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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和重要实践遵循,体现了以严明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划定了执纪惩处从量变到质变的阶梯刻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丰富实践价值。
关键词:四种形态 组织处理 违纪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一种传统回归,该瞪眼时要瞪眼,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我党早在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就积极倡导并践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生活方式。随后在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对如何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进行了反思和探索,刘少奇和邓小平还提出了建立民主生活会的主张,得到毛泽东的赞同。这项制度对加强党内民主、增进干部团结、增强班子战斗力和提高党的建设水平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和思想作风的变化,敢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批评他人的人越来越少,民主生活几乎成为在形式上必不可少、在内容上可有可无的摆设。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上任就深入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党内关系才逐步转到正常轨道,红脸出汗这个优良传统才逐步回归到党内生活。要倍加珍惜。建立一项制度尤其是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不易,特别是在逐渐失去后又鼓起勇气找回来的更加不易。各级领导干部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并保护好这一党内生活的重要法宝,实践并运用好这一党内生活的重要原则,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与其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使红脸出汗成为整改问题的定向思维,成为帮助和挽救干部的常规手段,起到常用常新的效果。要躬身践行。各级党组织要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生活环境,坚决摒弃“得罪下级,选票减少;得罪同事,工作难搞;得罪领导,官帽难保”的谬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带头自查自纠,带头接受批评,特别是在组织生活中,要主动的勇敢的把自己的问题找出来,诚恳的大胆的把别人的问题指出来,虚心的真诚的接受意见建议并积极进行有效整改。要心胸大气。古人讲,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领导干部既要能经得起好话,更要受得了“坏话”。对上级的批评,要看作是一种培养,看作是进一步改进工作的点拨和教化;对同级的批评,要视为一种关心,视为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提醒和帮助;对下级的批评,要当成一种契机,当成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动力和鞭策。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一种约束唤醒,该出手时要出手,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真的提醒和告诫。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劝退除名等。要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把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对刚刚迈过纪律底线党员干部的当头棒喝,以此在党员干部头脑中重新设立防火墙、重新拉起警戒线。要坚决抵制“老好人”思想,老好人看似一时照顾了干部情面、维护了内部团结,但今后一旦发生了重大问题,可以说,组织无法挽救、家庭无法原谅、个人追悔莫及,受难的是干部个人,受害的是干部家庭,受损的是集体利益。要果断处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已经实施,新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行为和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有清晰定性,还要果断给予相应处置,不能等、更不能放,体现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体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纪律的严明态度,以避免其出现更大的错误。要宽严相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是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不是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可采取组织处理;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处理不能代替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一种悬崖勒马,该亮剑时要亮剑,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后的爱护和挽救。2015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8.2万人,体现了党中央和习总书记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全党上下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一致和重大成效。要大胆运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一个党员干部的前途来说,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毁灭性的,但对其命运来说,可能是不可跨越的、挽救性的。各级党组织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要求和处分条例,该重处分的要重处分,该大调整的要大调整,超出职权范围外的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有效阻断其从这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要跟进教育。受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个适应期、低潮期,特别是重大职务调整的干部,能不能越过心理的这道坎、尽快从人生低谷中走出来,能不能正视面子上的所谓“尊严”、尽快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不仅是对党员干部的考验,也是对党委领导的检验。要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和帮扶,一方面严肃指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讲明条例法规的刚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其正确对待、放下包袱,尽快实现自我转变和革新。要观其后效。从目前情况来看,受到这一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大部分都能够洗心革面、重头再来,但也有表面应承、内心抵抗的个别人,他们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消极怠工,甚至就不开工、不上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绝不能纵其“任性”发展。同时,对那些转变快、表现好的也要足够关注,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让他们感到自身的责任和组织的温暖。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一种终极手段,该割瘤时要割瘤,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严的惩戒和震慑。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目前,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依然存在,必须给予重击、施以重拳,让其付出倾家荡产、身经牢狱的惨痛代价。要绝不姑息。不收手、不收敛行为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大挑衅,对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比以前更大更坏,同时它纵容了那些浑水摸鱼的人,使那些公道正派的人受到排挤打压和不公待遇,危害极大。对这些社会的毒瘤、旧体制的脓包要毫不手软,必须动真的、来实的,保持高压态势,进行定点根除,有一起处理一起,涉及到谁就处理谁。要总结教训。从近年来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看,绝大多数刚开始都是廉洁奉公的、都是有强烈进步意愿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周边环境和个人职务的变化,慢慢放松要求,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坠向犯罪深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反思在教人育人方面的欠缺,深入查找在制度机制方面的短板,深度分析违法人员的心路历程和蜕变轨迹,把握规律、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纪为先、抓早抓小,真正在不能腐上扎好笼子、做好文章。要警示后人。正面典型宣傳能起激励作用,反面教材学习能起警示作用,且在某种条件下,反面比正面的教育效果更好。各级党组织在敢于“割尾巴”的同时,还要在适当场合以适当形式勇于“揭伤疤”,旗帜鲜明地指出其违纪行为、深刻挖出其症结所在,用其发自内心的忏悔、重大代价换来的警醒,使其他党员干部受到震慑、得到教育。
