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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陪审法庭在民主制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不仅享有司法权,还享有立法审查权和官员监察权。陪审法庭地位的提高并不是权力制衡的结果,而是“法律至上”思想付诸实践的产物。
关键词:雅典 陪审法庭 权力制衡 法律至上
雅典的陪审法庭始建于梭伦改革时期。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陪审法庭成为民主制的核心机构之一,雅典人民把陪审法庭看作是民主的标志。公元前4世纪,陪审法庭的运作机制和职能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民主制中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陪审法庭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成为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陪审法庭的地位提升是雅典人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还是“法律至上”的观念的产物呢?该如何看待陪审法庭在公元前4世纪所发生的变化?要认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剖析雅典各主要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本文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3个层面考察陪审法庭的地位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一、立法权的分配
公元前5世纪立法权掌握在公民大会手中,但是公元前4世纪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被剥夺,移交给了新设立的立法委员会,而公民大会通过的法令有时要受到陪审法庭的审查。
公元前5世纪公民大会通过的所有的法令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令和法律的区分不是很明显。但是,公元前403/2年雅典设立了立法委员会之后,这两个词的区别就十分清晰了,在形式上,法令是由公民大会通过,法律是由立法委员会通过。在实质上,法律是普遍的、永久性的固定规则,而法令是针对具体情况的有一定时限的措施。
公元前403/2年改革以后,雅典制定了新的立法程序。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可以通过3种途径提请立法:公民大会的议程;由任何公民提出;由司法执政官提出。这3种途径都可能导致新法律的产生,立刻委员会就要履行它的立法职能,具体来说是复审法律、制定新法、废除旧法、审查相互矛盾的法律,无论履行何种职能,都必须由新的法律代替旧法。
第一种立法途径是公民大会的固定的议程。每年第一次公民大会的固定议程就是对现行的法律逐一地进行审查,首先是有关议事会的法律,其次是普通的法律,再次是有关九执政官的法律,最后是有关其他官职的法律。这4种法律依次由人民举手表决是否适当,如果对任何一类法律不满,公民大会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5个公民,在立法委员会上为要审议的法律辩护。任何公民想要对此提议新的法律,就必须把它公示在阿哥拉的部落同名英雄的雕像前。在第三次公民大会上讨论要修改的法律,并表决是否要组织一个立法委员会,还要表决立法委员会的酬劳支付问题。
第二种立法途径是由普通公民提出。如果任何公民想要废除旧的法律必须提议新的法律来代替它,必须由立法委员会来表决是否废除旧的法律。
第三种立法途径是6名司法执政官对雅典的法律进行一年一次的审查。如果发现互相矛盾的法律或者是已经无效的法律,就把法律登记下来,公布在部落同名英雄雕像前,并由主席团召集公民大会,由公民大会表决是否需要任命立法委员会,如果需要就由立法委员会来表决相关法律的废立问题。
立法委员是从当年宣誓的6000预备陪审员中抽签选出的。立法委员会的规模根据立法问题的重要性加以确定,最小规模可能是501人,一般是1001人,或者规模更大。既然立法委员是从预备陪审员中选出的,很有可能像公元前4世纪选举陪审员的方式一样,从当天到场的陪审员中抽签选出立法委员。立法委员会由9个主席主持,其中一个人被选出来做主席团的总主席。立法会议的程序类似陪审法庭的审判程序。提议人作为现存法律的指控人首先发言,之后,5个辩护人依次为现存的法律辩护。双方发言之后,立法委员通过举手方式表决。如果大多数人同意,那么提议就被通过成为法律,反之,现存的法律就原封不动地保留。
从公元前4世纪的立法程序来看,公民大会只能通过法令而不能直接颁布法律,从这个意义来说,公民大会失去了立法权。但是,公民大会绝对不是独立于立法程序之外,它虽然不能表决法律,但是所有提议的法律都要在公民大会上讨论,表决是否有必要修订法律,并表决是否成立立法委员会。最终的立法权掌握在立法委员会手中,由它决议是否通过新的法律或者废除旧的法律,不必经过公民大会的再次讨论和表决。但是立法委员会缺乏动议权,不能提议新法律,只能针对提议人的提案进行表决。但是在危机时刻,公民大会可以僭越它的权限,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法令,这本该由立法委员会通过法律来制定。如果任何公民对立法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违法法律诉讼,案件就要被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如果判决提议的法律违法,法律就被废除。
宽泛一些说,法律和法令在公元前4世纪都是雅典法律的来源,所以陪审员宣誓要根据法律和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通过的法令判决案件。史料中保存的公元前403-322年间的公民大会的法令大概共700个,主要涉及到授予荣誉,战争和结盟的外交政策(包括一些派遣军队和装备军队的军事命令),公共财政,公共工程和宗教节日,还有关于司法执行和其它事务的内容,另外还有11个具有法律性质的特殊法令。如果有人提起违法法令诉讼,公民大会的法令就会受到陪审法庭的审查。起诉人可以在法令通过前或者通过后提出指控,如果陪审法庭判决提议的法令违法,那么没有通过的法令就无须经过公民大会的讨论就取消,而已经通过的法令就被废除,陪审法庭的判决是终审的,不能再上诉到任何其它的机构。通过违法法令诉讼程序,陪审法庭可以推翻公民大会的法令,从而对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进行干预和制约,违法法令诉讼因此被称为民主制度的堡垒。
从各个机构的立法权限关系看来,陪审法庭享有对立法委员会和公民大会的立法审查权。但是陪审法庭的这种权力在实际运用中也不应该被过分夸大。违法法令诉讼在实践中往往沦为政治家相互争斗的工具,绝大多数案件针对的是荣誉法令,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法令本身是否违法,而在于打击法令的提议人或者是荣誉的受益人,无论这些荣誉法令废除与否大都对公民大会的重大权力触动不大。花冠案件就最具代表性。爱斯基涅斯指控德谟斯提尼没有资格获得城邦授予的花冠。根据汉森的统计,文献中出现的公元前415-322年的违法法令诉讼的案件共有39起,占文献保留下来的公民大会通过的700多个法令的很小比例。所以,公民大会仍旧把持着外交、军事、部分财政和宗教等方面的重大权力,这是陪审法庭很少触及的权力领域。
