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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微博上看到一条被同行转发的消息,某文艺出版社小有知名的策划人陈某,征用80、90后新作家稿件不予支付稿酬,作者向其索取稿酬时,他惯用的种种拒付借口均被一一列举出来,消息出来没多久已被转发百次以上。尽管这条消息的真实度尚未得到证实,但是类似的曝光越来越多。另外,有不少作者也爆料,自己的作品被录入教材,但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稿酬。当然也有能够按时收到稿费的,但多数作者觉得目前稿酬过低,有失公平……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稿酬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出版业内的焦点问题,又该怎么理解和解决?就此我们采访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出版广角:稿酬纠纷最近成为热点问题,讨要稿费、提高稿酬标准的呼声此起彼伏,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张洪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文著协支持作者合理合法地索要稿费的维权行为。
关于稿酬标准,目前,大部分新闻媒体对所使用的文章都是按照1999年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来计算稿酬。该稿酬标准为30~100元/千字,主要结合当时市场以及经济物价,工资收入水平,并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诸如在授权许可使用,特别是在作者与使用者间发生纠纷进行和解、仲裁、诉讼等情况时,该稿酬标准都起到重要的指导、参考和规范作用。可以说,这个标准在过去的十二年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物价上涨,工资水平的提高,现今的标准已不再符合市场的要求。
当然,稿酬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主要在作者和使用者无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使用。 比方说,出版社在出版一本书的时候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抢先出版,作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出版社需要给作者支付多少赔偿金呢?在调解的时候,就需要用这个标准来作为指导,可以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质量、作品在市场的受欢迎度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方案。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现在法院系统基本认同30~100元/千字的稿酬支付标准,赔偿的额度一般是此标准的2~5倍。通常情况下,这个赔偿方式只有在侵权的时候才会使用。除了法定许可情况下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标准,一般情况下,使用者使用作品都应该与作者进行协商谈判,确定使用费标准。
根据广大作者的呼吁,国家版权局已经把制定新的稿酬标准纳入2012年的工作规划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近期将会进行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同时兼顾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做出合适的调整,以便国家版权局出台新的稿酬规定文件。文著协也会通过认真调研,向国家版权局提供建议,以便国家版权局制定出广大文字工作者比较满意的稿酬标准。
出版广角:有不少作家表明,对于自己的作品被录入教材,既是欣喜又是忧愁,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被收入教材的文章稿酬。关于作家文章被收入教材无法获得稿酬的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张洪波:国家版权局将会在近期颁布关于出版社教材出版支付稿酬的标准,届时全国有编写教材资格的单位,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果找不到作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无法找到的作者稿酬交给文著协转付。
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文著协曾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对于国内出版社教材出版支付稿酬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了解作家作品被收录是否支付稿酬的情况。调研之后,文著协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制定教材支付稿酬标准的调研报告和具体意见,国家版权局制定教材支付稿酬的标准工作也在深入进行当中。教材支付稿酬标准的主要执行机构是文著协,大致工作情况是由文著协和出版社进行沟通,如果出版社无法直接给作者支付稿酬,可以通过文著协来收转。文件的出台,一方面文著协会积极和媒体配合,宣传这些文件,让更多的出版社有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作者加入到文著协当中,让他们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备案,这样更利于准确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教材选用。
出版广角:教材作为国内出版业中重要的支柱,其对文章转载和重复使用率是最高的,文著协有一项职能恰恰是教材稿酬收转。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有教材出版资格的出版社都和文著协有业务来往吗?
