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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认知语言学中隐喻的视角着手,可以看到隐喻不仅仅只是语言学的一门研究对象,现如今,将隐喻与其他科目结合的这种跨学科的研究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青睐。基于此,将隐喻与法律这一严谨的学科联系起来,来看法律语言学中的隐喻是如何发挥其独特的功能。通过研究,发现隐喻在法律推理、法律移植、英汉法律翻译等方面发挥着有力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推理、法律移植和法律翻译等这三方面。但同时,隐喻自身的局限性也使得其在法律中的运用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有鉴于此,未来,对法律隐喻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期能使缺陷最小化。
【关键词】:隐喻;法律;跨学科
引言
法律因为是人民的意志,所以其神圣无比。法律的这一神圣性使得坚持理性思维、使用精确语言一直被视为法学安身立命的要素。“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1]然而,纵观法律语言的表达,如:法律漏洞、贸易壁垒、洗钱、黑社会、揭开公司的面纱、宪法是色盲等,可以看出这些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喻。这就不得不引人思考,认知语言学中的隐喻究竟是如何在法律语言中发挥作用以及发挥着什么作用,这些问题有待研究。
隐喻是我们日常语言的重要形式,是修辞学中的一格,是指用某一事物(喻体)来指代、理解、经验另一事物(本体)。法律语言是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呈现出高度非个人化以及非语境化特征,因此立法人尽可能使各种条令在语言上做到客观、精确、明晰、无歧义,从而避免曲解。
一、法律推理中的隐喻
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因证据的缺陷、案件事实的扑朔迷离、实在法的局限性及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而依据案件事实和与其具有逻辑蕴涵关系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判决的逻辑思维活动。[2]
Lakoff 和Johnson认为有些隐喻具有“创造相似性”的功能,他们指出尽管隐喻可以部分地以孤立的相似性为基础,我们认为重要的还是那些通过隐喻而创造出来的相似性;隐喻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通过某一经历来理解另一经历的某些方面的可能性。法律推理运用逻辑推理时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及证据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似性的,这种相似性使法官能够对案件有更好的理解与判决。隐喻即用人们所熟知的一类事物(源域)来解释人们所陌生的事物(目标域),这种解释是建立在说话者在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创造或发现了一种相似性,并且这种相似性是不为人们所熟知的;这种解释、说明的过程同时也是建立在说话双方共同的文化背景、认知理解能力、经历等基础之上的,若缺少这种共同的文化、认知能力、经历等背景,则说话双方是很难发现源域和目标域的相似点的,也就造成了他们无法相互理解。
二、法律移植中的隐喻
所谓法律移植,是对法律跨法域迁移现象的隐喻式描述,与法律借鉴、继受、影响同义,有时用法律的“翻译”、“沟通”来描述。人们最开始了解的是医学上的移植,随着该术语的不断发展,人们寻找到了某一法律现象与该移植的相似性,于是将该法律现象命名为“法律移植”,人们很容易通过对医学上的移植来了解认识法律移植这一概念。如在法律移植中英美法律有“yellow-dog contract”这样一种合同,指的是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而在汉语中由于缺少这一文化现象我们对该合同无法理解。这正如隐喻一样,只有具备了相关的经历及文化背景知识后才能理解不为人们所熟知的其他现象。
三、法律隐喻中的翻译
语法隐喻分为概念隐喻、人际隐喻和语篇隐喻。法律文本英译时,译文除了要忠实原文、发挥出法律语言的概念、人际和语篇等功能外,还应力求体现出目的语即法律英语的语体特征即客观、正式、简洁、明晰、连贯、顺畅。[3]
在概念隐喻上,法律翻译倾向于名词化,如“适用法律”一般译成the application of law,这种动词名词化的做法使得动作具有了名词的属性,使得该事物能够被量化,能更精确、严谨地被描述、表达出来。其次,在人际隐喻上,要注意语言交流对双方所产生的交际作用。那么在法律这一正式、严谨、神圣的语言中这种人际隐喻就应该更加凸显法律的客观公平公正性了。在法律翻译中尤其要注意表达情态意义的一类词,这类词往往包含着人的主观成分,如若使用,会破坏法律的客观性、严谨性及权威性。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be likely to往往带有主观色彩,但如果换成the likelihood则掩盖了其原本的主观色彩,并有客观主义的色彩。最后,在语篇隐喻上,语篇隐喻来自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篇纯理功能,是指人們在使用语言时如何组织要表达的信息,使其成为语义连贯的整体。语篇功能涉及主述位系统、信息系统、衔接系统和谋篇布局等有关方面的多样化表述方式。
四、总结
通过跨学科的研究,发现认知语言学在法学这一严谨的学科中同样发挥着若干作用,特别是认知语言学中的隐喻在法律中的作用尤为明显。在法律推理方面,隐喻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认知途径,使得法律的理解不至于过于死板而普及度得不到加强;在法律移植方面,隐喻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的碰撞交流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了解法律,了解法律隐喻中的法律文化,消除因不了解法律隐喻的文化内涵而进行法律移植所带来的水土不服现象,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新的契机和路径;不至于出现文化空缺的情形;在法律翻译方面,隐喻翻译更是尽其可能消除了传统上的一致性翻译中的主观、繁冗、晦涩的缺陷,能更加精确地翻译法律文件,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及神圣性,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未来,认知语言学和法学者两个交叉学科期待有更多的学者对两者的结合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法律英语教学、普法宣传教育甚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能有更为广泛的作用。在看到隐喻在法律中发挥的诸多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许多不足之处。如,当发现了英汉法律隐喻中的诸多异同时我们知道是由英汉两个截然不同的民族自古所处的文化语境不同所导致的,但是对种种文化语境我们还无法穷尽,所以也无法消除这种异同。
参考文献:
[1][德]魏德士: 《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2] 朱敏冠. 法律推理中的隐喻—基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44.