二、司法权的分配
陪审法庭是雅典最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公元前4世纪,除了陪审法庭之外,还有几个机构享有司法权。战神山议事会和其它4个专职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杀人的刑事案件;四十人法庭(巡回法庭)负责审理低于10德拉克马的案件;公共仲裁人负责审理高于10德拉克马的涉案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九执政官只具有一定的预审权力,他们只是负责接受案件,随后提交法庭,并不是亲自审理。11人警吏的权力比较特殊,有即刻逮捕并处死罪犯的权力。。此外,公元前4世纪的上半期,公民大会也可以终审告发到公民大会的重大政治案件,但是,大约从公元前4世纪50年代以后,公民大会的司 法权被剥夺,陪审法庭成为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大概在公元前4世纪的中期,公民大会被剥夺了审理重大政治案件的司法权,这项权力完全移交给了陪审法庭。据现有的文献统计,公元前404-362年有8起告发案件由公民大会审理,只有4起是在陪审法庭上审理,这个期间公民大会审理的告发案件要多于陪审法庭。但是,公元前361-322年,27起告发到公民大会的案件全部由陪审法庭审理,没有一起可以确定是在公民大会审理的。陪审法庭由此而增强了对政治领袖,尤其是将军的控制权力,使其在雅典国家中的政治权力大大提高。
公民大会虽然被剥夺了最后的司法权力,但是它还不同程度地参与司法事务。它主要和以下的几个司法程序有关:
1、告发程序(eisangelia)。任何公民可以把案件告发到公民大会,须经过公民大会通过法令才能把案件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2、阿珀法斯程序(Apophasis)。必须由公民大会通过法令指示战神山来调查问题,并把调查结果上报给公民大会,再由公民大会决议案件是否要提交到陪审法庭,而且由公民大会选举出陪审法庭上的控诉人。
3、对演说家进行资格审查。指控没有资格但仍旧在公民大会上发言的演说家。案件必须在公民大会上揭发,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把案件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4、在公民大会上提出的检举程序。专门用于指控恶意告发者,或者指控和节日相关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案件必须向公民大会揭发,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来判决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但是案件最终在陪审法庭审理。
公民大会对这些程序的参与可能只是一种形式,这显示出揭发到公民大会的案件只有经过人民的批准才能够被陪审法庭审理。另外还要看到,公民大会只是把案件转交给陪审法庭审理,或者最多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初步的判定,对陪审法庭的判决没有约束力,案件的最终判决还是由陪审法庭做出。所以,公民大会被剥夺了司法权之后,最高司法权就掌握在陪审法庭的手中,陪审法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公元前338年后,战神山议事会也介入陪审法庭的司法事务,但是重大的政治案件都由陪审法庭进行终审,所以,最高司法权在战神山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之间分配,战神山议事会主要是凶杀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而陪审法庭主要是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三、行政权的分配
雅典国家的行政权力主要掌握在五百人议事会和诸多的官员委员会中。这些委员会主要在五百人议事会的协助之下,分享军事、财务、宗教、工商、市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具体事务的处理权。公元前四世纪,每年在公民大会上产生的官员大概有700人,通过举手选举或抽签方式产生。
所有的军事官员都是举手选举产生的,包括十将军,十联队长,十骑兵联队长,10名部落骑兵司令,2个骑兵司令和1个驻岛骑兵司令,11个军事训练官。其中十将军委员会是雅典最重要的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具体的国防事务,享有国内防卫、国外作战的总指挥权。
选举产生的重要的财务官员有:1个军事基金司库官,10个观剧基金管理官,1个公共财政监察官。这些选举产生的财务官员为公元前四世纪中期雅典的一度复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比如,大约在公元前355-340年,欧布洛斯担任观剧基金委员时,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从130塔兰特增加到400塔兰特;公元前4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年代,吕库尔戈斯担任公共财政监察官,德谟斯提尼是观剧基金委员会的成员之一,狄马德斯担任军事基金的司库官,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从400塔兰特激增到1200塔兰特。
抽签产生的官员主要有:9名执政官,10名雅典娜神庙司库官,10名公卖官,10名收款官,10名议事会会计官,10名查账官(查账员),20名查账助手,10名议事会司库官,lO名神庙修缮官,10名城市监督官,lO名市场监督官,10名谷物监督官,10名港口监督官,10名警官,5名街道建筑官,10名审计官(会计员),10名审计助理官(会计员助手),10名祭祀官,10名竞技裁判官。
抽签选举的官员中最重要的是9个执政官。他们分别享有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的预审权,除此之外,名年执政官主要负责节日庆典的相关事务,王者执政官负责宗教祭祀事务,军事执政官负责军事事务,但是实际的军事权在公元前4世纪主要由十将军委员会来行使,司法执政官协助其他机构从事相关的司法事务。
五百人议事会主要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并监督行政官员,保证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有效运转,成为雅典政府和特别法庭。例如负责接见外国使臣、接受外交公文、监督战舰和港口的建设、核查公共账目及兵制和备战情况、审判大部分在职官员等,还介入其他行政官员的各种具体活动,如参与承包、拍卖、公共基金管理、公共租金的收取、对贫困公民的福利补贴等活动,实际是代表公民人会对各级行政官员进行控制管理的上级机关。
陪市法庭协助其它职能部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比如公共工程进行拍卖时,拍卖活动必须在陪审团而前进行,并由他们确定和见证合同的合法性。‘当没收的财产进行拍卖时,由11人警吏负责,但也必须在陪审法庭上进行。甚至像雅典娜法衣式样的决定,也归陪审法庭处理。
但是,公民大会选出的所有官员和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都必须接受陪审法庭的任职资格审查(dokimasia)和账目审计(euthyna),通过这两个程序,陪审法庭实际上掌握了对雅典所有官员的监察权。
