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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为制度背景和出发点,分析比较其关于债权重复转让的法律规定,认为债权重复转让实际上是不能发生的,出让人再次转让债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的债权,但由于债权转让涉及债务人的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作例外,延伸出了“对债务人”的通知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立足于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现有规定,对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债权重复转让的性质及其贯彻进行了分析和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