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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县城差不多都夷为平地,房子没了,高楼没了,只看到一片片砖瓦,除了残墙断壁,所见就是几处从山上滑下的巨大山体,埋了大半个县城。
这是一位目击者对震后北川的描述。大地震造成了生离死别、家园尽失的惨剧,有的人房屋垮塌,有的人一无所有,有的人侥幸生存却身体伤残,活着的人们面临的直接难题就是,欠的贷款还要还吗?
尽管最近银监会已经发出了紧急呆账核销令,但不少网友和学者急切呼吁,要给灾区人们一个经济上真正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法需尽快出台。
个人破产法何时出台
个人破产法何时出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付翠英急切地表示,5月23日,银监会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但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还不还贷款是个难题,还到何时更是个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专家李曙光说:“如果有一部个人破产法,那么,很简单。我们可以用破产法上的概念、方法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进行界定,对其破产债务进行豁免。”银监会的通知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个人破产法就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安排。这不仅是灾后人们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有超前消费、有贷款就会产生负产阶层,就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付翠英说,很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有个人破产制度。在美国,2000年破产案件约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高达120万件。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到期不能偿债可破产,那个人无力偿债时为什么要承担无限责任呢?付翠英认为,个人也应该有法律救济措施。“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出台呼声十多年尚未停止
但正如企业破产法十年磨一剑的艰难一样,出台个人破产法的呼声并不是今日才有,从1994年修订企业破产法时,这个声音就没有停止过。“2004年的一审稿中,曾经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破产放进来,实质就是个人破产,但二审、三审稿中又给拿出来了。”作为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回忆说,起草小组有着激烈的争论。去年6月1日,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但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为何难产?付翠英介绍,主要的反对意见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就在5月31日记者参加的一场法律研讨会中,一位专家提出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另一位专家便表示异议,分歧可见一斑。李曙光坦承,制定个人破产法首先要区分两类人:骗贷者和诚信的债务人。按照个人破产制度,诚信的债务人在给予一定期限仍还不了时,应予以豁免一定债务。“诚信的债务人识别系统很重要。”李曙光说,这既需要债务人对借债行为负责任,银行也要及时识别,两方面的责任担当都很重要。
目前,虽然央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来识别,这个系统收录了近6亿自然人的信用档案,但争议仍然存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手机费不交就可能被限制贷款。有人不解,区区几百元话费迟交,几十万元的贷款就不给贷?银行却认为,几百元的话费都不交,几十万的贷款能还吗?李曙光认为,个人征信体系如何更科学、完善和合理,如何更好地处理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亟需考虑的问题。但付翠英认为,个人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所需配套很多不能一蹴而就,对灾区的大多数人来说,房屋可能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惟一的财产,但家里有两套房子,一套倒塌是否应该豁免呢?一位银行业人士对此表示疑问。当然不,李曙光说,如果有很大的存款,或者有其他的投资收益和房屋财产,当然不能豁免债务;假如他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就应该考虑豁免其债务。
如何发现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李曙光表示,确实,更多人喜欢用现金,枕头里墙缝里塞满了,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对制定个人破产法是个难题。如果一个人不借钱还钱,征信体系不会记录信用如何,超前消费更多的是年轻人,更多人习惯为养老、医疗而储蓄,这决定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不同的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个人破产法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是难题。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比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加紧出台。因为个人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某种程度上会危及到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商业银行的破产到现在仍没有规制。
政府管理力度和市场化的专业破产从业队伍,对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一个挑战。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更强调政府干预,政府最终很有可能承担个人难以承担的债务。他建议成立破产管理局,来搜集个人破产的信息。对于司法系统而言,则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建立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庭外谈判机制。尽管争议一直不断,但系列迹象表明,个人破产制度正在升温。据悉,最近央行正在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这个条例将允许更多的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其中会涉及到个人破产问题,最近央行就个人破产制度召开了研讨会。另外,全国人大也正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有可能列入其中。
这是一位目击者对震后北川的描述。大地震造成了生离死别、家园尽失的惨剧,有的人房屋垮塌,有的人一无所有,有的人侥幸生存却身体伤残,活着的人们面临的直接难题就是,欠的贷款还要还吗?