公元前4世纪,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主要由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两个机构执行。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对500名议员和九执政的资格审查。如果议员的资格被议事会否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到陪审法庭。陪审法庭可以推翻五百人议事会的审查结果。九执政官在接受了议事会的审查之后,还要再次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除500名议员外,所有其他的官员,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产生的,在任职前都要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从这两个机构的分工来看,官员能否任职的最终决定权主要掌握在陪审法庭手中。
陪市法庭对官员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五百人议事会的大致类似,都要对受审查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审查官员任职的法律资格。这些法律资格包括:是否具有公民权、年龄是否在30岁以上、任职是否超过两次以上(议事会的议员可以担任两次),是否符合其它特殊规定。实际上,任何人既可以指控受审人不具备法律资格,也可以指控受审人的个人品质恶劣或在政治信念上倾向于寡头派。任何人可以当场对受审查者提出控告,当场发言,而受审查者可以为自己辩护。之后,陪审法庭进行投票表决。即使没有人指控,陪审法庭也要对受审查者进行投票表决,也可以取消受审查者的任职资格。
官员就职之后,他们在任职期间也要定期地接受公民大会的审查。在每届主席团的任期内,最高公民大会(主要会议)的固定议题之一就是审查在任的官员的表现,举手表决他们是否胜任其职务。如果认为某个官员不称职,该官员就立刻停职,他就要在陪审法庭上接受审判,如有罪就判处刑罚,如无罪则官复原职。。这意味着官员在其一年任期之内要经10次公民大会的审查,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 联合起来对官员的行政权力进行监察。
所有的官员在任职期满时还要接受账目审计。账目审计的第一阶段是审查所有官员任期内和公职有关的经济事务,所有账目由会计员审查完毕后交到陪审法庭,无论有没有人对官员的经济问题提出指控,陪审员都要对其做出裁决,如果有经济问题就判处罚金。官员接下来进入账目审计的第二阶段,审查官员任期内的非经济问题。任何公民都可以指控官员任期内的失职行为,比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由司法执政官按照案件的性质移交给不同的司法机关审理,公诉案件移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陪审法庭虽然很少介入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但是通过任期前、任期内、任期后的审查,陪审法庭可以监督行政官员依法执政,防止官员滥用职权。
四、权力制衡还是法律至上?
从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各个机构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所具有的职权,可以看出陪审法庭的地位变化。
在立法方面,权力主要在公民大会、立法委员会和陪审法庭之间分配。陪审法庭通过违法法令(律)诉讼获得了审查法律的权力,既可以推翻立法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又可以推翻公民大会颁布的法令。
在司法方面,在公元前4世纪的上半期之前,公民大会有权审判告发的重大叛国案件,但是公元前4世纪中期以后,公民大会的这项司法权移交给了陪审法庭,陪审法庭成为审理重大叛国案件的终审机关。
在行政方面,各种官员委员会在五百人议事会的协助下保证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有效运作,但是陪审法庭通过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确认官员任职的法律资格并防止寡头分子混进官员队伍,通过账目审计整治官员的腐化和滥用职权。通过这些特殊的程序,陪审法庭有效地监察行政官员依法行政。
公元前四世纪雅典的民主体制变化的主要趋势是公民大会权力的削弱,陪审法庭的地位提升。陪审法庭的地位远远超过了公元前五世纪中后期,在民主政体的运行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著名学者汉森就认为陪审法庭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成为了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谁代表了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该如何看待陪审法庭地位的这种变化?雅典人做出这种调整的目的并不在于把陪审法庭打造成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适当地分化公民大会的权力,把一部分立法权移交给立法委员会,一部分司法权移交给陪审法庭。通过陪审法庭对同一问题进行二次审核,防止民众受到政治煽动家的蛊惑在躁动情绪下做出错误的决定。但同时需要注意,选举权、外交、军事和财政方面的职权依然掌握在公民大会的手中,陪审法庭极少涉足。陪审法庭的核心职能是司法方面的,其它方面的职能主要是协助其它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能,监察各个机构的有效运作,保证每个官员各司其职,每个机构各尽其责。所以有学者把陪审法庭称为公民大会发挥正常功能的监视器和调整器,没有这一自我调整的制度,民主是不完善的,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因此,陪审法庭并没有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
从陪审法庭的权力变更和地位变化来看,雅典人似乎是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已经实践了启蒙时代的权力制衡的理念。其实不然,陪审法庭掌控司法,其本身并没有受到制衡。因为,每个陪审团就相当于代表全体公民的全权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的和独立的权力,其权威不受制于法官,也没有其它的独立机构对陪审员的权力进行监管。同时,陪审法庭也不能对其他机构进行实质性的制衡。虽然陪审法庭“可能废止公民大会的法令,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权力制衡的安排”。公元前4世纪雅典各机构之间虽貌似分权和制约,但是与近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不同。那就是三权并没有分别执掌在不同的群体当中,在雅典人的观念中,无论是公民大会、陪审法庭还是议事会都是同一批雅典公民,代表雅典的公民集体,实质都是公民主权的一部分。这也是由雅典城邦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究竟什么原因导致陪审法庭的地位提高了呢?
