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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督检测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在科学技术日益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历史机遇,使质量监督工作具有更高的科学和技术含量,使我们的质量监督事业能走得更好更远。作者在本文中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发展状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建筑监督;发展;问题;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质量技术监督包括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内容,各有其独立性 质量技术监督标志,但又相互联系。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保证,没有高标准,没有准确一致的计量保证,便没有高质量。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监督、政纪监督一样,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包括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技术保障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质量技术监督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将在“提高质量、净化市场、加强技术基础、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发挥“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重要作用。
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等。
一、发展状况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监管的快车道。
过去二十几年来形成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三个关键部位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责任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在对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上,大部分质量监督部门缺少先进有效的质量检测仪器和器具,仅仅依靠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也只是要求参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查,由此可见我们过去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问题上大多是依靠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判定的。
在过去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检测单位都是政府部门的检测机构和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的实验室,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基本上得到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左右,可能出现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当然我们并不一定认为这些检测报告所指向的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但工程质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大问题,是国家的百年大计,如果我们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度不够,无疑将给这些房屋的安全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整个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因此,在依法监管的情况下,我们在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依然要加大对实体质量的监督力度,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是事前控制的话,那么实体质量监督就是事后控制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走上中介服务机构的道路。检测市场的开放,竞争会愈加激烈,难免会出现互相压价,降低服务质量,以至于检测的结果能否真实的反映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以往传统的工程参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然而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查除了核查其是否具有相资质外,更重要的是抽查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这项检查最切实有效的手段就是开展建筑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工作,这样既能够抽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又能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进行验证和考核。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和“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充分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实体采取监督检测,从而使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有据可依,确定了其合法性;同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中亦明确了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而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也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也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是相符的。 二、存在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质量监督人员作为现场检测人员的资格问题。就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取得检测人员的上岗证,且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對一些检测设备如何操作、怎样操作、如何运用标准、判定等还存在一些难度,这些必然会导致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要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检测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会使用各种新型的检测仪器,掌握一些在工作中会接触到的一些专业外语,以做到能够独立或者在与其他监督人员合作的基础上的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第二,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由于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不可能所需要的仪器均能一步到位,这就得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必须监督检测的项目以及开展这些项目必须配置哪些仪器和设备。第三,各参建单位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测数据的认可问题和监督检测结果有效性问题。如果说在监督检测中发现某工程的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各参建单位不予认可的话,反而认为监督检测数据不准确,那么开展监督检测就毫无意义,同时监督检测的数据和结论仅仅只能作为质监部门监督过程中内部掌握,真正的检测结果必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资质证书和计量检验合格证齐全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故而这点乃是开展监督检测工作中将遇到的最大的难题。第四,监督检测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受监的每个单位工程都要检测还是针对有质疑的项目开展检测?而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确认又受到质量监督员业务素质和其他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三、解决措施
至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如何开展监督监督检测工作、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问题即明确质量机构的职能是什么及其体现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根据以往几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几点想法: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在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告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等因素选择一些重要的结构部位和其它重要部位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和现场观感检查情况确定进行监督检测的内容和部位;在进行监督检测时可根据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在现场进行见证,并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通报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检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通过一定的形式公示、确定一部分检测单位具有监督检测的资格),并根据检测结果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包括检测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当监督检测的结果与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不相符时,与参与工程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分析其原因,并核查相关原始检测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员和单位报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将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者材料的监督检测报告和记录计入质量监督报告,并归入工程档案资料;加强对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监督。根据各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指向的结构部位开展验证检测工作,同时抽查其原始检测资料和数据。
关键词:建筑监督;发展;问题;措施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质量技术监督包括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方面内容,各有其独立性 质量技术监督标志,但又相互联系。标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保证,没有高标准,没有准确一致的计量保证,便没有高质量。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监督、政纪监督一样,是国家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包括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技术保障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质量技术监督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将在“提高质量、净化市场、加强技术基础、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发挥“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的重要作用。
监督机构的工作内容包括: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等。
一、发展状况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监管的快车道。
过去二十几年来形成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三个关键部位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也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责任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核验、评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在对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上,大部分质量监督部门缺少先进有效的质量检测仪器和器具,仅仅依靠由眼看、手摸、尺量等一般检查手段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也只是要求参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查,由此可见我们过去对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性问题上大多是依靠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判定的。
在过去的市场环境下,大部分检测单位都是政府部门的检测机构和大型国有建筑企业的实验室,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和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基本上得到保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发展,出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左右,可能出现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当然我们并不一定认为这些检测报告所指向的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结构性安全问题,但工程质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大问题,是国家的百年大计,如果我们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度不够,无疑将给这些房屋的安全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同时也会导致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执法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整个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因此,在依法监管的情况下,我们在加强对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依然要加大对实体质量的监督力度,这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对质量行为的监督是事前控制的话,那么实体质量监督就是事后控制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走上中介服务机构的道路。检测市场的开放,竞争会愈加激烈,难免会出现互相压价,降低服务质量,以至于检测的结果能否真实的反映建筑工程实体质量,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以往传统的工程参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然而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查除了核查其是否具有相资质外,更重要的是抽查其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对于这项检查最切实有效的手段就是开展建筑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工作,这样既能够抽查工程实体的质量,又能对检测单位的工作进行验证和考核。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和“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检测”,充分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实体采取监督检测,从而使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有据可依,确定了其合法性;同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中亦明确了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而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也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也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是相符的。 二、存在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质量监督人员作为现场检测人员的资格问题。就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质量监督工作人员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取得检测人员的上岗证,且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對一些检测设备如何操作、怎样操作、如何运用标准、判定等还存在一些难度,这些必然会导致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要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检测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学会使用各种新型的检测仪器,掌握一些在工作中会接触到的一些专业外语,以做到能够独立或者在与其他监督人员合作的基础上的完成监督检查任务。第二,缺乏先进的检测设备。由于每个单位的情况不同,不可能所需要的仪器均能一步到位,这就得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必须监督检测的项目以及开展这些项目必须配置哪些仪器和设备。第三,各参建单位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测数据的认可问题和监督检测结果有效性问题。如果说在监督检测中发现某工程的实体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各参建单位不予认可的话,反而认为监督检测数据不准确,那么开展监督检测就毫无意义,同时监督检测的数据和结论仅仅只能作为质监部门监督过程中内部掌握,真正的检测结果必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技术资质证书和计量检验合格证齐全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才具有合法有效性,故而这点乃是开展监督检测工作中将遇到的最大的难题。第四,监督检测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受监的每个单位工程都要检测还是针对有质疑的项目开展检测?而且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确认又受到质量监督员业务素质和其他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三、解决措施
至于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如何开展监督监督检测工作、质量监督工作的定位问题即明确质量机构的职能是什么及其体现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根据以往几年的工作经验提出如下几点想法: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在对各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告之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等因素选择一些重要的结构部位和其它重要部位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根据设计图纸、施工资料和现场观感检查情况确定进行监督检测的内容和部位;在进行监督检测时可根据情况提前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在现场进行见证,并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通报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检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通过一定的形式公示、确定一部分检测单位具有监督检测的资格),并根据检测结果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包括检测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当监督检测的结果与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不相符时,与参与工程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分析其原因,并核查相关原始检测资料,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人员和单位报上级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将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者材料的监督检测报告和记录计入质量监督报告,并归入工程档案资料;加强对检测单位工作质量的监督。根据各单位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地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指向的结构部位开展验证检测工作,同时抽查其原始检测资料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