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业双层经营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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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兵团的使命和组织结构特征,造就了兵团农业的集约化双层经营模式,这与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承包制有着明显的区别。文章以兵团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为切入点,探讨团场集约化经营组织内部“统”、“分”行为主体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机制及效应,并得出三条基本认识。
  【关键词】 兵团农业 委托代理 机制与效应
  
  农业是兵团集团经济的重要一翼,团(农)场是承载兵团农业发展的带有区域性质的基本单元。兵团的特殊使命及企业属性,赋予团场既是一级行政单位,更是生产经营实体的组织定位。所以兵团在组织农业土地生产方面,多采取产业基地“订单农业”框架下的集约化经营范式。
  本文以兵团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为基础,探讨团场“公司农业”式双层经营模式下,各经济行为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机制及效应。
  
  一、兵团农地制度安排
  
  产权、经营、管理制度是农地制度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三个作用,一个力量”是国家基于战略需要和团场实际所赋予兵团的使命,客观上形成和延续着兵团农地制度及运营上的特殊性。
  1、兵团属性与农业治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称新建集团公司简称兵团)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建国之初,出于维护新疆各民族团结、屯垦戍边、巩固国防;开发利用新疆丰富的土地资源,发展生产,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粮、棉、油及其他农副产品需要的角度,由国家进行大规模投资开荒和建设的基础上组建的集“党政军企”职能于一身的特殊组织。截止2005年末,兵团占有耕地总资源1052.8千公顷,当年总播面积985.08千公顷,种植业实现增加值102.3427亿元(按当年价计),对兵团GDP的贡献份额占22.83%。从兵团农业生产经营的视角考量,其内部治理是兵团总部—师(市)—团场的垂直管理体系,团场成为承载经营农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明确地域边界的经营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团场市场化取向的农业经营表现形式,形成了与我国农村现行“小而散”分户单干模式的鲜明对照。
  进入新世纪,兵团更被赋予“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示范作用、在维护国家粮棉等战略产品安全中发挥支持作用、在中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带动作用,以及在屯垦戍边、繁荣边疆和维护民族团结方面的重要力量”的重任。
  2、兵团农地产权制度
  农地产权制度,就是关于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属与权能分割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兵团占有的农地以及附着于地面的农业生产设施所形成的大部分资产,性质上属于公有制,它的所有权属国家,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中国人民。
  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所有人)职责,授权兵团代行国有土地及国有农业资产的使用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和土地合理使用主体之责。同时,由于团场在行政上的隶属性、在区域上的社会性及企业性质,实质性地形成了团场对其辖域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等权益。
  3、兵团农地经营制度
  “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是兵团农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其基本涵义是:依照发展现代农业和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思路,团场明确其经营管理主体地位,通过统一发包土地、统一作物计划、统一生产作业标准、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收购销售农产品等手段,促进和维系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耕作、标准化管理、规模化经营和先进农业实用技术的大面积推广;承包职工家庭以“土地固定”、“两费自理”、“合约定单”为纽带,获得承包经营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生产经营主体),并通过落实作物种植、自主雇工、自主核算、组织生产管理,获得承包收益。
  这种经营制度有三个显著特征:
  (1)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
  国有经济与承包职工家庭经济并行共营(大农场套小农场+庭院经济)。
  (2)土地的使用权与经营权实施分离
  团场承包职工家庭(下简称职户)拥有固定的土地(自用地、生活地、承包经营地、自费开荒地)使用权(30—50年),团场拥有经营农地的最终控制权(土地发包权)。
  (3)农业以集约化经营为主导
  从农业双层经营的结构看,它是围绕主导产业或区域经济特点,企业(或叫一体化)组织内部各经营主体在职能分工和“确责”基础上的“统”、“分”治理,即农业以集约化经营为主导。
  4、兵团农地管理制度
  团场代表兵团、师(市)行使所辖土地的管理权。即团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法行使辖区内农地征用、规划、耕地保护、权属确认、置换与占补等权力。
  依法享有收取辖区内国有农用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费,用于统筹解决兵团、师、团场建设投入的权力。
  
