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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模式对授课内容的适应,决定着教学质量的优略,也决定着授众对知识的汲取。作为有自身特征的新兴法学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须从传统教学模式中找到自己的发展方向。本文总结了传统授课模式的不足,探讨性的指出理论与实践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关键。在理论方面将问题引导、法律解释、学说对比和PBL教学综合运用;在实践方面要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运行经费、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以弥补实践教学的不足。
关键词教学模式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2-0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优劣。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运用传统教学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一、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诠释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从联系实践方面讲,教学模式作为一种结构,至少包括特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教学方法等要素。具体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联合体。作为教学模式,它应该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活动的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同时还应该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也应该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缺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独有特征、社会对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与传统教学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环境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培养人才的侧重点在理论方面,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有着先天的不足。
(二)传统教学模式不能再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科技性、客体的综合性、公益性等特征,均缺乏再现的能力,对知识的传授具有明显的传输障碍。
(三)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的训练
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在整个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也仅有逻辑学教程一门课程,而在该门课程的讲授中,大多数逻辑学老师也多从逻辑学的公式进行推理,且该门课程的设置也都在大学一年级的上学期,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向“授之以渔”的路径发展。
(四)传统教学模式缺少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成分
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的解释与学说的介绍,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进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能以自己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和学理认识来传授学生,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讲授的课程。学生只是被动学习,从而使学生失去了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批判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伦理道德的训练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它的人以一种严谨的态度来贯彻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而目前受到我们法学教育所重视的部分仍然仅是从事法律行业的知识能力而非道德品格与实务经验,这从我国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态就可得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经验在目前的社会从没有收到过重视。这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上可以略见一斑,不管你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你能考过司法资格证书,你就能从事法律行业。然而有很多人是在短短几个月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有谁能够说该人具备真正的法律伦理道德呢?因为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不是通过短训才能获得的。
(六)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
面对学生知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快速独立承担具体环境法律工作;对新兴领域的环境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以及随着市场对实践性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的旺盛,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承担起环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以及公益性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法理念、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则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推进,应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课程教学目标体系、学生知识结构、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等为逻辑起点,来寻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桥梁与途径,以适应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需求。
必须兼顾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两个方面,引进新的教学元素来完善旧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理论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理论教学模式方面,我认为应当将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法学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所谓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是指课堂教学中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从而引导出解决问题的环境法知识与理论,再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谓法学PBL教学法,是指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莫式。它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完不同,PBL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主。
基于环境法的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环境哲学等内容,如果不注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多地运用政策或者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学说对比,会给人一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更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印象”,进而影响该学科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学生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着手,从而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更容易促进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其优点是,课堂信息量大,学生能够百分百的接触到需要学习的知识,缺点是学生被动学习,整个过程中没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成分。
适当运用PBL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讲授式教学法的上述不足。1996年,PBL教学法诞生于加拿大MCMAST大学的医学院。目前已发展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学习过程上,PBL教学法首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论题或案例),然后学生找到自己不懂的知识,通过对自己不懂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能够解決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老师变成了辅助教学者,而学生却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习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获取知识是传统教学模式的重心,而PBL则将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重心,其目的则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优点是: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为提高,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缺点是:掌握的知识量要少于传统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上应当这样进行:
1.以教材的章为小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编为大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全部为总教学单元。每个单元的学习先用问题引导模式进行,然后再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对比模式贯穿始终。这样,既能把学生的目光导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又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全面的把握。
2.在每个教学单元后边运用PBL教学法作为补充,以弥补学生主动学习的不足,提高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把握程度,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二)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实践教学模式方面,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具体如下:
1.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案源是关键,而目前,群众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对自身周围存在的环境危害熟视无睹,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比较陌生,不知道什么叫法律诊所,作用如何,采用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方式弥补了上述不足。
2.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法律诊所本身具有公益性,运行的主体又是在校学生,经济较为匮乏。一方面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得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环境纠纷,因其本身存在的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3.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水平要求均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才是环境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才实现的真正途径。
注释:
赵学谦.教学模式辨.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3).72-75.
