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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房屋低价卖给女儿,女儿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并将卖房款以父亲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女儿瞒着父亲以代取款人的身份从银行领取了父亲名下的全部卖房款。父亲便以女儿冒领了自己的存款为由,要求女儿全部返还,而女儿则认为父亲名下的存款实际上是卖房款,父亲将房屋卖给了自己,卖房款就应当归自己所有,拒绝返还。最终父女反目,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那么,父女间的这笔糊涂账应当如何算呢?
2007年7月12日,法院对该起特殊的所有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大大出乎女儿意料之外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告诫人们:民事交易活动不能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便是亲情之间也不能除外。
父亲规避债务 贱卖房给女儿
现年57岁的徐明亮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名商人,他有一个名叫徐玉梅的女儿。徐玉梅常在工作之余帮助父亲打点生意,而徐明亮对于生意上的决策,也常常征求女儿徐玉梅的意见。
2004年4月,徐明亮的生意遭遇重大挫折,并卷入一场官司之中。徐明亮估摸着官司的胜算不大,一旦败诉,将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他心里很清楚,仅凭他现有的经营资产已承担不起赔偿责任。可是,他在镇江市的市中心有一处房产,价值很高,如果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很可能就会执行他的房产。结果若是这样,徐明亮心中十分不甘。因此,徐明亮情绪十分低落,整天唉声叹气。徐玉梅见父亲整天愁眉苦脸。便问父亲究竟出了什么事。面对女儿的询问,徐明亮便把自己遭遇的困境如实告诉了女儿。徐玉梅对父亲的遭遇也束手无策,给予父亲的只能是一些安慰。
2004年7月的一天,徐玉梅还在上班,便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让她尽快到店铺来一下。徐玉梅不知道父亲店里发生了什么事,请假匆匆赶到父亲的店铺。徐明亮将徐玉梅叫到办公室,提出将房屋卖给徐玉梅。对于父亲的突然决定,徐玉梅虽说有点愕然,但感到父亲决心已下,还是听从了。这样,徐明亮和女儿签订了书面协议,将房屋转让给了女儿徐玉梅,转让协议议定房价为7万余元。当日,徐明亮和徐玉梅就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徐玉梅取得了所有权证。
女儿高价转卖 房款归属成讼
徐玉梅购买了父亲的房屋后,房屋一直闲置着,徐玉梅觉得这样浪费,便决定将房屋出卖。2005年1月,在朋友的牵线下,徐玉梅与蒋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将房屋及车库转让给蒋某,转让价为60万元。
徐玉梅考虑到父亲将房屋以超低价卖给了自己。现在自己要把房子高价卖出,从感情上也应当和父亲打个招呼,便将出卖房屋的事如实告诉了父亲。签约当日,徐玉梅还让父亲陪同自己当场签订了卖房协议。拿到卖房款后,徐玉梅主动提出,将房屋出卖款60万元以父亲徐明亮的名义存入银行,这让徐明亮感到十分欣慰,便提出存折仍由女儿保管。
2005年11月23日,徐玉梅在没有和父亲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以代取款人的身份从银行提前支取了父亲徐明亮名下的一笔定期存款,本金为60万元,到期利息13500元,因系提前支取,实际支取利息590元。同日,徐玉梅又将50万元继续转存在徐明亮名下。同年12月3日,徐玉梅再以代取款人的名义取出该款50万元,同时支取利息3050元。
2006年年底,徐明亮的官司总算了结了,便决定重新买一幢房子。一场官司,已让徐明亮大伤元气,购买房子的首付款16.6万元最终还是女儿徐玉梅代为支付的。
帮父亲支付了房屋首期款后,徐玉梅知道父亲经济上已不再宽裕,很可能会提及那60万元房屋出卖款,心中忐忑不安,最终还是决定把60万元全部取出的事如实告诉父亲。
徐明亮听女儿说已将60万元全部取出,心中便有不快,阴沉着脸说:“存折是我的,你怎么能招呼不打一个就把钱全部取走啊。”想不到父亲竟然说出这样的话。徐玉梅也有点不高兴了,便和父亲理论起来:“存折虽然是你的名字,那可是卖房款,你把房子卖给了我,房子就是我的了,卖房款当然属于我。”“那么大的一幢房子,卖给你7万元,世上哪有那么便宜的事?”徐明亮情绪有点激动,为了表明自己的意见,托出了自己卖房的意图:“我那是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并不是真的想把房子卖掉。”可徐玉梅却认为父亲为了反悔才如此狡辩,父女俩便争执起来,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发生纠纷后,徐明亮考虑到毕竟是父女,而且关系一直十分融洽,便希望通过亲情来化解矛盾。可是,60万元对于父女来说,都是一笔不小数目,谁也不愿意作出让步,父女关系也受到影响,最终导致反目成仇。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徐明亮一气之下来到了法院,以女儿在未告知自己并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走了本金60万元及利息,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本金60万元。利息1.35万元。
父女糊涂账目 法院依法厘清
法院受理这起家庭纠纷案后,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试图化解亲情矛盾。可是,由于双方矛盾尖锐,调解失败。于是,法院便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是否真实的转让交易关系以及女儿是否支付了转让价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法庭上,徐明亮说:“我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徐玉梅,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那时,我与他人发生诉讼,为了规避法律,决定转移财产。考虑到徐玉梅是自己的女儿,而且关系很好,绝对不会坑自己,这样,经过思虑再三,才将房屋过户给徐玉梅,而徐玉梅并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对于父亲的一番说法,徐玉梅感到十分委屈,眼中噙着泪水,说:“我和父亲关系很好,如果确如父亲所说,父亲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转移财产假意将房屋转让给我的话。我绝对不会害父亲的。我和父亲之间就房屋买卖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且实际支付了31.6万元。其中15万元是现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交接的。另有16.6万元是我代父亲支付的另一处房产首付款。因此,我和父亲之间是真实的交易关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徐明亮和徐玉梅各执一词,可谁都不能让对方信服,60万元的房屋出卖款成了一笔糊涂账。
