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保护中凸显生态正义

来源 :鄱阳湖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ut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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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自然正义仍然是一个混乱的术语。近几十年来,正义主要局限于人类,强调的是社会正义,以及由此衍生的人类环境正义。因为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学支撑着对自然正义的态度,所以文章首先考察其理论基础,并展示自然公正是如何受到对二元论的关注和强烈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的影响。接下来讨论的是社会正义的传统含义,以及最近一些学者推动将自然正义纳入社会正义的举动,这些举动实则有效地削弱了任何将生态正义置于中心地位的努力。将其作为保护地球生命的策略,既不道德也注定会失败。“环境正义”的主要含义实质上是关于环境问题的人类正义。继而文章讨论什么是生态正义,以及学术界数十年来如何忽视它,并驳斥生态正义是“反人类”的指控。文章指出,分配正义也可适用于自然,包括生物比例的伦理,并探索如何协调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认为当前必须凸显生态正义以推进有效的环保举措。在为环保践行者提出实施生态正义的框架之后,文章最后呼呼学术界能重视生态正义。
  [关键词]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二元论;社会正义;生态正义
  一、引言
  目前科学家们已经确定,人类的灭绝始于更新世晚期,当时智人从非洲向欧亚大陆以及更远的地方扩散。①现已达成的广泛共识是,人类已经进入地球史上第六次大规模灭绝事件。②在过去50年中,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意识到这一危机,这是第一个悬而未决且正在蔓延的全球性危机。
  尽管目前已有大量相关的社会学和生态学文献,但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难以解决和制止这场大规模灭绝。更糟糕的是,目前对于是否真的需要避免这场大规模灭绝,或是否可以通过让所谓非必要物种灭绝来解决这场灭绝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论。①学者们似乎正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越来越多的争论:保护自然究竟是为了自然本身,还是只要其间接地造福人类就有价值。换句话说,关于人类之间社会正义是否胜过非人类的生态正义的争论仍在继续。例如,广为接受的保护区目标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即保护17%的陆地栖息地和10%的沿海和海洋地区,②但这已被批评可能存在“社会性不公正”。③最近人们意识到,为了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我们实际上可能需要将之前设想的保护区扩大1倍以上,④这就导致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各方拥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加剧。⑤本文认为,为了避免全球性的生态崩溃,现在就必须强调生态正义。生态正义最合适的基础是源于生态中心世界观的生态伦理,这一立场在过去75年里得到发展。⑥
  本文首先总结支撑生态中心主义的正规理由,而生态中心主义在生态保护文献中受到的关注极少;接着讨论社会正义、环境正义、生态正义和分配正义的主题,以及以生态为中心的世界观如何与生态正义相结合;最后讨论如何协调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并提出一个生态正义框架,供环保践行者投入应用。
  二、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的正规理由
  生态中心世界观是指将人类和非人类的有机体、物种、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过程都理解为具有道德价值的世界观。尽管对于如何给这种道德价值贴上标签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生态中心价值体系通常被理解为所有自然实体都具有“内在”的或“固有”的价值。⑦通过发现非人类个体和集体的内在价值,“生态中心主义”的概念最初似乎与西方后启蒙时代的伦理相悖。然而,经过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目前对物理和生物科学的多层次理解支撑了生态中心主义,⑧其对西方伦理是一种扩展而非反对。①把个人(甚至非人类)视为唯一的价值所在,与生态和进化理论的基础是相违背的。显然,任何物种的个体都不能脱离同类或其他物种而独立存在,我们现在认识到基因、个体、群体等多层次选择是进化中的一个关键概念。②过去150年中获得的关于生物圈生态进化动态的知识,要求我们重审这样一种哲学世界观,即智人这一单一物种的个体成员是道德价值的唯一智能体。③
