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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义
(一)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含义
按照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分工的一般解释,以企业为主体的“私人部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私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其价值目标是效率,在运作机制上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市场成为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主要提供社会公众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其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平,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主要以政府为主。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政府在决策目标以及政策定位方面的差异。
在社会事业领域,既有部分社会事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明显特点,即获得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也有部分社会事业表现出私人产品的市场性特征。为分类研究不同特性社会事业的最佳生产和提供方式,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和操作部门,以“社会事业提供的服务是否以公益性为主”作为基本标准,将社会事业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所谓公益性社会事业,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满足其基本社会需求,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社会事业;所谓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经营提供个性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事业。
由于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具体范围的划分受社会发展水平、政治价值目标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其具体内容具有随环境动态调整的特性。对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的划分,既要参照普遍标准,又要考虑具体的发展要求。
(二)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主要意义
1、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突出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基础地位,将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有利于合理界定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明确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范围,防止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确保政府集中力量和资源提供基本、公益性服务,优先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
2、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利用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经营性特点,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改变社会事业投入主要依靠政府的局面,创新社会事业服务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事业的运行效率,提高社会事业的服务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有利于分类提供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通过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以政府为主提供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通过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可以提供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4、有利于分类制定政策,创新社会事业发展机制
实行社会事业的分类推进和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特点的发展机制,提高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对上海市推进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建议
综合考察国内外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当前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出现了新趋势:即政府根据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断优化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事业范围,按照政府优先保障公益性服务、推动社会提供私人及个性化服务的思路,逐步建立起了分工明确、政府和市场相互补充的社会事业分类发展机制;在公益性服务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率,政府将大部分公益性服务过程(环节)委托给市场,实现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过程(环节)的社会化。
综合分析当前国内外社会事业改革的趋势以及实践探索,其中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第一,按照社会事业服务性质,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实施分类组织和分类改革应该是今后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必须由政府负责举办,但是举办的方式和过程应该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三,根据社会事业的非公益性特点,社会事业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应进一步加快步伐;第四,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得到有力的政策保证。
(一)基本思路
借鉴国内外社会事业分类改革以及社会事业服务社会化的经验,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领域和类别,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功能,优先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分类制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社会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着力推进社会事业服务职能的“管办分离”,创新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转变社会事业的发展模式,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激发社会事业的发展活力,促进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体设计和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把握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律,在对上海市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改革进行总体考虑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确保重点的思路,分别明确近、远期改革发展目标,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2、坚持公益性优先和兼顾多样性需要的原则
聚焦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放在首位,通过多种途径优先加以确保,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三最”问题;同时要适应日益明显的多样化需求,通过多元化的主体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多层次服务。
3、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益性社会事业,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积极支持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主要任务
1、科学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范围
结合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是否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基本和普遍需要的一般标准,明晰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内容,按照是否具有经营条件的原则,确定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经营范围。
2、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职能
明确今后市、区政府的首要职能是提供具有明显和普遍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服务,其次是引导和鼓励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规范发展,利用社会力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市场的职能在于建立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提供具有经营特性的产品和服务。
3、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类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以人事、收入分配制度为重点,形成“以任务定职能”和“以事定费”为主的约束激励机制。
4、深化完善公共部门的“管办分离”
分离政府部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直接举办事业单位的职能,探索组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事业系统统一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或机构,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实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科学设计社会事业政策体系
在科学划分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分清政府和市场职责的前提下,按照督促政府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市场提供高端和个性化服务的思路,在政府综合统筹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和引导规范、鼓励扶持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两类政策体系,实现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分类改革和发展。
6、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
对于公益性事业中必须由政府负责的纯公益性服务,建立政府直接负责投入、生产以及组织协调的运行机制;对于部分可以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生产的准公益性服务,要逐步建立由政府负责但生产过程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对于具有利益平衡特性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要建立完全依托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通过社会力量提供服务。
三、对上海市完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政策体系的建议
推进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于政策。要形成相对完善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合理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范围
在当前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可按照以下标准做好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的划分:服务内容是否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服务对象是否覆盖社会主要需求群体;服务过程是否具有盈利性特征;福利后果是否具备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明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目标
1、近期目标
优先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到位,着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切实解决好基础教育、社区卫生、群众体育和社区养老以及群众文化活动等“三最”问题,实现社会事业资源的均衡布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均等地享受社会事业发展成果的目标。以文化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着重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同时在体育、老年事业等领域形成利用市场机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基本格局。
2、远期目标