这种变化和雅典财政资金严重短缺有一定的关系。公元前4世纪,雅典战争不断,耗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经历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惨败,雅典元气大伤,虽然经过近20年的努力,终于从战败的经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但是在公元前387年雅典又卷入了科林斯战争。公元前387-355年第二次海上同盟扩充了雅典海军的实力,但却不再像提洛同盟那样从盟邦那里接受盟金。雅典试图在同盟内称霸,引发了公元前357-355年的同盟战争。雅典遭受同盟战争的惨败,4个维系雅典海上贸易的重大城邦拜占庭、开俄斯、罗德斯、科斯脱离雅典同盟,获得独立。战争持续了两年之久,雅典消耗巨大,仅雇佣兵一项就花费了1000塔兰特,。雅典的财政枯竭。伊索克拉底描绘了同盟战争带给雅典人的沉重负担:
现在战争(同盟战争)夺去了我们所有美好的事物;战争使我们贫穷;战争迫使我们忍受危险;战争让我们背负希腊人的骂名;战争令我们处处遭受不幸。但是如果我们签订和约,屈尊缔结盟约,那么我们就会十分安全地居住在城市里,摆脱我们现在正卷入的战争的危险和混乱之中,我们会一天天地繁荣发展起来,解除交纳战争税、装备战舰,解除战争施加的一切其它的负担,无忧无虑地耕种田地、航海,从事现在因为战争而完全中止的职业。同时,我们将看到我们的城市享有两倍于现在的收入,挤满了现在抛弃雅典的商人、外国人和定居外邦人。
公元前4世纪中期,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仅为130塔兰特,公民大会每年所需津贴大概45塔兰特,议事会大概15塔兰特,陪审法庭大概22-37塔兰特,官员的津贴大概21塔兰特。雅典每年仅用于政治津贴的开支就超过100塔兰特,雅典要在困难时期维持民主制的正常运转,就必须采取措施开源节流。为了缓解财政困难,雅典采取3种措施:征收拖欠的战争税;取消免除公共义务的奖励;收回属于国家但是被个人扣留的资金。为此,雅典专门任命一个委员会调查相关事宜。因此,把公民大会的司法权移交给陪审法庭很有可能是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可以估算一下:参加一次公民大会的主要会议,一个公民可以获得9个奥波尔,而参加公民大会的普通会议,包括额外的公民大会。报酬是1德拉克马。而陪审员的津贴是每人每天3个奥波尔。公民大会出席的人数是3000-6000,需花费0.5-1塔兰特,由500陪审员组成的陪审法庭仅仅需要250德拉克马。几乎是同一时期,雅典还限制额外的公民大会召开的次数,可能也和节省开支有关。陪审法庭也曾经因为经费紧张而推迟私人案件的审理,也把开庭的次数削减到最少。雅典在这一时期所采取的措施也正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因此,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陪审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
雅典的财政收入在公元前340-320年期间一度猛增,最多达到1200塔兰特。这一时期雅典虽然能够保持民主制的正常运转,但是自公元前350年之后,雅典出现了新的强敌——马其顿,日益对雅典构成威胁,扩军备战成为雅典最大项的财政支出。比如,公元前351年德谟斯提尼动议一项法令,要装备一支小型的军队,由10艘三层桨战舰、2000重装步兵、200骑兵组成,他估算这支军队每年 最少的开支需要92塔兰特。这支军队的规模并不算大,通常雅典在战争中所动用的军队都要大于这个规模。在科罗尼亚战役之前雅典就雇佣了10000雇佣兵,被马其顿摧毁,在科罗尼亚战役中,雅典的重装步兵达到10000多人,骑兵大概有2000多人,所需的开支要远远超过92塔兰特。所以军费的开支占据雅典财政收入的大宗,财政拮据的困境依然没有摆脱。
但是,财政的暂时困难不应该是主要原因,因为雅典在公元前4世纪40年代还设立了观剧基金,为观剧的公民每人每次发放2个奥波尔的津贴。所以,雅典人肯定是出于其它更重要的原因对民主制进行调整,适当限制公民大会的权力,并提高陪审法庭的权力。在经历了两次寡头政变的惨痛教训之后,为了防止在公民大会上发生突然投票颠覆民主制度的事情再次出现,雅典人很有可能通过法律来保证民主制的稳定。
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应该是陪审法庭地位提升的重要原因。一些政治家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雅典社会的法律至上的思想。爱斯基涅斯指出法律的至高无上是民主制区别于寡头制和僭主制的特征。
世界上有三种统治形式:僭主、寡头和民主制。僭主和寡头制是根据他们的统治者的脾气进行统治,但是民主制的国家是根据他们制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者首先在陪审员的誓言中规定了这些话语,“我将根据法律进行投票。”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法律被国家切实地遵守,你们的民主制度也就保留了下来。
德谟斯提尼指出法律是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前提条件。
如果你们任何人仔细地调查是什么动力把议事会召集起来,把人民吸引到公民大会,出席法庭,使得旧的官员很乐意地辞去官职交给新人,使得整个城邦的生活得以继续并维持下去,他会发现这就是法律和人对法律的服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因为,如果一旦法律被废除,每个人都得到许可做任何自己喜欢的事情,那么不仅是国家消失不见了,而且我们的生活也和野兽的生活没有什么两样。
吕库尔戈斯认为保卫民主制和城邦的繁荣必须有3个要素:第一,法律系统;第二,陪审员的投票判决;第三,诉讼方式——把犯罪分子付诸审判的方式。
法律通过法庭上的陪审员来发挥效力。德谟斯提尼认为“正义的法庭是制度的支柱,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权力支柱。”
如果你们只审视这一个问题,在处理城邦事务时,什么赋予你们这些陪审员如此强大的权利和权威……你们将会发现原因不在于你们是战争期间唯一列入名单中的人,或你们的身体是城邦中最强壮的,或你们是成年公民中最有影响力的;上述任何一条都不是原因所在,唯一的原因就是法律赋予你们力量。那么法律的力量是什么?如果你们中有人触犯了法律还肆意张扬,法律会迅速站在他的一边帮助他吗?决不会;法律只是文字条文不会自己选择如此行事。那么何处彰现法律的威严?在你们这些陪审员的身上,在你们维护它们的威严并且用它们为需要保护的人服务时,这时法律的威严自然地流露在外。因此法律因你们而庄严,你们代表着法律的尊严。
雅典的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其根本宗旨和原则是男性公民之间的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一方面体现在政治生活上的“轮番而治”,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我生活方式上的“任情而行,各如所愿”。平等则表现为数量平等,而不是比值平等,就是全体公民人人平等,要求全体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主权在民,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忐,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但是多数人的意志必须服从法律,法律在民主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国家的全部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惟一的“游戏”规则是法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
无论是德莫斯提尼、爱斯基涅斯还是吕库尔戈斯都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政坛上名噪一时的演说家和政治家,而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的见证人,还是希腊世界政治制度调查的最权威的发布人,他们的公开言论极具代表性。在雅典民主制下,演说家和政治家虽不能绝对操纵民众,但是可以通过他们的演说来引导民众,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民众的认可。所以,他们的“法律至上”的思想主张必然会指引雅典的政治变革,也可以进一步说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陪审法庭的变革正是“法律至上”这一思想付诸实践的产物。当然,制度规定和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的失常的事件而否认雅典人的“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制度层面的努力。