  应注意到,我们的讨论来自一种生态中心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受到许多土著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生物亲缘关系概念的影响。④许多类似的文化都将自然视为亲缘,并将自己视为自然的一部分,许多文化也延续了这一信仰。无论是生态中心主义还是土著的亲属伦理,都认为生命是一种亲族,是值得尊重和关心的,⑤因为他们接受了生命的内在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则没有做到这一点,它把所有的自然对象都看作供人类使用的资源。⑥对于许多土著文化来说,生物群落作为一个整体——自然界——就是他们的“社会”。⑦正如费希尔(A. Fisher)针对阿拉斯加的科育康族(Koyukon)印第安人所说的,环境就像他們生活的第二社会,人们生活在其中,受到精心制定的行为和礼仪规则的支配。科育康人认为他们的环境是有意识的、感性的和人格化的。⑧斯特朗(V. Strang)指出,澳大利亚原住民认为这片土地是一个有知觉的景观,居住着他们的图腾祖先,祖先们在宇宙起源的早期——通常被称为梦幻时光——创造了这个世界及其中的人类和非人类居住者。⑨曾在土地和水域中生活的祖先们,一方面仍然是支撑澳大利亚土著人生活方方面面的祖先法则的发起者;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持续性存在,其赋予大地以感知、生机,并对人类行为作出灵感的反应。斯特朗总结到,对于毛利人和澳大利亚土著人来说,非人类世界及其物质组成部分包含了他们祖先精神存在的意识和能动性。⑩
  包括达尔文(Charles Darwin)在内的西方科学家和思想领袖也表达和推广了类似观点。达尔文还特别提到承认所有生物具有共同祖先的道德含义。{11}利奥波德(Aldo Leopold)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当事物倾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美感时,它就是对的。如果不是,那就是错误的。①
  还有许多人也以自己的方式接受了以生态为中心的通常是精神上的道德情感,②例如1986年保护生物学协会(SCB)的创始人埃伦菲尔德(D. Ehrenfeld)撰写了经典的《人文主义的傲慢》(The Arrogance of Humanism),并成为保护生物学协会的首任编辑。③在该协会创立过程中扮演主要角色的迈克尔·苏勒(Michael Soulé)还邀请了深层生态哲学家奈斯(Arne Naess)在该协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主题演讲。④事实上,顶尖的自然资源保护主义者对生态中心主义的持续性支持最近再次得到证实。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令人感到惊讶又困扰的是,科学或哲学文献中关于生态中心主义的论述却相对较少。例如,《牛津环境伦理学手册》(The Oxford Handbook of Environmental Ethics)大约600页中“生态中心主义”一词只出现了6次。⑥该词在2017年《劳特利奇生物多样性哲学手册》(Routledge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Biodiversity)的索引中根本没有出现,包括“内在价值”一词也没有。⑦   如果世界各国致力于保护地球17%的陆地栖息地的目标(甚至还有人提出保护50%的建议),那么我们应维护什么样的价值观?⑧我们保护如此大的区域,仅仅是为了供人类使用和享受,即维持它们功利性的生态系统服务,这就是我们的根本目的吗?因此,在代际公平观念基础上进行的保护,可被视为对目前活着的或后代人类的一种道德义务。⑨或者,在人类的偏好之外,是否还存在我们有道德义务去维护的价值观?
  利奥波德的土地伦理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上,即从达尔文进化论的角度来理解,智人个体只是“生物群落的普通成员和公民”。近几十年来,哲学界对人类中心主义及与之相反的生态中心主义进行了一些讨论。⑩虽然人类中心主义仍是学界的主流世界观,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公开反对它,认识到其对地球生态系统的破坏性影响。①哲学家们提出强有力的理由,要求将伦理思考从有情众生延伸到所有生命,②进而更广泛地延伸到诸如物种和生态系统之类的生态集体。③事实上,我们认为道德延伸主义是社会道德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个体本身就是多重微生物的复杂生态系统,以至于我们身上的细菌细胞比人类细胞还要多。④其结果是,如果我们不能将“道德价值”归因于集体所为,那么我们自己就是一文不值。⑤如果我们认识到集体的道德价值,就不能不把价值归因于物种和生态系统。赋予生态整体以价值的观念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坚持把价值考虑作为我们的道德义务则被称为生态正义。然而,尽管目前有一些关于生态中心主义的学术讨论,但是关于生态正义的讨论却少之又少,这种讨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而且在环保方面也不够突出。⑥我们还认为,目前关于自然界的“正义”问题相当混乱,许多研究方法都受到人类中心偏见的强烈影响。我们建议通过讨论一些关键术语和问题来理清这种混乱。
  三、大自然的正义
  我们担心“大自然的正义”会被忽视或否认,被沦为学界的禁忌,而进一步的否认只会加剧目前的生物多样性危机。我们将围绕“正义”一词讨论这种混乱,并分析社会正义、环境正义、生态正义和分配正义等术语。
