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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后,原来以按揭贷款购房的受灾群众不得不面临一个难题:如何继续按月归还贷款?有的所购房产已化为乌有;有人侥幸逃生却已一无所有,有的借贷人已经死亡,有人已失去收入来源。所以即使房屋完好,如何还贷也成了问题。而且受灾群众的债务并非只涉及房产。如果我国有个人破产法,那么,只要向法院申请破产就可以解决。
而这也是最近央行、银监会、全国人大法工委三大机构联合,积极推动的。
赈灾呼唤
适时出台个人破产法,核定个人破产,既为银行也为灾区打开一道“法律出口”。
个人破产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 业内人士总结,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
个人破产的肯定立现两大益处,一方面减轻了银行的压力,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够确保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对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比如香港对个人破产就有详细的保护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一切。
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贾志杰介绍,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还只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还是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 因而,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他举例,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葛剑雄生出另一种担心。他认为,法院核准后,申请人的所有债务自然解除,由法院负责清偿。当然,马上制定并通过一部个人破产法是不现实的,而且即使通过了,法律也不能追溯。所以,他建言,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同时设立一项基金,用以救济因债务链而影响生存的企业或个人。
无论如何推进,多方联合首要解决的是,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不仅是个人破产法的推进,银行破产条例取得较大进展,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正牵头起草银行破产条例,并有望效仿欧美国家,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与其相关条例一并出台。
6亿人入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如果个人破产要纳入这个范围,它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财产登记制度,第二个人信用制度,而恰恰这两点在我们国家目前处于初创阶段,初创阶段就是说你大部分人都没有纳入到财产登记范围,大部分人的个人信用都没有记录。
为完善全国征信系统、就早日配合推出个人破产法律,两周前,央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了一个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很多外国专家还有中国的一些商业银行都提出,在中国要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向记者透露,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制订五年的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目前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有可能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当中,当然现在还在努力。
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上透露了最为人关心的征信系统建设近况,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该系统涉及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记录了这些企业和个人在金融领域的信贷信息,以及在环保等方面遵纪守法的信息。截至2008年一季度,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分别为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开通23万个查询用户,依法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累计提供3300多万次企业信用报告和1.6亿多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对破产管理人行业规范发展也是重要的一环。要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管理,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需要完善以下三点:一是统一组织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的独立地位,法定职权等方面的正确认识;二,组织制订完善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和职业技术规范;同时在全行业进行咨询评级,以保证管理人也能够满足具体案件的实施需要。
银行主动核销
在个人破产未出台前,我国现实行的是核销呆账,即所造成的损失在特定条件下由银行承担。为此,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银行业迅速部署,即将打响一场受灾贷款呆账核销“攻坚战”。5月底,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根据财政部今年3月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其中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是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核销固然是有条件的,此次地震天灾符合核销的部分条件,并非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而应该由银行内部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目前,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对受灾地区采取暂定还贷政策,而何时恢复继续还贷,或者最新解决方案,央行协同相关部门尚在研究。
而这也是最近央行、银监会、全国人大法工委三大机构联合,积极推动的。
赈灾呼唤
适时出台个人破产法,核定个人破产,既为银行也为灾区打开一道“法律出口”。
个人破产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可以获得豁免, 业内人士总结,出台“个人破产法”并非仅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
个人破产的肯定立现两大益处,一方面减轻了银行的压力,对于银行来说,个人破产能够确保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对其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比如香港对个人破产就有详细的保护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一切。
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贾志杰介绍,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现行的《破产法》还只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自然人还是被排除在破产法的调整视野之外。 因而,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他举例,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葛剑雄生出另一种担心。他认为,法院核准后,申请人的所有债务自然解除,由法院负责清偿。当然,马上制定并通过一部个人破产法是不现实的,而且即使通过了,法律也不能追溯。所以,他建言,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同时设立一项基金,用以救济因债务链而影响生存的企业或个人。
无论如何推进,多方联合首要解决的是,能否由政府根据震灾后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政策,根据破产法的原则,核准个人因破产而免除一切公私债务。不仅是个人破产法的推进,银行破产条例取得较大进展,继《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正牵头起草银行破产条例,并有望效仿欧美国家,设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与其相关条例一并出台。
6亿人入征信系统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如果个人破产要纳入这个范围,它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财产登记制度,第二个人信用制度,而恰恰这两点在我们国家目前处于初创阶段,初创阶段就是说你大部分人都没有纳入到财产登记范围,大部分人的个人信用都没有记录。
为完善全国征信系统、就早日配合推出个人破产法律,两周前,央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了一个研讨会,在这个研讨会上很多外国专家还有中国的一些商业银行都提出,在中国要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向记者透露,最近全国人大正在制订五年的立法规划,个人破产法目前也是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有可能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当中,当然现在还在努力。
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在“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上透露了最为人关心的征信系统建设近况,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该系统涉及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记录了这些企业和个人在金融领域的信贷信息,以及在环保等方面遵纪守法的信息。截至2008年一季度,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分别为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开通23万个查询用户,依法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及个人累计提供3300多万次企业信用报告和1.6亿多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对破产管理人行业规范发展也是重要的一环。要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管理,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认为需要完善以下三点:一是统一组织宣传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的独立地位,法定职权等方面的正确认识;二,组织制订完善统一的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范和职业技术规范;同时在全行业进行咨询评级,以保证管理人也能够满足具体案件的实施需要。
银行主动核销
在个人破产未出台前,我国现实行的是核销呆账,即所造成的损失在特定条件下由银行承担。为此,银监会《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银行业迅速部署,即将打响一场受灾贷款呆账核销“攻坚战”。5月底,中国银行在四川广元市受理了首例个人客户提出无力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
根据财政部今年3月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其中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和紧急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是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是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对“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核销固然是有条件的,此次地震天灾符合核销的部分条件,并非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而应该由银行内部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查、审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有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
目前,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对受灾地区采取暂定还贷政策,而何时恢复继续还贷,或者最新解决方案,央行协同相关部门尚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