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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中国信用卡业务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社会上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文一个从金融从业的人员的视角,分析了信用卡套现的识别与控制策略。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识别;控制
随着中国信用卡市场逐步壮大成熟,信用卡带来的风险也逐步扩大,尤其是近期信用卡套现活动频繁出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了社会诚信体制,成为信用卡业务经营与发展的重大隐患。因此,加强信用卡套现的识别与控制是当前防范信用卡风险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识别与司法解释
本文所指套现,均为非法套现,指信用卡持卡人未按照其信用卡发卡行信用卡提现规定,利用网络、商户等手段,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套取银行现金而不支付正常利息的一种交易活动。众所周知,信用卡刷卡消费可以享受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有些持卡人和商家就是利用这一特点,通过虚假交易刷卡后,取得现金。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资金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的取现费用和利息费用,无法从银行正规渠道取得贷款的持卡人,可以从银行取得一笔贷款,有些套现方式缴纳的手续费甚至比贷款利息还要低。信用卡套现中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获取非法收入。套现对于持卡人和商户都有巨大好处,因此信用卡套现活动愈演愈烈,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报纸上甚至是整版的信用卡套现广告,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套现属于违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罚责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这些情形就包括“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二、信用卡套现的形式识别
在信用卡经营风险中,伪冒申请、虚假交易套现已成为最大威胁,套现手段不断翻新,使发卡机构防范难度越来越大。发卡机构除了在发卡审批过程中采取极为严谨的审核流程外,还应注重对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潜在欺诈行为的防范。因此分析套现的交易特征,对发卡机构实时识别虚假套现交易,快速有效的打击套现行为有重要意义。
1、传统的几种套现形式
区域性关联套现。区域性关联套现交易的表现形式为:持卡人将账户的额度分笔或分期从固定的一个甚至是几个商户套走,还款后再进行新的一个套现循环。持卡人在一个商户进行分笔或分期的非整数交易可以避免引起发卡机构的监控规则,从单笔交易来看很难发现其具有明显的套现特点。但是在对该商户的全部交易及相关持卡人的交易规律进行分析后会发现一个特点:这批持卡人的交易多发生在几个相同的商户,而且这些持卡人的交易规律也大体相同。
利用固定费率及零费率商户进行套现。部分严重套现商户均为零费率商户及固定费率商户,社会上一些不良商户以虚假资料申请成立冒牌商户、空壳商户等,利用低固定费率及零费率商户类型,大肆违法套现融资,牟取暴利,给信用卡产业造成了严重危害。
集体融资性质的套现交易量有增加的趋势。一部分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并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在同一商户进行同类交易。经过调查大多交易明显不实,可以看出在同一单位的持卡人在统一使用卡片进行套现交易。
套现交易商户与代办公司有相结合的趋势。可疑商户中同时经营信用卡的代办业务。这些金融中介公司发布大量的广告,称与银行有代理业务,可以为私人或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其实就是对申请人进行包装申请获发信用卡,然后再利用代办公司自己申请的POS机对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而且只要持卡人可以交付相应费用,代办公司还可以在每个账期的最后还款日替客户还款,然后再利用POS机把额度刷走。这样代办公司利用事前包装申请办卡、事中提供套现服务、事后代替还款的一条龙服务,替客户利用免息期无偿使用银行资金,与此同时银行承担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套现
利用互联网上某些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国内购物网站借鸡生蛋,用自己的信用卡在网站的注册帐户内直接充值后申请提现,或者制造虚假交易躲过网站对充值资金使用过程的审查,这边发货那边确认收货最后迅速申请提现,轻而易举实现套现。虽然网上交易网站逐步建立起监控系统,一旦发现类似交易,撤销其网络经营的资格,但这种交易隐蔽性极强,单单依靠网站的力量很难完全监控。
3、内外勾结额度翻倍套现
内外勾结额度翻倍套现指的是利用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额度可以被放大这一规则,套现中介与分期付款商户勾结实现套现。比如持卡人去苏宁、国美等分期付款购买电器,可分为3期、6期或12期。分期付款时不影响卡内的额度,即使空卡也可做。其分期额度可达到信用卡额度的1.5-4倍左右。当刷信用卡分期付款买完商品后,信用卡套现中介再通过苏宁国美永乐等内部员工将商品退回,收取高额手续费后中介一次性向持卡人支付所有分期现金,持卡人只需每月定期银行还款,减小还款压力。
三、信用卡套现的控制策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2008年第三年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近1.08亿张。发卡规模的井喷式增长下,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也会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凸现。尤其是信用卡套现风险愈演愈烈。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控制手段,其风险仍可被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
(一)建章立制,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一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只有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社会全体成员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从而有助于增加持卡人的合理用卡行为,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二是,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三是,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银监会可联合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对一些不法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对一些公然在媒体及网站上刊登“代办信用卡并全额提现”、“POS刷卡消费提现”的非法中介更要严厉打击。从而营造出正确用卡的氛围,打击非法行为。