张洪波:在去年“六一”前夕,文著协做了一个作家调查,邀请金波、张之路、樊发稼等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参与,他们大都反映自己写的儿童诗歌被转载收入教材,却从来没有收到过稿酬或者稿酬很低。由于多数儿童诗歌都比较短,只有十行或者二十行,按照法律规定,转载这样的诗歌也是需要支付稿酬的。在法律规定中,十行诗歌是按1000字来支付稿酬,但是有些出版社为了规避支付作者稿酬,采用将诗歌首尾相接变成了散文,排成一段到两段的形式,这样整首诗歌连500字都不够。儿童文学作家费劲心思为儿童成长创造精神食粮,使用者竟然用这种恶毒的手段克扣稿酬。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家的作品被收入教材,出版社可以不提前跟作家联系,但是选用之后必须按法律相关规定支付稿酬。全国目前有上百家的出版社具备教材编写资格,他们有的宣称已经跟作者联系后支付稿酬;有的是支付稿酬标准非常低;有的甚至将作者的名字删掉和标题改掉,让作者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收入教材;有的把文章改得面目全非,最后甚至署上编辑自己的名字。我们称这样的出版社为无良出版社,他们想尽各种手段规避给作者支付稿酬。
文著协作为全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教科书汇编文字作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法定收转机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在编写、出版教科书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稿酬连同邮资交由文著协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稿酬交给文著协后,即完成向该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义务,对应转付责任由文著协承担。
就目前情况而言,与文著协业务来往的有教材编写资格的出版社不多。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将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稿酬交给文著协,这是在具备教材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中和文著协来往密切的出版社之一。但是人教社的稿酬标准也非常低,而且每年向文著协交纳稿酬也不及时,经常拖延半年甚至更长时间。
出版广角:在当前多元化出版前提下,版权保护、出版与作家生存这些都是新闻热点,从文著协的层面,您对于这些热点有何看法和建议?
张洪波:文著協作为一个由很多文字工作者发起的社会团体,有作家、媒体、编辑,还有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文著协可以通过征集各个领域的文字工作者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国家版权局中去,这是文著协主要的工作特点。例如,在报刊这一方面,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注明未经许可不可转载,其文章都是可以转载使用,如果在转载之后无法找到作者,必须通过文著协进行稿酬收转,由文著协帮忙去寻找作者,最后支付稿酬。每个出版社都有自己的标准,大部分都是按照1999年的标准,最低50元/千字,除了像《读者》《知音》《青年文摘》这样发行量大的期刊在100~200元/千字,全国一万多家报社杂志社的转载费都是比较低的,能达到100元/千字以上的报刊屈指可数。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报刊转载的时候是不支付稿酬的,并且形成了一个已经被许多作家称之为“流氓逻辑”的惯例。这些报刊拒绝支付稿酬的原因有:作者的文章不是第一次被使用,已是多次使用,第一次发表的时候已支付过稿酬,在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使用的时候,稿酬就要相对打折扣或者不应该支付稿酬。这样的“流氓逻辑”就好比一个人家里买一辆车或一台电脑,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有破损需要转让的时候出现折旧费的情况。但是文学作品和商品的性质恰恰相反,其流传得越广泛证明其文章质量和被认可度就越高,因此,应该是转载报刊次数越多,支付作者稿酬就更多。因为被认可的程度越高,才能在市场上传播得更广泛。报刊社和出版社都从文章中获得了收益,此时不能让作者的劳动成果被白白使用,支付给作者转载稿费是必须的。使用者(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没有广大作者的作品,就不会产生出版这个产业,因此必须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他们才有积极性去创作新的作品。
出版广角:关于转载稿酬支付的问题,现今有多少家报刊和文著协签订了收转的协议?
张洪波:文著协作为稿酬收转机构,主要根据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为工作指导。如果报刊社在转载文章的时候找不到作者,应该通过文著协来寻找作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作者有效的方法。目前通过文著协收转稿酬的报刊机构不足200家,而全国有1万多份报刊。
报刊社在转载文章之后,把稿酬交给文著协,就是履行了法律的责任。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文著协就可以寻找作者,为这些报刊社支付稿酬给作者。如果还出现作者向转载的杂志社索取稿酬的情况,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的案件,因为转载机构已经委托文著协收转稿酬,符合法律程序。
文著协主要工作就是收转稿酬,文著协采取公开透明的制度,积极主动找作者,如果有已经被转载很多次没有作者署名的作品或者连文章篇名都被修改的作品,文著协也会积极去寻找这样的作者。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让转载的机构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文著协有很多会员是经常在报刊发表文章的作者,他们的文章经常被转载,只要他们提供线索,我们就可以到转载文章的报刊社帮他们索要转载费,告诉这些报刊社应该按照国家的标准支付转载稿酬。
出版广角:关于著作权的纠纷,一直是文化市场中争议的焦点,针对现今著作转载难以得到保护的现象,文著协有没有比较好的倡议和保护措施呢?
