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纵横浅谈中国侦查体制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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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犯罪手段也趋于智能化,高科技化。因而,侦查打击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打击犯罪的效率要求越来越高。笔者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试寻侦查体制道路,试图为侦查体制的建设献一点绵薄之力。笔者认为,如何选择侦查道路,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侦查理念及价值取向、模式及体制、实践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考虑的。
  【关键词】侦查理念;侦查实践;侦查体制;侦查权配置
  侦查体制建设问题,是涉及侦查立法完善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大问题,对其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侦查立法的完善和侦查制度改革提供思考方向和参考依据。一、侦查理念简介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那么侦查理念是侦查体制改革与创新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并且侦查理念对侦查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与意义。
  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理念主要是指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所谓理念,事实上是把人从个别事物中抽象而得的普遍概念加以绝对化,并把它说成是事物的原型。这种永恒不变的理念的总和构成理念世界。理念就是理性化的想法,理性化的思维活动模式或者说理性化的看法和见解。它是客观事实的本质性反映,是事物内性的外在表征。而侦查的理念是每一位侦查人员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打击和保护并重,寻找一个平衡点以期实现侦查的价值。
  侦查体制改革与创新基本理念,是必须遵循和深刻思考和反思的:1、程序办案的侦查理念;2、平等、独立侦查的侦查观念;3、模式化,模式是理论的一种简化形式,是对现实事件的内在机制和事件之间关系的直观、简洁的描述;4、确立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司法的独立、中立、民主、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诸多内容。
  综上所述,我以为,侦查体制改革必须实现程序与实体的一个相对合理与适合具体情况的一个平衡。二、侦查体制概述
  理念是先导,那么体制是运行的保证。那么如何构建侦查体制,是侦查道路选择的重要依据。
  所谓侦查体制,是关于侦查权配置、操作、防控犯罪、监督等一些列制度组成的程式,以保证侦查权不被滥用,使侦查权的行使合法、合情、合理并保证侦查破案的顺利进行和高效运作。国外关于侦查体制的分类大体上有以下四种:1、单轨式与双轨式。2、复合式与并列式。3、集中式与分散式。4、一步式与两步式。我国的侦查体制是在借鉴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侦查体制和前苏联的司法经验的基础建立起来的,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体制。目前,我国侦查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侦查体制模式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侦查一体化
  我国当前通用的刑事侦查模式。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与预审职能合并,由刑事侦查部门统一行使并承担责任的刑事侦查工作体制。(二)侦检一体化
  陈卫东先生提出了侦检一体化的制度模式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完全作为一种依附于检察权的司法权力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领导、指挥和监督。(三)审诉一体化
  当前有一些学者提出审诉一体化的构想实行“双重领导、单向监督”体制。公安机关原有的预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起诉部门合署办公,两班人马在公安机关体制下共同组建成一个独立的办案机构。以上三种模式,侦查当前通用的模式,比较而言审诉一体化是一种较为容易实现的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却不能彻底解决当前刑侦制度存在的弊端。三、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建立在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规定过于疏漏的基础上的,必然存在诸如公正和效益失衡、自由裁量权过大等许多不足和缺陷。
  1.我国现行刑事侦查体制警检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利、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
  2.现行的侦查体制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和弊端。强制措施的运用存在了问题和弊端,刑讯逼供有所抬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办案经费保障力度不够或不到位,办案经费利用不规范。
  4.侦查队伍的普遍素质不够高和破案能力有待加强,在这个高度发达的社会,建立一个高效的培训机制对侦查破案显得尤为重要。
  5.由于警力和任务不相适应,办案力量无法保障,导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人为延长。
  6.侦查管理制度出现了问题,我国侦查的协助性比较差。(二)侦查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侦查权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又由它自己决定逮捕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形成由检察机关一竿子插到底而不受外部监督制约的特殊体制,违反分权制衡的诉讼原理。二是中纪委肩负反腐败的重任。关于侦查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目前侦查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概括来说是重打击、轻保,怕漏不怕错,过分依赖口供而欠缺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刑逼供屡禁不止。
  在侦审合一后,在实践中,侦审合一体制弊端凸显。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侦改革的一个重要思路是:废派出所的侦查权,立刑警责任区的刑警中队,全面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必然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与以往简单刑事案件侦查的派出所相比,刑警中队管辖范围明显增大,必然会导致在农村,特别是在山区,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报案及公安机关取证路途太远,给刑事案件的报案和立案侦查带来困难;第二,与以前较重大刑事案件由侦查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负责来比,刑警中队警力不足,难以根据案件的特点成立专门化侦查组织。然而这样的做法是极不利于侦查质量和侦查专业化的提高。由此可见,我国在构建侦查体制的时候,对各地区情况似乎不能统筹兼顾。四、侦查体制的重构
  在我国现阶段,合理的侦查体制该如何构建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国情、地域差异、案件特征等因素来设置侦查体制,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自己的侦查体制。一般说来,对案情比较简单,证据比较明显的案件可采用一步式侦查,以节约侦查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除此,一般都采用二步式侦查,以提高侦查的精确化,强化犯罪防控能力。必需强调的是,此处的二步式侦查不是恢复原来的侦审分离的作法。   那么采取哪种侦查模式,笔者认为应到构建除那三种以外的新型模式。(一)改革原因
  1.现行侦查体制存在不少问题。
  2.深化侦查组织制度改革的需要警力配置和调度问题。
  3.管理体制问题、侦查模式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应当被清除。公正效率的关系问题、具体操作制度:比如强制措施面对行政干预,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应该怎样应对的问题、宪政是否应当介入的问题、修复性司法理念是否应当引入的问题、司法审查制度引入的问题、沉默权制度及相关问题、侦查监督制约机制问题:检察监督侦查的内容、形式等各方面法律都无明确规定完善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二)体制改革涉及的内容
  国家机关的干预时关系的处理、警察是否可以出庭做证人、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相结合、沉默权机制的引入问题、检方的提前介入的程度、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司法审查、程序和实体的地位性转化问题、队伍建设的系统工程、经费保障系列问题、侦查权的配置和机构设置、恢复性司法制度引入相关问题、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侦查模式创新、口供与其他证据的证明能力和关系问题等。在改革的理念、主体、目标、体制、模式、方法等多向度上进行审慎判断和深刻反思。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对照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当前,尤其要注重和强化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方法、综合研究方法和局部试点方法的运用。(三)改革中的具体措施
  1.侦查改革理论先行。加强和完善侦查理论系统建设,建立理论学习和教育考核机。
  2.树立平等独立和程序办案的观念,加强队伍理念教育。
  3.优化侦查权配置或重置,分化制约权力,以达到减少权力滥用。
  4.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深化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有效杜绝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发生。
  5.适时跟进情势步伐打击犯罪的新机制。
  6.加强人文关怀,建立人权保障机制。
  7.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
  8.完善公安经费保障,解决制约公安事业发展的保障性问题。
  9.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和攻坚能力。
  10.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侦查体制的去向,应当要考虑两个问题侦查权配置和运作模式。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应当改革,纪委参与侦查和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侦查体制。构想:将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及渎职、侵权部门与监察部门合并,同时联合纪委,组建国家廉政机关,专门负责所有贪污腐败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这项改革特点:一是行政机关(具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统一行使侦查权,案件管辖范围更明确,更有利于犯罪防控。二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廉政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事后监督,从而贯彻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反腐败原则。三、廉政机关应构建垂直管理体制并受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以提高廉政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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