尽管最近银监会已经发出了紧急呆账核销令,但不少网友和学者急切呼吁,要给灾区人们一个经济上真正重生的机会,个人破产法需尽快出台。
个人破产法何时出台
个人破产法何时出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付翠英急切地表示,5月23日,银监会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但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还不还贷款是个难题,还到何时更是个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专家李曙光说:“如果有一部个人破产法,那么,很简单。我们可以用破产法上的概念、方法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进行界定,对其破产债务进行豁免。”银监会的通知只是临时的政策性安排,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个人破产法就是通过制度化途径合理解决债务安排。这不仅是灾后人们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有超前消费、有贷款就会产生负产阶层,就需要个人破产制度。付翠英说,很多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有个人破产制度。在美国,2000年破产案件约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高达120万件。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到期不能偿债可破产,那个人无力偿债时为什么要承担无限责任呢?付翠英认为,个人也应该有法律救济措施。“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
出台呼声十多年尚未停止
但正如企业破产法十年磨一剑的艰难一样,出台个人破产法的呼声并不是今日才有,从1994年修订企业破产法时,这个声音就没有停止过。“2004年的一审稿中,曾经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破产放进来,实质就是个人破产,但二审、三审稿中又给拿出来了。”作为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回忆说,起草小组有着激烈的争论。去年6月1日,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但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为何难产?付翠英介绍,主要的反对意见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就在5月31日记者参加的一场法律研讨会中,一位专家提出尽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另一位专家便表示异议,分歧可见一斑。李曙光坦承,制定个人破产法首先要区分两类人:骗贷者和诚信的债务人。按照个人破产制度,诚信的债务人在给予一定期限仍还不了时,应予以豁免一定债务。“诚信的债务人识别系统很重要。”李曙光说,这既需要债务人对借债行为负责任,银行也要及时识别,两方面的责任担当都很重要。
目前,虽然央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来识别,这个系统收录了近6亿自然人的信用档案,但争议仍然存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手机费不交就可能被限制贷款。有人不解,区区几百元话费迟交,几十万元的贷款就不给贷?银行却认为,几百元的话费都不交,几十万的贷款能还吗?李曙光认为,个人征信体系如何更科学、完善和合理,如何更好地处理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亟需考虑的问题。但付翠英认为,个人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所需配套很多不能一蹴而就,对灾区的大多数人来说,房屋可能是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惟一的财产,但家里有两套房子,一套倒塌是否应该豁免呢?一位银行业人士对此表示疑问。当然不,李曙光说,如果有很大的存款,或者有其他的投资收益和房屋财产,当然不能豁免债务;假如他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就应该考虑豁免其债务。
如何发现没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李曙光表示,确实,更多人喜欢用现金,枕头里墙缝里塞满了,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对制定个人破产法是个难题。如果一个人不借钱还钱,征信体系不会记录信用如何,超前消费更多的是年轻人,更多人习惯为养老、医疗而储蓄,这决定了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不同的文化背景。除此之外,个人破产法仍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如何有效地监控个人信贷,监控是否严密、严格,如何建立一套合理的个人信贷风险标准等等,是难题。个人破产法的制定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比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要加紧出台。因为个人破产所产生的风险,某种程度上会危及到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商业银行的破产到现在仍没有规制。
政府管理力度和市场化的专业破产从业队伍,对个人破产制度也是一个挑战。李曙光认为,个人破产更强调政府干预,政府最终很有可能承担个人难以承担的债务。他建议成立破产管理局,来搜集个人破产的信息。对于司法系统而言,则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并建立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庭外谈判机制。尽管争议一直不断,但系列迹象表明,个人破产制度正在升温。据悉,最近央行正在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这个条例将允许更多的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其中会涉及到个人破产问题,最近央行就个人破产制度召开了研讨会。另外,全国人大也正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有可能列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