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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元嘉之治”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治世之一,作为南朝刘宋政权的开明君主,宋文帝十分重视对国家的治理。然而,透过元嘉的治世輝煌,仍能发现宋文帝在国家治理中的局限性。元嘉后期,宋文帝德治逐渐倒退,他猜忌忠臣,杀戮功臣,刚愎自用,穷兵黩武;国家缺少完备且公平的法律制度,强调维护封建皇室和宗族的特权;起用的国家官员既没有职业道德也缺乏政治才干,综上因素最终导致了“元嘉之治”的衰落。
【关键词】 元嘉之治;宋文帝;国家治理;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K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5-0055-03
基金项目: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中盛世的出现与衰落‘元嘉之治’研究”(YKC20012)。
中国传统“人治”社会中,主要依靠执政者的个人能力和品德素养来治理国家,执政者的国家治理思想主要是以儒家道德思想为基础,不仅把儒家思想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的基本运行和社会的各种秩序都是规定在儒家道德思想之内。
宋文帝作为南朝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开明君主,其政绩斐然,在他统治时期(424年—452年),继续他父亲宋武帝刘裕轻徭薄赋、发展生产的政策措施,使当时的南朝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史称“元嘉之治”。
刚刚建立起来的刘宋政权,一方面在政治制度等方面继续沿用晋朝的政策,另一方面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重新整顿礼乐,重视儒家思想对社会的影响,通过儒家礼教有效地维持统治秩序。但在元嘉二十多年的治理过程中,我们依然能发现宋文帝治理思想和治理方式的局限性,其德治思想的倒退、法治思想的缺失以任人唯亲的原则,最终导致盛世逐渐衰败。
一、宋文帝德治思想的倒退
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延续着“以德治国”的形式,通过道德礼教来维护皇帝的专制统治。在“人治”社会中,皇帝代表着国家的绝对权威,皇帝的意志决定着国家治理思想的方向,皇帝的德行决定着国家的发展。
“元嘉之治”的出现与宋文帝的德治思想密不可分,宋文帝从小接受儒家思想的教导,具有十分优良的个人品质,史书评价他:“太祖幼年特秀,顾无保傅之严,而天授和敏之姿,自禀君人之德。”[1]103
不仅如此,宋文帝在日常生活中戒奢尚俭还以身作则,禁止宗室子弟奢侈淫逸。但是,随着皇权的一步步强大,没有可以制约皇权的力量,这就导致宋文帝在国家治理中呈现出专断性和主观性。纵观“元嘉之治”,宋文帝后期在君圣臣贤、虚心纳谏等方面都出现了倒退。
(一)猜忌多疑,杀戮功臣
当时任宜都王的刘义隆被司空徐羡之、中书令傅亮、领军将军谢晦和护军将军檀道济拥立登基后,因为猜忌的心理以废杀皇室的理由把位高权重的顾命大臣徐、傅、谢处死。顾命四大臣有三人被处死,只剩檀道济一人。檀道济是追随宋武帝刘裕建立刘宋政权的元勋,身经百战,是刘宋前期不可多得的军事大将。但宋文帝把战功赫赫、威名显著的檀道济视为强化皇权的障碍,于是下诏将檀道济及其儿子和心腹干将一并处死。
除此之外,雍州刺史刘真道和梁南秦二州刺史裴方明两位良将在平定仇池、击败杨难当后,被宋文帝以贪污仇池财富下狱赐死。由于出身寒门,宋文帝为了巩固和强化皇权,重用宗族、彭城王刘义康主持朝政以此来逐渐压制高门士族的势力,排挤掉了王弘、王昙首等士族人才。
随着高门士族的衰落,宗族王室权倾朝野,皇权受到了威胁,宋文帝猜忌的矛头由此转向了刘义康势力。消灭刘义康势力的行动从收杀刘义康的心腹刘湛、刘斌等人开始,元嘉十七年,宋文帝贬黜刘义康为江州豫章,后因其亲信范晔、孔熙先密谋叛变,又被免除他皇室的身份,元嘉二十八年被处死。宋文帝不断杀戮功臣名将,国家政权看似稳稳地掌握在其手中,实则国内已没有一批贤臣能吏来辅佐治国,“举世无可用之才,以保国而不足”[2]562,朝廷上缺少贤臣能吏出谋献策,北伐战争中缺少具有军事谋略的得力干将,南朝刘宋政权已无力与来势汹汹的北魏抗衡。
