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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的改革已经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体育社团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越来越得到学界重视。从中央到广东省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旨在给予社会组织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和发展空间,进一步减轻政府负担,激发社会活力。为配合这种转变,政府需要向体育社团转移权力,需要对体育社团进行扶持培育,因此设计好政府对体育社团的管理体系,管理模式至关重要。本文从组织管理学理论出发,对体育社团的枢纽式管理进行讨论。
关键词:经济领域;政策法规;管理模式
1.1枢纽式管理的提出
体育社团是群众进行体育利益诉求的载体,广东省《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中已经明确指出“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体育社团发展迎来了春天,笔者在广州,深圳,中山,江门四市做相关课题调研时发现,体育社团遍地开花,登记注册不再需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相应的也就出现了体育行政部门无法同体育社团获得联系的状况。体育社团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其第三部门的独立地位其实并不要求与政府建立紧密联系。但是因此会出现一个问题,体育社团完全游离于体育行政体系之外,长期得不到政府关注实际上对自己发展不利,目前政府在体育资源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因此体育社团要成长必须得到政府帮助;从另一方面讲,体育行政部门需要同体育社团联系,以便通晓基层民意,为自己的科学决策添加砝码。
以上分析来看,政府和体育社团建立联系很有必要。但在对体育社团松绑之后,其数量激增,如果每个体育社团都与体育行政部门发生联系,则只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且体育社团也有多种类型,比如公益性体育社团和互益性体育社团,前者所代表的体育群众更为广泛,社会性更强,而后者如果直接去向政府要资源要权力,实际上最终会造成体育资源得不到公平分配,群众体育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社团有必要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联系方式。
1.2枢纽式管理内涵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说法最早见于官方文件是2008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中,提出了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新思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充分发挥社团等社会组织的重要枢纽作用。二零零九年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中,进一步界定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涵,即“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2012年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对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方案》中,将“枢纽型”社会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即“通过合法登记或政府部门认定的,在现有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有效的服务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促进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责有‘孵化培育、协调指导、自治自律、集约服务和党团建设’这五项”。
从枢纽型社会组织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抽象出枢纽式管理的内涵,即通过具有龙头作用的体育社团来进行管理,将原来的主管职能交给枢纽型体育社团,建立起某一领域的行业权威和公信力,从而对更多琐碎分散的体育社团进行管理。
枢纽式管理强调政府在联系体育社团时要有重点,即明确权力到底转移给谁,资源到底下放给谁,同时将琐碎的体育社团纳入有效的整体管理体系,在行业内接受来自枢纽型体育社团的专业指导和监督。
1.3竞争性与垄断性的讨论
枢纽式管理会涉及体育社团竞争性与垄断性的问题。比如从购买程序竞争性的维度可以将政府购买分为竞争性政府购买和非竞争性政府购买。以此引发了关于体育社团竞争性的讨论,多数学者认为有必要打破一行一会的垄断,体育社团在竞争中成长更为迅速,也更有利于政府购买过程的公开和监督。关于体育社团竞争性,笔者有以下解读:
首先,政府鼓励体育社团竞争。广东省2012年《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明确提出“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发展原则,倡导一行多会,鼓励社团竞争。可以看出,体育社团的登记注册门槛放低,政府认可支持鼓励体育社团竞争。
再者,权威性需要维持。虽然政府鼓励体育社团竞争,但是现有的广东省群众性体育社团实力孱弱,还不能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形成竞争局面则有更长的路要走。与此同时,以“行政区域+运动项目+协会”为命名的体育社团,本身就具有其他体育社团不可比拟的权威性,也比较容易得到政府的认可,因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这种权威性一时间很难被打破,且在体育行政部门看来又有存在的必要。
从发展历程上看,单项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密切,自然承接了政府的行政权威,民众认可,信赖这种权威,将这类协会视为政府的象征。与其他人群,小范围的协会不同,单项协会具有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旨在提供覆盖更广的公共体育服务,因而成为政府购买服务中体育行政部门的第一选择。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的政府购买多是非竞争性的,单项协会的权威性优势不言而喻。
从深圳市的调研情况来看,体育社团纷繁复杂,在取消了主管部门以后,体育行政部门无法同很多体育社团获得联系。实际上,体育主管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与每一个体育社团都直接联系。单项协会利用好权威,扮演一种专业领域内的带头人角色,一方面与体育行政部门联系表达其专业项目领域内的诉求,另一方面与众多同领域内小型社团联系(可以接纳其为团体会员),发挥枢纽作用,会让整个体育社团管理工作简化有效许多。
结合广东省群众性体育社团发展的实际,体育行政部门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培育扶持体育社团。这样既符合“以非管非”的原则,又使体育社团管理工作更有条理。
1.4枢纽式管理的具体措施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团进行枢纽式管理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工作:
对政府而言,扶持培育单项协会成为枢纽型体育社团,每个项目形成一个专业管理领域。并加快职能转移的速度和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强单项协会的额实体化。