张洪波:在目前国内版权意识不高的大环境下,全国有1万多家报刊社,但是与文著协有来往的报刊社不到200家,比例不足5%。这说明很多报刊社的领导缺乏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报刊社作为一个双重的主体,它既是文章和图片的使用者,也是文章和图片的创作者(因为他们有很多写稿的编辑和记者)。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经常使用别人的文章不支付稿酬,回過头来别人使用你的文章也不给稿酬。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谁也不愿意去创作,如此一来产生恶性循环,对于出版方和作者都是不利的。文著协的很多会员反映,个别报刊转载文章多年不支付稿酬,电话联系对方时还以种种理由推脱或要求作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有的甚至不予理会。针对这些现象,文著协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和作家会员的投诉整理,已经掌握一些经常不予支付稿酬的文摘类报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们将会起诉这些报刊,甚至向新闻出版部门投诉,媒体曝光,从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编后:
从稿酬到稿愁
出版业中有一个永恒的话题——稿酬。稿酬逐渐变成了稿愁,作家愁的是自己的稿子被使用后收不到稿费,出版人愁的是如何维护好与作者的关系不会被钱所左右。两者都有愁,到底是谁负了谁?也许里面的秘密只有作家和出版人才懂。
有人说,新的稿酬标准出台之后,运用法律职能,不让出版社钻空子,规范出版市场里拒付稿酬或者偷减稿酬的行为,这样就可以解决作者稿酬的问题。然而,政策只是执行的依据,要想让每一个报刊社和出版社都认真执行,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就好比,菜谱的做法已经有了,每个厨师都有自己的煮法,煮出来的味道合不合众人口味,只有等再过十二年重新修订出台新的稿酬标准时才会有一个定论。在提倡走文化强国之路时,一群自称文化人的我们若总是谈钱的问题,会不会有些尴尬?在现今出版业大环境前提下,其实很多作者都知道现今能靠文字生存的人寥寥无几,更多人都是怀着一份理想去坚持自己的文字创作,在文章发表后,带来的喜悦远远胜于稿酬。他们的文章被传播和认可是值得欣喜的,但能收获稿酬更是要成为必须。
拖欠稿费之责当由报刊社和出版社来承担,但单纯的把矛头直指报刊社和出版社,也有诸多不妥。出版方与作者方关于稿费标准的争论也许永远不会休止。时间或许可以沉淀一些东西,我们期待双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的监管下,能够早日达成共识。
出版广角:稿酬纠纷最近成为热点问题,讨要稿费、提高稿酬标准的呼声此起彼伏,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张洪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指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文著协支持作者合理合法地索要稿费的维权行为。
关于稿酬标准,目前,大部分新闻媒体对所使用的文章都是按照1999年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来计算稿酬。该稿酬标准为30~100元/千字,主要结合当时市场以及经济物价,工资收入水平,并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和效果。诸如在授权许可使用,特别是在作者与使用者间发生纠纷进行和解、仲裁、诉讼等情况时,该稿酬标准都起到重要的指导、参考和规范作用。可以说,这个标准在过去的十二年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物价上涨,工资水平的提高,现今的标准已不再符合市场的要求。
当然,稿酬规定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主要在作者和使用者无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使用。 比方说,出版社在出版一本书的时候没有经过作者的同意,就抢先出版,作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出版社需要给作者支付多少赔偿金呢?在调解的时候,就需要用这个标准来作为指导,可以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质量、作品在市场的受欢迎度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赔偿方案。在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现在法院系统基本认同30~100元/千字的稿酬支付标准,赔偿的额度一般是此标准的2~5倍。通常情况下,这个赔偿方式只有在侵权的时候才会使用。除了法定许可情况下需要国家制定强制标准,一般情况下,使用者使用作品都应该与作者进行协商谈判,确定使用费标准。
根据广大作者的呼吁,国家版权局已经把制定新的稿酬标准纳入2012年的工作规划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近期将会进行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同时兼顾权利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做出合适的调整,以便国家版权局出台新的稿酬规定文件。文著协也会通过认真调研,向国家版权局提供建议,以便国家版权局制定出广大文字工作者比较满意的稿酬标准。
出版广角:有不少作家表明,对于自己的作品被录入教材,既是欣喜又是忧愁,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被收入教材的文章稿酬。关于作家文章被收入教材无法获得稿酬的问题,您是如何看待的呢?
