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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 “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理论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理论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非常有生命力的经济组织,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发展。有关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从不同角度对合作组织做过不同表述的定义和解释。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 “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荷兰将农业合作社定义为: “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以成员为主,也就是说,合作社也可以为非成员服务。但是,合作社同其成员的交易,要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根据这一定义,就可以把是不是将成员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作为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依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理论
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英国的罗伯特·欧文,置身于18—19世纪英国产业革命高潮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创建一个理想社会——新和谐公社的构想,并身体力行地进行试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制、合作社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有诸多精辟论述。毛泽东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在《才溪乡调查》中,更进一步指出,建立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但是,到目前为止,经济学上关于对合作社的解释的理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制度变迁理论,20世纪70年代前后,旨在解释经济增长的研究受到长期经济史研究的巨大推动,最终把制度因素纳入解释经济增长中来。
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农民合作社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黄祖辉 (2000)认为,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性决定了农业合作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这在逻辑上给出了合作社产生的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制度供给(因为合作社并非同步于农业生产的出现)。因而有很多学者进一步深入探讨合作社产生的现实依据,即影响制度创新成本、外部利润的因素,以及行为主体进行创新的人力资本状况。
孙亚范(2004)把制度创新成本分为制度变革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指出这种成本受农民素质和外部环境的约束。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研究”课题组(1997)深入分析了影响合作社产生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组织所施加的影响等方面。黄祖辉等(2002)以浙江省为整体样本,对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因素进行了具体研究,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产品特性因素指农产品商品率、市场风险、是否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强度、专业化程度、资产专有性强度等方面。生产集群因素指某种产品生产、交易、服务在空间上的集中度。组织成员因素包括成员的合作知识、合作意识方面的人力资本。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文化影响等方面。这些因素中,产品特性因素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的原初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了可能性,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郭红东等(2004)以对浙江省农户调查的数据,运用计量模型定量分析了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农业生产特征、当地政策因素、当地经济水平六个方面的因素对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对农户参与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2、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得奖主科斯(Coase,R.H.,1937)所提出,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能之运作,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而形成企业机制,它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 交易成本经济学则从交易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原因。首先,由于多数农产品具有容易腐烂的特点,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可转换性较差,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活的有机体以及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上的资产专用性比较明显。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等时,这些资产专用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伙伴所利用。一般情况下,那些处于衰退或者成熟的产业,比如奶产品,蔬菜和水果,由于具备资产专用性的上述特征,其交易成本会增加,在这些部门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合同等其他替代形式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所有的,它们没有理由不履行与成员之间的协议。其次,农业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民具有更少的交易频度(经济规模)和更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有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可以减少交易频率,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变动的市场价格,无法控制的贸易限制等。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农业合作社在协调基本的经济活动方面是比较有效的。同时,合作社能较好的处理不确定性,还在于它有一个灵活的价格机制——初次支付和依据市场行情的惠顾返还,以及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剂补充。第四,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的风险,合作社可以在协调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推广服务方面有优势,例如,引进新品种,开展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合作社也能很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要少的多,原因在于农民跟合作社是休戚相关的,合作社的生存依赖于社员的持续惠顾。总而言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降低,因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3、博弈论的方法
博弈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就不仅是一部军事著作,而且算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博弈论最初主要研究象棋、桥牌、赌博中的胜负问题,人们对博弈局势的把握只停留在经验上,没有向理论化发展。
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
博弈论定义:我们把动物利用大自然移动的瘾魂,在决策人期待的空间里,形成相对均衡的理论,称为博弈论(摘自《博弈圣经》中《人类未知的蓝色档案》一文)。
