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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期间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使经济顺利发展,必须正视当前存在的社会问题,本文阐述了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分析了其产生的体制、经济、思想、及其社会管理的原因,并从协调利益矛盾、重视弱势群体、完善司法化解纠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对社会现实的改善有所借鉴。
【关键词】社会矛盾;成因;对策
到目前为止,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在这社会高速发展期间,我们的社会也积聚了大量的现实矛盾,必须予以重视,否则将阻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起因,完善解决矛盾的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从国际来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在增加,各种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趋频繁,西方发达国家片面夸大我国国内的各种社会矛盾,加紧对我实事西化、分化的战略从未中断。从国内来看,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特点,尤其是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处理社会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归纳起来,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涉及直接利益的矛盾冲突增多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直接利益的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这类矛盾主要包括:①干群矛盾。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过程中引发的矛盾。②涉企矛盾。因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等引发的矛盾有增无减。③涉农矛盾。因农村土地征用划拨、征地补偿、拖欠征地款和滥用耕地、土地有偿转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租赁和承包、宅基地纠纷等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涉农矛盾的热点和敏感问题。④其它矛盾。安全生产、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矛盾大量存在,这些矛盾起因复杂,涉及面广,有的还呈现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社会结构性的矛盾仍然存在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矛盾、东西差距、地区差距明显。从社会分配领域看,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存在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社会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从社会阶层状况来看,农民工、城镇低保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不到位,引发了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另外,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也很突出,环境和资源问题正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瓶颈。(三)无直接利益矛盾冲突显现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参与事件的老百姓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要求和纠纷,只是要表达、发泄一种情绪而参与到事件中去。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看,至少50%以上的参与群众与事件起因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些事件中,“仇富、仇官、仇不均、仇不公”是人们的普遍情绪基础。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大量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众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借机表达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有的实施偏激行为而演变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二、引发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的社会矛盾是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交替和碰撞过程中,社会深刻变革难以避免的现象,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个主要矛盾相关,并受此制约,具体有如下原因:(一)体质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出现了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又出现了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的收入、教育和生活质量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二)经济因素
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不同利益阶层和群体呈现不同的利益取向,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冲突,且矛盾性质越来越复杂,矛盾发生的“燃点”降低,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加。(三)思想因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与摩擦不断增多,社会现实又往往会使一些群众产生不公平感、受挫感及危机感,一旦产生利益矛盾,往往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心态,动辄越级上访,甚至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潜在的社会矛盾冲突表面化,加剧了社会矛盾积聚的风险。(四)社会管理因素
由于传统社会管理手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增加了处理社会矛盾的难度。尤其是利益表达机制、社会情绪疏导和化解机制等未有效确立,许多利益受损群众认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满长期积聚,一有诱因极易导致社会情绪异变,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妥善化解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社会矛盾具有区域的差异性。近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两根支柱。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有利于缓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主要矛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还有赖于各地协调而均衡地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既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又要通过宏观调控,在二次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这些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关键。
(二)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政府职能部门是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地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形成整体合力。面对在弱势群体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弱势群体的增多和利益受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现实,也成为公平与公正的焦点问题。因此,要优先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初级保健和义务教育,提供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建立利益保护与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这是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此外,我们还需要不断借鉴他国的经验,以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三)强化司法化解纠纷的解决机制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应当妥善解决各种纠纷的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只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解决纠纷。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有一句名言:“在美国,所有的政治社会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司法问题。”但是,在中国,相当一部分司法问题往往会转化为政治问题。西方法治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表明,司法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才是理性、和平的社会问题消解机制,只有司法才是程序最完善、最权威的社会问题解决机制。比较而言,其他解决机制要么随意性较大,要么缺乏权威性,要么只是缓解矛盾的权宜之计,均不具有司法机制的优点。由此可见,只有司法才是社会矛盾的最优解决机制。(四)健全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加快政务公开的步伐,切实让行政权、司法权实现阳光运行,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尤其要加大对易发生问题的经济组织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有序管理。其次要培养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使“社会人”达到“人有归属、事有管理”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再次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不断优化暂住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治安安全等公共服务,尽快消除城与乡、常住与暂住二元结构带来的管理弊端,切实从防范控制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司法厅浦发办公室编.维护稳定法律知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06-01.
[2]李培林,陈光金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01.