  (一)“二元論”争议造成的混乱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学界人士(尤其是后现代主义者)不喜欢“二元论”(或二分论),以至于他们试图否认或解构它们。承认自然界存在差异(试着对比一下光谱的两端)并不是什么特别的问题,真正成为问题的,是把二元论的两极看作是完全分离的,中间没有任何联结。当我们将二元论应用于人与自然或文化与自然或思想与身体,就好像二元论是一个或另一个而没有中间立场时,真正的问题就来了。关于人类是否为“大自然的一部分”的问题值得反思。任何研究过进化论的生物学家都解释说,人类是从自然中进化而来的,因此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确实是自然的一部分。然而,人类也是一种有感知力和自我意识的“自然”,并创造了文化和技术,这些使得人类这一物种能够做到其他物种做不到的事情,即任意改变地球。
  有一种观点认为,谈论“人类自然”和“非人类自然”是完全合适的,因为二者都是自然;但“人类自然”属于特殊的而不是更好的情况,因为它有“文化”。加雷(A. Gare)、罗尔斯顿(H. Rolston III)和普拉姆伍德(V. Plumwood)在这个话题上也有类似的看法:人类及其文化是自然的一部分,但我们是“与众不同”的一部分。①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识别这种“差异”而无需创建二元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消除文化与自然之间的区分,我们可能会忽略人类利益往往与非人类自然利益并非一致。正如科普尼娜(H. Kopnina)所说:
  在解构关于人类和非人类二分法的同时,我们可能抹去了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的问题。例如,如果我们拒绝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的二分法(毕竟他们都是人类),我们也可能对批判地解决奴隶制度本身的问题进行去政治化操作。②
  科普尼娜认为,没有人会“喜欢”二分法,比如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或者人类和自然之间的二分法。③然而她还指出:“从实践和道德上讲,二分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当对非人类的公然歧视继续存在的时候。”
  (二)“大自然的正义”是混乱的吗
  这种讨论的关键问题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人类至上”进路。④人类中心主义明确将人类福利置于其他所有生物之上,从而否定了生态正义和“自然权利”⑤,地球法学对此做法还提出法律承认的理由。⑥如果自然被排除在任何道德考虑之外,那么自然的正义也同样被抛弃了,因为自然不重要,没有“权利”,也不被视为具有内在价值。
  我们注意到,一些来自社会正义领域的学者在倾向于关注人类社会的同时也厌恶二元论。他们非但不主张人类及其文化是自然的一部分,反而采取一种令人吃惊的进路,即认为自然是文化的一部分。①大自然变成橱窗装饰,成为文化的附加元素,这种进路完全剥夺了自然的能动性。自然可能被给予一些暂时性的道德考虑,甚至偶尔被赋予某些“内在价值”。虽然这种进路完全符合“更大价值”的假设,即自然具有某种内在价值,但是当人类与自然发生冲突的时候,人类都将被优先考虑。②这一有关正义的程式最近一直在“社会正义”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的主要含义是人类正义。《牛津英语词典》(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将社会正义定义为:“在一个社会中,财富、机会和特权的分配所体现的正义。”该词典将社会定义为:“生活在一个或多或少有秩序的社区中人们的集合。”其他常见定义也证实社会的主要含义是:“社会”是一群人,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内部的正义。然而,最近一些学者发表了一些关于“正义保护”和社会正义的文章,他们试图重新定义社会正义,即“公平对待他人”。而其他学者则持开放态度,并可能把非人类自然也包括进来,如武塞蒂赫(J. Vucetich)等人最近就提出这种观点。③他们通过扩大社会正义的范围,把非人类也包括在内,似乎认为自己在做好事。武塞蒂赫等人将社会正义定义为“足够广泛地涵盖动物福利”,以及被认为与非人类相关的“其他福利”。④但也正是这些作者,如武塞蒂赫和纳尔逊(Nelson)在一些较早的文章中就反思道:“行动可能对社会正义或动物福利造成的道德代价”和冲突,“与社会正义、人类自由和对个别动物福利的关注有关”,⑤因而社会正义和动物福利被看作是分开的。在另一部著作中,武塞蒂赫等人认为:“社会正义原则是衡量和裁决人类之间相互竞争主张之基本性的重要手段。”⑥然而,他们还提出一个保护自然的新原则:“如果一个重大而真实的利益保护要求限制人类利益,那么这种限制就应该发生,除非这样做会导致非正义。”⑦然而关键问题是:非正义针对什么?它是否只涉及人类或者物种内的个体,或者整个生态系统,或者所有一切?他们讨论了环保批评者提出的问题,即金钱成本和文化传统的丧失,但似乎只在谈论人类。事实上,在关于“解决环保冲突”的讨论中,武塞蒂赫等人并没有将生态正义纳入其中。⑧   将社会正义的范畴扩大到非人类自然,就如争论自然是文化的一部分,而非相反。非人类自然成为社会正义的附属物,被推向社会正义的边缘。社会正义的基本含义是:人类之间的正义和为了人类的正义。⑨将自然视为文化的一部分,既以人类为中心,又否认人类及其文化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一进化现实。虽然我们理解并赞赏武塞蒂赫等人试图借助的一个广泛的生态中心主义观点,①但我们认为,就地球生命的整体保护策略而言,无论是从伦理上还是从策略上来说,无视非人类自然“生态正义”的概念并将其推向社会正义,都是错误的。相反,人类社会需要突出“生态正义”这一概念。