考虑到很多学者在研究合作社出现的理由时大多把合作社视为已经存在的组织,塞克斯顿认为,研究合作社的出现有必要关注其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背后的动机。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而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也就是说,人们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联盟结构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利用存在的N人博弈模型,塞克斯顿分析了单个决策者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购买/采购合作社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该博弈模型的结果透析了合作社的均衡产出、稳定性、决策、融资方法以及成员政策选择。最后的结论是,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博弈论方法分析的是当成员(用博弈论的术语是博弈者)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并且有策略行为时的群体选择问题。特别的,合作博弈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1)博弈者的利益是异质性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只有部分是重合的;(2)博弈者能够从联合行动中获利;(3)博弈者拥有与替代选择相关的信息,这样他们可以与竞争性的购买者签订新的合同;(4)博弈者可以交流,并形成捆绑性的承诺。
4、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认为,组织就是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合约,经理、所有者、投资者、工人向组织提供各种投入,相应的从组织获得各种回报。经理(代理人)在不承担经济风险的条件下如何代表股东(委托人)的利益做决策,是组织能否生存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据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面临的挑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自己的绩效和任务知道的比委托人要多。这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人建立信息搜集和监督系统。此外,委托人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让代理人能追逐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代理理论认为,组织的目的就是节约代理成本。借鉴代理理论的观点,重点关注了合作社里界定剩余索取权性质以及代理人之间决策分配的两类合约。在复杂的企业中,剩余风险分担与管理的分离导致决策过程的精致化:决策经营(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由管理者来执行,而决策控制(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由剩余索取者来掌握。在投资者所有企业,决策控制是通过股票市场来体现的,因为股票市场可以提供评价管理者绩效的信号。由于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市场化,剩余索取权的赎回可作为替代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敦促管理者以业务增长(最大化)为目标,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威胁管理者职位的方式。对社员而言,其他的方法还包括,与合作社的竞争者签订惠顾合同,通过解散、合并以及兼并等方式中 止或者修订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上面提及的这些方法,都是直接控制机制,事实上,社员的多数决策控制都是授权给理事会的。很显然,把理事成员限定为惠顾者可以确保理事会能够代表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取得了新突破。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证,初步形成了一些独特理论学说,主要有:农民合作组织的规模经营论、内外筹资论、桥梁论等等。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理论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理论概述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个非常有生命力的经济组织,在全世界得到广泛的发展。有关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从不同角度对合作组织做过不同表述的定义和解释。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他们按企业资本公平出资,公正地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并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义为: “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求社员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荷兰将农业合作社定义为: “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组织、共同核算,共同承担风险,同时保持农业活动的独立性以及使有关的经济活动尽可能多地获得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以成员为主,也就是说,合作社也可以为非成员服务。但是,合作社同其成员的交易,要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根据这一定义,就可以把是不是将成员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作为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依据。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理论
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英国的罗伯特·欧文,置身于18—19世纪英国产业革命高潮的大背景下,提出了创建一个理想社会——新和谐公社的构想,并身体力行地进行试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合作制、合作社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有诸多精辟论述。毛泽东早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在《才溪乡调查》中,更进一步指出,建立在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生产力才可以大大提高。”但是,到目前为止,经济学上关于对合作社的解释的理论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制度变迁理论,20世纪70年代前后,旨在解释经济增长的研究受到长期经济史研究的巨大推动,最终把制度因素纳入解释经济增长中来。
制度安排指的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旨在提供一种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诺思所讲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都是指这一意义上的制度。
农民合作社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农业生产经营领域,黄祖辉 (2000)认为,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分散性和经营基础的家庭性决定了农业合作的必然性与普遍性。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既发挥了家庭制度在劳动控制、剩余分配、激励与约束方面的独特优势,又发挥了合作组织在农业产销协同、外部性内化、风险弱化、利益均沾等方面的功能。这在逻辑上给出了合作社产生的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制度供给(因为合作社并非同步于农业生产的出现)。因而有很多学者进一步深入探讨合作社产生的现实依据,即影响制度创新成本、外部利润的因素,以及行为主体进行创新的人力资本状况。