那么,这笔糊涂账应当如何算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60万元人民币系徐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款系徐玉梅存入,对该笔存款的所有权双方有争议。应结合其款项来源进行认定。该款来源于房屋出让所得价款,该房屋卖出时所有权属于徐玉梅,故房屋出卖所得价款应归属于徐玉梅。但该房屋原本属于徐明亮所有,徐明亮将房屋转让给徐玉梅时,徐玉梅应当支付价款。徐明亮与徐玉梅父女间书面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7万余元远低于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视为公平的对价,双方也未按照该价格履行,且当时徐明亮处于与他人的诉讼中,不能排除徐明亮以转让为名行转移财产之实的可能。根据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徐玉梅应当按照转让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
2007年7月12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徐玉梅应当支付徐明亮房屋及装修款55万余元,扣除徐玉梅已为徐明亮支付的16.6万元,徐玉梅还应支付徐明亮38万余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点评:
徐玉梅拿到判决书后,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卖房款为什么不能属于自己?其实徐玉梅的官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她和父亲的房屋交易活动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等价有偿,是规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则他们之间的民事活动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调整。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徐玉梅虽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父亲徐明亮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住房,但从当地的房屋行情来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徐玉梅又未按此价格履行,故徐玉梅与父亲徐明亮就房屋买卖的民事活动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现徐明亮主张该民事活动无效,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徐玉梅败诉的判决,是正确的。
徐明亮与徐玉梅父女之间的一场财产争夺大战,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对于徐明亮和徐玉梅父女俩来说,无论结果如何,其实是没有赢家的。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有了不和谐的因素。日后,父女将如何相处,成为一个难题。
亲情诉讼,当慎之又慎!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向 丽)
2007年7月12日,法院对该起特殊的所有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大大出乎女儿意料之外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告诫人们:民事交易活动不能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便是亲情之间也不能除外。
父亲规避债务 贱卖房给女儿
现年57岁的徐明亮是江苏省镇江市的一名商人,他有一个名叫徐玉梅的女儿。徐玉梅常在工作之余帮助父亲打点生意,而徐明亮对于生意上的决策,也常常征求女儿徐玉梅的意见。
2004年4月,徐明亮的生意遭遇重大挫折,并卷入一场官司之中。徐明亮估摸着官司的胜算不大,一旦败诉,将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他心里很清楚,仅凭他现有的经营资产已承担不起赔偿责任。可是,他在镇江市的市中心有一处房产,价值很高,如果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很可能就会执行他的房产。结果若是这样,徐明亮心中十分不甘。因此,徐明亮情绪十分低落,整天唉声叹气。徐玉梅见父亲整天愁眉苦脸。便问父亲究竟出了什么事。面对女儿的询问,徐明亮便把自己遭遇的困境如实告诉了女儿。徐玉梅对父亲的遭遇也束手无策,给予父亲的只能是一些安慰。
2004年7月的一天,徐玉梅还在上班,便接到了父亲的电话,让她尽快到店铺来一下。徐玉梅不知道父亲店里发生了什么事,请假匆匆赶到父亲的店铺。徐明亮将徐玉梅叫到办公室,提出将房屋卖给徐玉梅。对于父亲的突然决定,徐玉梅虽说有点愕然,但感到父亲决心已下,还是听从了。这样,徐明亮和女儿签订了书面协议,将房屋转让给了女儿徐玉梅,转让协议议定房价为7万余元。当日,徐明亮和徐玉梅就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徐玉梅取得了所有权证。
女儿高价转卖 房款归属成讼
徐玉梅购买了父亲的房屋后,房屋一直闲置着,徐玉梅觉得这样浪费,便决定将房屋出卖。2005年1月,在朋友的牵线下,徐玉梅与蒋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将房屋及车库转让给蒋某,转让价为60万元。
徐玉梅考虑到父亲将房屋以超低价卖给了自己。现在自己要把房子高价卖出,从感情上也应当和父亲打个招呼,便将出卖房屋的事如实告诉了父亲。签约当日,徐玉梅还让父亲陪同自己当场签订了卖房协议。拿到卖房款后,徐玉梅主动提出,将房屋出卖款60万元以父亲徐明亮的名义存入银行,这让徐明亮感到十分欣慰,便提出存折仍由女儿保管。
2005年11月23日,徐玉梅在没有和父亲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以代取款人的身份从银行提前支取了父亲徐明亮名下的一笔定期存款,本金为60万元,到期利息13500元,因系提前支取,实际支取利息590元。同日,徐玉梅又将50万元继续转存在徐明亮名下。同年12月3日,徐玉梅再以代取款人的名义取出该款50万元,同时支取利息3050元。
