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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相应的准入标准和退出制度,使得不合格教师占用教师岗位,好教师进不来,不合格教师出不去,给教师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不仅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还要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教师“退出机制”的概念。2011年以来,教育部实施了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在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不合格教师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是“不合格教师”也缺少统一的界定。完善教师退出机制,需要在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处理主体、退出程序这几个关键环节上着力。
该谁退出?
问题:针对教师退出的法规尚属空白
专门针对不合格教师退出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与教师退出相关的政策只在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等法律法规里有所体现。这些政策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合格教师标准、认定资格进行了说明,部分法律法规对教师的不恰当行为进行了界定。
综观这些政策规定,我国关于教师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可以分为道德品行、教育态度、教育教学能力和触犯刑法四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行方面提及最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专门规定,各地纷纷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这反映出师德是我国当前判定教师合格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同时,在各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对策:建立判定不合格教师的国家标准
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是教师退出的重要依据,制定国家层面的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首先,要拓展并细化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对每项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在重视教师道德品行的同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师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重视不够。在制定政策时,应增加教师心理健康方面的具体内容,对教师心理健康标准和诊断有所涉及。
再次,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的专业标准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由谁处理?
问题:解聘教师的权力主体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表述模糊,对于由谁处理不合格教师,我国教师相关政策并未有明确而一致的规定。由政策文件来看,解聘教师的主体既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教育机构。由于目前教师的聘任、考核由学校负责,各校解聘标准不一、处理办法不同,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给教师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对策:将解聘权交给地方教育局
教师退出主体的选择,关系到教师退出制度的公信力,也关系到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教师退出机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调查表明,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利交给学校”,主要是因为有些学校直接解聘不合格教师,但缺乏明确的解聘标准,受校长个人的影响,显得主观随意,让部分教师对学校产生了不信任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解聘教师的做法,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际,建议将解聘中小学教师的权力交给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力,但要参与解聘教师的全过程,即由学校提出解聘教师的理由与证据,交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来决定。
该谁退出?
问题:针对教师退出的法规尚属空白
专门针对不合格教师退出的法律法规制度在我国尚属空白,与教师退出相关的政策只在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等法律法规里有所体现。这些政策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合格教师标准、认定资格进行了说明,部分法律法规对教师的不恰当行为进行了界定。
综观这些政策规定,我国关于教师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可以分为道德品行、教育态度、教育教学能力和触犯刑法四个方面,其中,道德品行方面提及最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专门规定,各地纷纷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这反映出师德是我国当前判定教师合格与否最重要的标准。同时,在各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对策:建立判定不合格教师的国家标准
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是教师退出的重要依据,制定国家层面的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首先,要拓展并细化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教育管理部门需要针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对每项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在重视教师道德品行的同时,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教师的心理健康问题和师德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教师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问题重视不够。在制定政策时,应增加教师心理健康方面的具体内容,对教师心理健康标准和诊断有所涉及。
再次,针对不同层次的教师,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小学教师和中学教师的专业标准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不合格教师的判定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由谁处理?
问题:解聘教师的权力主体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教师退出的权力主体表述模糊,对于由谁处理不合格教师,我国教师相关政策并未有明确而一致的规定。由政策文件来看,解聘教师的主体既可以是学校,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教育机构。由于目前教师的聘任、考核由学校负责,各校解聘标准不一、处理办法不同,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给教师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对策:将解聘权交给地方教育局
教师退出主体的选择,关系到教师退出制度的公信力,也关系到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教师退出机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调查表明,在处理不合格教师时,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利交给学校”,主要是因为有些学校直接解聘不合格教师,但缺乏明确的解聘标准,受校长个人的影响,显得主观随意,让部分教师对学校产生了不信任感。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解聘教师的做法,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际,建议将解聘中小学教师的权力交给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力,但要参与解聘教师的全过程,即由学校提出解聘教师的理由与证据,交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