在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和优化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特性,逐步形成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机制。对于以政府为主推进发展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为支撑的政策体系;对于可以提供有偿服务、满足个性化需要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要建立包括准入机制、规划引导、规范管理等在内的政策体系,形成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三)创新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
完善公益性和经营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体系,关键是要创新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参照国内外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经验,我们认为上海市要完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体系,至少要从管理体制、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分类设计,具体如下:
(四)完善保障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内容
1、规划引导政策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展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责任,建立优先确保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专项规划以及实施办法;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划分,明确界定社会力量参与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域和业务范围以及参与强度,形成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的经营业务目录,引导社会力量的有序进入。
2、准入条件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社会事业领域,并实行公平统一的准入条件,对于涉及资格资质审核等行政性前置审批的社会公益性事项,要建立统一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具备同等条件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者,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房屋租金、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政府采购、价格收费等政策方面一律享受同等待遇;对涉及公共财政资助和支持的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委托经营管理等制度,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
3、财政支持政策
建立政府对公益性社会事业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基本公益性事业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非公益性事业,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建立由财政按项目进行资助的扶持政策;对于业务主管部门有考核要求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建立由财政根据项目内容及考核目标核定资助经费的办法,实现业绩与收入的挂钩。
4、土地优惠政策
坚持优先支持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原则。对建设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用地需要,要继续实行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的方式;对具有公益特性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可根据情况采取协议出让、政府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土地供应;对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事业,严格按照非公益性项目土地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但可给予优先考虑。
5、价格收费政策
对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实现免费服务;对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采取服务成本加合理回报的定价策略,同时可考虑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医疗服务价格继续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由政府负责提供;对由非营利性和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应逐步放开放宽收费政策,建立由消费承担服务收费的政策;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级分类收费政策,但要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由政府对其基本服务收费进行托底。
6、政府购买政策
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范围,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改革和完善政府直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方式,建立委托社会组织承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机制,提高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效率;对需要政府为主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展会展览、体育赛事等相关社会活动,可建立由社会组织经营承办的“委托—代理”机制,并建立契约化的运作管理模式,通过资金支持和委托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7、收入分配政策
对致力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可根据社会公益组织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收入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政策。对长期致力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内的员工,可根据一定条件适当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徐爱华,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生)
(一)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含义
按照公共管理理论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分工的一般解释,以企业为主体的“私人部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私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其价值目标是效率,在运作机制上主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市场成为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部门”主要提供社会公众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其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平,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主要以政府为主。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性质的不同,决定了政府在决策目标以及政策定位方面的差异。
在社会事业领域,既有部分社会事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明显特点,即获得产品的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也有部分社会事业表现出私人产品的市场性特征。为分类研究不同特性社会事业的最佳生产和提供方式,国内外有关研究机构和操作部门,以“社会事业提供的服务是否以公益性为主”作为基本标准,将社会事业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所谓公益性社会事业,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为实现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社会权利、满足其基本社会需求,向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社会事业;所谓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是指在政府的指导下,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经营提供个性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的社会事业。
由于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具体范围的划分受社会发展水平、政治价值目标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其具体内容具有随环境动态调整的特性。对公益性或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的划分,既要参照普遍标准,又要考虑具体的发展要求。
(二)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主要意义
1、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突出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基础地位,将发展公益性社会事业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有利于合理界定政府职责和市场作用,明确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范围,防止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确保政府集中力量和资源提供基本、公益性服务,优先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
2、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激发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利用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经营性特点,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改变社会事业投入主要依靠政府的局面,创新社会事业服务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提高社会事业的运行效率,提高社会事业的服务能力,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有利于分类提供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通过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以政府为主提供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通过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可以提供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4、有利于分类制定政策,创新社会事业发展机制
实行社会事业的分类推进和分类管理,有利于政府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特点的发展机制,提高社会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对上海市推进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建议
综合考察国内外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当前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出现了新趋势:即政府根据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断优化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事业范围,按照政府优先保障公益性服务、推动社会提供私人及个性化服务的思路,逐步建立起了分工明确、政府和市场相互补充的社会事业分类发展机制;在公益性服务方面,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服务的效率,政府将大部分公益性服务过程(环节)委托给市场,实现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过程(环节)的社会化。
综合分析当前国内外社会事业改革的趋势以及实践探索,其中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第一,按照社会事业服务性质,实现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合理分工,实施分类组织和分类改革应该是今后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向;第二,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必须由政府负责举办,但是举办的方式和过程应该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三,根据社会事业的非公益性特点,社会事业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应进一步加快步伐;第四,鼓励民间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必须得到有力的政策保证。
(一)基本思路
