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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权法》实施后,能够形成竞争局面的非经营用地也应当纳入招拍挂供地的范畴,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和使用者。地价的确定,既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也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而是应该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的评估,在影响因素分析及评估方法选择应用时,根据估价目的及宗地实际情况,选择参照市场比较法等五种方法中的任一方法执行。
关键词:教育评估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走科教兴国之路,实施科教兴国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国策,各省、市都将教育产业作为重要大事来抓。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从中央提出教育体制改革以来,已逐步形成以公办学校为龙头,社会、民间办学等齐头发展的多种办学模式并存局面,投资主体多元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多样化(如租赁、出让、划拨等),但其土地价格内涵始终围绕正常公开市场这一重要前提。而《物权法》实施后,能够形成竞争局面的非经营用地也应当纳入招拍挂供地的范畴,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和使用者。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在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用地。国务院55号令将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都设定为50年。现行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包括三种类型土地的基准地价,分别是城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而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科技教育用地既不属于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也不属于工矿仓储用地,而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地价的确定,既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也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而是应该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的规定,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的评估,在影响因素分析及评估方法选择应用时,根据估价目的及宗地实际情况,[2]选择参照市场比较法等五种方法中的任一方法执行。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2010年10月,山东省临沂市公布了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报告中公布了临沂市地价用途修正系数表,其中,考虑到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能力,确定评估参考基准地价体系,明确的提出,科教用地(083),参照标准为住宅基准地价上浮1.05。因此,在拥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应作为其中的一种基本方法进行评估。
二、市场比较法
对于当地地产市场较为活跃,估价有大量交易案例的情况下,应首选市场比较法,该方法能有效的反映市场价格,其结果可信程度比较高。但其限制条件是要与估价期日最接近,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土地条件基本一致,属同一供需圈内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3个以上正常交易案例。临沂市的地产市场虽然较活跃,但科教用地方面除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等民办教育类学校外,大部分为非营利性划拨用地,不太适用于市场比较法。
三、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是对土地等其他具备收益性质资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对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这种方法把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地价款作为购买未来若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成本。其依据的理论是,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组合产生的收益,应按各要素分配。归属于土地的收益应是地租和利用土地带来的纯收益。它可以采取从总收益中扣除其生产要素产生的收益后得到,然后,将土地收益以一定的利率还原,即为土地的价格。收益还原法以求取土地纯收益为途径评估土地價格,它适用于有收益的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学校、幼儿园等民办教育类用地,对没有收益的教育类用地则不适用。在实际应用中,应特别注意研究分析经济行情的变化情况,特别要仔细研究收益情况,只有掌握这一点,才能得出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
四、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3]是把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基础设施开发费用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运用经济学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这一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土地价格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权应得收益,从而求的土地价格。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估价,适用于地产市场狭小、土地成交案例不多,无法采用其他方法进行估价的土地。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具有特殊性的土地估价项目也比较适用。
五、剩余法
剩余法是建立在对待开发房地产进行销售的前提下的假设开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较为适用,而教育用地开发后不存在上市销售情况,所以一般不宜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由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要求,对同一估价对象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才能计算出待估宗地价格。因此,参照临沂市土地市场现状,对待估宗地进行地价评估时,[4]首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根据评估目的和宗地基本情况,再辅以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如果待估宗地周围无完善的土地市场,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使用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确定待估宗地土地价格。在使用成本逼近法时,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参考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2]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3] 敬松 杨珊 滕一华. 对成本逼近法中各参数取值及估价程序的重新思考和订正. 《经济师》.2003,11
[4] 吴良才.土地价格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华东地质学院学报.1997,20(1):66-69
关键词:教育评估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走科教兴国之路,实施科教兴国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国策,各省、市都将教育产业作为重要大事来抓。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从中央提出教育体制改革以来,已逐步形成以公办学校为龙头,社会、民间办学等齐头发展的多种办学模式并存局面,投资主体多元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多样化(如租赁、出让、划拨等),但其土地价格内涵始终围绕正常公开市场这一重要前提。而《物权法》实施后,能够形成竞争局面的非经营用地也应当纳入招拍挂供地的范畴,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和使用者。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在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用地。国务院55号令将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都设定为50年。现行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包括三种类型土地的基准地价,分别是城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和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而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科技教育用地既不属于商服用地、住宅用地,也不属于工矿仓储用地,而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地价的确定,既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城镇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标准,也不能完全参照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而是应该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的规定,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的评估,在影响因素分析及评估方法选择应用时,根据估价目的及宗地实际情况,[2]选择参照市场比较法等五种方法中的任一方法执行。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2010年10月,山东省临沂市公布了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报告中公布了临沂市地价用途修正系数表,其中,考虑到不同用途土地的收益能力,确定评估参考基准地价体系,明确的提出,科教用地(083),参照标准为住宅基准地价上浮1.05。因此,在拥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应作为其中的一种基本方法进行评估。
二、市场比较法
对于当地地产市场较为活跃,估价有大量交易案例的情况下,应首选市场比较法,该方法能有效的反映市场价格,其结果可信程度比较高。但其限制条件是要与估价期日最接近,与待估宗地用途相同,土地条件基本一致,属同一供需圈内相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3个以上正常交易案例。临沂市的地产市场虽然较活跃,但科教用地方面除职业技术学校、幼儿园等民办教育类学校外,大部分为非营利性划拨用地,不太适用于市场比较法。
三、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是对土地等其他具备收益性质资产估价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对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这种方法把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地价款作为购买未来若干年土地收益而投入的成本。其依据的理论是,土地、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组合产生的收益,应按各要素分配。归属于土地的收益应是地租和利用土地带来的纯收益。它可以采取从总收益中扣除其生产要素产生的收益后得到,然后,将土地收益以一定的利率还原,即为土地的价格。收益还原法以求取土地纯收益为途径评估土地價格,它适用于有收益的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学校、幼儿园等民办教育类用地,对没有收益的教育类用地则不适用。在实际应用中,应特别注意研究分析经济行情的变化情况,特别要仔细研究收益情况,只有掌握这一点,才能得出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
四、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3]是把对土地的所有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和基础设施开发费用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运用经济学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这一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土地价格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土地所有权应得收益,从而求的土地价格。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估价,适用于地产市场狭小、土地成交案例不多,无法采用其他方法进行估价的土地。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具有特殊性的土地估价项目也比较适用。
五、剩余法
剩余法是建立在对待开发房地产进行销售的前提下的假设开发,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较为适用,而教育用地开发后不存在上市销售情况,所以一般不宜采用剩余法进行评估。
由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要求,对同一估价对象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才能计算出待估宗地价格。因此,参照临沂市土地市场现状,对待估宗地进行地价评估时,[4]首选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根据评估目的和宗地基本情况,再辅以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如果待估宗地周围无完善的土地市场,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以使用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确定待估宗地土地价格。在使用成本逼近法时,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参考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2]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3] 敬松 杨珊 滕一华. 对成本逼近法中各参数取值及估价程序的重新思考和订正. 《经济师》.2003,11
[4] 吴良才.土地价格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华东地质学院学报.1997,20(1):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