  二、委托——代理理论与兵团农业双层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
  
  发展理论认为制度创新通过提供更有效率的行为规则而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自1984年起,兵团“公司农业”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体现的是以合约为核心的机制创新。
  1、委托——代理关系理论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合约,是指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务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在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合约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者。
  因此代理人并不总以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中容易产生一种非协作、非效率。这种非协作、非效率被归纳为“道德障碍”和“逆向选择”。委托人和代理人为了获得最优绩效必须为分工支付维持费用,即代理成本。
  2、兵团农业双层经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兵团农地所有权的公有制,造就兵团以职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双层经营模式是建立在多级委托代理链基础之上的。这种关系可具体表述为:国务院代表终极所有者委托兵团对其辖域内农地及国有资产行使相应使用权及经营权,由于“兵团(集团法人)—师(市)—团场(企业法人)”这三级体系在行政上的隶属性和地理上的区域分散性,它们彼此间又以层层委托—代理这种方式,团场最终成为经营和管理辖区内公有农地及相应资产的代理人。在团场农业发展的经营层面,受团场的企业属性和农业生产特性的双重约束,团场又以委托人的身份,采取“两费自理”、“产品合约定单”和农机具、小型灌溉设施作价转让等措施,在赋予职户以有助于实现“公私双赢”的土地权益的基础上,将农作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委托职户代理,形成农业集约化经营组织内部主体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双层经营模式。对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必要说明以下两点:
  (1)团场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和基本单元
  屯垦戍边是一项融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任务,造就了团场“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特征。团场既有不断壮大国有经济、追逐利润最大化之责;又有为本辖区提供公共产品、承担行政管理之任;同时还被赋予“维稳戍边”之义务。
  这种多重职能相互交织以一体和团场职工国家(国企)员工的身份,客观上形成了团场与其内部职工间的多极委托—代理关系,比如:团场与内部职工在国民教育、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医疗卫生保健、文化体育、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公共事务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团场与内部职工在“维稳戍边”、应急抢险等方面的委托代理关系等等。团场与职户间的集约化农业双层经营模式,只是多极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一极。
  (2)职户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从职户拥有土地长期固定使用权的角度看:
  首先,职户占有1.5-2.5亩的自用地或生活地(均划好地、且尽可能与职户住宅联在一起或就近配置、自主经营和流转、不交纳除经营税之外的任何费用),用于自主发展庭院经济或设施农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已基本具有“排他性”的私有产权特征,职户建立在该地基础上的市场主体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自费开荒地类似于此)。
  其次,职户定额承包经营地(责任田)的获取,是以“两费自理”(职户年内生活、生产要素费用自理)和签订“产品合约”为前提,即职户拥有一定意义上的“退出权”。
  再次,职户在取得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之时,同时也就拥有了是否改善承包经营地生产设施、生产条件或培肥地力等方面的决策权,并可依据“合约”分享(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和产品产量、质量变化而带来的收益或风险损失,所以,职户在集约化农业生产产业链上的市场主体地位也是较充分的。
  