对体育社团而言,尤其是单项协会,需要紧密联系下一行政等级的协会和众多人群社团,在自愿的原则上,争取把这些体育社团纳入自己的专业体系,并对其指导和监督。同时,还要强化与政府的合作,承担社会服务的责任,积极参与政府购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信任,谋求更广阔的发展。(作者单位:广州体育学院)
关键词:经济领域;政策法规;管理模式
1.1枢纽式管理的提出
体育社团是群众进行体育利益诉求的载体,广东省《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中已经明确指出“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体育社团发展迎来了春天,笔者在广州,深圳,中山,江门四市做相关课题调研时发现,体育社团遍地开花,登记注册不再需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相应的也就出现了体育行政部门无法同体育社团获得联系的状况。体育社团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其第三部门的独立地位其实并不要求与政府建立紧密联系。但是因此会出现一个问题,体育社团完全游离于体育行政体系之外,长期得不到政府关注实际上对自己发展不利,目前政府在体育资源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因此体育社团要成长必须得到政府帮助;从另一方面讲,体育行政部门需要同体育社团联系,以便通晓基层民意,为自己的科学决策添加砝码。
以上分析来看,政府和体育社团建立联系很有必要。但在对体育社团松绑之后,其数量激增,如果每个体育社团都与体育行政部门发生联系,则只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且体育社团也有多种类型,比如公益性体育社团和互益性体育社团,前者所代表的体育群众更为广泛,社会性更强,而后者如果直接去向政府要资源要权力,实际上最终会造成体育资源得不到公平分配,群众体育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体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社团有必要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联系方式。
1.2枢纽式管理内涵
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说法最早见于官方文件是2008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中,提出了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新思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充分发挥社团等社会组织的重要枢纽作用。二零零九年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暂行办法》中,进一步界定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涵,即“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2012年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对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方案》中,将“枢纽型”社会组织定义为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即“通过合法登记或政府部门认定的,在现有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通过健全的组织系统和有效的服务支持,加强统筹协调与纽带联系,促进同类型、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组织。其主要职责有‘孵化培育、协调指导、自治自律、集约服务和党团建设’这五项”。
从枢纽型社会组织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抽象出枢纽式管理的内涵,即通过具有龙头作用的体育社团来进行管理,将原来的主管职能交给枢纽型体育社团,建立起某一领域的行业权威和公信力,从而对更多琐碎分散的体育社团进行管理。
枢纽式管理强调政府在联系体育社团时要有重点,即明确权力到底转移给谁,资源到底下放给谁,同时将琐碎的体育社团纳入有效的整体管理体系,在行业内接受来自枢纽型体育社团的专业指导和监督。
1.3竞争性与垄断性的讨论
枢纽式管理会涉及体育社团竞争性与垄断性的问题。比如从购买程序竞争性的维度可以将政府购买分为竞争性政府购买和非竞争性政府购买。以此引发了关于体育社团竞争性的讨论,多数学者认为有必要打破一行一会的垄断,体育社团在竞争中成长更为迅速,也更有利于政府购买过程的公开和监督。关于体育社团竞争性,笔者有以下解读:
首先,政府鼓励体育社团竞争。广东省2012年《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明确提出“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发展方向,坚持宽进严管,引入优胜劣汰竞争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发展原则,倡导一行多会,鼓励社团竞争。可以看出,体育社团的登记注册门槛放低,政府认可支持鼓励体育社团竞争。
再者,权威性需要维持。虽然政府鼓励体育社团竞争,但是现有的广东省群众性体育社团实力孱弱,还不能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形成竞争局面则有更长的路要走。与此同时,以“行政区域+运动项目+协会”为命名的体育社团,本身就具有其他体育社团不可比拟的权威性,也比较容易得到政府的认可,因而可以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这种权威性一时间很难被打破,且在体育行政部门看来又有存在的必要。
从发展历程上看,单项协会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密切,自然承接了政府的行政权威,民众认可,信赖这种权威,将这类协会视为政府的象征。与其他人群,小范围的协会不同,单项协会具有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旨在提供覆盖更广的公共体育服务,因而成为政府购买服务中体育行政部门的第一选择。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的政府购买多是非竞争性的,单项协会的权威性优势不言而喻。
从深圳市的调研情况来看,体育社团纷繁复杂,在取消了主管部门以后,体育行政部门无法同很多体育社团获得联系。实际上,体育主管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与每一个体育社团都直接联系。单项协会利用好权威,扮演一种专业领域内的带头人角色,一方面与体育行政部门联系表达其专业项目领域内的诉求,另一方面与众多同领域内小型社团联系(可以接纳其为团体会员),发挥枢纽作用,会让整个体育社团管理工作简化有效许多。
结合广东省群众性体育社团发展的实际,体育行政部门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培育扶持体育社团。这样既符合“以非管非”的原则,又使体育社团管理工作更有条理。
1.4枢纽式管理的具体措施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社团进行枢纽式管理需要进行以下两方面工作:
对政府而言,扶持培育单项协会成为枢纽型体育社团,每个项目形成一个专业管理领域。并加快职能转移的速度和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强单项协会的额实体化。
对体育社团而言,尤其是单项协会,需要紧密联系下一行政等级的协会和众多人群社团,在自愿的原则上,争取把这些体育社团纳入自己的专业体系,并对其指导和监督。同时,还要强化与政府的合作,承担社会服务的责任,积极参与政府购买,获得体育行政部门信任,谋求更广阔的发展。(作者单位:广州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