(责任编辑:张 强)
关键词:雅典 陪审法庭 权力制衡 法律至上
雅典的陪审法庭始建于梭伦改革时期。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陪审法庭成为民主制的核心机构之一,雅典人民把陪审法庭看作是民主的标志。公元前4世纪,陪审法庭的运作机制和职能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民主制中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陪审法庭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成为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陪审法庭的地位提升是雅典人出于权力制衡的考虑,还是“法律至上”的观念的产物呢?该如何看待陪审法庭在公元前4世纪所发生的变化?要认清这些问题就必须剖析雅典各主要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本文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3个层面考察陪审法庭的地位变化,并分析变化的原因。
一、立法权的分配
公元前5世纪立法权掌握在公民大会手中,但是公元前4世纪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被剥夺,移交给了新设立的立法委员会,而公民大会通过的法令有时要受到陪审法庭的审查。
公元前5世纪公民大会通过的所有的法令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令和法律的区分不是很明显。但是,公元前403/2年雅典设立了立法委员会之后,这两个词的区别就十分清晰了,在形式上,法令是由公民大会通过,法律是由立法委员会通过。在实质上,法律是普遍的、永久性的固定规则,而法令是针对具体情况的有一定时限的措施。
公元前403/2年改革以后,雅典制定了新的立法程序。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可以通过3种途径提请立法:公民大会的议程;由任何公民提出;由司法执政官提出。这3种途径都可能导致新法律的产生,立刻委员会就要履行它的立法职能,具体来说是复审法律、制定新法、废除旧法、审查相互矛盾的法律,无论履行何种职能,都必须由新的法律代替旧法。
第一种立法途径是公民大会的固定的议程。每年第一次公民大会的固定议程就是对现行的法律逐一地进行审查,首先是有关议事会的法律,其次是普通的法律,再次是有关九执政官的法律,最后是有关其他官职的法律。这4种法律依次由人民举手表决是否适当,如果对任何一类法律不满,公民大会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5个公民,在立法委员会上为要审议的法律辩护。任何公民想要对此提议新的法律,就必须把它公示在阿哥拉的部落同名英雄的雕像前。在第三次公民大会上讨论要修改的法律,并表决是否要组织一个立法委员会,还要表决立法委员会的酬劳支付问题。
第二种立法途径是由普通公民提出。如果任何公民想要废除旧的法律必须提议新的法律来代替它,必须由立法委员会来表决是否废除旧的法律。
第三种立法途径是6名司法执政官对雅典的法律进行一年一次的审查。如果发现互相矛盾的法律或者是已经无效的法律,就把法律登记下来,公布在部落同名英雄雕像前,并由主席团召集公民大会,由公民大会表决是否需要任命立法委员会,如果需要就由立法委员会来表决相关法律的废立问题。
立法委员是从当年宣誓的6000预备陪审员中抽签选出的。立法委员会的规模根据立法问题的重要性加以确定,最小规模可能是501人,一般是1001人,或者规模更大。既然立法委员是从预备陪审员中选出的,很有可能像公元前4世纪选举陪审员的方式一样,从当天到场的陪审员中抽签选出立法委员。立法委员会由9个主席主持,其中一个人被选出来做主席团的总主席。立法会议的程序类似陪审法庭的审判程序。提议人作为现存法律的指控人首先发言,之后,5个辩护人依次为现存的法律辩护。双方发言之后,立法委员通过举手方式表决。如果大多数人同意,那么提议就被通过成为法律,反之,现存的法律就原封不动地保留。
从公元前4世纪的立法程序来看,公民大会只能通过法令而不能直接颁布法律,从这个意义来说,公民大会失去了立法权。但是,公民大会绝对不是独立于立法程序之外,它虽然不能表决法律,但是所有提议的法律都要在公民大会上讨论,表决是否有必要修订法律,并表决是否成立立法委员会。最终的立法权掌握在立法委员会手中,由它决议是否通过新的法律或者废除旧的法律,不必经过公民大会的再次讨论和表决。但是立法委员会缺乏动议权,不能提议新法律,只能针对提议人的提案进行表决。但是在危机时刻,公民大会可以僭越它的权限,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法令,这本该由立法委员会通过法律来制定。如果任何公民对立法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违法法律诉讼,案件就要被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如果判决提议的法律违法,法律就被废除。
宽泛一些说,法律和法令在公元前4世纪都是雅典法律的来源,所以陪审员宣誓要根据法律和公民大会和五百人议事会通过的法令判决案件。史料中保存的公元前403-322年间的公民大会的法令大概共700个,主要涉及到授予荣誉,战争和结盟的外交政策(包括一些派遣军队和装备军队的军事命令),公共财政,公共工程和宗教节日,还有关于司法执行和其它事务的内容,另外还有11个具有法律性质的特殊法令。如果有人提起违法法令诉讼,公民大会的法令就会受到陪审法庭的审查。起诉人可以在法令通过前或者通过后提出指控,如果陪审法庭判决提议的法令违法,那么没有通过的法令就无须经过公民大会的讨论就取消,而已经通过的法令就被废除,陪审法庭的判决是终审的,不能再上诉到任何其它的机构。通过违法法令诉讼程序,陪审法庭可以推翻公民大会的法令,从而对公民大会的立法权进行干预和制约,违法法令诉讼因此被称为民主制度的堡垒。
从各个机构的立法权限关系看来,陪审法庭享有对立法委员会和公民大会的立法审查权。但是陪审法庭的这种权力在实际运用中也不应该被过分夸大。违法法令诉讼在实践中往往沦为政治家相互争斗的工具,绝大多数案件针对的是荣誉法令,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法令本身是否违法,而在于打击法令的提议人或者是荣誉的受益人,无论这些荣誉法令废除与否大都对公民大会的重大权力触动不大。花冠案件就最具代表性。爱斯基涅斯指控德谟斯提尼没有资格获得城邦授予的花冠。根据汉森的统计,文献中出现的公元前415-322年的违法法令诉讼的案件共有39起,占文献保留下来的公民大会通过的700多个法令的很小比例。所以,公民大会仍旧把持着外交、军事、部分财政和宗教等方面的重大权力,这是陪审法庭很少触及的权力领域。
二、司法权的分配
陪审法庭是雅典最为重要的司法机关。公元前4世纪,除了陪审法庭之外,还有几个机构享有司法权。战神山议事会和其它4个专职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杀人的刑事案件;四十人法庭(巡回法庭)负责审理低于10德拉克马的案件;公共仲裁人负责审理高于10德拉克马的涉案金额较小的民事案件。九执政官只具有一定的预审权力,他们只是负责接受案件,随后提交法庭,并不是亲自审理。11人警吏的权力比较特殊,有即刻逮捕并处死罪犯的权力。。此外,公元前4世纪的上半期,公民大会也可以终审告发到公民大会的重大政治案件,但是,大约从公元前4世纪50年代以后,公民大会的司 法权被剥夺,陪审法庭成为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大概在公元前4世纪的中期,公民大会被剥夺了审理重大政治案件的司法权,这项权力完全移交给了陪审法庭。据现有的文献统计,公元前404-362年有8起告发案件由公民大会审理,只有4起是在陪审法庭上审理,这个期间公民大会审理的告发案件要多于陪审法庭。但是,公元前361-322年,27起告发到公民大会的案件全部由陪审法庭审理,没有一起可以确定是在公民大会审理的。陪审法庭由此而增强了对政治领袖,尤其是将军的控制权力,使其在雅典国家中的政治权力大大提高。
公民大会虽然被剥夺了最后的司法权力,但是它还不同程度地参与司法事务。它主要和以下的几个司法程序有关:
