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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借款是否归还的先决条件,那么,如果情人翻脸借款还要归还吗?一起情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由此产生。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不但要频繁出差省城,还常常要在省城小住几天,辛苦之余便是一丝的寂寞,为此,他常感叹生活总是有那么一点缺憾。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年会。在年会上,一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丰腴的身材,不赘不臃,恰到好处,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绰约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的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得知女子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仿佛一见钟情似地着了迷,她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他都含笑注视着,并频频邀她起舞。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虽说两人的年龄相差15岁,但陶广坤心中还是泛起了躁动的涟漪,企盼能有一天拥得美人归。
杨玉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知道陶广坤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也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依偎在陶广坤的胸前,杨玉梅内心盘算起来: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每次分别,杨玉梅总是给陶广坤一个意犹未尽的甜蜜微笑,两人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由衷的期待。2008年2月的一天,陶广坤又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在对彼此的心思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在杨玉梅租住处苟合到了一起,也就从这天起,他们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缠绵过后,陶广坤倚着床背将杨玉梅搂在怀中,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个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黑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我的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衷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额款成讼
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渐行渐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她手指陶广坤,愤怒道:“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
陶广坤诉称:本人借给杨玉梅70万元与杨玉梅共同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杨玉梅不给本人作情人,则应将该70万元返还给本人,如果本人不要杨玉梅作情人,该70万元作为给杨玉梅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协议内容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本人和杨玉梅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立即返还本人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陶广坤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曾以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陶广坤出资70万元和我部分出资一起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我给陶广坤做情人,陶广坤把该款赠与给我;如果我不给陶广坤做情人,这个钱返还给陶广坤;如果陶广坤不要我做情人,这个钱作为给我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我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给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陶广坤所签,是伪造的,收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没有落款日期且收条内容与签名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的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是否系陶广坤的签名及收条的内容和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书,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因为检材是非正常笔迹,所以样材也应当是非正常状态下取得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现陶广坤提供的是正常书写笔迹,两者没有可比性,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实现,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本案杨玉梅提供的鉴定检材本身是非正常书写笔迹,要获取同等状况下的样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鉴定,而本案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材的选取、确认,鉴定方法的适用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结论依据也是充足的,鉴定结论反映的检材与样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上,对于2008年5月19日双方订立的《双方协议》及同年11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陶广坤认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杨玉梅则认为,双方订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只是赠与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等于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行为已经成立,陶广坤无权要求返还。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玉梅提供的收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在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支持情况下,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的70万元与民间借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陶广坤、杨玉梅情人关系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返还已支付给杨玉梅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区区5000元的鉴定费,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陶广坤为否定杨玉梅提供的收条而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确定的程序向鉴定机构预交了鉴定费5000元,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杨玉梅主张的事实不一致,而且杨玉梅认为鉴定的过程均合理合法,故陶广坤为此所预交的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却没有结束。当事人已签有书面的协议,为何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应当如何评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法院也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争议表现在: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杨玉梅的实际付出,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根据公序良俗否定协议的效力原则,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杨玉梅将钱款返还给陶广坤;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裁定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上述第四种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陶广坤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编:夏轩)
