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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从目前来看,在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及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影响了功能的充分发挥。本人根据工作经验,同时结合现有理论,对连带责任概念进行解读,同时分析了其相应特点,最后提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完善
引言
作为与公民接触较为广泛的法律,民商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由于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存在不同,也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不同。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有必要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
1连带责任概念解读
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连带责任的概念在大陆法以及普通法当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以及发展。但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当中还并不完善。我们对于连带责任概念最普遍的理解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需要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责任人来共同对责任进行承担。当有较多数量的责任人,单个责任人除了要对个人责任部分进行承担以外,根据具体的情况,还需要隐性承担不同程度的全部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连带责任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行有力地保障。
2连带责任制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连带责任制最本质的内涵,双方或多人为责任的承担方,如果责任承担方为个人,则为单独责任类型,责任承担方所承担的责任在内容上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代替。责任方有着明确的风险依赖性质,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连带关系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推动关系,利用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形成利益连带,由商业利益主体间的强者承担责任关系;另外,连带责任制具有财产性,就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讲,连带责任放在责任承担中最为明显的责任承担为经济责任,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定专业性较差,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这使得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特有性,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规范,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商业主体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类型
3.1雇佣人员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因为该被雇佣人员的不当操作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话,雇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人员雇佣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不论被雇佣人员是否存在蓄意伤害或者是过失,都需要雇佣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此外,对于帮工来说同样如此,只要帮工人员在采取相关操作之前获得了被帮工人员的认可,那么一旦出现了问题,被帮工人员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2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因为委托代理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和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现象也会涉及到连带责任。这种因为委托代理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当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不明确,进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就是一种最终常见的代理责任形式;代理人员在指导被代理人所要求代理的行为违法,但是依然从事代理行为的话,同样也会形成代理责任;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话,代理人和第三方则出现了连带责任。
3.3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从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过程中来看,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问题,则必须要由所有的侵权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多人蓄意或者是过失造成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失,进而也就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基于这种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连带责任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纠纷就是对于多人行为的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直接判断多人是否均存在明确的过失或者是蓄意伤害行为,进而也就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手段就是在参考多人过失的基础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
4.1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脱节
我们在对民商法进行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由于相关规则在不同时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就导致了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程序法与民商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保持一致,甚至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情况,若只是单纯对民商法进行运行,那么就会产生连带责任的最终判定以及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相关的责任并不能很好地被执行。
4.2选择权使用问题
在部分民法案件或者商法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此,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会将原告与责任人一同诉讼。但是实际上,只有原告才有权要求一同诉讼,法院并不具备提出這一要求的权利。在责任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告可能会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仅起诉部分责任人,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个人作为原告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相应的选择和处理。从法院的角度,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的区分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连带责任的选择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4.3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模糊
大多数情况下,当民商侵权发生后,如果说没有升级到法院决策,那么侵权人是不会被法律追究责任的。但是从司法的相关案例来说,哪怕说连带责任中的共同侵权人没有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旧可以视情况要求侵权人给出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说侵权人自己被起诉了,原告在收集完被告资料并确定损失程度后,法院不会对侵权人数的多少做出统计和核查。
5完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实施方案
5.1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关系
想要明确连带责任主体的重要途径就是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执法人员应做到在案件发生后随机应变,做好协调双方工作,保障双方权益。法律作为关乎民生的大计,我国也应该随着时代发展的脚步随之调整,对民商活动的主体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并确定,能够或多或少的避开一些法院无法准确责任人的债权和债务主体。
5.2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在民商法很多条例当中都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很多规定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界定模糊造成对连带责任的判定的影响等等。除此之外,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不同的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不能对这些案件的判定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
5.3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单纯的以民商法为背景,在进行共同侵权责任的判断时,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影响连带责任认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在面对实际案例时,应该依照事件的真实情况,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引入到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为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法可以为实体法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形式进行划分时,需要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是一项实用性非常强的制度,现行民商法中关于责任连带制度的界定正日趋完善,在司法界的不断努力下,连带责任制度将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完善