韩龙淑.当前教学模式研究中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2).47-49.
关键词教学模式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22-0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优劣。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运用传统教学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一、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诠释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从联系实践方面讲,教学模式作为一种结构,至少包括特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教学方法等要素。具体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联合体。作为教学模式,它应该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活动的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同时还应该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也应该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缺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独有特征、社会对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与传统教学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环境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培养人才的侧重点在理论方面,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有着先天的不足。
(二)传统教学模式不能再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科技性、客体的综合性、公益性等特征,均缺乏再现的能力,对知识的传授具有明显的传输障碍。
(三)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的训练
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在整个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也仅有逻辑学教程一门课程,而在该门课程的讲授中,大多数逻辑学老师也多从逻辑学的公式进行推理,且该门课程的设置也都在大学一年级的上学期,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向“授之以渔”的路径发展。
(四)传统教学模式缺少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成分
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的解释与学说的介绍,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进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能以自己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和学理认识来传授学生,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讲授的课程。学生只是被动学习,从而使学生失去了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批判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伦理道德的训练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它的人以一种严谨的态度来贯彻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而目前受到我们法学教育所重视的部分仍然仅是从事法律行业的知识能力而非道德品格与实务经验,这从我国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态就可得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经验在目前的社会从没有收到过重视。这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上可以略见一斑,不管你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你能考过司法资格证书,你就能从事法律行业。然而有很多人是在短短几个月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有谁能够说该人具备真正的法律伦理道德呢?因为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不是通过短训才能获得的。
(六)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
面对学生知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快速独立承担具体环境法律工作;对新兴领域的环境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以及随着市场对实践性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的旺盛,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承担起环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以及公益性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法理念、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则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推进,应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课程教学目标体系、学生知识结构、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等为逻辑起点,来寻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桥梁与途径,以适应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需求。
必须兼顾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两个方面,引进新的教学元素来完善旧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理论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理论教学模式方面,我认为应当将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法学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所谓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是指课堂教学中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从而引导出解决问题的环境法知识与理论,再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谓法学PBL教学法,是指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莫式。它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完不同,PBL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主。
基于环境法的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环境哲学等内容,如果不注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多地运用政策或者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学说对比,会给人一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更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印象”,进而影响该学科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学生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着手,从而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更容易促进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其优点是,课堂信息量大,学生能够百分百的接触到需要学习的知识,缺点是学生被动学习,整个过程中没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成分。
适当运用PBL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讲授式教学法的上述不足。1996年,PBL教学法诞生于加拿大MCMAST大学的医学院。目前已发展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学习过程上,PBL教学法首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论题或案例),然后学生找到自己不懂的知识,通过对自己不懂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能够解決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老师变成了辅助教学者,而学生却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习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获取知识是传统教学模式的重心,而PBL则将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重心,其目的则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优点是: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为提高,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缺点是:掌握的知识量要少于传统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上应当这样进行:
1.以教材的章为小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编为大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全部为总教学单元。每个单元的学习先用问题引导模式进行,然后再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对比模式贯穿始终。这样,既能把学生的目光导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又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全面的把握。
2.在每个教学单元后边运用PBL教学法作为补充,以弥补学生主动学习的不足,提高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把握程度,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二)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实践教学模式方面,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具体如下:
1.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案源是关键,而目前,群众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对自身周围存在的环境危害熟视无睹,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比较陌生,不知道什么叫法律诊所,作用如何,采用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方式弥补了上述不足。
2.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法律诊所本身具有公益性,运行的主体又是在校学生,经济较为匮乏。一方面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得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环境纠纷,因其本身存在的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3.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水平要求均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才是环境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才实现的真正途径。
注释:
赵学谦.教学模式辨.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6(3).72-75.
韩龙淑.当前教学模式研究中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2).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