张洪波:国家版权局将会在近期颁布关于出版社教材出版支付稿酬的标准,届时全国有编写教材资格的单位,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向作者支付稿酬,如果找不到作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将无法找到的作者稿酬交给文著协转付。
在文著协成立之初,文著协曾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对于国内出版社教材出版支付稿酬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并了解作家作品被收录是否支付稿酬的情况。调研之后,文著协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制定教材支付稿酬标准的调研报告和具体意见,国家版权局制定教材支付稿酬的标准工作也在深入进行当中。教材支付稿酬标准的主要执行机构是文著协,大致工作情况是由文著协和出版社进行沟通,如果出版社无法直接给作者支付稿酬,可以通过文著协来收转。文件的出台,一方面文著协会积极和媒体配合,宣传这些文件,让更多的出版社有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鼓励更多的作者加入到文著协当中,让他们为自己的作品进行备案,这样更利于准确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教材选用。
出版广角:教材作为国内出版业中重要的支柱,其对文章转载和重复使用率是最高的,文著协有一项职能恰恰是教材稿酬收转。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内有教材出版资格的出版社都和文著协有业务来往吗?
张洪波:在去年“六一”前夕,文著协做了一个作家调查,邀请金波、张之路、樊发稼等著名的儿童文学作家参与,他们大都反映自己写的儿童诗歌被转载收入教材,却从来没有收到过稿酬或者稿酬很低。由于多数儿童诗歌都比较短,只有十行或者二十行,按照法律规定,转载这样的诗歌也是需要支付稿酬的。在法律规定中,十行诗歌是按1000字来支付稿酬,但是有些出版社为了规避支付作者稿酬,采用将诗歌首尾相接变成了散文,排成一段到两段的形式,这样整首诗歌连500字都不够。儿童文学作家费劲心思为儿童成长创造精神食粮,使用者竟然用这种恶毒的手段克扣稿酬。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家的作品被收入教材,出版社可以不提前跟作家联系,但是选用之后必须按法律相关规定支付稿酬。全国目前有上百家的出版社具备教材编写资格,他们有的宣称已经跟作者联系后支付稿酬;有的是支付稿酬标准非常低;有的甚至将作者的名字删掉和标题改掉,让作者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收入教材;有的把文章改得面目全非,最后甚至署上编辑自己的名字。我们称这样的出版社为无良出版社,他们想尽各种手段规避给作者支付稿酬。
文著协作为全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教科书汇编文字作品等“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法定收转机构。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在编写、出版教科书时,如果在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稿酬连同邮资交由文著协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将稿酬交给文著协后,即完成向该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义务,对应转付责任由文著协承担。
就目前情况而言,与文著协业务来往的有教材编写资格的出版社不多。其中,人民教育出版社将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稿酬交给文著协,这是在具备教材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中和文著协来往密切的出版社之一。但是人教社的稿酬标准也非常低,而且每年向文著协交纳稿酬也不及时,经常拖延半年甚至更长时间。
出版广角:在当前多元化出版前提下,版权保护、出版与作家生存这些都是新闻热点,从文著协的层面,您对于这些热点有何看法和建议?
张洪波:文著協作为一个由很多文字工作者发起的社会团体,有作家、媒体、编辑,还有社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文著协可以通过征集各个领域的文字工作者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国家版权局中去,这是文著协主要的工作特点。例如,在报刊这一方面,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注明未经许可不可转载,其文章都是可以转载使用,如果在转载之后无法找到作者,必须通过文著协进行稿酬收转,由文著协帮忙去寻找作者,最后支付稿酬。每个出版社都有自己的标准,大部分都是按照1999年的标准,最低50元/千字,除了像《读者》《知音》《青年文摘》这样发行量大的期刊在100~200元/千字,全国一万多家报社杂志社的转载费都是比较低的,能达到100元/千字以上的报刊屈指可数。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报刊转载的时候是不支付稿酬的,并且形成了一个已经被许多作家称之为“流氓逻辑”的惯例。这些报刊拒绝支付稿酬的原因有:作者的文章不是第一次被使用,已是多次使用,第一次发表的时候已支付过稿酬,在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使用的时候,稿酬就要相对打折扣或者不应该支付稿酬。这样的“流氓逻辑”就好比一个人家里买一辆车或一台电脑,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有破损需要转让的时候出现折旧费的情况。但是文学作品和商品的性质恰恰相反,其流传得越广泛证明其文章质量和被认可度就越高,因此,应该是转载报刊次数越多,支付作者稿酬就更多。因为被认可的程度越高,才能在市场上传播得更广泛。报刊社和出版社都从文章中获得了收益,此时不能让作者的劳动成果被白白使用,支付给作者转载稿费是必须的。使用者(报刊社、出版社、网站)必须意识到这个问题,没有广大作者的作品,就不会产生出版这个产业,因此必须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他们才有积极性去创作新的作品。
出版广角:关于转载稿酬支付的问题,现今有多少家报刊和文著协签订了收转的协议?
