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在特许经营中,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而知识产权中的商标的许可使用更是特许经营的基石。在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的形势下,特许经营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也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 特许经营;商标权;商标权保护
特许经营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具体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授权下使用的那些特许人拥有的资源权利总称。特许经营的客体主要由商标、商号、产品包装、店面陈设、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众多知识产权所组成[1]。而商标是用来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由图形、文字或者二者组合构成的标志。商标具有广告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识别功能。探究商标体系与特许经营的关系,明确特许经营中有关商标的问题,对发展特许经营非常重要。基于此,本文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
一、特许经营中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中商标注册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他人在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权在我国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中国《商标法》第40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的很明确,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特许体系很可能会因商标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就开展特许经营而土崩瓦解。以“馋嘴鸭”品牌加盟连锁店为例,曾经在济南、西安、北京等三省市广泛分布,但因“馋嘴鸭”一词一直未被注册,在经过多次多地传播后就会变成一个通用使用的名词。
特许人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是由一系列资源共同构成。在特许经营资源中,注册商标是其内容之一,但进行特许经营注册商标并不是其必备的条件,如果具备进行特许经营的其他条件,特许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特许经营。但中国《商标法》中有关未注册商标能否给予特许经营许可使用并未作出相关的说明。这很容易引起商标注册等法律问题。“馋嘴鸭”及“维尔康”饮料就是具体的案例。
(二)特许经营中商标权的合同保护问题
在商标许可被给予之后,被特许人必须依据合同使特许人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的品质控制。但是在实践当中,特许经营下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经常出现问题,尤其是对特许经营中商标信誉的损害尤为严重,例如“小肥羊”、“德州扒鸡”等,都是由于在特许经营中品质疏于控制,尤其是被特许人因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大大降低了特许商标原有的价值。
但是,在实际特许经营活动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义务,一些特许人并没有完全依法履行。特许双方就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自由选择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抑或依据特许合同通过附件形式再单独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这往往在特许经营实践中被忽略,进而引起法律纠纷。
(三)特许经营中商标维权问题
商标侵权问题是在特许经营中遇到最多的问题。侵权行为随时随地均有可能出现,在面对已经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特许商标维权机会稍纵即逝,原因就是国内的特许经营企业商标维权经验不足,再加上以高科技为手段的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和防伪标志技术的提高,大大提升了商标维权的难度。
此外,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商标侵权所引发的受许人是否或何时具有独立起诉权以及如何分配损害赔偿金问题是特许企业需要考虑和解决的,但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难处理。
二、特许经营中商标权的维权策略
(一)特许商标注册策略
特许人获得特许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前提便是商标注册,特许人最好先进行商标注册得到商标权,并不断增加注册商标的种类[3]。特许商标注册被特许企业取得后,特许企业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和专用权就可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对相关类别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对在相邻类别上仿冒者抢注特许企业已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情况提出异议。此外,还可以通过特许商标注册层次选择来对特许商标的预防保护。把握好商标注册时机与注册层次,充分发挥商标多层次注册的预防保护作用。
(二)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合同保护
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关于各自的权利义务特许双方应该作出细致而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特许权许可使用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监督和质量保证条款、合同终止后的预防侵权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合同解除条款等,特许体系中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和良性运作会受到以上这些条款直接影响。合同中细节约定得越多,就会越少出现双方的争议情况[4]。一旦侵害到特许人权益,其也更加容易维权。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特许人必须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的侵权救济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特许人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监察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主动构建健全的商标监察机构,配备专门的监察人员,做好深入的常态性市场调查。还可以在做好调查取证、警告措施的适用、谈判措施的适用以及民事诉讼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商标权的侵权救济。
三、结论
当今社会,特许经营是一种影响巨大的企业营销模式,而商标则是其关键的标志,其核心内容便是商标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权保护问题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因此,要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同时有效支持维护经营受许人与特许企业合法权益,保证“稳定、持续、双赢”发展。在中国现有相关法律保护框架下,提高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使用、开发与保护的法律运用水平和能力,对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行合理规划与实施。
参考文献:
[1]陈润源.肯德基在中国特许经营模式的思考[J].人口与经济,2011(51).
[2]陈欢.浅析特许经营在中国遭遇的难题[J].中国证券期货,2011(05).
[3]李海秋.企业特许经营动机理论研究文献述评[J].生产力研究,2011(06).
[4]陈荣华,陈江.中外餐饮业特许经营比较分析[J].商业经济,2011(11).