引言
作为与公民接触较为广泛的法律,民商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由于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存在不同,也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不同。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有必要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
1连带责任概念解读
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追溯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连带责任的概念在大陆法以及普通法当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充以及发展。但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当中还并不完善。我们对于连带责任概念最普遍的理解是权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需要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责任人来共同对责任进行承担。当有较多数量的责任人,单个责任人除了要对个人责任部分进行承担以外,根据具体的情况,还需要隐性承担不同程度的全部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连带责任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进行有力地保障。
2连带责任制的特点
连带责任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连带性,这也是连带责任制最本质的内涵,双方或多人为责任的承担方,如果责任承担方为个人,则为单独责任类型,责任承担方所承担的责任在内容上可以相互补充,互相代替。责任方有着明确的风险依赖性质,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连带关系形成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推动关系,利用商业主体之间的利益形成利益连带,由商业利益主体间的强者承担责任关系;另外,连带责任制具有财产性,就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讲,连带责任放在责任承担中最为明显的责任承担为经济责任,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制定专业性较差,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这使得民商法具有一定的特有性,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规范,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商业主体市场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类型
3.1雇佣人员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人员的雇佣过程中,因为该被雇佣人员的不当操作而给他人带来损失和伤害的话,雇主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人员雇佣过程中出现的连带责任,不论被雇佣人员是否存在蓄意伤害或者是过失,都需要雇佣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此外,对于帮工来说同样如此,只要帮工人员在采取相关操作之前获得了被帮工人员的认可,那么一旦出现了问题,被帮工人员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2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
因为委托代理方在相关行为的处理和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现象也会涉及到连带责任。这种因为委托代理所造成的连带责任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当委托代理合同签署不明确,进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就是一种最终常见的代理责任形式;代理人员在指导被代理人所要求代理的行为违法,但是依然从事代理行为的话,同样也会形成代理责任;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话,代理人和第三方则出现了连带责任。
3.3多人共同侵权造成的连带责任
从连带责任的具体侵权过程中来看,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问题,则必须要由所有的侵权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而也就形成了连带责任。这种共同侵权问题在我国民商法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多人蓄意或者是过失造成受害者的权益受到损失,进而也就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基于这种多人共同侵权所造成的连带责任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纠纷就是对于多人行为的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难以直接判断多人是否均存在明确的过失或者是蓄意伤害行为,进而也就导致法院在进行审判中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针对这一问题,当前普遍的处理手段就是在参考多人过失的基础上,要求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
4.1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存在着脱节
我们在对民商法进行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由于相关规则在不同时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这就导致了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程序法与民商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能保持一致,甚至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情况,若只是单纯对民商法进行运行,那么就会产生连带责任的最终判定以及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相关的责任并不能很好地被执行。
4.2选择权使用问题
在部分民法案件或者商法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此,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会将原告与责任人一同诉讼。但是实际上,只有原告才有权要求一同诉讼,法院并不具备提出這一要求的权利。在责任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告可能会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仅起诉部分责任人,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个人作为原告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相应的选择和处理。从法院的角度,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的区分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连带责任的选择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4.3连带责任主体的规定模糊
大多数情况下,当民商侵权发生后,如果说没有升级到法院决策,那么侵权人是不会被法律追究责任的。但是从司法的相关案例来说,哪怕说连带责任中的共同侵权人没有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旧可以视情况要求侵权人给出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说侵权人自己被起诉了,原告在收集完被告资料并确定损失程度后,法院不会对侵权人数的多少做出统计和核查。
5完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实施方案
5.1明确相关主体的具体关系
想要明确连带责任主体的重要途径就是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执法人员应做到在案件发生后随机应变,做好协调双方工作,保障双方权益。法律作为关乎民生的大计,我国也应该随着时代发展的脚步随之调整,对民商活动的主体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查并确定,能够或多或少的避开一些法院无法准确责任人的债权和债务主体。
5.2对连带责任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在民商法很多条例当中都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发现很多规定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由于界定模糊造成对连带责任的判定的影响等等。除此之外,在对连带责任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不同的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不能对这些案件的判定一概而论,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
5.3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单纯的以民商法为背景,在进行共同侵权责任的判断时,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影响连带责任认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在面对实际案例时,应该依照事件的真实情况,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引入到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为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法可以为实体法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形式进行划分时,需要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是一项实用性非常强的制度,现行民商法中关于责任连带制度的界定正日趋完善,在司法界的不断努力下,连带责任制度将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高晓曦.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256-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