1、告发程序(eisangelia)。任何公民可以把案件告发到公民大会,须经过公民大会通过法令才能把案件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2、阿珀法斯程序(Apophasis)。必须由公民大会通过法令指示战神山来调查问题,并把调查结果上报给公民大会,再由公民大会决议案件是否要提交到陪审法庭,而且由公民大会选举出陪审法庭上的控诉人。
3、对演说家进行资格审查。指控没有资格但仍旧在公民大会上发言的演说家。案件必须在公民大会上揭发,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把案件提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4、在公民大会上提出的检举程序。专门用于指控恶意告发者,或者指控和节日相关的犯罪行为。这样的案件必须向公民大会揭发,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来判决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但是案件最终在陪审法庭审理。
公民大会对这些程序的参与可能只是一种形式,这显示出揭发到公民大会的案件只有经过人民的批准才能够被陪审法庭审理。另外还要看到,公民大会只是把案件转交给陪审法庭审理,或者最多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初步的判定,对陪审法庭的判决没有约束力,案件的最终判决还是由陪审法庭做出。所以,公民大会被剥夺了司法权之后,最高司法权就掌握在陪审法庭的手中,陪审法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公元前338年后,战神山议事会也介入陪审法庭的司法事务,但是重大的政治案件都由陪审法庭进行终审,所以,最高司法权在战神山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之间分配,战神山议事会主要是凶杀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而陪审法庭主要是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三、行政权的分配
雅典国家的行政权力主要掌握在五百人议事会和诸多的官员委员会中。这些委员会主要在五百人议事会的协助之下,分享军事、财务、宗教、工商、市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具体事务的处理权。公元前四世纪,每年在公民大会上产生的官员大概有700人,通过举手选举或抽签方式产生。
所有的军事官员都是举手选举产生的,包括十将军,十联队长,十骑兵联队长,10名部落骑兵司令,2个骑兵司令和1个驻岛骑兵司令,11个军事训练官。其中十将军委员会是雅典最重要的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具体的国防事务,享有国内防卫、国外作战的总指挥权。
选举产生的重要的财务官员有:1个军事基金司库官,10个观剧基金管理官,1个公共财政监察官。这些选举产生的财务官员为公元前四世纪中期雅典的一度复兴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比如,大约在公元前355-340年,欧布洛斯担任观剧基金委员时,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从130塔兰特增加到400塔兰特;公元前4世纪30年代中期到20年代,吕库尔戈斯担任公共财政监察官,德谟斯提尼是观剧基金委员会的成员之一,狄马德斯担任军事基金的司库官,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从400塔兰特激增到1200塔兰特。
抽签产生的官员主要有:9名执政官,10名雅典娜神庙司库官,10名公卖官,10名收款官,10名议事会会计官,10名查账官(查账员),20名查账助手,10名议事会司库官,lO名神庙修缮官,10名城市监督官,lO名市场监督官,10名谷物监督官,10名港口监督官,10名警官,5名街道建筑官,10名审计官(会计员),10名审计助理官(会计员助手),10名祭祀官,10名竞技裁判官。
抽签选举的官员中最重要的是9个执政官。他们分别享有对不同性质的案件的预审权,除此之外,名年执政官主要负责节日庆典的相关事务,王者执政官负责宗教祭祀事务,军事执政官负责军事事务,但是实际的军事权在公元前4世纪主要由十将军委员会来行使,司法执政官协助其他机构从事相关的司法事务。
五百人议事会主要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并监督行政官员,保证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有效运转,成为雅典政府和特别法庭。例如负责接见外国使臣、接受外交公文、监督战舰和港口的建设、核查公共账目及兵制和备战情况、审判大部分在职官员等,还介入其他行政官员的各种具体活动,如参与承包、拍卖、公共基金管理、公共租金的收取、对贫困公民的福利补贴等活动,实际是代表公民人会对各级行政官员进行控制管理的上级机关。
陪市法庭协助其它职能部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比如公共工程进行拍卖时,拍卖活动必须在陪审团而前进行,并由他们确定和见证合同的合法性。‘当没收的财产进行拍卖时,由11人警吏负责,但也必须在陪审法庭上进行。甚至像雅典娜法衣式样的决定,也归陪审法庭处理。
但是,公民大会选出的所有官员和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都必须接受陪审法庭的任职资格审查(dokimasia)和账目审计(euthyna),通过这两个程序,陪审法庭实际上掌握了对雅典所有官员的监察权。
公元前4世纪,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主要由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两个机构执行。五百人议事会负责对500名议员和九执政的资格审查。如果议员的资格被议事会否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到陪审法庭。陪审法庭可以推翻五百人议事会的审查结果。九执政官在接受了议事会的审查之后,还要再次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除500名议员外,所有其他的官员,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产生的,在任职前都要接受陪审法庭的审查。从这两个机构的分工来看,官员能否任职的最终决定权主要掌握在陪审法庭手中。
陪市法庭对官员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五百人议事会的大致类似,都要对受审查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审查官员任职的法律资格。这些法律资格包括:是否具有公民权、年龄是否在30岁以上、任职是否超过两次以上(议事会的议员可以担任两次),是否符合其它特殊规定。实际上,任何人既可以指控受审人不具备法律资格,也可以指控受审人的个人品质恶劣或在政治信念上倾向于寡头派。任何人可以当场对受审查者提出控告,当场发言,而受审查者可以为自己辩护。之后,陪审法庭进行投票表决。即使没有人指控,陪审法庭也要对受审查者进行投票表决,也可以取消受审查者的任职资格。
官员就职之后,他们在任职期间也要定期地接受公民大会的审查。在每届主席团的任期内,最高公民大会(主要会议)的固定议题之一就是审查在任的官员的表现,举手表决他们是否胜任其职务。如果认为某个官员不称职,该官员就立刻停职,他就要在陪审法庭上接受审判,如有罪就判处刑罚,如无罪则官复原职。。这意味着官员在其一年任期之内要经10次公民大会的审查,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 联合起来对官员的行政权力进行监察。
所有的官员在任职期满时还要接受账目审计。账目审计的第一阶段是审查所有官员任期内和公职有关的经济事务,所有账目由会计员审查完毕后交到陪审法庭,无论有没有人对官员的经济问题提出指控,陪审员都要对其做出裁决,如果有经济问题就判处罚金。官员接下来进入账目审计的第二阶段,审查官员任期内的非经济问题。任何公民都可以指控官员任期内的失职行为,比如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由司法执政官按照案件的性质移交给不同的司法机关审理,公诉案件移交到陪审法庭审理。
陪审法庭虽然很少介入行政权力的具体实施,但是通过任期前、任期内、任期后的审查,陪审法庭可以监督行政官员依法执政,防止官员滥用职权。
四、权力制衡还是法律至上?