  (四)环境正义
  社会正义也适用于诸如资源等环境“产品”的分配问题,以及诸如污染等“有害”问题,这主要是由令人困惑的术语“环境正义”决定的。有些学者可能认为“环境正义”实际上是“对环境的正义”,即对自然的正义,但这并不是它通常的学术含义。相反,它是社会正义的一个分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环境正义的定义如下:
  环境正义是指在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无论种族、肤色、国籍或收入如何,所有人都应被公平对待和有意义参与。……当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程度的免于环境和健康危害的保护,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有一个健康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环境时,环境正义就会实现。②
  其他对“环境正义”的定义还包括:公平分配环境风险和利益;公平和有意义地参与环境决策;承认社区生活方式、当地知识和文化差异;(人类)社区和个人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和促进繁荣的能力。③除了施洛斯伯格(D. Schlosberg)确实主张环境正义应该包括自然系统之外,环境正义的大多数定义都与人类正义相关。④因此环境正义并非正好等同于生态正义,因为它本身并不关心非人类,也没有明确指出保护物种或环境系统的重要性。这种正义本质上是以人类为中心的。⑤如果我们的目标是人类的长期繁荣,那么定义“环境正义”的做法就是自拆台脚,因为人类社会只有完全依賴于大自然才能存在。⑥
  (五)生态正义
  生态正义与环境正义截然不同,而且比环境正义更具包容性,它关注的是与人类的工具价值无关的其他物种。⑦生态正义与“生物圈利他主义”有关且延伸到人类之外的领域。⑧既然提及人类自然和非人类自然是恰当的,那么谈论生态正义——非人类的正义——也同样不存在伦理和哲学问题。这就承认了我们所看到的过去几个世纪以来人类社会所犯下的滔天道德罪行:忽视非人类也应该得到正义。奈斯将生态正义称作人类与非人类物种之间的正义,①洛(N. Low)和格利森(B. Gleeson)同样将生态正义定义为人与自然世界其他部分之间的关系。②然而,我们认为其最简单的定义就是非人类自然的正义。施洛斯伯格指出,许多作者在书写“正义”时未能尝试将同样的、扩大了的正义框架应用于自然。③他指出,从罗尔斯(J. Rawls)到巴里(B. Barry)的大多数正义论者,都忽略或否认正义可以扩展到人类社会之外的观点。④有一种普遍的论点是,正义与非正义仅适用于被认为是“道德平等”的生物之间的关系。巴里认为,关于人类对待自然的问题是对与错的问题,而不是正义的问题。⑤然而,多布森(A. Dobson)注意到,这些将自然和动物排除在传统正义理论之外的情绪,似乎更多地出于排斥自然的愿望,而不是出于合理的理论推理。⑥这些理由通常集中在害怕给予大自然以平等的道德基础之上。这表明几十年来由人类中心主义主导的学术界一直拒绝考虑非人类自然也有伸张正义的权利。我们认为,主要是这种否认阻碍了达成一个既包括人类又包括自然的可行的正义概念,因此无法实现一种全面保护地球的战略。
  生态中心主义被贴上“反人类”的标签,或者说与对社会正义的关注背道而驰。⑦但应澄清的是,生态中心主义和生态正义的支持者并不是反人类的。⑧武塞蒂赫等人的主张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坚持“环保应该胜过社会正义”的人是愤世嫉俗者。⑨事实上,鉴于生态完整性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更不用说生物繁荣了,因而真正的生态中心主义不可能是愤世嫉俗或反人类的,即便在某些情况下,生态正义可能是至高无上的。在这方面,我们支持罗(S. J. Rowe)的观点:
  生态中心论并不是说所有的生物都具有同等价值。这不是反人类的论点,也不是对那些寻求社会正义之人的贬低。它不否认存在无数重要的共核问题,而是把那些较小的、短期的问题搁置一边,以便考虑生态现实。生态中心论反映了所有生物的生态状态,将生物圈理解为一个在重要性上超越任何单一物种的存在,甚至包括自称为“智人”的物种。⑩
  针对生态中心主义愤世嫉俗的指控也同样饱受争议。①生态中心主义者压倒性地支持人类之间的社会正义,却也支持物种之间的正义,或者非人类世界的生态正义。②特别是生态中心主义者一方面认为不应在社会正义普遍实现之后才考虑生态正义,另一方面又否认如果社会正义加剧了生态非正义就应该追求社会正义。正如环境系统涉及多重相互关系一样,环境系统和社会系统交织在一起,因此社会正义和生态正义问题也(而且必须)交织在一起。③生态正义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的禁忌,为了制定有效的长期性环保战略,当前的“正义”必须凸显出生态正义。
  (六)大自然的分配正义