2006年年底,徐明亮的官司总算了结了,便决定重新买一幢房子。一场官司,已让徐明亮大伤元气,购买房子的首付款16.6万元最终还是女儿徐玉梅代为支付的。
帮父亲支付了房屋首期款后,徐玉梅知道父亲经济上已不再宽裕,很可能会提及那60万元房屋出卖款,心中忐忑不安,最终还是决定把60万元全部取出的事如实告诉父亲。
徐明亮听女儿说已将60万元全部取出,心中便有不快,阴沉着脸说:“存折是我的,你怎么能招呼不打一个就把钱全部取走啊。”想不到父亲竟然说出这样的话。徐玉梅也有点不高兴了,便和父亲理论起来:“存折虽然是你的名字,那可是卖房款,你把房子卖给了我,房子就是我的了,卖房款当然属于我。”“那么大的一幢房子,卖给你7万元,世上哪有那么便宜的事?”徐明亮情绪有点激动,为了表明自己的意见,托出了自己卖房的意图:“我那是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并不是真的想把房子卖掉。”可徐玉梅却认为父亲为了反悔才如此狡辩,父女俩便争执起来,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发生纠纷后,徐明亮考虑到毕竟是父女,而且关系一直十分融洽,便希望通过亲情来化解矛盾。可是,60万元对于父女来说,都是一笔不小数目,谁也不愿意作出让步,父女关系也受到影响,最终导致反目成仇。
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徐明亮一气之下来到了法院,以女儿在未告知自己并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走了本金60万元及利息,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本金60万元。利息1.35万元。
父女糊涂账目 法院依法厘清
法院受理这起家庭纠纷案后,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试图化解亲情矛盾。可是,由于双方矛盾尖锐,调解失败。于是,法院便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上,双方围绕父亲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是否真实的转让交易关系以及女儿是否支付了转让价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法庭上,徐明亮说:“我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徐玉梅,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那时,我与他人发生诉讼,为了规避法律,决定转移财产。考虑到徐玉梅是自己的女儿,而且关系很好,绝对不会坑自己,这样,经过思虑再三,才将房屋过户给徐玉梅,而徐玉梅并未实际支付转让价款。”
对于父亲的一番说法,徐玉梅感到十分委屈,眼中噙着泪水,说:“我和父亲关系很好,如果确如父亲所说,父亲只是为了规避法律转移财产假意将房屋转让给我的话。我绝对不会害父亲的。我和父亲之间就房屋买卖签订了书面协议。并且实际支付了31.6万元。其中15万元是现金,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交接的。另有16.6万元是我代父亲支付的另一处房产首付款。因此,我和父亲之间是真实的交易关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徐明亮和徐玉梅各执一词,可谁都不能让对方信服,60万元的房屋出卖款成了一笔糊涂账。
那么,这笔糊涂账应当如何算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60万元人民币系徐明亮名下的银行存款。但该款系徐玉梅存入,对该笔存款的所有权双方有争议。应结合其款项来源进行认定。该款来源于房屋出让所得价款,该房屋卖出时所有权属于徐玉梅,故房屋出卖所得价款应归属于徐玉梅。但该房屋原本属于徐明亮所有,徐明亮将房屋转让给徐玉梅时,徐玉梅应当支付价款。徐明亮与徐玉梅父女间书面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款7万余元远低于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视为公平的对价,双方也未按照该价格履行,且当时徐明亮处于与他人的诉讼中,不能排除徐明亮以转让为名行转移财产之实的可能。根据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徐玉梅应当按照转让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向原告支付房屋价款。
2007年7月12日,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徐玉梅应当支付徐明亮房屋及装修款55万余元,扣除徐玉梅已为徐明亮支付的16.6万元,徐玉梅还应支付徐明亮38万余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史友兴点评:
徐玉梅拿到判决书后,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而卖房款为什么不能属于自己?其实徐玉梅的官司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她和父亲的房屋交易活动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等价有偿,是规范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则他们之间的民事活动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调整。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徐玉梅虽约定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父亲徐明亮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住房,但从当地的房屋行情来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徐玉梅又未按此价格履行,故徐玉梅与父亲徐明亮就房屋买卖的民事活动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现徐明亮主张该民事活动无效,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徐玉梅败诉的判决,是正确的。
徐明亮与徐玉梅父女之间的一场财产争夺大战,随着法院的判决,已尘埃落定。对于徐明亮和徐玉梅父女俩来说,无论结果如何,其实是没有赢家的。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有了不和谐的因素。日后,父女将如何相处,成为一个难题。
亲情诉讼,当慎之又慎!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