  三、团场农业双层经营的委托—代理机制与效应分析
  
  “集约化经营大宗农产品,职户分工管理生产;合同约定,两费自理;国有经济(团场)与职户经济(私营经济)按比例分享(担)经营收益和损失”是团场农业双层经营的基本运行机制。分析其效应,从“统、”“分”双方“理性人”的行为取向衡量;即双层经营模式所蕴含的道德障碍和逆向选择程度以及代理成本,应是有意义的。
  1、委托代理链过长,委托人主体缺位又越位易造成“统方”行为的低绩效
  由前述可知,团场集约化主导型的农业双层经营模式是一个分为多个层次的委托代理链,从国务院→兵团→师(市)→团场→职户逐级向下委托授权,每一层都与其临近的下一层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下一层的委托人,同时,每一层又都是上一层的代理人,如此往往存在下列弊端:
  第一,多层次代理关系和代理环节的存在,使理论意义上的所有者并不关心其经营结果和对其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即“全体人民”这个非人格化的委托人无法实施其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最终出现“委托人”缺位的现象。
  第二,委托代理关系的行政性,即国场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是由上级(师党委)任命的。职能意义上的委托人(师国资委)难以用市场机制来处理这种代理选择。这种党政系统内的上下级关系替代了市场机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弱化国有经济的最终代理人(团场)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上下级权利界定也相当困难。
  第三,团场的委托人—师(市)及其分支机构,缺乏承担经营风险的制度基础。作为职能委托人,他们并不对团场的效益负直接责任,不承担经营风险,但却掌控剩余索取权(刚性的利润上交指标),极易导致其行为的非理性化。比如团场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的越位指挥和冒进等行为。
  第四,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团场实际掌控了其辖域内国有资产的最终控制权,代理人存在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又能规避委托人惩戒的可能。
  2、特殊体制增加了团场的政策性负担,造成集约化经营组织内部的运营成本过高
  由于团场“党政军企”合一的组织特性,作为农业集约化经营组织的统方,团场既要为团场社区社政职能的发挥投入大笔的运行费用;还要负担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在职职工的社保五项统筹费等刚性支出。这些必须发生的费用并非完全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多数要落实到土地承包费中。
  必然的结果是:本应用于团场扩大再生产的经营盈余转为了公共费用,因而削弱了其作为经济组织统筹本组织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职户经济来说,其承包经营地的收益除要自行消化生产成本外,还必须上缴土地承包费。
  近年来,经兵团有关部门测算,团场亩均土地承包费已接近于团场正常年份的亩均新增加值(以棉花为例),这无疑大大压缩了职户经济的盈利空间,致使集约化经营组织主体双方始终处于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3、承包经营地产权弱化和订单机制的不完善,促使职户行为取向异化
  从理论上说,职户承包经营地经营权的不稳定性使职户对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缺乏长期预期,承包经营地对职户的价值较之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自用地)而言降低了。
  在兵团现行的土地制度下,承包经营地对于职户来说是一项风险资产,在风险中性的假设下,其价值就是土地自身的现期价值乘以在未来被收回的概率(在当期估计的条件概率,并按照法则不断修正)。而在风险厌恶的假设下,其价值更小(因为要减去风险溢价),而风险厌恶在通常情况下是对职户的风险态度更为合理的假设。在这种条件下,职户肯定要减少对承包经营地的投资,特别是中长期投资。
  如果这种状况的严重程度达到一定阀值,就会造成农业生产对农地的消耗,且得不到任何途径的补偿,导致土地质量下降。由于土地质量下降,新的承包地经营者更加不愿意为农地进行投资,这实际上形成了对承包经营地掠夺性利用的恶性循环,而职户的上述行为(投资不足)实际上正是与之相对应的搭便车行为。
  实践表明,职户(代理人)并不总以团场(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最高准则。两自理和产品订单机制虽较好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激励无效和规模化、标准化经营问题,但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客观存在着团场与职户互相侵犯对方利益的倾向,表现在:
  第一,团场利用手中拥有的绝对垄断权力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土地发包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产品购销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兑现合约等。
  第二,职户恶意违约的行为。由于职户不拥有完全的承包经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合约价格与市场价格偏离太大或灾害性年景,或是在两费不能完全自理而由团场垫支的境况下,职户均会“义无反顾”地置团场利益于不顾,私自出售产品,恶意拒交应缴费用。
  团场为遏制这种“道德障碍”,每年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围追堵截,无形中极大地增加了委托代理的成本。
  
  四、结论
  
  第一,团场集约化主导型的农业双层经营模式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对提高兵团农业的经营绩效、农产品商品化率和提升兵团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实行“政企分开”、“企社分治”。切实减轻团场及承包职工家庭的各项政策性、体制性负担;进一步完善集约化经营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实现兵团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创建屯垦戍边“新型和谐团场”的充要条件。
  第三,赋予团场承包职工家庭以更完备的产权,合理设计代理合约,积极塑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是缓解兵团农业双层经营主体间矛盾的有效措施。
  毕竟,只有团场职工富裕了、环境改善了,他才会有意愿履行“屯垦戍边”之责,也才会有“屯垦戍边”实力的不断壮大。
  (注:文章为石河子大学高层次人才规划项目“新疆兵团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研究”,课题编号:RCSX200501部分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刘俊浩、马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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