关键词:四种形态 组织处理 违纪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是一种传统回归,该瞪眼时要瞪眼,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我党早在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运动,就积极倡导并践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内民主生活方式。随后在1962年初召开的七千人大会上对如何坚持和发展党内民主生活进行了反思和探索,刘少奇和邓小平还提出了建立民主生活会的主张,得到毛泽东的赞同。这项制度对加强党内民主、增进干部团结、增强班子战斗力和提高党的建设水平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意义。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和思想作风的变化,敢说真话的人越来越少,批评他人的人越来越少,民主生活几乎成为在形式上必不可少、在内容上可有可无的摆设。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上任就深入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党内关系才逐步转到正常轨道,红脸出汗这个优良传统才逐步回归到党内生活。要倍加珍惜。建立一项制度尤其是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不易,特别是在逐渐失去后又鼓起勇气找回来的更加不易。各级领导干部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并保护好这一党内生活的重要法宝,实践并运用好这一党内生活的重要原则,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与其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使红脸出汗成为整改问题的定向思维,成为帮助和挽救干部的常规手段,起到常用常新的效果。要躬身践行。各级党组织要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生活环境,坚决摒弃“得罪下级,选票减少;得罪同事,工作难搞;得罪领导,官帽难保”的谬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带头自查自纠,带头接受批评,特别是在组织生活中,要主动的勇敢的把自己的问题找出来,诚恳的大胆的把别人的问题指出来,虚心的真诚的接受意见建议并积极进行有效整改。要心胸大气。古人讲,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领导干部既要能经得起好话,更要受得了“坏话”。对上级的批评,要看作是一种培养,看作是进一步改进工作的点拨和教化;对同级的批评,要视为一种关心,视为进一步完善自身的提醒和帮助;对下级的批评,要当成一种契机,当成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动力和鞭策。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是一种约束唤醒,该出手时要出手,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真的提醒和告诫。党纪轻处分是指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劝退除名等。要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把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为对刚刚迈过纪律底线党员干部的当头棒喝,以此在党员干部头脑中重新设立防火墙、重新拉起警戒线。要坚决抵制“老好人”思想,老好人看似一时照顾了干部情面、维护了内部团结,但今后一旦发生了重大问题,可以说,组织无法挽救、家庭无法原谅、个人追悔莫及,受难的是干部个人,受害的是干部家庭,受损的是集体利益。要果断处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已经实施,新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行为和处分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条例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有清晰定性,还要果断给予相应处置,不能等、更不能放,体现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体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维护纪律的严明态度,以避免其出现更大的错误。要宽严相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是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权衡,不是避重就轻,也不是越重越好。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可采取组织处理;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处理不能代替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组织处理。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一种悬崖勒马,该亮剑时要亮剑,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后的爱护和挽救。2015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严重违纪党员干部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8.2万人,体现了党中央和习总书记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全党上下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一致和重大成效。要大胆运用。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对一个党员干部的前途来说,可能是不可逆转的、毁灭性的,但对其命运来说,可能是不可跨越的、挽救性的。各级党组织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要求和处分条例,该重处分的要重处分,该大调整的要大调整,超出职权范围外的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有效阻断其从这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的路径,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要跟进教育。受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个适应期、低潮期,特别是重大职务调整的干部,能不能越过心理的这道坎、尽快从人生低谷中走出来,能不能正视面子上的所谓“尊严”、尽快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不仅是对党员干部的考验,也是对党委领导的检验。要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和帮扶,一方面严肃指出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讲明条例法规的刚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其正确对待、放下包袱,尽快实现自我转变和革新。要观其后效。从目前情况来看,受到这一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大部分都能够洗心革面、重头再来,但也有表面应承、内心抵抗的个别人,他们总是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消极怠工,甚至就不开工、不上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绝不能纵其“任性”发展。同时,对那些转变快、表现好的也要足够关注,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让他们感到自身的责任和组织的温暖。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一种终极手段,该割瘤时要割瘤,体现出对党员干部最严的惩戒和震慑。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目前,仍有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顶风违纪、变相违规,不收手、不收敛问题依然存在,必须给予重击、施以重拳,让其付出倾家荡产、身经牢狱的惨痛代价。要绝不姑息。不收手、不收敛行为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大挑衅,对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比以前更大更坏,同时它纵容了那些浑水摸鱼的人,使那些公道正派的人受到排挤打压和不公待遇,危害极大。对这些社会的毒瘤、旧体制的脓包要毫不手软,必须动真的、来实的,保持高压态势,进行定点根除,有一起处理一起,涉及到谁就处理谁。要总结教训。从近年来领导干部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看,绝大多数刚开始都是廉洁奉公的、都是有强烈进步意愿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周边环境和个人职务的变化,慢慢放松要求,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坠向犯罪深渊。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反思在教人育人方面的欠缺,深入查找在制度机制方面的短板,深度分析违法人员的心路历程和蜕变轨迹,把握规律、总结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纪为先、抓早抓小,真正在不能腐上扎好笼子、做好文章。要警示后人。正面典型宣傳能起激励作用,反面教材学习能起警示作用,且在某种条件下,反面比正面的教育效果更好。各级党组织在敢于“割尾巴”的同时,还要在适当场合以适当形式勇于“揭伤疤”,旗帜鲜明地指出其违纪行为、深刻挖出其症结所在,用其发自内心的忏悔、重大代价换来的警醒,使其他党员干部受到震慑、得到教育。