[3] 吴玲娟. 基于语法隐喻理论的法律文本英汉互译[J]. 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2011(6): 69-71.
【关键词】:隐喻;法律;跨学科
引言
法律因为是人民的意志,所以其神圣无比。法律的这一神圣性使得坚持理性思维、使用精确语言一直被视为法学安身立命的要素。“只有具备语言上的精确性,法学才完成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使命。”[1]然而,纵观法律语言的表达,如:法律漏洞、贸易壁垒、洗钱、黑社会、揭开公司的面纱、宪法是色盲等,可以看出这些法律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喻。这就不得不引人思考,认知语言学中的隐喻究竟是如何在法律语言中发挥作用以及发挥着什么作用,这些问题有待研究。
隐喻是我们日常语言的重要形式,是修辞学中的一格,是指用某一事物(喻体)来指代、理解、经验另一事物(本体)。法律语言是一种具有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呈现出高度非个人化以及非语境化特征,因此立法人尽可能使各种条令在语言上做到客观、精确、明晰、无歧义,从而避免曲解。
一、法律推理中的隐喻
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因证据的缺陷、案件事实的扑朔迷离、实在法的局限性及案件事实的非常规性而依据案件事实和与其具有逻辑蕴涵关系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判决的逻辑思维活动。[2]
Lakoff 和Johnson认为有些隐喻具有“创造相似性”的功能,他们指出尽管隐喻可以部分地以孤立的相似性为基础,我们认为重要的还是那些通过隐喻而创造出来的相似性;隐喻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通过某一经历来理解另一经历的某些方面的可能性。法律推理运用逻辑推理时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及证据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似性的,这种相似性使法官能够对案件有更好的理解与判决。隐喻即用人们所熟知的一类事物(源域)来解释人们所陌生的事物(目标域),这种解释是建立在说话者在源域和目标域之间创造或发现了一种相似性,并且这种相似性是不为人们所熟知的;这种解释、说明的过程同时也是建立在说话双方共同的文化背景、认知理解能力、经历等基础之上的,若缺少这种共同的文化、认知能力、经历等背景,则说话双方是很难发现源域和目标域的相似点的,也就造成了他们无法相互理解。
二、法律移植中的隐喻
所谓法律移植,是对法律跨法域迁移现象的隐喻式描述,与法律借鉴、继受、影响同义,有时用法律的“翻译”、“沟通”来描述。人们最开始了解的是医学上的移植,随着该术语的不断发展,人们寻找到了某一法律现象与该移植的相似性,于是将该法律现象命名为“法律移植”,人们很容易通过对医学上的移植来了解认识法律移植这一概念。如在法律移植中英美法律有“yellow-dog contract”这样一种合同,指的是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而在汉语中由于缺少这一文化现象我们对该合同无法理解。这正如隐喻一样,只有具备了相关的经历及文化背景知识后才能理解不为人们所熟知的其他现象。
三、法律隐喻中的翻译
语法隐喻分为概念隐喻、人际隐喻和语篇隐喻。法律文本英译时,译文除了要忠实原文、发挥出法律语言的概念、人际和语篇等功能外,还应力求体现出目的语即法律英语的语体特征即客观、正式、简洁、明晰、连贯、顺畅。[3]
在概念隐喻上,法律翻译倾向于名词化,如“适用法律”一般译成the application of law,这种动词名词化的做法使得动作具有了名词的属性,使得该事物能够被量化,能更精确、严谨地被描述、表达出来。其次,在人际隐喻上,要注意语言交流对双方所产生的交际作用。那么在法律这一正式、严谨、神圣的语言中这种人际隐喻就应该更加凸显法律的客观公平公正性了。在法律翻译中尤其要注意表达情态意义的一类词,这类词往往包含着人的主观成分,如若使用,会破坏法律的客观性、严谨性及权威性。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be likely to往往带有主观色彩,但如果换成the likelihood则掩盖了其原本的主观色彩,并有客观主义的色彩。最后,在语篇隐喻上,语篇隐喻来自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篇纯理功能,是指人們在使用语言时如何组织要表达的信息,使其成为语义连贯的整体。语篇功能涉及主述位系统、信息系统、衔接系统和谋篇布局等有关方面的多样化表述方式。
四、总结
通过跨学科的研究,发现认知语言学在法学这一严谨的学科中同样发挥着若干作用,特别是认知语言学中的隐喻在法律中的作用尤为明显。在法律推理方面,隐喻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认知途径,使得法律的理解不至于过于死板而普及度得不到加强;在法律移植方面,隐喻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的碰撞交流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使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了解法律,了解法律隐喻中的法律文化,消除因不了解法律隐喻的文化内涵而进行法律移植所带来的水土不服现象,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提供新的契机和路径;不至于出现文化空缺的情形;在法律翻译方面,隐喻翻译更是尽其可能消除了传统上的一致性翻译中的主观、繁冗、晦涩的缺陷,能更加精确地翻译法律文件,确保法律的严谨性及神圣性,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中西法律文化交流。未来,认知语言学和法学者两个交叉学科期待有更多的学者对两者的结合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法律英语教学、普法宣传教育甚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制社会能有更为广泛的作用。在看到隐喻在法律中发挥的诸多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许多不足之处。如,当发现了英汉法律隐喻中的诸多异同时我们知道是由英汉两个截然不同的民族自古所处的文化语境不同所导致的,但是对种种文化语境我们还无法穷尽,所以也无法消除这种异同。
参考文献:
[1][德]魏德士: 《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2] 朱敏冠. 法律推理中的隐喻—基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44.
[3] 吴玲娟. 基于语法隐喻理论的法律文本英汉互译[J]. 宁波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2011(6): 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