[3]靳江好,王郅强主编.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
【关键词】社会矛盾;成因;对策
到目前为止,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在这社会高速发展期间,我们的社会也积聚了大量的现实矛盾,必须予以重视,否则将阻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的起因,完善解决矛盾的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十分重要。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从国际来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在增加,各种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日趋频繁,西方发达国家片面夸大我国国内的各种社会矛盾,加紧对我实事西化、分化的战略从未中断。从国内来看,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特点,尤其是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处理社会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归纳起来,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涉及直接利益的矛盾冲突增多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直接利益的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这类矛盾主要包括:①干群矛盾。如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转业退伍军人安置等过程中引发的矛盾。②涉企矛盾。因企业改制、下岗职工安置、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等引发的矛盾有增无减。③涉农矛盾。因农村土地征用划拨、征地补偿、拖欠征地款和滥用耕地、土地有偿转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租赁和承包、宅基地纠纷等土地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涉农矛盾的热点和敏感问题。④其它矛盾。安全生产、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引发的矛盾大量存在,这些矛盾起因复杂,涉及面广,有的还呈现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社会结构性的矛盾仍然存在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矛盾、东西差距、地区差距明显。从社会分配领域看,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存在扩大的趋势,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社会结构性矛盾的突出表现。从社会阶层状况来看,农民工、城镇低保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不到位,引发了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另外,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也很突出,环境和资源问题正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瓶颈。(三)无直接利益矛盾冲突显现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参与事件的老百姓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要求和纠纷,只是要表达、发泄一种情绪而参与到事件中去。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看,至少50%以上的参与群众与事件起因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在这些事件中,“仇富、仇官、仇不均、仇不公”是人们的普遍情绪基础。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大量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众由“旁观者”变成“参与者”,借机表达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有的实施偏激行为而演变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甚至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二、引发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当前的社会矛盾是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交替和碰撞过程中,社会深刻变革难以避免的现象,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个主要矛盾相关,并受此制约,具体有如下原因:(一)体质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出现了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又出现了一种潜在的城市二元结构,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的收入、教育和生活质量问题,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引发社会矛盾的诱因。(二)经济因素
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带来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不同利益阶层和群体呈现不同的利益取向,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冲突,且矛盾性质越来越复杂,矛盾发生的“燃点”降低,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不断增加。(三)思想因素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新旧思想观念的冲突与摩擦不断增多,社会现实又往往会使一些群众产生不公平感、受挫感及危机感,一旦产生利益矛盾,往往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和“法不责众”的心态,动辄越级上访,甚至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潜在的社会矛盾冲突表面化,加剧了社会矛盾积聚的风险。(四)社会管理因素
由于传统社会管理手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新的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增加了处理社会矛盾的难度。尤其是利益表达机制、社会情绪疏导和化解机制等未有效确立,许多利益受损群众认为自己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满长期积聚,一有诱因极易导致社会情绪异变,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三、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是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妥善化解不同社会阶层、群体和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
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社会矛盾具有区域的差异性。近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两根支柱。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有利于缓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主要矛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还有赖于各地协调而均衡地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既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又要通过宏观调控,在二次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这些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关键。
(二)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
政府职能部门是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地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形成整体合力。面对在弱势群体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要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群众的利益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弱势群体的增多和利益受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现实,也成为公平与公正的焦点问题。因此,要优先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提供初级保健和义务教育,提供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建立利益保护与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这是化解社会矛盾、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此外,我们还需要不断借鉴他国的经验,以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三)强化司法化解纠纷的解决机制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应当妥善解决各种纠纷的社会。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只有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真正解决纠纷。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有一句名言:“在美国,所有的政治社会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司法问题。”但是,在中国,相当一部分司法问题往往会转化为政治问题。西方法治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表明,司法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才是理性、和平的社会问题消解机制,只有司法才是程序最完善、最权威的社会问题解决机制。比较而言,其他解决机制要么随意性较大,要么缺乏权威性,要么只是缓解矛盾的权宜之计,均不具有司法机制的优点。由此可见,只有司法才是社会矛盾的最优解决机制。(四)健全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加强社会管理,注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首先要加快政务公开的步伐,切实让行政权、司法权实现阳光运行,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尤其要加大对易发生问题的经济组织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有序管理。其次要培养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民间机构等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最大限度地使“社会人”达到“人有归属、事有管理”的目标,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再次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不断优化暂住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治安安全等公共服务,尽快消除城与乡、常住与暂住二元结构带来的管理弊端,切实从防范控制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司法厅浦发办公室编.维护稳定法律知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1-06-01.
[2]李培林,陈光金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01.
[3]靳江好,王郅强主编.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