从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各个机构在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所具有的职权,可以看出陪审法庭的地位变化。
在立法方面,权力主要在公民大会、立法委员会和陪审法庭之间分配。陪审法庭通过违法法令(律)诉讼获得了审查法律的权力,既可以推翻立法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又可以推翻公民大会颁布的法令。
在司法方面,在公元前4世纪的上半期之前,公民大会有权审判告发的重大叛国案件,但是公元前4世纪中期以后,公民大会的这项司法权移交给了陪审法庭,陪审法庭成为审理重大叛国案件的终审机关。
在行政方面,各种官员委员会在五百人议事会的协助下保证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有效运作,但是陪审法庭通过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确认官员任职的法律资格并防止寡头分子混进官员队伍,通过账目审计整治官员的腐化和滥用职权。通过这些特殊的程序,陪审法庭有效地监察行政官员依法行政。
公元前四世纪雅典的民主体制变化的主要趋势是公民大会权力的削弱,陪审法庭的地位提升。陪审法庭的地位远远超过了公元前五世纪中后期,在民主政体的运行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著名学者汉森就认为陪审法庭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成为了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谁代表了雅典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该如何看待陪审法庭地位的这种变化?雅典人做出这种调整的目的并不在于把陪审法庭打造成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是适当地分化公民大会的权力,把一部分立法权移交给立法委员会,一部分司法权移交给陪审法庭。通过陪审法庭对同一问题进行二次审核,防止民众受到政治煽动家的蛊惑在躁动情绪下做出错误的决定。但同时需要注意,选举权、外交、军事和财政方面的职权依然掌握在公民大会的手中,陪审法庭极少涉足。陪审法庭的核心职能是司法方面的,其它方面的职能主要是协助其它机构行使相应的职能,监察各个机构的有效运作,保证每个官员各司其职,每个机构各尽其责。所以有学者把陪审法庭称为公民大会发挥正常功能的监视器和调整器,没有这一自我调整的制度,民主是不完善的,也不可能长久存在。因此,陪审法庭并没有凌驾于公民大会之上。
从陪审法庭的权力变更和地位变化来看,雅典人似乎是早在公元前4世纪就已经实践了启蒙时代的权力制衡的理念。其实不然,陪审法庭掌控司法,其本身并没有受到制衡。因为,每个陪审团就相当于代表全体公民的全权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的和独立的权力,其权威不受制于法官,也没有其它的独立机构对陪审员的权力进行监管。同时,陪审法庭也不能对其他机构进行实质性的制衡。虽然陪审法庭“可能废止公民大会的法令,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有意识的权力制衡的安排”。公元前4世纪雅典各机构之间虽貌似分权和制约,但是与近现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不同。那就是三权并没有分别执掌在不同的群体当中,在雅典人的观念中,无论是公民大会、陪审法庭还是议事会都是同一批雅典公民,代表雅典的公民集体,实质都是公民主权的一部分。这也是由雅典城邦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究竟什么原因导致陪审法庭的地位提高了呢?
