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防止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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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至于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只有树立树立轻口供重证据的观念、注重科学有效的讯问方法、严格实行“三录同步”制度、坚持快侦快结的办案原则、加强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践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才能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务犯罪 翻供 三录同步
  作者简介:欧恒星,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先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又推翻其原有供述的现象。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阻力,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如何预防和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笔者以自己多年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分析
  根据办案过程中的实例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害怕自己的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是因为罪责感的压力和法律的威慑力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刺激而形成的。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在其接受讯问时,一方面要面临失去前途、名誉、职务、自由,甚至是家破人亡的危险;另一方面还可能承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些因素,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造成一种惊恐不安、心绪紊乱、不知所措的复杂心理现象。因此,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总是避重就轻,甚至是对自己之前交代的犯罪问题以种种借口进行推翻,以致来达到所谓的心理平衡。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自认为能够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而言,或者是由于其学历高、智商高、社会阅历丰富等特点,自认为其犯罪的手段比较高明,不会留下痕迹被侦查人员发觉;或者是认为行贿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之前订立过攻守同盟,认为他们不会出卖自己;或者是认为自己反侦查的能力较强,而侦查机关的破案能力较差等等。正是在这些思想的诱导下,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从而推翻了之前交代的犯罪问题。
  (二)客观原因
  职务犯罪侦查中,造成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客观原因也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
  1.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供
  在办案过程中,有些侦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与刑事讼诉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重突破,轻取证”、“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认识,把口供看成是证据之王,认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认罪,就大功告成,忽视了口供的不稳定、易变的特点,不注重在侦查阶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刚被突破的有利战机,来巩固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对其他证据重视程度不够,常常是能不取就不取,致使证据不能形成锁链或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了可乘之机。
  2.侦查人员讯问方法不当
  侦查人员作为讯问的主体,其言行举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非同一般,特别是与高智商、高学历、社会阅历丰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多年的侦查工作经验、不进行讯问前的充分准备,在讯问过程中,一句话甚至是一个词、一个举动都会使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对其犯罪问题掌握不透彻,甚至是没有掌握,从而对之前交代的犯罪问题进行翻供。
  3.案件久拖不结
  侦查期限过长,案件久拖不决,也会给翻供提供条件和机会。在侦查初期阶段,由于侦查人员的强大攻势,犯罪嫌疑人心理准备不足,心理防线容易被摧垮,因此,一般都能如实、客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一段时间后,经过冷静分析,往往因害怕如实交代而被判以重刑,或者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企图通过翻供来否认自己的罪行。因此,侦查时间越长,案件拖的越久,犯罪嫌疑人越容易产生翻供的想法,也就是翻供的现象越容易发生。
  4.案情的突发性变化
  案情的突发性变化,也极容易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从而产生翻供的现象。例如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翻供或死亡、证人改变证言、案件中重要证据丢失或毁坏、批捕时变更较重罪名或者增加罪名等等,如果这些情况被犯罪嫌疑人所知晓,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进行翻供,从而选择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
  5.监管场所存在漏洞
  一方面,监管场所内往往多名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同一个监室,有的甚至是几个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同一个监室,这样,客观上为其提供了互相“交流经验”的机会,造成“交叉感染”。其他嫌疑人的教唆和“经验之谈”使犯罪嫌疑人有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传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极大障碍;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亲属的非法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催化剂。他们有的怂恿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通过翻供来掩盖罪责;辩护律师依法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极个别的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处于贪利、出名等思想,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串通案件当事人翻供,同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另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非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跑关系,与其通风报信,甚至是进行串供,增加了翻供的可能。
  二、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一)树立轻口供重证据的观念
  完善、牢固证据链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翻供。在侦查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不稳定,易变的特征,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收集调取有关的原始书证、物证来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同时,要加大科技含量,注意使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技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翻供的关键供述和证人可能翻证的重要证据要加以固定。必要时,责成嫌疑人、证人提供自己亲笔撰写供述或证言,将后路堵死。最后,要注意文明执法办案,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取证。   (二)注重科学有效的讯问方法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安排经验比较丰富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如果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比较精明,最好能先写好讯问提纲,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内容进行充分的预测,并想好有效的对策,从而不要让犯罪嫌疑人牵着侦查人员的鼻子走,更不要让犯罪嫌疑人从中发现侦查人员的破绽,以致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成之机。
  (三)严格实行“三录同步”制度
  所谓“三录同步”,是指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讯问笔录应该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也就是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司法实践中,这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等借口翻供的有效方法。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严格实行“三录同步”制度。
  (四)坚持快侦快结的办案原则
  在侦查过程中,一定要加快办案进度,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司法实践表明,侦查时间越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概率越大,即侦查时间拖的越长,犯罪嫌疑人越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同时其思想上也越容易产生翻供的想法。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应集中优势兵力将审讯、外调、查帐等措施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侦监、刑检等部门提前介入,这样既可以严把证据关,又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不给犯罪嫌疑人喘息之机,做到快侦、快结,从而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可乘之机。
  (五)加强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
  侦查人员在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到监管场所时,应该对监管房间里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进行充分了解,切不能将犯罪嫌疑人与其他职务犯罪嫌疑人、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同一个房间,以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传授经验。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侦查部门应该同本院监所部门加强与监管场所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查监督,形成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羁押的良好隔离制度。一方面,促使管教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所送财物、信件等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监所外有关人员获得串供、翻供的机会和条件;另一方面,促使管教人员随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进行了解,对有可能翻供的犯罪嫌疑人,管教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住监检察人员联系,从而将其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之中。
  (六)践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只要其如实供述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侦查人员当初的承诺可能并没有对象,有得甚至还从重处理,如增加罪名等,由此犯罪嫌疑人认为其态度好反而得不到检察机关的宽恕,于是就对侦查人员产生不信任,甚至是抗拒的心理,以致对之前交代的犯罪事实进行翻供,以对抗侦查人员。因此,侦查人员在今后的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该随便许诺,一旦许诺,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问题的话,侦查人员也应该承诺,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给予肯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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