(二)刚愎自用,穷兵黩武
元嘉九年,由于益州刺史刘道济剥削无道,伤政害民,蜀人赵广,程道养等举兵抗争。面对人民起义运动,宋文帝一味采取武力镇压,导致“荆州为之虚敝”[1]2397,百姓怨声载道。
从元嘉十八年开始,宋文帝就开始了大规模的伐蛮,“命将出师,恣行诛讨,自江汉以北,庐江以南,搜山荡谷,穷兵罄武,系颈囚俘,盖以数百万计。至于孩年耋齿,执讯所遗,将卒申好杀之愤,干戈穷酸惨之用,虽云积怨,为报亦甚。”[1]2399
在宋文帝武力讨伐的政策下,荆州、雍州、豫州联合起来发动了蛮汉起义,长时间的战乱使民族地区的人民遭受到了深深的苦难。
经过镇压起义、武力伐蛮,宋文帝北伐的欲望越来越重,分别于元嘉七年、元嘉二十七年、元嘉二十九年发动了三次北伐战争。皇帝是国家行动的施令者,三次大规模的北伐都是宋文帝刚愎自用,独断专行的结果。宋文帝对于自己北伐的决定,并不接受大臣们的建议,“二十七年,太祖大举北讨,朝士佥同,莫或异议。思话固谏,不从。” [1]2014刘康祖曾“以岁月已晚,请待明年”[1]1447,欲制止文帝仓促北伐,也未采纳。
元嘉二十七年,沈庆之认为刘宋的军事实力无法与北魏相抗衡,谏之曰:“马步不敌,为日已久矣” [1]1998,面对众臣极力阻止,文帝仍然坚持北伐,并于元嘉二十九年再次宣布北伐。
“暨元嘉二十七年,北狄南侵,戎役大起,倾资扫蓄,犹有未供,于是深赋厚敛,天下骚动。自兹至于孝建,兵连不息,以区区之江东,地方不至数千里,户不盈百万,荐之以师旅,因之以凶荒,宋氏之盛,自此衰矣。”[1]2261-2262 二、宋文帝法治思想的缺失和局限
在君主专制政权中,皇帝拥有着国家的绝对权力,是国家的统治者和所有者,集行政、立法、监督于一身。皇帝大多采取以道德伦理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手段,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十分薄弱。在至高无上的皇权下,皇帝既是国家的立法者也是国家的法律执行的监督者,因此法律很难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行为。
自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以来,君主在治理国家中“以礼治国”,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宋武帝刘裕代晋后,刘宋政权的法律篇目大多承袭《晋律》,史称:“宋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 [3]181。
元嘉期间,不仅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一系列随意、零散的诏令来解决即时性问题,而且忽略国家法制建设,国家法制建设呈现出法律具有阶级性、法律制度不完备、官吏百姓的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
从东晋开始,世家大族就掌控着国家的大权,占据着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虽然刘宋君主是寒门起家,但为了统治的稳定性,仍然维护着门阀士族的特权。宋文帝作为封建君主,代表的是大地主阶级的利益,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维护的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法律中一系列维护封建地主特权的制度,如“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勋、勤、宾”,对八类具有特权的人物犯罪享受优待和减免刑罚的特殊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根据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对九族内互相侵害的行为治罪,其本质是维护封建家族的等级制。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规定了十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并予以严厉制裁,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等级制度。这些制度将封建特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对社会的公平的极大挑战,体现法律的阶级特性和残酷。法律因人而异,区分尊卑贵贱,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和封建特权,凭借主观意志任意处置,导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
