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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我市一起医保案件为例,从案发规律、作案手段、犯罪行为、犯罪后果、案发领域角度出发,分析在人力资源、权力制衡、机构设立、协调配合、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权力监督制约,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
关键词:医保改革;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7.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31-02
作者简介:徐洁,女,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杨裕斌,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2014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原市医保局医政科科长吴某等7件7人受贿、贪污、诈骗、单位行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在我市医保系统引起了极大震动。本文通过对该系列案进行分析,查找引发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漏洞,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期推动我市医保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
一、案件特点
(一)从案发规律来看,呈渐进交叉发展。此系列案件中,涉及受贿、贪污、诈骗、单位行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个罪名,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人员犯罪纵横交错,互为因果。本案中,原鄂钢医院职工李某某,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采取自制虚假鄂钢医院住院资料和住院费用发票等材料,利用市医保局临时聘用人员马某某的职务之便,共同虚报费用27万余元,用于两个人均分。李某某在与马某共同贪污医保金过程中,发现并了解医保局报销流程中的漏洞,于2011年元月开始,至2013年12月案发,捌开马某某,单独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采取购买虚假住院费用发票和住院资料的手段,骗取医保金197万余元,除分给帮其借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吕某30万元之外,余款16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赌球及挥霍。李某某与马某共同贪污案,衍生出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案,从中又带出医保局相关人员渎职案和贿赂案件,从此案到彼案,从一案向多案,犯罪呈交叉式发展。
(二)从作案手段上看,作案手法简单、原始。本系列案中,主要是利用假住院费用发票、假住院病历,骗取医保金;或利用空挂住院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医保金;或利用与民营医院谈判、划拔周转金的权力,滥用职权,直接收受民营医院贿赂。
(三)从犯罪行为看,犯罪行为疯狂、猖獗。本案除立案查处7人外,与案件相关联人员已达20人之多,借身份证、银行卡,还有出卖假住院费用发票的人员,犯罪形成一条龙式服务,导致犯罪效率高、成本低,犯罪行为猖獗。
(四)从犯罪后果看,医保资金面临风险极大。有内外勾结,套取医保金;有合伙诈骗,骗取医保金;有医保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使用医保金,医保金各环节的防控措施不力,漏洞都被人充分利用,医保资金面临风险极大。
(五)从案发领域看,涉及面广,民营医院问题突出。医保资金有三个环节,即“收、管、支”三个环节,本案既有医保资金管理领域,也有医保资金使用领域,未涉及到医保资金归集领域。此外民营医院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民营医院设立过多、过乱,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导致民营医院为获取定点医院资格,确定更多诊疗病种、更高报销额度以及拔付周转金上给予照顾,向医保局相关人员大肆行贿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人力资源不足,制度落实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我市每年住院人数达13万人次,其中外地住院达2至3万人,门诊达260万人次,加上民营医院50家,村级卫生院327家,还有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等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医保局公有工作人员60余人,工作任务与工作人员数量不相匹配,导致医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的只是履行服务职能,而审核职能流于形式。表现在:根据工作要求,本市住院病历,公益医院须抽审10%,民营医院20%审核,市外就医审核率要达到100%。在具体工作中,医保局只审查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发票等资料的完整性及合理性,并未对就医病历、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建立审核制度和审核流程、鉴别方法,导致市医保局制定的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流程、参保病人外转报销流程、市内外转诊住院须知,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诊须知等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挂职在墙上的制度,审核流于形式。
(二)社会管理手段不足,制度的作用无法发挥,为犯罪提供可乘之机。身份证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居明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出借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共有16人,并导致医保金被骗224万余元的损失。但这些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的人员当中,基本没有人知道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他们有的出于贪图小利,为了一二百元小钱而出借身份证,有的对其中利害一无所知而出借身份证,有的情面难却,亲戚朋友一找就把身份证借出的,却没有人意识到会造成医保基金如此大损失。社会管理不足,导致国家相关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甚至成为犯罪人从监管漏洞中寻找犯罪机会的最好突破口。
(三)协调配合不力,监督手段落后,犯罪黑数高。从目前监督段看,对市外住院的审核,除亲自派人前往异地医院核查之外,只限于打电话、发查询函和传真三种方式,但因全国没有形成统一协查配合机制,回复率不到20%,对于全市每年外地住院病人达2至3万人的规模来讲,出外地核查加上有回复的核查,总计不到30%,监督不到位,加上负责审核的职能部门医保局医政科,对票据的真伪只能依靠肉眼、经验来鉴别,缺少有效的鉴别手段,导致犯罪黑数高,犯罪风险低,回报高,铤而走险人员有增无减。