孙亚范(2004)把制度创新成本分为制度变革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指出这种成本受农民素质和外部环境的约束。 “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经济行为研究”课题组(1997)深入分析了影响合作社产生的外部制约因素,包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组织所施加的影响等方面。黄祖辉等(2002)以浙江省为整体样本,对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因素进行了具体研究,认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因素可归结为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合作成员因素以及制度环境因素。产品特性因素指农产品商品率、市场风险、是否具有较明显季节或时间约束、易损性强度、专业化程度、资产专有性强度等方面。生产集群因素指某种产品生产、交易、服务在空间上的集中度。组织成员因素包括成员的合作知识、合作意识方面的人力资本。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宏观体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文化影响等方面。这些因素中,产品特性因素催生农民专业合作的原初必要性,生产集群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了可能性,组织成员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则从内外两方面共同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建水平、组织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发展路径。郭红东等(2004)以对浙江省农户调查的数据,运用计量模型定量分析了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农户农业生产特征、当地政策因素、当地经济水平六个方面的因素对农户参与合作社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对农户参与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2、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交易成本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得奖主科斯(Coase,R.H.,1937)所提出,交易成本理论的根本论点在于对企业的本质加以解释。由于经济体系中企业的专业分工与市场价格机能之运作,产生了专业分工的现象;但是使用市场的价格机能的成本相对偏高,而形成企业机制,它是人类追求经济效率所形成的组织体。 交易成本经济学则从交易效率的角度解释了农业合作社形成的原因。首先,由于多数农产品具有容易腐烂的特点,畜群、机械、手工技能等农业投资的可转换性较差,生产活动对季节、气候、活的有机体以及专业化生产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上的资产专用性比较明显。当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和交易双方力量不均等时,这些资产专用性很容易被农民的交易伙伴所利用。一般情况下,那些处于衰退或者成熟的产业,比如奶产品,蔬菜和水果,由于具备资产专用性的上述特征,其交易成本会增加,在这些部门农业合作社出现的比例相对较高。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合同等其他替代形式相比,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原因在于合作社是农民所有的,它们没有理由不履行与成员之间的协议。其次,农业合作社相对于单个农民具有更少的交易频度(经济规模)和更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加上有惠顾返还机制,合作社可以减少交易频率,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农民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第三,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多变的天气,变动的市场价格,无法控制的贸易限制等。面对较高的不确定性,农业合作社在协调基本的经济活动方面是比较有效的。同时,合作社能较好的处理不确定性,还在于它有一个灵活的价格机制——初次支付和依据市场行情的惠顾返还,以及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剂补充。第四,受到地理条件限制,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两个市场上都面临垄断的风险,合作社可以在协调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由于在推广服务方面有优势,例如,引进新品种,开展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合作社也能很好的降低交易成本。在这方面,合作社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投资者所有企业而言要少的多,原因在于农民跟合作社是休戚相关的,合作社的生存依赖于社员的持续惠顾。总而言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组织,它能够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降低,因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
3、博弈论的方法
博弈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就不仅是一部军事著作,而且算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博弈论最初主要研究象棋、桥牌、赌博中的胜负问题,人们对博弈局势的把握只停留在经验上,没有向理论化发展。
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
博弈论定义:我们把动物利用大自然移动的瘾魂,在决策人期待的空间里,形成相对均衡的理论,称为博弈论(摘自《博弈圣经》中《人类未知的蓝色档案》一文)。
考虑到很多学者在研究合作社出现的理由时大多把合作社视为已经存在的组织,塞克斯顿认为,研究合作社的出现有必要关注其形成的“过程性”以及背后的动机。他指出,合作社是一种为了完成纵向一体化功能而具有横向联合性质的俱乐部,成员如果不能从中收益他们是不会参与合作社的,也就是说,人们决定是否加入合作社主要取决于合作社能为其带来多大的收益;并且这种联盟结构只有提供与其他替代性的群体组织至少相当的收益时,才能保持稳定。利用存在的N人博弈模型,塞克斯顿分析了单个决策者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购买/采购合作社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该博弈模型的结果透析了合作社的均衡产出、稳定性、决策、融资方法以及成员政策选择。最后的结论是,如何在成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分配成本和收益对合作社的形成、稳定和效率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博弈论方法分析的是当成员(用博弈论的术语是博弈者)具有部分不同的目标,并且有策略行为时的群体选择问题。特别的,合作博弈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1)博弈者的利益是异质性的:成员在利益目标上只有部分是重合的;(2)博弈者能够从联合行动中获利;(3)博弈者拥有与替代选择相关的信息,这样他们可以与竞争性的购买者签订新的合同;(4)博弈者可以交流,并形成捆绑性的承诺。
4、以代理理论为基础的分析
代理理论:最初是由简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于1976年提出的。这一理论后来发展成为契约成本理论。契约成本理论假定。企业由一系列契约所组成,包括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等)和资本的经营者(管理当局)、企业与供贷方、企业与顾客、企业与员工等的契约关系。
代理理论认为,组织就是存在于各群体之间的各种合约,经理、所有者、投资者、工人向组织提供各种投入,相应的从组织获得各种回报。经理(代理人)在不承担经济风险的条件下如何代表股东(委托人)的利益做决策,是组织能否生存并取得成功的关键。依据代理理论,委托—代理关系面临的挑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对自己的绩效和任务知道的比委托人要多。这种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委托人建立信息搜集和监督系统。此外,委托人还必须制定明确的激励机制,让代理人能追逐自己的利益。一般而言,代理理论认为,组织的目的就是节约代理成本。借鉴代理理论的观点,重点关注了合作社里界定剩余索取权性质以及代理人之间决策分配的两类合约。在复杂的企业中,剩余风险分担与管理的分离导致决策过程的精致化:决策经营(包括最初决策方案提议和决策方案被批准后的执行)由管理者来执行,而决策控制(包括决策方案的审批和对决策方案执行的监督)由剩余索取者来掌握。在投资者所有企业,决策控制是通过股票市场来体现的,因为股票市场可以提供评价管理者绩效的信号。由于在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能市场化,剩余索取权的赎回可作为替代以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敦促管理者以业务增长(最大化)为目标,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采用威胁管理者职位的方式。对社员而言,其他的方法还包括,与合作社的竞争者签订惠顾合同,通过解散、合并以及兼并等方式中 止或者修订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上面提及的这些方法,都是直接控制机制,事实上,社员的多数决策控制都是授权给理事会的。很显然,把理事成员限定为惠顾者可以确保理事会能够代表剩余索取者的利益。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论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取得了新突破。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证,初步形成了一些独特理论学说,主要有:农民合作组织的规模经营论、内外筹资论、桥梁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