史书上鲜于对南朝刘宋立法的记载,其基本沿用晋朝的法律,未因现实情况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晋律时常不入时宜,在处理问题上大多便依据儒家礼制来解决。当时法律的社会地位低下,人民法律意识薄弱,士人不肯以司法官员为业,纵然有习法之人,都不被社会重视,还会遭受到他人的嗤笑。在国家司法中,司法官员对于自己审案断狱的职责都敷衍塞责,消极怠工。
元嘉三年,“左仆射王敬弘,关署文案,初不省读。尝豫听讼,上问以疑狱,敬弘不对。上变色,问左右:‘何故不以讯牒付仆射?’敬弘曰:‘臣乃得讯牒读之,政自不解。’”[1]1730宋文帝虽不悦,但还是对他十分礼敬。国家社会“礼大于法”,崇德重礼,鄙薄法律甚至法律职业,因此当时司法部门的法吏大多由寒门士族担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就导致法吏在审判断案中往往不遵守法律条文,以情断案,以礼决狱。除此以外,为了拉拢统治集团中贵族官僚,在实际判案中也往往会对其徇情偏袒。
三、宋文帝用人政策的局限性
《论语》讲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4]130君主法治、德治的实施, 必须要依靠一批能臣贤吏的辅佐。宋文帝在猜忌、杀戮了许多功臣名将后,重用和拔擢宗室子弟,并对王孙贵戚及跟随自己的旧部给予优待政策。宋文帝为了抑制外臣的势力,令彭城王刘义康、江夏王刘义恭等人出任中央核心官职,并派宗室子弟出镇荆州、兖州、徐州等地。这些宗室子弟和王孙贵戚委以重任时大多尚在年幼,如文帝第九子刘浑九岁被封为汝阴王,文帝之弟刘义宣十二岁封竟陵王出镇石头城。未成年便出镇一方,不仅没有匹配的知识储备和才能,也无法应对自如的领导当地的官员和百姓。
除了政治上重用宗室大臣,还给予其优待和特权,纵容姑息其违法乱纪的行为。如宋武帝刘裕族弟刘遵考“无才能,直以宗室不远,故历朝显遇” [1]1482。但“为政严暴,聚敛无节。五年,为有司所纠,上不问,赦还都。”[1]1481
宋文帝看在刘遵考为宗室,就纵容他的暴政和贪污,不予追究。雍州刺史臧質为人轻佻放纵,在北伐之时,顾恋嬖妾, 独自弃营骑马返回城中,私用台库钱财六七百万,有司举报他,宋文帝也不多过问。员外散骑侍郎刘康祖“前后屡被纠劾, 太祖以勋臣子, 每原贷之” [1]1447。宗室贵戚违法乱纪的行为导致官场风气堕落,为官之人没有为官之道,为了一己欲望私用国家资源,渐渐引起了百姓的怨言。
宋文帝重视门第阶级,轻视真正有才能之人。当时“戎卫之职,多非其才,或以资厚素加,或以禄薄带帖,或宠由权门,恩自私假,既无将领,虚尸荣禄。”[1]1859布衣张兴世随王玄谟伐蛮,骁勇善战,战绩斐然,王玄谟向文帝赞赏张兴世的能力,文帝却不予理会。颜师伯广泛涉猎书籍史传,精通音律,臧质与王景文都曾赞赏他,刘骏因赏识颜师伯的才能,多次请求文帝任命颜师伯为南中郎府主簿,文帝以颜师伯出身低贱为由不予准许。
四、结语
“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4]29,君主治国之道的根本在于自身的修养能力和道德品质。皇帝不仅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国家的发展取决于皇帝的德行和行为。元嘉前期抑制豪强、减免赋税、劝课农桑,政绩斐然,但随着皇权一步步地强大,宋文帝政治上独断专行,法律上随意而为,官员选用任人唯亲,这就导致“元嘉之治”最终走向了衰败。封建时代的社会思想强调“人治”,突出君主贤臣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但人非圣贤,把国家命运掌握在一人之手,终究不会长远。只有建立完善和合理的国家制度,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王夫之.船山全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6.