(二)政策引导,促进健康快速发展信用卡。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进一步放宽信用卡合理取现的相关规定,给发卡行更多政策扶持,政策制定更贴近市场需求。如:按照我国信用卡政策规定,信用卡的取现限额上限是信用卡额度的50%,而且手续费很高,这些十多年前出台的规定已经严重不符合目前国际化的中国信用卡发展。而在国外,信用卡套现属于合法行为,很多大型超市与商店都有套现服务。
(三)加强协作,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与各家发卡行联系。各家银行信息资源的共享。持卡人在进行套现活动时,往往持有几家银行的银行卡,而且套现手法越来越隐蔽,单一发卡行单独查证套现比较困难。银联作为商户的管理机构,若没有各家银行的相关信息,也很难查证出套现POS。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整合各家发卡行和银联的信息,建立完整防范套现的信息体系,实行信息共享。
(四)严格操作,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风险。一方面,按照银监会要求,发卡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重点防范虚假申请资料、非法中介办卡、团体违规办卡等情况。另一方面,发卡机构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对于其提供的客户,要严格按照发卡机构的发卡程序进行审核。重点是确认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防止内外勾结虚假申请。 另外,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循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初始额度的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申请人的整体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后,确定其授信的额度。
(五)规范交易,加强收单环节风险管理。一是,严格商户准入机制,加强收单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控制。二是,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制度,根据银行卡受理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柜一机”的要求布放POS机具,并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等关键信息,为发卡银行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三是,收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或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监控和调查。四是,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了解特约商户的信誉情况和交易情况,对信誉下降、交易额未达到签约金额的商户即对其采取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识别;控制
随着中国信用卡市场逐步壮大成熟,信用卡带来的风险也逐步扩大,尤其是近期信用卡套现活动频繁出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威胁了社会诚信体制,成为信用卡业务经营与发展的重大隐患。因此,加强信用卡套现的识别与控制是当前防范信用卡风险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识别与司法解释
本文所指套现,均为非法套现,指信用卡持卡人未按照其信用卡发卡行信用卡提现规定,利用网络、商户等手段,通过虚假交易的形式,套取银行现金而不支付正常利息的一种交易活动。众所周知,信用卡刷卡消费可以享受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有些持卡人和商家就是利用这一特点,通过虚假交易刷卡后,取得现金。持卡人一旦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资金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说信用卡套现使得持卡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规避了银行的取现费用和利息费用,无法从银行正规渠道取得贷款的持卡人,可以从银行取得一笔贷款,有些套现方式缴纳的手续费甚至比贷款利息还要低。信用卡套现中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获取非法收入。套现对于持卡人和商户都有巨大好处,因此信用卡套现活动愈演愈烈,套现的方式也在不断翻新,报纸上甚至是整版的信用卡套现广告,信用卡的信贷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对我国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
套现属于违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章罚责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这些情形就包括“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二、信用卡套现的形式识别
在信用卡经营风险中,伪冒申请、虚假交易套现已成为最大威胁,套现手段不断翻新,使发卡机构防范难度越来越大。发卡机构除了在发卡审批过程中采取极为严谨的审核流程外,还应注重对信用卡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潜在欺诈行为的防范。因此分析套现的交易特征,对发卡机构实时识别虚假套现交易,快速有效的打击套现行为有重要意义。
1、传统的几种套现形式
区域性关联套现。区域性关联套现交易的表现形式为:持卡人将账户的额度分笔或分期从固定的一个甚至是几个商户套走,还款后再进行新的一个套现循环。持卡人在一个商户进行分笔或分期的非整数交易可以避免引起发卡机构的监控规则,从单笔交易来看很难发现其具有明显的套现特点。但是在对该商户的全部交易及相关持卡人的交易规律进行分析后会发现一个特点:这批持卡人的交易多发生在几个相同的商户,而且这些持卡人的交易规律也大体相同。
利用固定费率及零费率商户进行套现。部分严重套现商户均为零费率商户及固定费率商户,社会上一些不良商户以虚假资料申请成立冒牌商户、空壳商户等,利用低固定费率及零费率商户类型,大肆违法套现融资,牟取暴利,给信用卡产业造成了严重危害。
集体融资性质的套现交易量有增加的趋势。一部分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并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在同一商户进行同类交易。经过调查大多交易明显不实,可以看出在同一单位的持卡人在统一使用卡片进行套现交易。