借鉴国内外社会事业分类改革以及社会事业服务社会化的经验,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领域和类别,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功能,优先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分类制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深化社会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着力推进社会事业服务职能的“管办分离”,创新社会事业的管理体制,转变社会事业的发展模式,同时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激发社会事业的发展活力,促进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体设计和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把握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律,在对上海市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改革进行总体考虑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确保重点的思路,分别明确近、远期改革发展目标,分步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2、坚持公益性优先和兼顾多样性需要的原则
聚焦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放在首位,通过多种途径优先加以确保,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三最”问题;同时要适应日益明显的多样化需求,通过多元化的主体以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多层次服务。
3、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对公益性社会事业,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均衡发展;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积极支持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合理有序的竞争,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三)主要任务
1、科学划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范围
结合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是否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基本和普遍需要的一般标准,明晰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内容,按照是否具有经营条件的原则,确定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经营范围。
2、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职能
明确今后市、区政府的首要职能是提供具有明显和普遍社会效益的公益性服务,其次是引导和鼓励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规范发展,利用社会力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市场的职能在于建立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直接提供具有经营特性的产品和服务。
3、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将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类机构,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以人事、收入分配制度为重点,形成“以任务定职能”和“以事定费”为主的约束激励机制。
4、深化完善公共部门的“管办分离”
分离政府部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直接举办事业单位的职能,探索组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事业系统统一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或机构,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实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健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合理、监管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科学设计社会事业政策体系
在科学划分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分清政府和市场职责的前提下,按照督促政府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市场提供高端和个性化服务的思路,在政府综合统筹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确保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服务和引导规范、鼓励扶持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两类政策体系,实现公益性社会事业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分类改革和发展。
6、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运行机制
对于公益性事业中必须由政府负责的纯公益性服务,建立政府直接负责投入、生产以及组织协调的运行机制;对于部分可以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生产的准公益性服务,要逐步建立由政府负责但生产过程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对于具有利益平衡特性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要建立完全依托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通过社会力量提供服务。
三、对上海市完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政策体系的建议
推进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在于政策。要形成相对完善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一)合理界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范围
在当前历史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可按照以下标准做好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范围的划分:服务内容是否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服务对象是否覆盖社会主要需求群体;服务过程是否具有盈利性特征;福利后果是否具备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明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目标
1、近期目标
优先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到位,着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公益性需求,切实解决好基础教育、社区卫生、群众体育和社区养老以及群众文化活动等“三最”问题,实现社会事业资源的均衡布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均等地享受社会事业发展成果的目标。以文化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着重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同时在体育、老年事业等领域形成利用市场机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基本格局。
2、远期目标
在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和优化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方式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特性,逐步形成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机制。对于以政府为主推进发展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为支撑的政策体系;对于可以提供有偿服务、满足个性化需要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要建立包括准入机制、规划引导、规范管理等在内的政策体系,形成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三)创新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
完善公益性和经营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体系,关键是要创新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体制机制。参照国内外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经验,我们认为上海市要完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分类发展的政策体系,至少要从管理体制、投入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分类设计,具体如下:
(四)完善保障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内容
1、规划引导政策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展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责任,建立优先确保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专项规划以及实施办法;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划分,明确界定社会力量参与非公益性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域和业务范围以及参与强度,形成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入的经营业务目录,引导社会力量的有序进入。
2、准入条件政策
鼓励各类社会力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社会事业领域,并实行公平统一的准入条件,对于涉及资格资质审核等行政性前置审批的社会公益性事项,要建立统一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对于具备同等条件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者,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房屋租金、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政府采购、价格收费等政策方面一律享受同等待遇;对涉及公共财政资助和支持的社会公益性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委托经营管理等制度,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
3、财政支持政策
建立政府对公益性社会事业投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基本公益性事业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非公益性事业,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建立由财政按项目进行资助的扶持政策;对于业务主管部门有考核要求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以建立由财政根据项目内容及考核目标核定资助经费的办法,实现业绩与收入的挂钩。
4、土地优惠政策
坚持优先支持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的原则。对建设基本公益性社会事业用地需要,要继续实行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的方式;对具有公益特性的非公益性社会事业可根据情况采取协议出让、政府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土地供应;对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事业,严格按照非公益性项目土地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但可给予优先考虑。
5、价格收费政策
对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实现免费服务;对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民办高等教育,采取服务成本加合理回报的定价策略,同时可考虑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医疗服务价格继续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由政府负责提供;对由非营利性和盈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基本医疗服务,应逐步放开放宽收费政策,建立由消费承担服务收费的政策;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分级分类收费政策,但要对困难群体进行倾斜,由政府对其基本服务收费进行托底。
6、政府购买政策
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范围,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改革和完善政府直接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方式,建立委托社会组织承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机制,提高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效率;对需要政府为主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展会展览、体育赛事等相关社会活动,可建立由社会组织经营承办的“委托—代理”机制,并建立契约化的运作管理模式,通过资金支持和委托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7、收入分配政策
对致力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可根据社会公益组织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收入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政策。对长期致力于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内的员工,可根据一定条件适当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徐爱华,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