[3]李林甫.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诗句,2011.
作者简介:
李沁烨,女,重庆江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
【关键词】 元嘉之治;宋文帝;国家治理;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K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5-0055-03
基金项目: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统治中盛世的出现与衰落‘元嘉之治’研究”(YKC20012)。
中国传统“人治”社会中,主要依靠执政者的个人能力和品德素养来治理国家,执政者的国家治理思想主要是以儒家道德思想为基础,不仅把儒家思想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的基本运行和社会的各种秩序都是规定在儒家道德思想之内。
宋文帝作为南朝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开明君主,其政绩斐然,在他统治时期(424年—452年),继续他父亲宋武帝刘裕轻徭薄赋、发展生产的政策措施,使当时的南朝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史称“元嘉之治”。
刚刚建立起来的刘宋政权,一方面在政治制度等方面继续沿用晋朝的政策,另一方面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重新整顿礼乐,重视儒家思想对社会的影响,通过儒家礼教有效地维持统治秩序。但在元嘉二十多年的治理过程中,我们依然能发现宋文帝治理思想和治理方式的局限性,其德治思想的倒退、法治思想的缺失以任人唯亲的原则,最终导致盛世逐渐衰败。
一、宋文帝德治思想的倒退
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延续着“以德治国”的形式,通过道德礼教来维护皇帝的专制统治。在“人治”社会中,皇帝代表着国家的绝对权威,皇帝的意志决定着国家治理思想的方向,皇帝的德行决定着国家的发展。
“元嘉之治”的出现与宋文帝的德治思想密不可分,宋文帝从小接受儒家思想的教导,具有十分优良的个人品质,史书评价他:“太祖幼年特秀,顾无保傅之严,而天授和敏之姿,自禀君人之德。”[1]103
不仅如此,宋文帝在日常生活中戒奢尚俭还以身作则,禁止宗室子弟奢侈淫逸。但是,随着皇权的一步步强大,没有可以制约皇权的力量,这就导致宋文帝在国家治理中呈现出专断性和主观性。纵观“元嘉之治”,宋文帝后期在君圣臣贤、虚心纳谏等方面都出现了倒退。
(一)猜忌多疑,杀戮功臣
当时任宜都王的刘义隆被司空徐羡之、中书令傅亮、领军将军谢晦和护军将军檀道济拥立登基后,因为猜忌的心理以废杀皇室的理由把位高权重的顾命大臣徐、傅、谢处死。顾命四大臣有三人被处死,只剩檀道济一人。檀道济是追随宋武帝刘裕建立刘宋政权的元勋,身经百战,是刘宋前期不可多得的军事大将。但宋文帝把战功赫赫、威名显著的檀道济视为强化皇权的障碍,于是下诏将檀道济及其儿子和心腹干将一并处死。
除此之外,雍州刺史刘真道和梁南秦二州刺史裴方明两位良将在平定仇池、击败杨难当后,被宋文帝以贪污仇池财富下狱赐死。由于出身寒门,宋文帝为了巩固和强化皇权,重用宗族、彭城王刘义康主持朝政以此来逐渐压制高门士族的势力,排挤掉了王弘、王昙首等士族人才。
随着高门士族的衰落,宗族王室权倾朝野,皇权受到了威胁,宋文帝猜忌的矛头由此转向了刘义康势力。消灭刘义康势力的行动从收杀刘义康的心腹刘湛、刘斌等人开始,元嘉十七年,宋文帝贬黜刘义康为江州豫章,后因其亲信范晔、孔熙先密谋叛变,又被免除他皇室的身份,元嘉二十八年被处死。宋文帝不断杀戮功臣名将,国家政权看似稳稳地掌握在其手中,实则国内已没有一批贤臣能吏来辅佐治国,“举世无可用之才,以保国而不足”[2]562,朝廷上缺少贤臣能吏出谋献策,北伐战争中缺少具有军事谋略的得力干将,南朝刘宋政权已无力与来势汹汹的北魏抗衡。
(二)刚愎自用,穷兵黩武
元嘉九年,由于益州刺史刘道济剥削无道,伤政害民,蜀人赵广,程道养等举兵抗争。面对人民起义运动,宋文帝一味采取武力镇压,导致“荆州为之虚敝”[1]2397,百姓怨声载道。
