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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内外一批批高官因贪污腐化而受到惩罚,人们确信:腐败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它不以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高低而有所不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是由无数“经济人”(政府行政官员等)组成的具有理性的利益集团,其行为的直接动机仍然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因而,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官员利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以获取租金是一种自然选择。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制还不健全,出现行政权力腐败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社会现象,问题在于如何对待它。笔者认为我们应勇于面对现实,不怕露短,积极地解决问题,而不能选择回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遏制权力腐败的恶性蔓延?本文从寻租经济学角度出发探寻权力腐败现象盛行的原因,并从法律控制角度提出预防和遏制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原因
反观现实中的我国,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和环境,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官商联盟形成“腐败壁垒”,加之治理行政腐败的立法不完善,人治思想阻碍了法治的进程。仔细分析我国的腐败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腐败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腐败现象开始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向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如自来水公司、客运集团公司以及资产雄厚的民营企业蔓延,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人事组织部门、公安、司法等要害部门蔓延。可以想象,一些地方的重要资源都被这些少数人所掌握,成为了寻租活动的一方创租、寻租的条件和资本;而寻租活动的另一方—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归附于政府权力的庇护,希望以较小的租金投人换取公共政策的倾斜,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最终带来巨额超经济利润收入。用单位企业或集团内部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献租行为是绝对划算的,理性的,这恰好迎合了少数官员寻租的内在欲望,达成官商合谋。并渐渐结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久而久之形成“腐敗壁垒”。这样,一个人要想做事也无法洁身自好,不得不服从权力腐败的游戏规则。
(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但是一些行政人员不能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责任意识淡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寻租活动。从法律来看,一方面不断有行政人员寻租,另一方面又没有有效的机构来实施监督。例如<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违纪行为的监察职权,但对相应责任缺乏有效的处置权,使得监管乏力。我国不少法规只明确执法者的权利、责任,却对执法者知法犯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事不提。所以只有极少一部分的行政违法者受到了惩罚,这在某种意义上向未寻租的官员传达着:寻租安全、无人监管、收益丰厚的信息,客观上有“示范”的效应,于是出现了腐败之风。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划拨等方面的行政权力都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对应的映射区带来明显的利益影响,腐败诱因迅速膨胀,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可以轻易截留财政收入或者寻租。这种局面产生的结果正如哈佛学者施莱佛曾经指出的那样:“腐败所带来的好处,提供着政府官员为更大的腐败设置管理权力的激励,从而腐败意味着更大的腐败,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设租与寻租。”
二、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一)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使利益相关者不愿为
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就要使行政权力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使其对寻租产生厌恶感,最终放弃寻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多头审批、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审批方式,行政工作人员应本着“服务群众,方便为民”的行政理念、实行集中、统一审批。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人手,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
(二)加大反腐监督和执法力度,推进“责任政府”的建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使利益相关者不敢为
1、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相关人员给予法律保护,对查清的腐败案件进行彻底曝光,使大多数官员能以此为戒。
2、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实行部门、人员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这样有利于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察,加强监督力度,出了问题必须严格查处,真正做到执法主体明确、合法、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以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
3、严格按照《刑法》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这样做,一来可以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来能够教育大众,从源头上抑制寻租行为的发生。
随着腐败分子们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反腐的成本已经越来越高,因此,使利益相关者不敢寻租,用各种到位的监督将腐败的念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中,是已达成共识的最理想的防腐措施。
我们探寻腐败之风盛行的原因,目的决不是要否定我国改革30多年来的发展成绩,相反,我们希望透过刨析腐败现象,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以便采取有力措施,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自我调节、改革,使社会向更加良性、健康的轨道发展。使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一、行政权力腐败的原因
反观现实中的我国,集中表现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存在着太多寻租行为产生的机会和环境,从而导致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产生。对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官商联盟形成“腐败壁垒”,加之治理行政腐败的立法不完善,人治思想阻碍了法治的进程。仔细分析我国的腐败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腐败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腐败现象开始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向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企业如自来水公司、客运集团公司以及资产雄厚的民营企业蔓延,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人事组织部门、公安、司法等要害部门蔓延。可以想象,一些地方的重要资源都被这些少数人所掌握,成为了寻租活动的一方创租、寻租的条件和资本;而寻租活动的另一方—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归附于政府权力的庇护,希望以较小的租金投人换取公共政策的倾斜,从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最终带来巨额超经济利润收入。用单位企业或集团内部成本—收益进行核算,献租行为是绝对划算的,理性的,这恰好迎合了少数官员寻租的内在欲望,达成官商合谋。并渐渐结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久而久之形成“腐敗壁垒”。这样,一个人要想做事也无法洁身自好,不得不服从权力腐败的游戏规则。
(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人民,但是一些行政人员不能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责任意识淡薄,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寻租活动。从法律来看,一方面不断有行政人员寻租,另一方面又没有有效的机构来实施监督。例如<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行政违纪行为的监察职权,但对相应责任缺乏有效的处置权,使得监管乏力。我国不少法规只明确执法者的权利、责任,却对执法者知法犯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事不提。所以只有极少一部分的行政违法者受到了惩罚,这在某种意义上向未寻租的官员传达着:寻租安全、无人监管、收益丰厚的信息,客观上有“示范”的效应,于是出现了腐败之风。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划拨等方面的行政权力都可以在市场经济中对应的映射区带来明显的利益影响,腐败诱因迅速膨胀,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可以轻易截留财政收入或者寻租。这种局面产生的结果正如哈佛学者施莱佛曾经指出的那样:“腐败所带来的好处,提供着政府官员为更大的腐败设置管理权力的激励,从而腐败意味着更大的腐败,寻租意味着无穷无尽的设租与寻租。”
二、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对策
(一)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树立“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使利益相关者不愿为
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就要使行政权力人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转变,使其对寻租产生厌恶感,最终放弃寻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改革多头审批、分散管理,各自为政的审批方式,行政工作人员应本着“服务群众,方便为民”的行政理念、实行集中、统一审批。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人手,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尽快建立“服务型政府”,使利益相关者不愿寻租。
(二)加大反腐监督和执法力度,推进“责任政府”的建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使利益相关者不敢为
1、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相关人员给予法律保护,对查清的腐败案件进行彻底曝光,使大多数官员能以此为戒。
2、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实行部门、人员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这样有利于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察,加强监督力度,出了问题必须严格查处,真正做到执法主体明确、合法、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以实现真正的依法行政。
3、严格按照《刑法》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决不姑息,这样做,一来可以使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二来能够教育大众,从源头上抑制寻租行为的发生。
随着腐败分子们的手段越来越狡猾,反腐的成本已经越来越高,因此,使利益相关者不敢寻租,用各种到位的监督将腐败的念头扼杀于萌芽状态中,是已达成共识的最理想的防腐措施。
我们探寻腐败之风盛行的原因,目的决不是要否定我国改革30多年来的发展成绩,相反,我们希望透过刨析腐败现象,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以便采取有力措施,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自我调节、改革,使社会向更加良性、健康的轨道发展。使我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