张洪波:文著协作为稿酬收转机构,主要根据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为工作指导。如果报刊社在转载文章的时候找不到作者,应该通过文著协来寻找作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作者有效的方法。目前通过文著协收转稿酬的报刊机构不足200家,而全国有1万多份报刊。
报刊社在转载文章之后,把稿酬交给文著协,就是履行了法律的责任。作为社会团体组织的文著协就可以寻找作者,为这些报刊社支付稿酬给作者。如果还出现作者向转载的杂志社索取稿酬的情况,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的案件,因为转载机构已经委托文著协收转稿酬,符合法律程序。
文著协主要工作就是收转稿酬,文著协采取公开透明的制度,积极主动找作者,如果有已经被转载很多次没有作者署名的作品或者连文章篇名都被修改的作品,文著协也会积极去寻找这样的作者。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让转载的机构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文著协有很多会员是经常在报刊发表文章的作者,他们的文章经常被转载,只要他们提供线索,我们就可以到转载文章的报刊社帮他们索要转载费,告诉这些报刊社应该按照国家的标准支付转载稿酬。
出版广角:关于著作权的纠纷,一直是文化市场中争议的焦点,针对现今著作转载难以得到保护的现象,文著协有没有比较好的倡议和保护措施呢?
张洪波:在目前国内版权意识不高的大环境下,全国有1万多家报刊社,但是与文著协有来往的报刊社不到200家,比例不足5%。这说明很多报刊社的领导缺乏版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报刊社作为一个双重的主体,它既是文章和图片的使用者,也是文章和图片的创作者(因为他们有很多写稿的编辑和记者)。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经常使用别人的文章不支付稿酬,回過头来别人使用你的文章也不给稿酬。最终的结果将会是谁也不愿意去创作,如此一来产生恶性循环,对于出版方和作者都是不利的。文著协的很多会员反映,个别报刊转载文章多年不支付稿酬,电话联系对方时还以种种理由推脱或要求作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有的甚至不予理会。针对这些现象,文著协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和作家会员的投诉整理,已经掌握一些经常不予支付稿酬的文摘类报刊,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我们将会起诉这些报刊,甚至向新闻出版部门投诉,媒体曝光,从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编后:
从稿酬到稿愁
出版业中有一个永恒的话题——稿酬。稿酬逐渐变成了稿愁,作家愁的是自己的稿子被使用后收不到稿费,出版人愁的是如何维护好与作者的关系不会被钱所左右。两者都有愁,到底是谁负了谁?也许里面的秘密只有作家和出版人才懂。
有人说,新的稿酬标准出台之后,运用法律职能,不让出版社钻空子,规范出版市场里拒付稿酬或者偷减稿酬的行为,这样就可以解决作者稿酬的问题。然而,政策只是执行的依据,要想让每一个报刊社和出版社都认真执行,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就好比,菜谱的做法已经有了,每个厨师都有自己的煮法,煮出来的味道合不合众人口味,只有等再过十二年重新修订出台新的稿酬标准时才会有一个定论。在提倡走文化强国之路时,一群自称文化人的我们若总是谈钱的问题,会不会有些尴尬?在现今出版业大环境前提下,其实很多作者都知道现今能靠文字生存的人寥寥无几,更多人都是怀着一份理想去坚持自己的文字创作,在文章发表后,带来的喜悦远远胜于稿酬。他们的文章被传播和认可是值得欣喜的,但能收获稿酬更是要成为必须。
拖欠稿费之责当由报刊社和出版社来承担,但单纯的把矛头直指报刊社和出版社,也有诸多不妥。出版方与作者方关于稿费标准的争论也许永远不会休止。时间或许可以沉淀一些东西,我们期待双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第三方的监管下,能够早日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