  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通常基于分配正义观念,研究诸如“资源”之类的“商品”,或者诸如污染之类的“不良”产品在社会中如何分配。④然而,分配正义的观念也可适用于自然。施洛斯伯格指出,生态正义要求对自然进行“认可的延伸”,并要求将自然视为具有正义特性的“其他”。⑤巴克斯特(B. Baxter)认为,非人类物种享有分配正义的道义权利,这就意味着:“承认非人类物种公平地享有所有生命形式赖以生存和繁荣的环境资源。”⑥例如,地球上有多少生物生产力应该由一个物种来控制?维托塞克(P. Vitousek)等人估计,陆地生态系统中每年大约有40%的净初级生产力被人类吸收。⑦罗伊斯塔泽(S. Rojstaczer)等人认为这一比例可能高达55%,⑧而哈伯尔(H. Haberl)等人估计这一比例为24%—29%。⑨不管人们采用哪个数字,这都占据地球生产力的很大一部分。占比多少才算够,多少才算多?如果数字接近核电厂的100%,那么自然生态系统就会崩溃,我们完全依赖于自然而存在的文明也会崩溃。⑩事实上,至少60%的生态系统服务正在退化或被不可持续的方式利用,{11}这表明目前净初级生产力的占比过高,就像其他环境指标一样。{12}显然,依据任何整体性分配正义的观点,我们都远远超出就公平份额而言可算是公平的范围。所有生态系统的能量最终都不能仅仅局限于智人。   当然,将分配正义应用于生态保护,不仅仅涉及生态系统中的能量。马修斯(F. Mathews)提出作为生态保护政策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即“生物比例”伦理观。①这种伦理的目标“不仅是生存能力,而且是最优能力;不仅寻求可生存的物种,而且还在所有物种中寻求最优种群”。②正如上文马修斯所述,“这对人类群体产生了具体的政策影响,并为扩大保护区范围提供了理由”。事实上,如果我们应用生物比例原则,就需要对扩大自然保护区的设想作出绝对承诺,比如“自然需要一半空间”。③此外,还需要通过非强制性手段迅速阻止人口增长。④正如人口统计学研究表明的那样,无休止的人口增长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持续的。⑤这就需要一个可行的策略来将其降低到一个生态可持续的水平。生物比例原则还要求社会放弃“无休止增长”的意识形态,⑥转而采取“稳定状态”的经济策略。⑦这意味着社会将重新自我设计,从目前的消费型社会转向节约型社会,⑧并远离工业主义。⑨上述策略值得强有力的支持,即使存在困难也可被视为是有意义的,具有部分可持续性和可行性。⑩然而,如果人类中心主义仍然是主导性的世界观,那么这些就都不太可能发生。就像一般的生态正义一样,生物比例伦理仍然受到人类中心主义的阻碍。
  四、如何协调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
  那么仅对于人类而言,我们该如何调和社会正义与整个大自然的生态正义呢?几个世纪以来,如政府所推行的那样,西方社会中的“正义”将非人类自然置之度外,只是迫于环保激进分子的压力之下,才制定了一些法律给予非人类自然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总的来说,非人类没有发言权,它们被剥夺了内在价值,也未被赋予任何权利。正如柯里所言,“唯一的价值”假设已经生效,即人类拥有唯一的价值。{11}最近,一些学者认为自然确实有一些内在价值,但随后是更大的价值假设:在人类与自然的任何冲突中,人类总是最重要的。{12}例如,即便生态人文主义注意到自然的价值,但也假设人类具有更大的价值。①然而,在一个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冲突必然会加剧的世界,②“更大的价值”假设将意味着自然会持续性受损。因此,在“更大的价值”假设下,自然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但我们确实认识到,在个别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仲裁还存在着困难。考虑到生态正义适用于所有这些问题,这个复杂且充满伦理道德的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我们仍然建议,在不同地方、不同情况下,解决方案应有所不同。如果把人类和非人类的大部分利益视为一致而采用所谓的趋同理论,即环境保护以人类为中心的逻辑就已足够,就无法使我们在环保实践中取得更大成效。③这种“趋同理论”假定,为了人类的物质利益而维护环境是自然保护的最强大动机,以人类为中心的自我利益是维持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最佳论据,并最终会在实际结果——以生态为中心亦会产生這种结果——上趋同。④然而许多学者指出,这种利己主义实际上并未能很好地保护自然。⑤尽管在人类和环境都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明智的利己主义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有利结果,但人类中心主义并不寻求保护没有功利价值的非人类,也不保障动物权利。⑥普拉姆伍德对诺顿(Norton)论文的批评就很有启发性,因为她揭露了诺顿隐藏的人类中心主义。⑦她说道:
  诺顿呼吁采取统一的办法,但他试图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保主义者”和那些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人之间达成和解并不是一种妥协,而是取决于找到把那些挑战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纳入或视为不重要而摒弃的方法。⑧
  我们承认,西方社会绝非普遍支持社会正义,新自由主义对竞争的关注是推进社会正义的一个关键问题。⑨然而我们认为,当“正义”只谈论社会正义及其衍生的环境正义时,问题就更大了。如果我们继续忽视生态正义,那么社会注定会助长持续的生态灭绝和“自然的破产”。⑩一个有意义的整体性正义理论至少必须将生态正义与社会正义视为同等重要的。有意义的正义意味着在某些时间和某些地方,生态正义必须取代社会正义,用以保护人类及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自然世界。①事实上,从长远来看,生态正义取代社会正义可能是服务于未来社会正义,因为它保护了对社会,特别是对穷人至关重要的免费生态系统服务。