这种变化和雅典财政资金严重短缺有一定的关系。公元前4世纪,雅典战争不断,耗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经历了伯罗奔尼撒战争的惨败,雅典元气大伤,虽然经过近20年的努力,终于从战败的经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但是在公元前387年雅典又卷入了科林斯战争。公元前387-355年第二次海上同盟扩充了雅典海军的实力,但却不再像提洛同盟那样从盟邦那里接受盟金。雅典试图在同盟内称霸,引发了公元前357-355年的同盟战争。雅典遭受同盟战争的惨败,4个维系雅典海上贸易的重大城邦拜占庭、开俄斯、罗德斯、科斯脱离雅典同盟,获得独立。战争持续了两年之久,雅典消耗巨大,仅雇佣兵一项就花费了1000塔兰特,。雅典的财政枯竭。伊索克拉底描绘了同盟战争带给雅典人的沉重负担:
现在战争(同盟战争)夺去了我们所有美好的事物;战争使我们贫穷;战争迫使我们忍受危险;战争让我们背负希腊人的骂名;战争令我们处处遭受不幸。但是如果我们签订和约,屈尊缔结盟约,那么我们就会十分安全地居住在城市里,摆脱我们现在正卷入的战争的危险和混乱之中,我们会一天天地繁荣发展起来,解除交纳战争税、装备战舰,解除战争施加的一切其它的负担,无忧无虑地耕种田地、航海,从事现在因为战争而完全中止的职业。同时,我们将看到我们的城市享有两倍于现在的收入,挤满了现在抛弃雅典的商人、外国人和定居外邦人。
公元前4世纪中期,雅典的年财政收入仅为130塔兰特,公民大会每年所需津贴大概45塔兰特,议事会大概15塔兰特,陪审法庭大概22-37塔兰特,官员的津贴大概21塔兰特。雅典每年仅用于政治津贴的开支就超过100塔兰特,雅典要在困难时期维持民主制的正常运转,就必须采取措施开源节流。为了缓解财政困难,雅典采取3种措施:征收拖欠的战争税;取消免除公共义务的奖励;收回属于国家但是被个人扣留的资金。为此,雅典专门任命一个委员会调查相关事宜。因此,把公民大会的司法权移交给陪审法庭很有可能是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可以估算一下:参加一次公民大会的主要会议,一个公民可以获得9个奥波尔,而参加公民大会的普通会议,包括额外的公民大会。报酬是1德拉克马。而陪审员的津贴是每人每天3个奥波尔。公民大会出席的人数是3000-6000,需花费0.5-1塔兰特,由500陪审员组成的陪审法庭仅仅需要250德拉克马。几乎是同一时期,雅典还限制额外的公民大会召开的次数,可能也和节省开支有关。陪审法庭也曾经因为经费紧张而推迟私人案件的审理,也把开庭的次数削减到最少。雅典在这一时期所采取的措施也正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因此,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的,公民大会就不宜时常召集,公众法庭(陪审法庭)的陪审人数较多的也应尽少开庭。”
雅典的财政收入在公元前340-320年期间一度猛增,最多达到1200塔兰特。这一时期雅典虽然能够保持民主制的正常运转,但是自公元前350年之后,雅典出现了新的强敌——马其顿,日益对雅典构成威胁,扩军备战成为雅典最大项的财政支出。比如,公元前351年德谟斯提尼动议一项法令,要装备一支小型的军队,由10艘三层桨战舰、2000重装步兵、200骑兵组成,他估算这支军队每年 最少的开支需要92塔兰特。这支军队的规模并不算大,通常雅典在战争中所动用的军队都要大于这个规模。在科罗尼亚战役之前雅典就雇佣了10000雇佣兵,被马其顿摧毁,在科罗尼亚战役中,雅典的重装步兵达到10000多人,骑兵大概有2000多人,所需的开支要远远超过92塔兰特。所以军费的开支占据雅典财政收入的大宗,财政拮据的困境依然没有摆脱。
但是,财政的暂时困难不应该是主要原因,因为雅典在公元前4世纪40年代还设立了观剧基金,为观剧的公民每人每次发放2个奥波尔的津贴。所以,雅典人肯定是出于其它更重要的原因对民主制进行调整,适当限制公民大会的权力,并提高陪审法庭的权力。在经历了两次寡头政变的惨痛教训之后,为了防止在公民大会上发生突然投票颠覆民主制度的事情再次出现,雅典人很有可能通过法律来保证民主制的稳定。
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应该是陪审法庭地位提升的重要原因。一些政治家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雅典社会的法律至上的思想。爱斯基涅斯指出法律的至高无上是民主制区别于寡头制和僭主制的特征。
世界上有三种统治形式:僭主、寡头和民主制。僭主和寡头制是根据他们的统治者的脾气进行统治,但是民主制的国家是根据他们制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就是为什么立法者首先在陪审员的誓言中规定了这些话语,“我将根据法律进行投票。”因为他清楚地知道如果法律被国家切实地遵守,你们的民主制度也就保留了下来。
德谟斯提尼指出法律是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前提条件。
如果你们任何人仔细地调查是什么动力把议事会召集起来,把人民吸引到公民大会,出席法庭,使得旧的官员很乐意地辞去官职交给新人,使得整个城邦的生活得以继续并维持下去,他会发现这就是法律和人对法律的服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因为,如果一旦法律被废除,每个人都得到许可做任何自己喜欢的事情,那么不仅是国家消失不见了,而且我们的生活也和野兽的生活没有什么两样。
吕库尔戈斯认为保卫民主制和城邦的繁荣必须有3个要素:第一,法律系统;第二,陪审员的投票判决;第三,诉讼方式——把犯罪分子付诸审判的方式。
法律通过法庭上的陪审员来发挥效力。德谟斯提尼认为“正义的法庭是制度的支柱,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权力支柱。”
如果你们只审视这一个问题,在处理城邦事务时,什么赋予你们这些陪审员如此强大的权利和权威……你们将会发现原因不在于你们是战争期间唯一列入名单中的人,或你们的身体是城邦中最强壮的,或你们是成年公民中最有影响力的;上述任何一条都不是原因所在,唯一的原因就是法律赋予你们力量。那么法律的力量是什么?如果你们中有人触犯了法律还肆意张扬,法律会迅速站在他的一边帮助他吗?决不会;法律只是文字条文不会自己选择如此行事。那么何处彰现法律的威严?在你们这些陪审员的身上,在你们维护它们的威严并且用它们为需要保护的人服务时,这时法律的威严自然地流露在外。因此法律因你们而庄严,你们代表着法律的尊严。
雅典的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其根本宗旨和原则是男性公民之间的自由和平等。这种自由一方面体现在政治生活上的“轮番而治”,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我生活方式上的“任情而行,各如所愿”。平等则表现为数量平等,而不是比值平等,就是全体公民人人平等,要求全体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主权在民,实现多数人的统治,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忐,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但是多数人的意志必须服从法律,法律在民主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国家的全部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惟一的“游戏”规则是法律,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是大多数人的政治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
无论是德莫斯提尼、爱斯基涅斯还是吕库尔戈斯都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政坛上名噪一时的演说家和政治家,而亚里士多德不仅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民主政治的见证人,还是希腊世界政治制度调查的最权威的发布人,他们的公开言论极具代表性。在雅典民主制下,演说家和政治家虽不能绝对操纵民众,但是可以通过他们的演说来引导民众,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民众的认可。所以,他们的“法律至上”的思想主张必然会指引雅典的政治变革,也可以进一步说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陪审法庭的变革正是“法律至上”这一思想付诸实践的产物。当然,制度规定和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的失常的事件而否认雅典人的“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制度层面的努力。
(责任编辑: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