(四)权力缺少制衡,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导致权力滥用。医政科集录入、审核、结算及谈判为一体,医政科权力过于集中,难以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内部监督部门,稽核科科长汪某,与原医政科科长吴某,分别收受鄂州仁健等民营医院贿赂,在利益均沾的情况下,致使仅有的一项监督流于形式,导致市仁健、市爱民二家民营医院,自2011年至2013年,超病种、超限额结算医保费用共计710多万元却长期没被发现,犯罪破窗效应明显。
关键词:医保改革;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7.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31-02
作者简介:徐洁,女,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处负责人;杨裕斌,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2014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原市医保局医政科科长吴某等7件7人受贿、贪污、诈骗、单位行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在我市医保系统引起了极大震动。本文通过对该系列案进行分析,查找引发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漏洞,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期推动我市医保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
一、案件特点
(一)从案发规律来看,呈渐进交叉发展。此系列案件中,涉及受贿、贪污、诈骗、单位行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6个罪名,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人员犯罪纵横交错,互为因果。本案中,原鄂钢医院职工李某某,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采取自制虚假鄂钢医院住院资料和住院费用发票等材料,利用市医保局临时聘用人员马某某的职务之便,共同虚报费用27万余元,用于两个人均分。李某某在与马某共同贪污医保金过程中,发现并了解医保局报销流程中的漏洞,于2011年元月开始,至2013年12月案发,捌开马某某,单独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并采取购买虚假住院费用发票和住院资料的手段,骗取医保金197万余元,除分给帮其借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吕某30万元之外,余款16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赌球及挥霍。李某某与马某共同贪污案,衍生出李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案,从中又带出医保局相关人员渎职案和贿赂案件,从此案到彼案,从一案向多案,犯罪呈交叉式发展。
(二)从作案手段上看,作案手法简单、原始。本系列案中,主要是利用假住院费用发票、假住院病历,骗取医保金;或利用空挂住院虚报费用的手段,贪污医保金;或利用与民营医院谈判、划拔周转金的权力,滥用职权,直接收受民营医院贿赂。
(三)从犯罪行为看,犯罪行为疯狂、猖獗。本案除立案查处7人外,与案件相关联人员已达20人之多,借身份证、银行卡,还有出卖假住院费用发票的人员,犯罪形成一条龙式服务,导致犯罪效率高、成本低,犯罪行为猖獗。
(四)从犯罪后果看,医保资金面临风险极大。有内外勾结,套取医保金;有合伙诈骗,骗取医保金;有医保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使用医保金,医保金各环节的防控措施不力,漏洞都被人充分利用,医保资金面临风险极大。
(五)从案发领域看,涉及面广,民营医院问题突出。医保资金有三个环节,即“收、管、支”三个环节,本案既有医保资金管理领域,也有医保资金使用领域,未涉及到医保资金归集领域。此外民营医院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民营医院设立过多、过乱,竞争处于无序状态,导致民营医院为获取定点医院资格,确定更多诊疗病种、更高报销额度以及拔付周转金上给予照顾,向医保局相关人员大肆行贿等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人力资源不足,制度落实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我市每年住院人数达13万人次,其中外地住院达2至3万人,门诊达260万人次,加上民营医院50家,村级卫生院327家,还有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等工作,工作任务繁重,医保局公有工作人员60余人,工作任务与工作人员数量不相匹配,导致医保局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注重的只是履行服务职能,而审核职能流于形式。表现在:根据工作要求,本市住院病历,公益医院须抽审10%,民营医院20%审核,市外就医审核率要达到100%。在具体工作中,医保局只审查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发票等资料的完整性及合理性,并未对就医病历、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建立审核制度和审核流程、鉴别方法,导致市医保局制定的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流程、参保病人外转报销流程、市内外转诊住院须知,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诊须知等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挂职在墙上的制度,审核流于形式。
(二)社会管理手段不足,制度的作用无法发挥,为犯罪提供可乘之机。身份证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证明,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居明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出借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共有16人,并导致医保金被骗224万余元的损失。但这些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的人员当中,基本没有人知道出借身份证是违法行为,他们有的出于贪图小利,为了一二百元小钱而出借身份证,有的对其中利害一无所知而出借身份证,有的情面难却,亲戚朋友一找就把身份证借出的,却没有人意识到会造成医保基金如此大损失。社会管理不足,导致国家相关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甚至成为犯罪人从监管漏洞中寻找犯罪机会的最好突破口。
(三)协调配合不力,监督手段落后,犯罪黑数高。从目前监督段看,对市外住院的审核,除亲自派人前往异地医院核查之外,只限于打电话、发查询函和传真三种方式,但因全国没有形成统一协查配合机制,回复率不到20%,对于全市每年外地住院病人达2至3万人的规模来讲,出外地核查加上有回复的核查,总计不到30%,监督不到位,加上负责审核的职能部门医保局医政科,对票据的真伪只能依靠肉眼、经验来鉴别,缺少有效的鉴别手段,导致犯罪黑数高,犯罪风险低,回报高,铤而走险人员有增无减。
(四)权力缺少制衡,监督管理机制缺失,导致权力滥用。医政科集录入、审核、结算及谈判为一体,医政科权力过于集中,难以形成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内部监督部门,稽核科科长汪某,与原医政科科长吴某,分别收受鄂州仁健等民营医院贿赂,在利益均沾的情况下,致使仅有的一项监督流于形式,导致市仁健、市爱民二家民营医院,自2011年至2013年,超病种、超限额结算医保费用共计710多万元却长期没被发现,犯罪破窗效应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