  调和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的最佳途径是什么?我们需要推广“自然权利”、“野生法”和“生态灭绝法”(ecocide law),②这些法律特别主张大自然具有继续生存的权利。其中一部分是地球法学,即一种有关法律和人类治理方面的哲学,它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人类只是更广阔生命共同体的一部分,并且该共同体每一位成员的福利都取决于地球的整体福利。③我们还需要一份“关于自然权利的全球宣言”。④建立可行的以生态为中心的民主制或“生态民主制”,也可能会提供很大的帮助。⑤格雷(J. Gray)和加里将“生态民主制”定义为:
  推行尊重人类民主原则的决策制度的群体和社区,同时明确扩大评价范围以涵盖非人类自然的内在价值,其最终目标是评价人类的需求,平等地对待其他物种和组成生态圈的生物系统。⑥
  他们还阐述了此类决策过程的基础,该过程涵盖了审议过程、非人类的投票代理,以及公民陪审团和法规。⑦因此,它既借鉴了上述关于“自然权利”的研究成果,也借鉴了较不确定的“自然代表性”原则。“自然代表性”这一概念涉及在民主进程中正式包含作为利益攸关方的非人类自然,以便在法律机制的范围之外明确考虑他们的利益,因此它补充了野生法和生态灭绝法。对这一概念提出的一个智力挑战,是非人类自然无法明智接受利益攸关方以公平作为基础来支撑的道德义务。⑧格雷和加里反驳了这一挑战,声称利益攸关方地位资格的获得,不应来自对公平的理解能力,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公平很容易通过人工代理来实现;而应来自遭受不公平结果的潜在性,比如濒临灭绝。⑨一个更实际的挑战是,人类如何能够充分代表非人类实体,比如一棵树、一条河流或土壤?他们建议可以借鉴“众生理事会”研讨会的方法,①这个过程旨在帮助参与者摆脱自己的人类身份,代表另一种生命形式发言,尽管需要进行一些微调才能使这种方法的应用适应更传统的政治环境。②   我们为环保践行者提供一个框架以凸显生态正义,这个框架是根据为保护环境而提出的完善的社会正义框架改编而成。③致力于环保以及一般政策中的生态正义,意味着对人类在“正义”方面的特权地位进行批判性自我反思,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并挑战大自然所面临的压迫机制。正如弗兰克斯(P. Franks)等人为社会正义而提出的框架,④我们的生态正义框架也有三个维度:承认、程序和分配。
  “承认”生态正义,就是承认自然有其自身的利益。特别是这种论断认为在进化中,种群、物种和生态系统对生存、持续、维持和它们再生的生命周期、结构、功能和过程存在利益。这也意味着生态保护不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而是自然与人之间的过程,二者之间必须实现正义。
  生态正义中的“程序”,是指在决策和争议解决流程中应包括自然,这种包括不同于让国家自然保护部门或环境组织参与审议或裁决程序。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其他关心自然的人,但不代表自然本身。在逻辑上反驳这一点,意味着接受只有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有权代表当地人类社区,而不给予当地社区自我代表的权利。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指定一个“人类监护者”来维护自然界的最大利益,从而将自然界纳入流程。⑤人类监护者可以扮演一些角色,例如格雷和加里在讨论生态民主制时描述了针对非人类的投票代理。⑥这同样适用于解决争端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中,自然有权获得正义,可以起诉人类代理人(包括当地人类社区),并能够获得有利于自然的法院裁决,例如如果自然的完整性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修复法案。⑦
  生态正义中的“分配”,意味着在自然和人类之间公平地分配决策的收益和成本,特别是减少和减轻人类因自然而付出的代价。在社会正义方面,弗兰克等人描述了三个标准:平等、价值和需求。⑧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生态正义。根据其本身的内在价值和权利、在人类活动中所遭受的代价及其繁荣发展的需求,大自然获得它应得的利益。
  我们的生态正义框架旨在应对大自然第六次大规模灭绝的动态,并认识到地球目前的状态是: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包括生态集体之间等级森严的产物。不管是自愿还是不自愿,环保项目经常重现过去生态不公的模式,这在以人类为中心的“新环保”范式——环保被视为发展的工具——中尤其如此。①这一论述正越来越多地被传播到环保论坛。類似的环保正变得日益跨学科,并且向以人类为中心的“批判性的社会科学家”开放。②换句话说,环境保护似乎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正义,而不是环境保护本身。这相当于实施生态不公,强化人类至上。在这方面,我们恳请环保践行者对照上面三个维度来检视其环保实践,同时也对照三个生态正义标准:用于社会正义的优先特权、内在化的支配和压迫。③
  特权涉及权力、利益和优势,这些权力、利益和优势常常分配给特定的主导群体及其成员,而不对这种分配提出质疑。④这一主导群体的话语塑造了规范和习俗,并具有普遍意义。在环境保护中应用生态正义,需要识别、质疑和解构人类在环境保护实践和文献中系统性地赋予人类超越自然的特权。
  内在化的支配是指支配群体毫无疑问地占据优势地位,优于其他被边缘化的群体。它通常是通过将特权合理化为“常识的”、自然而然的、挣来的或应得的来实现。⑤从生态正义的角度而言,我们恳请环保践行者系统性地挑战人类至上的偏见,以及这些偏见(即使是隐藏的)如何影响决策。⑥
