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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它们的含义不同,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层面上几乎难以评价。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方面还是在社会方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于正义。例如,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杀或在一个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主要表现为: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良好地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通常的法律适用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对提高法律的实效起到重要作用。在一个缺乏正义追求的社会,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五、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惩罚的理论中,包含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參考文献
[1]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M].群众出版社,1996.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李静(1990-),女,汉族,贵州黔西人,研究生在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经济法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的进化;正义的实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一、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三、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它们的含义不同,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层面上几乎难以评价。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方面还是在社会方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于正义。例如,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
2.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杀或在一个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主要表现为: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良好地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通常的法律适用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对提高法律的实效起到重要作用。在一个缺乏正义追求的社会,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五、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
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惩罚的理论中,包含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參考文献
[1]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M].群众出版社,1996.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1999.
[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
李静(1990-),女,汉族,贵州黔西人,研究生在读,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经济法治。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