从元嘉十八年开始,宋文帝就开始了大规模的伐蛮,“命将出师,恣行诛讨,自江汉以北,庐江以南,搜山荡谷,穷兵罄武,系颈囚俘,盖以数百万计。至于孩年耋齿,执讯所遗,将卒申好杀之愤,干戈穷酸惨之用,虽云积怨,为报亦甚。”[1]2399
在宋文帝武力讨伐的政策下,荆州、雍州、豫州联合起来发动了蛮汉起义,长时间的战乱使民族地区的人民遭受到了深深的苦难。
经过镇压起义、武力伐蛮,宋文帝北伐的欲望越来越重,分别于元嘉七年、元嘉二十七年、元嘉二十九年发动了三次北伐战争。皇帝是国家行动的施令者,三次大规模的北伐都是宋文帝刚愎自用,独断专行的结果。宋文帝对于自己北伐的决定,并不接受大臣们的建议,“二十七年,太祖大举北讨,朝士佥同,莫或异议。思话固谏,不从。” [1]2014刘康祖曾“以岁月已晚,请待明年”[1]1447,欲制止文帝仓促北伐,也未采纳。
元嘉二十七年,沈庆之认为刘宋的军事实力无法与北魏相抗衡,谏之曰:“马步不敌,为日已久矣” [1]1998,面对众臣极力阻止,文帝仍然坚持北伐,并于元嘉二十九年再次宣布北伐。
“暨元嘉二十七年,北狄南侵,戎役大起,倾资扫蓄,犹有未供,于是深赋厚敛,天下骚动。自兹至于孝建,兵连不息,以区区之江东,地方不至数千里,户不盈百万,荐之以师旅,因之以凶荒,宋氏之盛,自此衰矣。”[1]2261-2262 二、宋文帝法治思想的缺失和局限
在君主专制政权中,皇帝拥有着国家的绝对权力,是国家的统治者和所有者,集行政、立法、监督于一身。皇帝大多采取以道德伦理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手段,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十分薄弱。在至高无上的皇权下,皇帝既是国家的立法者也是国家的法律执行的监督者,因此法律很难从根本上约束皇帝的行为。
自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以来,君主在治理国家中“以礼治国”,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宋武帝刘裕代晋后,刘宋政权的法律篇目大多承袭《晋律》,史称:“宋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 [3]181。
元嘉期间,不仅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仅仅是通过一系列随意、零散的诏令来解决即时性问题,而且忽略国家法制建设,国家法制建设呈现出法律具有阶级性、法律制度不完备、官吏百姓的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
从东晋开始,世家大族就掌控着国家的大权,占据着国家政治生活的主导地位。虽然刘宋君主是寒门起家,但为了统治的稳定性,仍然维护着门阀士族的特权。宋文帝作为封建君主,代表的是大地主阶级的利益,法律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维护的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法律中一系列维护封建地主特权的制度,如“八议”制度,对“亲、故、贤、能、功、勋、勤、宾”,对八类具有特权的人物犯罪享受优待和减免刑罚的特殊制度。“准五服以制罪”,根据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对九族内互相侵害的行为治罪,其本质是维护封建家族的等级制。
“重罪十条”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规定了十种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道德的犯罪行为并予以严厉制裁,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等级制度。这些制度将封建特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对社会的公平的极大挑战,体现法律的阶级特性和残酷。法律因人而异,区分尊卑贵贱,统治者为了维护皇权和封建特权,凭借主观意志任意处置,导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