  压迫是由支配群体系统性地利用言论、政策和实践,支配、压迫和剥削边缘化群体。⑦这种压迫可以采取规范、制度或直接暴力的形式。由于生态正义旨在打击人类对自然的压迫,因此至关重要的是,环保项目切勿因为自然的存在或价值仅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求或愿望,而无意或蓄意地使其永久化。
  我们恳请环保践行者根据我们提议的生态正义框架及其维度和标准,有系统地筛选他们的活动,并像对其他事业一样,致力于生态正义主流化。⑧我们建议资助环保项目的组织要求所有项目说明它们将如何促进生态正义,并规定生态正义培训成为整个环保课程的一部分。
  五、结论
  人类面临着一个不愿承认的严峻困境,即加速的生态灭绝和地球生命的大规模灭绝完全是拜人类行为所赐。这种否认得到占主导地位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世界观的支持,这种世界观否认非人类自然的任何价值、能动性或正义。许多学者不屑于提及生态正义的思想,只是为了人类而专注于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即使是那些承认自然内在价值的人,也常常不承认有必要为生态正义大声疾呼或提及这个概念。相反,他们似乎试图将自然的正义推向社会正义的边缘。我们认为,作为保护地球生命的策略,这既不道德也注定会失败。任何有意义的长期保护策略,都必须推翻有关生态正义的“沉默守则”。因此,我们呼吁学界重视生态正义。
  (本文原载于Biological Conservation, vol. 288, 2018, pp. 367-374. 此次翻译已经获得作者授权。)
  责任编辑:王俊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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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革命导师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深入推进自然辩证法思想研究和生态文明建设,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主办,环境哲学专业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共同承办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思想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学术研讨会,于2020年10月10—1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两场主论坛和一场青年论坛组成,来自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共150余人出席研讨会。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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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即地方政府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仍未细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若将地方政府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则能够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文章以“德惠市检察院诉朝阳乡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例为切入点,考察现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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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志愿者作为滇池治理的重要社会资本,其参与动机值得深究。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是利用个人的目的性行动解释社会行动,通过理解个体行动的动机预测行动前景。本文以此为理论背景,采用SPSS17.0中的因子分析、方差分析和回归分析等统计方法,考查志愿者参与滇池治理的动机。研究发现,滇池治理中的志愿者力量仍具挖掘潜力,志愿者参与动机的强弱与志愿者个体理性行为中对价值理性的追求有关,不同动机维度下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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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恩格斯早期重要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不仅描述了英国工业城市兴起的历史过程,展现了工业生产方式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生态变革;同时说明了英国工业城市的伪善与压迫特征,刻画了以自然生态环境恶化与工人阶级贫