套现交易商户与代办公司有相结合的趋势。可疑商户中同时经营信用卡的代办业务。这些金融中介公司发布大量的广告,称与银行有代理业务,可以为私人或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其实就是对申请人进行包装申请获发信用卡,然后再利用代办公司自己申请的POS机对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而且只要持卡人可以交付相应费用,代办公司还可以在每个账期的最后还款日替客户还款,然后再利用POS机把额度刷走。这样代办公司利用事前包装申请办卡、事中提供套现服务、事后代替还款的一条龙服务,替客户利用免息期无偿使用银行资金,与此同时银行承担着巨大的资金风险。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套现
利用互联网上某些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国内购物网站借鸡生蛋,用自己的信用卡在网站的注册帐户内直接充值后申请提现,或者制造虚假交易躲过网站对充值资金使用过程的审查,这边发货那边确认收货最后迅速申请提现,轻而易举实现套现。虽然网上交易网站逐步建立起监控系统,一旦发现类似交易,撤销其网络经营的资格,但这种交易隐蔽性极强,单单依靠网站的力量很难完全监控。
3、内外勾结额度翻倍套现
内外勾结额度翻倍套现指的是利用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额度可以被放大这一规则,套现中介与分期付款商户勾结实现套现。比如持卡人去苏宁、国美等分期付款购买电器,可分为3期、6期或12期。分期付款时不影响卡内的额度,即使空卡也可做。其分期额度可达到信用卡额度的1.5-4倍左右。当刷信用卡分期付款买完商品后,信用卡套现中介再通过苏宁国美永乐等内部员工将商品退回,收取高额手续费后中介一次性向持卡人支付所有分期现金,持卡人只需每月定期银行还款,减小还款压力。
三、信用卡套现的控制策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的2008年第三年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08年9月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近1.08亿张。发卡规模的井喷式增长下,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也会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凸现。尤其是信用卡套现风险愈演愈烈。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控制手段,其风险仍可被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
(一)建章立制,防范信用卡套现带来的金融风险。一是,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只有在法律中严格界定非法套现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才能在社会全体成员中产生对非法信用卡套现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从而有助于增加持卡人的合理用卡行为,以保障银行的资金安全。二是,有关银行卡持有者与发放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发卡机构、商户之间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予以确定。三是,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打击信用卡套现行为。银监会可联合公安、工商、新闻等部门对一些不法行为加以监督和制止,对一些公然在媒体及网站上刊登“代办信用卡并全额提现”、“POS刷卡消费提现”的非法中介更要严厉打击。从而营造出正确用卡的氛围,打击非法行为。
(二)政策引导,促进健康快速发展信用卡。我国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的进度,以保证在处理银行卡相关问题时有法可依。进一步放宽信用卡合理取现的相关规定,给发卡行更多政策扶持,政策制定更贴近市场需求。如:按照我国信用卡政策规定,信用卡的取现限额上限是信用卡额度的50%,而且手续费很高,这些十多年前出台的规定已经严重不符合目前国际化的中国信用卡发展。而在国外,信用卡套现属于合法行为,很多大型超市与商店都有套现服务。
(三)加强协作,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与各家发卡行联系。各家银行信息资源的共享。持卡人在进行套现活动时,往往持有几家银行的银行卡,而且套现手法越来越隐蔽,单一发卡行单独查证套现比较困难。银联作为商户的管理机构,若没有各家银行的相关信息,也很难查证出套现POS。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整合各家发卡行和银联的信息,建立完整防范套现的信息体系,实行信息共享。
(四)严格操作,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风险。一方面,按照银监会要求,发卡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核实申请信息的真实性,重点防范虚假申请资料、非法中介办卡、团体违规办卡等情况。另一方面,发卡机构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对于其提供的客户,要严格按照发卡机构的发卡程序进行审核。重点是确认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防止内外勾结虚假申请。 另外,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循授信额度管理制度。初始额度的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申请人的整体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后,确定其授信的额度。
(五)规范交易,加强收单环节风险管理。一是,严格商户准入机制,加强收单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好事前把关,事中监督,事后控制。二是,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制度,根据银行卡受理市场的有关规定,按照“一柜一机”的要求布放POS机具,并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等关键信息,为发卡银行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三是,收单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或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进行监控和调查。四是,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了解特约商户的信誉情况和交易情况,对信誉下降、交易额未达到签约金额的商户即对其采取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终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