借款协议
捆绑情人关系
现年49岁的陶广坤,拥有千万资产,是一名成功的民营企业老总。因工作需要,他不但要频繁出差省城,还常常要在省城小住几天,辛苦之余便是一丝的寂寞,为此,他常感叹生活总是有那么一点缺憾。
2008年春节前夕,陶广坤应邀来到省城参加一家企业的联欢年会。在年会上,一名年轻的女子不禁让他眼前一亮:只见这女子面容姣好,皮肤白净,丰腴的身材,不赘不臃,恰到好处,一袭艳丽的紧身衣裤,透着成熟女性的绰约风姿。当舞曲再一次响起时,他急步走到女子的面前,试探性地发出邀请,女子果真如他所愿,爽快地同意了。
边舞边聊,陶广坤得知女子名叫杨玉梅,31岁,在该企业劳资部门任职,现独身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这天晚上,陶广坤对杨玉梅仿佛一见钟情似地着了迷,她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他都含笑注视着,并频频邀她起舞。搂着妩媚的杨玉梅,陶广坤按捺不住内心的激荡。虽说两人的年龄相差15岁,但陶广坤心中还是泛起了躁动的涟漪,企盼能有一天拥得美人归。
杨玉梅从聊天中得知陶广坤是一名成功的企业人士,而且英俊潇洒,风趣幽默,尽管知道陶广坤家有妻儿,而且大自己很多,但他浑身透出的成熟男人独有的魅力,也让杨玉梅忍不住怦然心动。依偎在陶广坤的胸前,杨玉梅内心盘算起来:如果能傍上这样的大老板,一来可以聊以慰藉,二来说不准以后的日子可以锦衣玉食、尽情挥霍了。于是,她卖力地陪着陶广坤在舞池中旋转,直撩得陶广坤心中痒痒的。
初次相识,彼此相互吸引,互有所图,两人便交换了电话号码。随后,他们常短信相约,陶广坤更是频频奔赴省城。每次分别,杨玉梅总是给陶广坤一个意犹未尽的甜蜜微笑,两人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由衷的期待。2008年2月的一天,陶广坤又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在对彼此的心思心知肚明的情况下,两人一拍即合,在杨玉梅租住处苟合到了一起,也就从这天起,他们成了一对情人。
2008年五一劳动节的晚上,陶广坤丢下妻儿,特地赶到省城与杨玉梅约会。两人缠绵过后,陶广坤倚着床背将杨玉梅搂在怀中,两人调情私语,甚为欢愉。这时,杨玉梅翻身勾住陶广坤的脖子,娇嗔道:“你不如出钱,在省城买个房子,好好装饰一下,作为我们两人的‘金屋’,免得在这个简陋的房间里,弄得人一点情调都没有。”“嗯,是个不错的建议,一定照办!”陶广坤不假思索应道。
“我们认识才两三个月,她就提出来买房,她是真的喜欢我这个人,还是想黑我的钱?”从省城回去后,陶广坤心里犯起了嘀咕:“即使是想我的钱,帮她买了房后,只要能够和我保持情人关系,也就算了。怕的是,如果她是为了骗钱,等房子买了,再把我一脚踢开,那我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付出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于是,陶广坤向杨玉梅提出,买房可以,但必须以借款的方式由杨玉梅出具一份借条,只要两人保持情人关系,他就不要杨玉梅归还。
“我打了借条,多年后,他要是提出分手,再向我索要借款,那我岂不是枉做了情人白付了青春。”陶广坤的这一要求,让杨玉梅警惕起来:“我这么真心对他,他对我还有戒心,那我对他可要防备。”对于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表示不能接受。
这样,两人闹起了别扭,但又不愿意放弃这段孽情,在经过几次争论后,两人决定采取一个折衷方案,遂于2008年5月19日,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借给杨玉梅1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杨玉梅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
同年11月27日,陶广坤与杨玉梅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陶广坤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杨玉梅名义购买了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陶广坤支付。杨玉梅自愿做陶广坤的情人,如果杨玉梅违反承诺,则应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陶广坤提出解除与杨玉梅的情人关系,则杨玉梅有权不退还陶广坤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杨玉梅不得生育。
翻脸绝情
索要巨额款成讼
谁知,正是因为这份捆绑了情人关系的协议,使彼此之间产生了戒心,时而争执,时而吵闹,渐行渐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70万元,对自己来说,虽然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么短的时间,就付出了70万元的巨款,实在不值得。”分手后,陶广坤心里很不平衡,便要求杨玉梅归还这笔巨款。对陶广坤要求归还借款的要求,杨玉梅感到怒不可遏,她手指陶广坤,愤怒道:“我人都给你了,就那么点钱,还要我归还,你还是不是一个男人?要钱,没有!”
2009年2月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陶广坤来到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杨玉梅推上了被告席。
陶广坤诉称:本人借给杨玉梅70万元与杨玉梅共同购买房屋,双方约定,如果杨玉梅不给本人作情人,则应将该70万元返还给本人,如果本人不要杨玉梅作情人,该70万元作为给杨玉梅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协议内容虽然是双方自愿约定,但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此,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本人和杨玉梅之间签订的《双方协议》、《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杨玉梅立即返还本人70万元。
针对陶广坤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出人意料地提出:陶广坤与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曾以情人关系同居生活,期间陶广坤出资70万元和我部分出资一起购买了房屋。双方约定我给陶广坤做情人,陶广坤把该款赠与给我;如果我不给陶广坤做情人,这个钱返还给陶广坤;如果陶广坤不要我做情人,这个钱作为给我的精神损失费和生活补助费。双方之间争议的该款项已经在2009年2月4日晚上处理完毕,由我返还陶广坤45万元,另外25万元陶广坤自愿放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陶广坤也已出具了收条给我。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
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杨玉梅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收条一份,欲证明2009年2月4日,她已经支付陶广坤45万元,其余25万元陶广坤不再要求杨玉梅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事实。
对于杨玉梅的说辞,陶广坤当庭驳斥所谓的收条毫无根据,指出收条上的签名不是陶广坤所签,是伪造的,收据存在明显的瑕疵,没有落款日期且收条内容与签名可能不是同一时间形成。为此,陶广坤向法院申请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并预交文书司法鉴定费5000元。
法院根据陶广坤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的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是否系陶广坤的签名及收条的内容和签名是否系同一时间形成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根据所送资料及检验技术手段,对检材《收条》内容与署名的形成时间,尚难以得出准确的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书,杨玉梅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当时陶广坤是酒后半躺在床上,悬空在纸上签名的,因为检材是非正常笔迹,所以样材也应当是非正常状态下取得的,她没有将当时书写的条件和环境说清楚,现陶广坤提供的是正常书写笔迹,两者没有可比性,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法院审核认为,根据杨玉梅描述的醉酒程度及书写姿势,现已无法完整模拟实现,故杨玉梅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本案杨玉梅提供的鉴定检材本身是非正常书写笔迹,要获取同等状况下的样材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鉴定,而本案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检材、样材的选取、确认,鉴定方法的适用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结论依据也是充足的,鉴定结论反映的检材与样材不是同一人书写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法庭上,对于2008年5月19日双方订立的《双方协议》及同年11月2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双方也是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陶广坤认为,该两份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法的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