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城市生态危机;更剖析了城市生态问题的政治经济根源,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制度的内在矛盾与变革前景,从而完成了对现代城市生态关系的历史生成、空间结构、危机隐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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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和访谈资料,对公众环境风险应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研究发现,在面对环境风险时,约40.8%的受访者不会采取任何应对行为,而采取应对行为的受访者中有84.1%的人会选择采取向各级政府和制造污染的单进行投诉和抗议的应对行为。通过统计回归分析发现,环境知识对公众环境风险应对行为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而环境价值观、风险沟通、系统信任等影响因素对应对行为没有显著影响。这与重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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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晚清以降,随着西方现代性话语的逐渐侵入,“自然”这一概念的所指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山水精神趋向没落,自然、天道、和谐等话语被科学、民主、发展、独立等崭新的时代启蒙话语所替代。作为近现代一位具有明晰的生态敏感意识的文学家、翻译家,鲁迅的著(译)述直观而又深入地呈现了民国时期学人自然观念嬗变的思想辙迹,以感性的方式保存、展现了近现代文化语境下“自然”观念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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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郇庆治教授是中国环境政治学研究领域的拓荒者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一直致力于中国环境政治学的系统性建构,已出版专(译、编)著《自然环境价值的发现》《绿色乌托邦:生态主义的社会哲学》《欧洲绿党研究》《当代欧洲政党政治》《环境政治国际比较》等20余部,并在(英)《环境政治学》(Environmental Politics)、(英)《资本主义、自然、社会主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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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某种程度上,英国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和美国史学家唐纳德·沃斯特对所处时代的焦虑,是史家著书立说、心忧天下的反映,他们的史学实践及其蕴含的忧患意识为当下人们如何作为树立了榜样。在国际社会早就强调可持续发展、中国已然宣布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的背景下,提出“绿色公众史学”理念并筹划成立“绿色世界公众史学研究中心”,可谓正当其时。这是不断思考“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什么样的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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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2版的陆续出版,马克思的科学笔记将其生态思想更加完整地呈现出来。在《资本论》的写作过程中,马克思阅读了许多具有生态思想的科学著作,其中包括李比希、马尔萨斯、达尔文、肖莱马、约翰斯顿、安德森、弗腊斯、塔克特、基尔霍夫和拉韦涅等人的大量著作。《资本论》不仅阐述了剩余价值理论,而且揭示了资本的增殖与积累跟生态环境恶化之间的逻辑关系。马克思除了关注土地生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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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结合社会空间辩证法的分析框架,以江西省都昌县D村垃圾整治为案例,分析农村环境治理共同体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研究发现:有效的空间认知能实现利益相关者向利益共同体转变,通过制度机制规范环境行动可以造就行动共同体,通过价值契合培育公共精神能打造价值共同体;农村环境治理共同体是由利益、行动、价值三种共同体分层次构建的社会空间。农村环境治理共同体形成的内在逻辑为:村民的参与是逻辑起点,以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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