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zjg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在即,其中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司法进步的体现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从该机制运行的节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一谈如何开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在即,其中提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司法进步的体现,更是着眼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的体现,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各地司法机关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下面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开展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从该机制运行的节点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一谈如何开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一、抓好“节点”,确立新机制
  由于检察权介于侦查权与裁判权之间,检察机关只有有效衔接公安、法院等部门,才能最大发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一体的作用,为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工作正式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要做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抓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三个节点”。
  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抓好“源点”封存。公安机关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起点,也是犯罪记录封存的“源点”,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对接协商,就做好记录封存工作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实行严格封存,对可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三种情形的案件,其卷宗一律专柜保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出示、复制、摘抄;二是建立“绿色通道”,凡符合封存犯罪记录条件的,在被封存本人或其亲属因升学、就业等需要出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检察机关将通过实地查阅资料、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视情提出纠正意见。
  优化内部分工协作抓好“中点”封存。公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节点。应建立专门机制并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记录由检察机关通过三层流转实施封存。一是专门机构办理。明确由未成年人办案组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对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拟办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审批。二是负责人审批。成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担任组长,对封存与否进行审批和决定。三是档案部门分流。对此类卷宗档案实施单列存放,加注特殊要求,非因办案需要并由检察长审批不得调阅。
  积极协调法院做好“终点”封存。与人民法院磋商,就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内容涉及一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其判决书不得公开宣判,不得在公示栏张贴公布;二是明确符合封存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判决书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涉案当事人;三是法院对相关记录予以专柜封存。
  二、细化规则,探索新实践
  细化规定,确保封存有章可循。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且仅涉及到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人,而立法的精神应该是保护所有涉案的涉嫌轻微犯罪、轻罪、甚至无罪但是违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司法精神,封存的对象应当还包括两类案件,一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建议依法撤销案件或撤回案件的未成年人;二是因涉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旨在真正体现立法原意,更加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加强沟通,确保封存无缝对接。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并不仅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有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同样会被学校、社区、企业等相关案发单位所知悉和掌握,因此,为最大限度地封存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因而需要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封存的,司法机关在依法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后,应向相关单位提出《犯罪记录封存建议书》,建议相关单位对所知晓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予以保密,依法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积聚和放大封存效应,才能确保封存一体化,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专门管理,确保封存有效保密。机制对公、检、法涉案材料的封存方式和保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对此类卷宗等书面材料由档案部门归口管理,实施专柜存放,并加注特殊标示,非因办案需要并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审批不得调阅。各自业务部门对封存工作要有专门的台账,同样适用专人专柜、专门程序保管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的电子材料,应予及时存储到专门移动存储设备中予以保存、存档,对于专门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参照纸质材料保管形式。正是通过制度上的健全和规范,确保了封存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三、实践中的困惑
  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试行阶段,在试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因此在制定实施意见时还有所保留,犯罪限定在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对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的还有限制条款,而且也缺乏后续的监督规定等,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二是刑诉法条文中关于“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规定,到底如何适用,“有关单位”包括哪些,根据哪些法律法规,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其他文献
【摘要】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趋于小额化,单是简易程序已经不能满足解决当前民事诉讼案件的需求。由此,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似乎成为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必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大修新增了有关小额诉讼的规定,这意味着中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已经正式迈出了第一步。到底小额诉讼程序具有简易程序所不具备的哪些特点,另外,目前小额诉讼程序面临何种困境,有何完善方法,这里将详细阐述。  【关键词】小额诉讼;
期刊
【摘要】本文通过对白城地区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研究,深入探讨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进而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土地纠纷;成因;法律救济  一、白城地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抛荒农民回乡要地引发的纠纷  农村税费改革未实施以前,由于土地经济效益低,税费比较繁杂,很多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对土地进行了闲置、抛荒,这些闲置的土地或是被亲属耕种,或是由
期刊
【摘要】当下,对于法律和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济学界,而法学界大多集中在司法正义、个体自由等法理研究上。本文通过对当下法经济学界法律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文献梳理,指出法律与经济增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助于我们搭建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沟通桥梁,解决好法律对经济效率的影响问题。  【关键词】法系;法律本土化;法经济学  法律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成为法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传统的法经济学研究大多集中在对西方传统
期刊
【摘要】上海在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银行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是重中之重。面对银行业中出现的各类违规现象,银行业对于既懂得金融知识,又懂得金融法律知识的人才是非常需求和紧缺的。因此高校金融专业在培养人才不仅需要给予其金融知识,和金融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也需要给予。因此高校在设置金融专业课程时,需要设计相关的银行法课程,帮助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面对以后的就业挑战。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银行
期刊
【摘要】面对社会广泛深刻的变化,只有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才能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的着力点包括: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各级干部管理社会事务能力、加强各类民间组织管理、提高公众自我管理能力。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完善网络舆论引导机制。  【關键词】创
期刊
【摘要】次贷危机席卷全美,进而波及全球,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纷纷破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危机波及全球,所以面对金融危机必须有防范措施,虽然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较小,但我国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范还不健全,因此要借鉴美国此次经验,改革我国的破产法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对我国银行破产提供规范,以预防金融机构破产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  【关键词】金融危机;商业银行;破产法;改革
期刊
【摘要】随着经济交流的不断增长,国家间缔结的税收协定越来越多,而各国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税收争议频繁发生,传统方法已不能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税收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最具发展潜力,其裁决应具有约束力,从而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仲裁;国际税收争议;国际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也日益增加。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
期刊
【摘要】减刑对改造罪犯,稳定监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减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减刑的理论基础,然后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以保障减刑权的公正行使。  【关键词】减刑;实践;问题;完善  一、减刑基本理论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
期刊
【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  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但从近期在网
期刊
【摘要】确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曾经是立法的空白,推动这一制度进程一方面是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地方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是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才在基本法律的高度确立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但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从其在西方国家产生,就以非正式程序活跃于司法判例;而我国的刑事和解不论是以前,还是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其司法先行——突破立法框定的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