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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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成败直接影响到整个司法体制的进程。检察机关现行的人员管理办法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运用,尤其是检察技术人员在检察机关中所处的位置、所担负的责任不明析,严重的制约了检察技术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检察技术人员管理机制改革势在必行,而检察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又是检察技术人员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笔者仅此谈一谈个人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检察技术人员在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机关,在科技大潮的推动下,检察技术人才已成为促进检察事业长足发展的一支必不可少的主力军。现代科技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化在不断推进,适当吸收一些检察机关迫切需要的精通电脑、财务等高层次高学历的人才,以充实各基层检察院的需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智能化和隐蔽化,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能有一批拿的出、过得硬、叫得响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但目前,大部分干警缺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特别是对现代科技和法律文化深入学习和掌握的不够,同犯罪分子斗争时技能和能力跟不上去,影响了办案。因此,急需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在培养干警实践能力的基础上,重点培养一批高科技专门人才,使科技为检察事业服务真正成为现实。
  
  二、现行检察技术人才的分类管理
  
  1、现行的技术分类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工作中需要一批精通计算机、财务、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人才为检察业务服务,而这些专业人才不一定具备检察机关所要求的法律专业水平,但是,他们既与检察业务人员有区别,同时又与检察行政人员不同,所以,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的管理,应该作为检察系统的专业技术人才来对待,进行分类管理。
  2、现行的考评依据。  按照新的《检察官法》,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才有资格评定检察官等级,同时享受检察官待遇。那么,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在检察机关处于什么地位,如何评定他们的职称,应该享有什么样的待遇,随即成为一大焦点。检察机关现在的管理机制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而公务员管理制度又没有具体分类,公务员只按职务等级享受待遇。
  3、现行的考核奖励机制。  纵观检察事业的发展,因地方行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视程度不一,加上地方经济条件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在人员、装备、待遇等方面也大不一样,存在明显的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这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与基层检察院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更与当今社会发展进程不相适应。近年来,检察系统比较重视业务类型的人才,制定了一系列考核办法,使之与奖励机制相结合,这对检察业务的发展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对刺激检察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没有大的促进。
  
  三、加强检察技术人才的分类管理的构想
  
  1、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
  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检验鉴定、现场勘验、文证审查、技术协助等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审查、鉴别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方向和科学依据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根据检察业务分工的不同,实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着的检察事业的需要,这就需要在对检察机关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合理改革的同时,要把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方式纳入检察改革的全局来考虑。检察技术人员可以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从事检察机关业务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法医、司法会计、文检、痕检、视听等工作的人员。
  2、制订与之相适应的考评依据。  作为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转为可以享受专业技术职称待遇的专业人才,按国家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序列,职称由国家人事部门考试、考核、评定。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应当以他们所学专业为考核评定职称的依据比较合适,而不能仅以公务员概论。对专门人才,应实行特殊的工资、津贴政策,比如计算机、财务、行政管理等非法律专业人才,应以其取得的专业职称评等定级,并享受相应的职务等级待遇和工资待遇,而不单纯的套用公务员管理制度,这样才更加符合检察机关的用人实际。
  3、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  激励是核心问题,为了有效实现既定的目标,不仅个体需要激励,群体领导者和组织都需要激励。要提高基层检察院人员竞争的级别档次,增强竞争吸引力,对技术人才制订专门的职务级别管理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检察技术人员不授检察官职衔,应按国家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待,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序列,享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经济待遇,这样更利于提高检察技术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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