劳动工种安排、生活待遇、监外活动时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时间等方面。加以区别对待,实行相应的处遇,提高改造质量。
(五)细化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目前,监狱普遍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不仅能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也为减刑和分级处遇提供了依据,是监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载体。因此,要认真总结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完善计分考核办法。力求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有据、监督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把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累计的有效奖分作为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分级处遇的依据,体现罪犯只有积极投身改造,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当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远不止上述这些。因此,我们要紧密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在法律的框架内,将促进和谐作为重要标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监狱 宽严相济 政策
作者简介:阙灵聪,广东省韶关市北江监狱,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60-02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认过程
2006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此后在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再次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并对这一政策做出进一步阐述:“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旌,进行教育感化。”至此,宽严相济作为当前中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被明确确定下来。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监狱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罪犯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从监狱刑罚实践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其基本特征是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任何措施都不能突破法律这个底线,必须依法进行。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与体现刑罚精神并重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强调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反映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宽”主要针对犯罪行为人。而“严”主要是针对其犯罪行为。因此,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的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
三是坚持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刑事政策的变革,“宽”与“严”次序的调整。即“宽”在前,“严”在后。重点强调了更多是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不同罪犯要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因此,监狱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不能只强调“宽”,而忽视“严”;当然也不能只强调“严”,而忽视“宽”。在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中。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对狱内牢头狱霸、抗改造分子,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一贯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各方面表现良好的罪犯,要依法兑现奖励,并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四是坚持有利于民警执法和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监狱刑罚执行最终都需要通过民警对罪犯进行实施,罪犯接受改造来实现。这对基本矛盾中。民警作为“行刑主体”,具有十分明显的主导地位;罪犯作为“服刑主体”,需要通过服刑行为来接受民警对他们的改造。从刑罚具体实践来看,出现一些问题往往都是没有很好地处理这对矛盾引起的。因此,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既有利于监狱民警严格执法,又要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三、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监狱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采取的措施多年来,监狱认真贯彻党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监管改造实际,制定、落实了一些“宽”与“严”政策和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受多种因素制约,使得一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得不尽人意。因此,我们必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用一种全新的、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去审视和调整监狱刑罚执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刑罚执行中。
(一)转变执法理念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端正监狱各级领导和民警执法理念。让他们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刻内涵,否则再好的政策也是一纸空文。因此,监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提高监狱各级领导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准确把握刑罚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明确政策界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明确的指导。其次,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转变基层民警执法观念,全面落实依法行刑,真正把罪犯看成是人,是犯了罪的人,既要依法规范罪犯言行,矫治他们的恶习,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罪犯改好率。
(二)正确实施减刑、假释
绝大多数罪犯在狱中服刑最关心的是自己刑期,对减刑、假释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事情。因此,监狱在实施减刑、假释中。也最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有按法律规定,积极改造的罪犯才符合减刑的条件,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鼓励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调动其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体现了“宽”的一面;而对吵监闹狱、抗拒改造的罪犯,不仅减不了刑和获得假释,相反要受到严厉惩罚,这也体现“严”的一面。但在刑罚实践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使应该减刑的没有全部获得减刑。符合假释条件的,也不能完全获得假释。因此,要依照法律。认真总结分析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本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措施。减刑指标适度扩大。每年减刑次数可适最增加。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依法给予办理假释。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价值。 (三)实行人性化管理
對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始终是狱政工作的准则。其中科学、文明管理,就是人性化管理。罪犯在监内改造,除关注刑期外,再一个比较关心的问题是自身安全权、生存权问题。因此,监狱在坚持依法治监。对罪犯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强制他们遵规守章,矫治恶习,实行“严”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保障合法权益,体现“宽”的一面。在日常监管中,坚决杜绝打、骂、体罚罪犯。防止民警态度冷、横、冲,甚至讽刺、挖苦罪犯,依法让罪犯享有申诉、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检举权以及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对于违犯监规的罪犯,能不关禁闭的,就不要轻易实行禁闭,能不使用械具的,就不使用械具。要改善服刑环境,提高伙食标准。满足罪犯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依法实施保外就医。所做这些。其目的在于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罪犯感悟党和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障,实现监管良性运行,确保监狱安全稳定。
(四)完善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制度
按罪犯性质、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标准,按财产型、暴力型、性犯罪、职务犯罪进行分别编队。实行分押、分管,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避免偶犯、初犯等轻刑犯在监内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减少“交叉感染”。监狱在警戒程度、通信、会见、劳动工种安排、生活待遇、监外活动时间、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时间等方面。加以区别对待,实行相应的处遇,提高改造质量。
(五)细化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目前,监狱普遍实行的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不仅能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也为减刑和分级处遇提供了依据,是监狱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载体。因此,要认真总结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经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继续完善计分考核办法。力求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有据、监督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把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累计的有效奖分作为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分级处遇的依据,体现罪犯只有积极投身改造,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当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远不止上述这些。因此,我们要紧密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在法律的框架内,将促进和谐作为重要标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