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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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它是中华民族优秀的诉讼法律文化遗产。可以说,我国现阶段的死刑复核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渊源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发展及完善的过程。古代的死刑復核制度大概的发展轨迹是两汉萌芽,北魏定制;隋唐时期全面发展;明清时期成熟完善。并对对这一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现实启示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现在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中国古代;死刑;死刑复核
  对于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研究,一方面通过文献和制度的梳理和分析,还历史的真相;另一方面是对古代法制状况进行历史考察,挖掘其制度上、理念上的精华,无疑对当代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中华民族优秀诉讼文化遗产,在历史上对死刑的控制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在制度的设计和程序完善上都取得过辉煌的成就。
  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是以古代死刑的产生为基础的。死刑,亦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他是几千年来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时至今时今日,死刑仍是刑罚理论中首要的课题。自从人类社会诞生法律以来,死刑就始终存在着。死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野蛮、残酷到相对比较文明的历程,由滥用到逐步受到限制的过程。中国刑法史中死刑是刑罚中主刑,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的政治基础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诞生是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统治者为了“恤刑慎罚”,巩固自己的统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大权集于一身,强化皇权的一种手段。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法制文明的不断发展,政治环境不断改善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
  从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的走向完善是儒家学派“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的进一步贯彻和深化的结果。首先,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萌芽时期是两汉,汉武帝时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得儒学获得官学的地位,处于独尊的地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这为死刑复核制度的产生孕育了滋生的土壤。
  四、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析
  (一)树立正确的死刑复核的指导思想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只有在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谈及其他人权。对于崇尚民主、自由以成为潮流的今天,我们反对一切的专制和压迫的思想,现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只能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为价值目标,防止错杀,减少死刑的适用。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己写入我国宪法,在我国还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更要十分重视死刑复核制度的设计和应用,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权,防止公民被任意刑杀。
  (二)创设死刑复核监督制度
  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从制度的设计上是十分讲究复核权力的制衡与制约的,各机关之间可以相互监督,但最后的程序还是要向皇帝奏报,由皇帝作出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设计上的合理和审慎。反观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制度,其在制度的设计上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制度。死刑复核权是由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独自行使。然而,从法理上看,没有监督的权力势必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中增设监督机制,以确保死刑复核制度在监督机制下正确运转。
  (三)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国古代的一些朝代中,对违反死刑奏报程序的司法官吏会加以流刑的惩罚,在明清会审制度中,因复核中出现出入而导致错误判处死刑的司法官员,可以根据错判案件的数量和次数处以不同程度的降职惩罚因此,笔者认为死刑复核人员的复核过失属于渎职范畴,一般过失应该给予内部处分,如果造成错杀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强化复核人员的责任心,确保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古代封建统治者的仁政、慎刑的治国理念,在严格适用控制死刑上、防止错杀、滥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古代社会历来都是奴隶主和封建主集权的社会,君主是最高统治者,死刑复核制度成为了不开明君主标榜仁政的工具,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古代死刑复核的稳定性受到皇帝的德行和好恶的影响。然而,制度本身是否合理与完善并不能与当时社会形态和状况混为一谈。我们应该将制度的本身脱离当时的社会形态来考察,从中发掘其精华。
  参考文献
  [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2] 樊崇义等:《正当法律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肖胜喜:《死刑复核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1989年版
  [4]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
  杨迎迎(1993),女,汉族,河南济源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法学班,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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