【关键词】 特许经营;商标权;商标权保护
特许经营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具体是指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授权下使用的那些特许人拥有的资源权利总称。特许经营的客体主要由商标、商号、产品包装、店面陈设、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众多知识产权所组成[1]。而商标是用来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由图形、文字或者二者组合构成的标志。商标具有广告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和识别功能。探究商标体系与特许经营的关系,明确特许经营中有关商标的问题,对发展特许经营非常重要。基于此,本文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
一、特许经营中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中商标注册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他人在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即商标权在我国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中国《商标法》第40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的很明确,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特许体系很可能会因商标在没有注册的情况下就开展特许经营而土崩瓦解。以“馋嘴鸭”品牌加盟连锁店为例,曾经在济南、西安、北京等三省市广泛分布,但因“馋嘴鸭”一词一直未被注册,在经过多次多地传播后就会变成一个通用使用的名词。
特许人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是由一系列资源共同构成。在特许经营资源中,注册商标是其内容之一,但进行特许经营注册商标并不是其必备的条件,如果具备进行特许经营的其他条件,特许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特许经营。但中国《商标法》中有关未注册商标能否给予特许经营许可使用并未作出相关的说明。这很容易引起商标注册等法律问题。“馋嘴鸭”及“维尔康”饮料就是具体的案例。
(二)特许经营中商标权的合同保护问题
在商标许可被给予之后,被特许人必须依据合同使特许人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的品质控制。但是在实践当中,特许经营下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经常出现问题,尤其是对特许经营中商标信誉的损害尤为严重,例如“小肥羊”、“德州扒鸡”等,都是由于在特许经营中品质疏于控制,尤其是被特许人因自身的不规范行为大大降低了特许商标原有的价值。
但是,在实际特许经营活动中,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义务,一些特许人并没有完全依法履行。特许双方就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自由选择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抑或依据特许合同通过附件形式再单独签订一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这往往在特许经营实践中被忽略,进而引起法律纠纷。
(三)特许经营中商标维权问题
商标侵权问题是在特许经营中遇到最多的问题。侵权行为随时随地均有可能出现,在面对已经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特许商标维权机会稍纵即逝,原因就是国内的特许经营企业商标维权经验不足,再加上以高科技为手段的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和防伪标志技术的提高,大大提升了商标维权的难度。
此外,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商标侵权所引发的受许人是否或何时具有独立起诉权以及如何分配损害赔偿金问题是特许企业需要考虑和解决的,但这两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难处理。
二、特许经营中商标权的维权策略
(一)特许商标注册策略
特许人获得特许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前提便是商标注册,特许人最好先进行商标注册得到商标权,并不断增加注册商标的种类[3]。特许商标注册被特许企业取得后,特许企业的商标许可使用权和专用权就可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时对相关类别上的商标申请注册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对在相邻类别上仿冒者抢注特许企业已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情况提出异议。此外,还可以通过特许商标注册层次选择来对特许商标的预防保护。把握好商标注册时机与注册层次,充分发挥商标多层次注册的预防保护作用。
(二)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合同保护
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时,关于各自的权利义务特许双方应该作出细致而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特许权许可使用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监督和质量保证条款、合同终止后的预防侵权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和合同解除条款等,特许体系中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和良性运作会受到以上这些条款直接影响。合同中细节约定得越多,就会越少出现双方的争议情况[4]。一旦侵害到特许人权益,其也更加容易维权。因此,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特许人必须及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以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的侵权救济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特许人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监察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主动构建健全的商标监察机构,配备专门的监察人员,做好深入的常态性市场调查。还可以在做好调查取证、警告措施的适用、谈判措施的适用以及民事诉讼的适用等方面进行商标权的侵权救济。
三、结论
当今社会,特许经营是一种影响巨大的企业营销模式,而商标则是其关键的标志,其核心内容便是商标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权保护问题是其最基本的问题。因此,要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同时有效支持维护经营受许人与特许企业合法权益,保证“稳定、持续、双赢”发展。在中国现有相关法律保护框架下,提高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使用、开发与保护的法律运用水平和能力,对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行合理规划与实施。
参考文献:
[1]陈润源.肯德基在中国特许经营模式的思考[J].人口与经济,2011(51).
[2]陈欢.浅析特许经营在中国遭遇的难题[J].中国证券期货,2011(05).
[3]李海秋.企业特许经营动机理论研究文献述评[J].生产力研究,2011(06).
[4]陈荣华,陈江.中外餐饮业特许经营比较分析[J].商业经济,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