史书上鲜于对南朝刘宋立法的记载,其基本沿用晋朝的法律,未因现实情况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晋律时常不入时宜,在处理问题上大多便依据儒家礼制来解决。当时法律的社会地位低下,人民法律意识薄弱,士人不肯以司法官员为业,纵然有习法之人,都不被社会重视,还会遭受到他人的嗤笑。在国家司法中,司法官员对于自己审案断狱的职责都敷衍塞责,消极怠工。
元嘉三年,“左仆射王敬弘,关署文案,初不省读。尝豫听讼,上问以疑狱,敬弘不对。上变色,问左右:‘何故不以讯牒付仆射?’敬弘曰:‘臣乃得讯牒读之,政自不解。’”[1]1730宋文帝虽不悦,但还是对他十分礼敬。国家社会“礼大于法”,崇德重礼,鄙薄法律甚至法律职业,因此当时司法部门的法吏大多由寒门士族担任,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就导致法吏在审判断案中往往不遵守法律条文,以情断案,以礼决狱。除此以外,为了拉拢统治集团中贵族官僚,在实际判案中也往往会对其徇情偏袒。
三、宋文帝用人政策的局限性
《论语》讲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4]130君主法治、德治的实施, 必须要依靠一批能臣贤吏的辅佐。宋文帝在猜忌、杀戮了许多功臣名将后,重用和拔擢宗室子弟,并对王孙贵戚及跟随自己的旧部给予优待政策。宋文帝为了抑制外臣的势力,令彭城王刘义康、江夏王刘义恭等人出任中央核心官职,并派宗室子弟出镇荆州、兖州、徐州等地。这些宗室子弟和王孙贵戚委以重任时大多尚在年幼,如文帝第九子刘浑九岁被封为汝阴王,文帝之弟刘义宣十二岁封竟陵王出镇石头城。未成年便出镇一方,不仅没有匹配的知识储备和才能,也无法应对自如的领导当地的官员和百姓。
除了政治上重用宗室大臣,还给予其优待和特权,纵容姑息其违法乱纪的行为。如宋武帝刘裕族弟刘遵考“无才能,直以宗室不远,故历朝显遇” [1]1482。但“为政严暴,聚敛无节。五年,为有司所纠,上不问,赦还都。”[1]1481
宋文帝看在刘遵考为宗室,就纵容他的暴政和贪污,不予追究。雍州刺史臧質为人轻佻放纵,在北伐之时,顾恋嬖妾, 独自弃营骑马返回城中,私用台库钱财六七百万,有司举报他,宋文帝也不多过问。员外散骑侍郎刘康祖“前后屡被纠劾, 太祖以勋臣子, 每原贷之” [1]1447。宗室贵戚违法乱纪的行为导致官场风气堕落,为官之人没有为官之道,为了一己欲望私用国家资源,渐渐引起了百姓的怨言。
宋文帝重视门第阶级,轻视真正有才能之人。当时“戎卫之职,多非其才,或以资厚素加,或以禄薄带帖,或宠由权门,恩自私假,既无将领,虚尸荣禄。”[1]1859布衣张兴世随王玄谟伐蛮,骁勇善战,战绩斐然,王玄谟向文帝赞赏张兴世的能力,文帝却不予理会。颜师伯广泛涉猎书籍史传,精通音律,臧质与王景文都曾赞赏他,刘骏因赏识颜师伯的才能,多次请求文帝任命颜师伯为南中郎府主簿,文帝以颜师伯出身低贱为由不予准许。
四、结语
“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4]29,君主治国之道的根本在于自身的修养能力和道德品质。皇帝不仅是国家的管理者、还是立法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国家的发展取决于皇帝的德行和行为。元嘉前期抑制豪强、减免赋税、劝课农桑,政绩斐然,但随着皇权一步步地强大,宋文帝政治上独断专行,法律上随意而为,官员选用任人唯亲,这就导致“元嘉之治”最终走向了衰败。封建时代的社会思想强调“人治”,突出君主贤臣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但人非圣贤,把国家命运掌握在一人之手,终究不会长远。只有建立完善和合理的国家制度,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王夫之.船山全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6.
[3]李林甫.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
[4]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诗句,2011.
作者简介:
李沁烨,女,重庆江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魏晋南北朝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