杨玉梅则认为,双方订立的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的事实已经成立,只是赠与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等于说赠与合同无效,赠与的行为已经成立,陶广坤无权要求返还。
应否归还
两审答案迥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杨玉梅提供的收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杨玉梅提供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收条上“陶广坤”的签名与所送样本中陶广坤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故在无其他相关有效证据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支持情况下,收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关于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约定的借款,从本质上来讲,并非民间借贷,亦非合法有效的赠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相互救济目的而产生的资金借贷关系。虽然本案中陶广坤、杨玉梅之间的款项也用了“借”这个字,但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70万元,其目的是欲与杨玉梅保持情人关系,而非正常的借贷关系,这一点从双方在《双方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中可以得到证实。陶广坤附条件出借给杨玉梅的70万元与民间借贷的所欲保护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故本案不应以民间借贷来处理。作为民事行为中的赠与,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可以将财产自由地赠与给亲朋好友、邻居或者慈善机构。如果将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并非出于情感所为的赠与,而是建立在必须保持陶广坤、杨玉梅情人关系之上的赠与,是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陶广坤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关系,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其妻子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杨玉梅订立情人协议,欲以金钱来维系、制约双方的情人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陶广坤、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陶广坤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陶广坤要求杨玉梅返还已支付给杨玉梅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玉梅认为双方之间争议的款项已结清的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0年6月30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返还陶广坤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玉梅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广坤与杨玉梅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陶广坤与杨玉梅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陶广坤与杨玉梅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有误,应予以纠正。
2011年4月13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索要70万元败诉后,陶广坤愤愤难平,为了出一口气,他再也不念及当初两人的感情,为了区区5000元的鉴定费,于2011年6月7日再次将杨玉梅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陶广坤诉杨玉梅要求归还70万元一案已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并驳回了陶广坤的起诉,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是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的,应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负担。陶广坤为否定杨玉梅提供的收条而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确定的程序向鉴定机构预交了鉴定费5000元,但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杨玉梅主张的事实不一致,而且杨玉梅认为鉴定的过程均合理合法,故陶广坤为此所预交的鉴定费应由杨玉梅负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1年12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玉梅支付陶广坤经济损失5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史友兴法官点评:
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连环债务纠纷,随着判决的生效已尘埃落定。但本案引发的争议和思考却没有结束。当事人已签有书面的协议,为何两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因婚外情引发的经济纠纷,又应当如何评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性质以及应如何处理,在社会上引发了不同的声音,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法院也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争议表现在: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的诉讼请求,主要考虑到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杨玉梅的实际付出,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主张的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转化借贷应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陶广坤诉讼请求并收缴该70万元归国家所有。这种意见主要依据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根据公序良俗否定协议的效力原则,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杨玉梅将钱款返还给陶广坤;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收案范围,裁定驳回陶广坤的起诉。
上述第四种观点是最终裁判结果。从本案涉及协议文本分析,既有借贷协议内容,也有附解除条件赠与协议体现。从协议内容来看,确实协议中使用了借款字样,甚至设定了房产担保条款,有借的形式;协议还约定只要双方之间维持情人关系或陶广坤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杨玉梅就不用返还借款,也体现赠与之意。但探究协议本义,该协议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陶广坤与杨玉梅之间订立的协议在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该协议从立约目的上违背了善良风俗,影响了社会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就是考虑到本案中的两份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双方当事人就是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本案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陶广坤起诉的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法院最终驳回陶广坤的起诉,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有限性,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设定了必要界限。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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